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活动是否必须提交证据原件?
通常来说,最为理想的证据呈现形式是原始资料,然而在特定情形之下,亦可考虑提交复印件以供参考。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所述:当当事人向法院提交证据之际,应尽力提供原件或原来的物品。倘若确实因自身需要而需要保留原件、原物,或者提供这些资料有较大难度时,则可以提交经过法院核实以后认为没有任何问题的副本或复制品。
因此,如果出现了原件证据材料遗失的状况,在向法院递交复印件的时候,务必同时提供能够证明该复印件与提供者之间没有利益冲突的知情人、目击证人以及其他相关证据。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
劳动争议由劳动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二、仲裁可以接受复印件代替原件吗
在仲裁中,一般不接受复印件代替原件。原件具有更高的证明力和权威性,能更准确地反映事实。但在某些特定情况下,经仲裁庭认可或对方当事人同意,复印件可以作为证据使用。比如原件确已灭失、毁损或无法取得,且当事人能提供充分理由说明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等。然而,这种替代通常是有严格限制的,且需要经过一定的程序和审查。如果仅以复印件作为主要证据,可能会面临被仲裁庭质疑或不被采纳的风险。所以,除非有特殊情况且符合法定条件,应尽量提供原件作为证据。
三、仲裁是否必须提交证据原件?
一般来说,仲裁通常要求提交证据原件。证据原件具有更高的证明力,能更直接地反映案件事实。但在某些特定情况下,经仲裁庭同意,也可以提交复印件等其他形式的证据。
如果提交原件确有困难,比如原件在异地或因其他合理原因无法提交,可向仲裁庭说明情况并申请提交复印件等替代证据,并需对原件的存在及真实性作出合理说明和保证。
总之,提交证据原件是较为理想的状态,但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经仲裁庭准许,也可采用其他形式的证据。
理想证据形式是原始资料,但在特定情况下,也可提交复印件。根据《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当事人应提供原件或原物,若因需要保留或提供难度大,可提交经法院核实的副本或复制品。若原件遗失,提交复印件时需同时提供无利益冲突的知情人、目击证人等相关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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