泄露他人信息犯罪吗

最新修订 | 2024-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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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侵犯他人隐私属于违法行为。要是情节比较恶劣,能判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被拘留,还得交罚款。要是情节极其严重,那就要判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同时要交罚金。如果是单位的行为,就得缴纳罚款,并且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道德和法律方面的制裁。具体的标准就按照前面说的那些规定来执行。
泄露他人信息犯罪吗

一、泄露他人信息犯罪

泄露他人信息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侵犯他人隐私违法行为,在情节恶劣的情况下,可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留的惩罚,并且需同时处以罚金;而倘若情节极为严重,则将被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的有期徒刑,以及罚金惩处。对于单位实施的此类行为,将有可能对企业处以罚款,同时也必须对那些对事件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领导及工作人员进行相应的道德法律制裁。上述法律规定中的详细标准,均依据前述的相关规定进行惩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二、泄露商业秘密犯罪会受怎样处罚

泄露商业秘密犯罪,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此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情节严重”一般包括多次泄露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等情形;“情节特别严重”则包括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等严重后果等情况。司法实践中会根据具体案件的事实、证据等因素来综合判定量刑

三、如何认定泄露他人信息的犯罪行为

认定泄露他人信息的犯罪行为,需从以下几方面考虑。首先,要有明确的泄露行为,即未经授权将他人信息披露给他人,包括但不限于出卖、提供等。其次,所泄露的信息需是他人的隐私信息或依法受保护的个人信息等,如身份证号、电话号码、家庭住址等。再者,达到一定的情节严重标准,一般包括泄露信息的数量较大、造成被害人严重精神损害或重大财产损失等。若满足这些条件,可能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司法实践中,会综合全案证据来认定是否构成犯罪,若不确定是否构成,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

侵犯他人隐私属违法行为,情节恶劣者可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留并罚款;情节极严重者则判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和罚金。单位行为需缴纳罚款,并对直接责任主管及工作人员进行道德法律制裁。具体标准依据前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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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微信群里泄露他人信息犯法吗
泄露他人私人信息既违法也不道德。在我国,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涉及隐私的部分应遵循隐私权法规处理,其余部分也须参考个人信息保护法规。违反规定,如贩卖或提供公民信息且情节严重者,可能触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面临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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泄露个人信息犯法吗?
[律师回复] 对于泄露个人信息犯法吗?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为您推荐】银海区律师洛南县律师隰县律师邱县律师安阳县律师锦屏县律师旌德县律师当今社会是一个信息爆炸的社会,我们不仅能通过各种途径获得信息,我们的个人信息也在不知不觉间通过各种途径被泄露了出去,泄露个人信息犯法吗以前由于缺乏相应的司法解释,关于什么是个人信息的概念没有明确界定,关于泄露个人信息的严重性也很难确定,对泄露个人信息的打击力度无力,2015年,我国明确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更加明确了这一罪名。2017年5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了《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解释》将公民个人信息分为敏感信息、重要信息和普通信息,如果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数量分别达到50条、500条、5000条的标准,则可能构成犯罪。对于“内部人”犯罪,则规定“减半计算”的从重打击。目前造成危害最大的主要是银行、教育、工商、电信、快递、证券、电商各个行业的人员,内部人员把数据泄露出来,成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主体。当前,不少网络运营者因为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的需要,掌握着海量公民个人信息,这些信息一旦泄露将造成严重危害。对此,《网络安全法》第四十条明确规定:“网络运营者应当对其收集的用户信息严格保密,并建立健全用户信息保护制度。”《解释》进一步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拒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致使用户的公民个人信息泄露,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之一的规定,以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定罪处罚。”《解释》规定上述罪名中的公民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值得注意的是,《解释》对公民个人信息进行了分类,并分别制定了入罪标准。对于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这些“敏感信息”,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五十条以上即可构成犯罪。对于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五百条以上即可构成犯罪。对于上述两项之外的公民个人信息,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五千条以上即可构成犯罪。《解释》明确规定,特殊主体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定罪量刑标准比一般人更低。比如一般人提供50条高度敏感信息入罪,如果是从事金融、电信、医疗等部门的人员提供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高度敏感信息的,25条就够了,也就是减半处理,这体现了对内部人员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从重处罚的精神。《解释》还规定,如果不计算信息数量,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也可构成犯罪。《解释》有利于审理此类案件时统一量刑标准、从严把握刑法法条,在刑事司法网络严密之后,从严打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自然是题中之义。由我国最新发布的《解释》来看,泄露个人信息犯法是明确无疑的,至于是否构成犯罪以及处罚标准还要看其严重程度决定。特别提醒从事网络运营的朋友注意,由于工作原因,网络上收集的个人信息量大又涉及个人隐私,与其他行业相比,特别容易泄露,网络运营的从业人员要特别对这些信息进行保密处理,更不要主动贩卖个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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泄露个人信息犯法吗
泄露个人信息不尽犯法,还有可能构成犯罪。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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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服务提供者拒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致使用户的公民个人信息泄露,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之一的规定,以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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泄露个人信息犯法吗
泄露个人信息不尽犯法,还有可能构成犯罪。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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泄露他人信息罪怎么处罚
擅自披露他人私人资料,按法律规定,将受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留,并需缴纳罚款;情节严重者,将面临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及附加罚款。此类信息泄露多因技术高超的专业人士利用先进技术手段盗窃所致,应引起高度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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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泄露内幕信息罪,泄露内幕信息罪的认定标准
[律师回复] 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行为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证券、期货交易的行为极易与知悉内幕信息的内幕人员没有利用内幕信息的正当交易行为发生混淆,前者情节严重的构成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后者则是法律法规允许的行为。一般来说,行为人尤其是内幕人员的正当的交易行为有以下两种情形:其
一,不知内幕信息的内幕人员所进行的允许进行的证券、期货交易行为。此类内幕人员根本就不知道内幕信息;其
二,知悉内幕信息的内幕人员所进行的允许进行的证券、期货交易行为与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无关。此类内幕人员知悉内幕信息但其所进行的交易行为并没有利用其所知信息。对于
第一种情况,由于缺乏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的犯罪对象----内幕信息,因而很容易地与内幕交易行为区分开。对于
第二种情况,由于内幕人员所知悉的内幕信息并未被内幕人员在证券、期货交易中加以利用,从而内幕信息也就不会对证券、期货市场价格产生影响,显然,不具备内幕交易行为的特性。为了更好地区分上述情形,我们有必要科学地掌握内幕交易行为的几个基本构成要件,具体包括:
(1)存在着证券、期货交易行为;
(2)该交易行为系内幕人员或非内幕人员所为;
(3)该交易行为利用了内幕人员合法持有或非内幕人员非法持有的内幕信息。
本罪与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界限
构成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的客观表现包括知道内幕信息的内幕人员或非内幕人员将内幕信息非法泄露和公开的情形,而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客观方面包括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不正当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和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两种情形,因此,内幕交易罪与侵犯商业秘密罪就存在着一定的联系,如两者的犯罪对象都具有秘密性,两者的客观方面都包括泄露或提前公开不该公开的相关内容等。但是,两者的差别还是很明显的:
1、两者侵犯的对象不同,前者侵犯的是内幕信息,该信息必然影响证券、期货交易市场价格,而后者侵犯的是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与经营信息。
2、两者客观行为也不同,前者包括行为人不公开内幕信息而本人直接加以利用、或者将内幕信息公开建议别人加以利用从而本人间接参与两种情形,而后者包括以下三种情形:
(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克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3)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如果行为人的行为侵害的既属于内幕信息,又属于商业秘密。这种情况,行为人的行为构成想象竞合犯,即行为人主观上出于一个故意,客观上实施了一个危害行为,同时触犯了本法所规定的两个罪名,也即触犯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和侵犯商业秘密罪。根据想象数罪的处罚原则,应以重罪论处。
本罪与泄露国家秘密罪的界限
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和泄露国家秘密罪,即主体均可以是国家工作人员,泄露的内容均可以是国家的经济秘密和影响证券发行证券、期货交易及其相关活动的国家外交、财政、立法等秘密。因此,两罪存在着一定的联系。两罪也存在着以下区别:
1、在主观方面,前者只能是故意,行为人往往在主观上还具有谋取非法利益或避免损失的犯罪目的,后者既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过失。
2、在主体方面,前者包括内幕人员和非内幕人员,并不一定都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后者只能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3、在犯罪对象方面,前者侵犯的是内幕信息,具体范围由法律和行政法规来确定,并非都属于国家秘密的范畴,后者侵犯的是国家秘密,具体包括国防、外交、立法、司法、财政、经济、科技等方面不应公开的事项,也包括一切未经决定或虽经决定而尚未公开的国家事项,以及一切有关的文件、电报、函件、资料、统计、机构、编制、仓库等。显然,前者的范围要小,机密程度要低。
4、在客观方面,前者是指违反有关证券、期货法规,行为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证券、期货交易或泄露内幕信息的行为,后者指行为人违反国家秘密法规,故意或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的行为。此外,实践中也会出现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和泄露国家秘密罪想象竞合的问题。例如,知悉内幕信息的人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其所泄露的内幕信息属于国家秘密。此种情形应依照想象竞合原则来处理。
什么是泄露内幕信息罪,泄露内幕信息罪的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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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知内幕信息的内幕人员所进行的允许进行的证券、期货交易行为。此类内幕人员根本就不知道内幕信息;其
二,知悉内幕信息的内幕人员所进行的允许进行的证券、期货交易行为与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无关。此类内幕人员知悉内幕信息但其所进行的交易行为并没有利用其所知信息。对于
第一种情况,由于缺乏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的犯罪对象----内幕信息,因而很容易地与内幕交易行为区分开。对于
第二种情况,由于内幕人员所知悉的内幕信息并未被内幕人员在证券、期货交易中加以利用,从而内幕信息也就不会对证券、期货市场价格产生影响,显然,不具备内幕交易行为的特性。为了更好地区分上述情形,我们有必要科学地掌握内幕交易行为的几个基本构成要件,具体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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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的客观表现包括知道内幕信息的内幕人员或非内幕人员将内幕信息非法泄露和公开的情形,而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客观方面包括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不正当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和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两种情形,因此,内幕交易罪与侵犯商业秘密罪就存在着一定的联系,如两者的犯罪对象都具有秘密性,两者的客观方面都包括泄露或提前公开不该公开的相关内容等。但是,两者的差别还是很明显的:
1、两者侵犯的对象不同,前者侵犯的是内幕信息,该信息必然影响证券、期货交易市场价格,而后者侵犯的是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与经营信息。
2、两者客观行为也不同,前者包括行为人不公开内幕信息而本人直接加以利用、或者将内幕信息公开建议别人加以利用从而本人间接参与两种情形,而后者包括以下三种情形:
(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克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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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如果行为人的行为侵害的既属于内幕信息,又属于商业秘密。这种情况,行为人的行为构成想象竞合犯,即行为人主观上出于一个故意,客观上实施了一个危害行为,同时触犯了本法所规定的两个罪名,也即触犯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和侵犯商业秘密罪。根据想象数罪的处罚原则,应以重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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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在主体方面,前者包括内幕人员和非内幕人员,并不一定都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后者只能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3、在犯罪对象方面,前者侵犯的是内幕信息,具体范围由法律和行政法规来确定,并非都属于国家秘密的范畴,后者侵犯的是国家秘密,具体包括国防、外交、立法、司法、财政、经济、科技等方面不应公开的事项,也包括一切未经决定或虽经决定而尚未公开的国家事项,以及一切有关的文件、电报、函件、资料、统计、机构、编制、仓库等。显然,前者的范围要小,机密程度要低。
4、在客观方面,前者是指违反有关证券、期货法规,行为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证券、期货交易或泄露内幕信息的行为,后者指行为人违反国家秘密法规,故意或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的行为。此外,实践中也会出现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和泄露国家秘密罪想象竞合的问题。例如,知悉内幕信息的人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其所泄露的内幕信息属于国家秘密。此种情形应依照想象竞合原则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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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存在着证券、期货交易行为;
(2)该交易行为系内幕人员或非内幕人员所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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