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金乃合同双方于签署合约之际,预先所设定之金额,若有一方未能依约履行义务,需向另一方支付此笔款项作为赔偿及惩戒。其具备补偿与惩罚双重属性。
至于可得利益损失,系指合同履行完毕之后,本可获取之经济利益,却因违约方的失信而无法实现。违约金为事先明确规定之固定金额,而可得利益损失之数额,需依据实际状况予以测算并举证证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二、违约金与定金的区别是什么
违约金与定金的区别主要在于:
-**性质不同**:违约金是一种违约后的补救措施,旨在弥补因违约给对方造成的损失;而定金是一种担保方式,具有担保合同履行的作用。
-**交付时间不同**:违约金一般在违约行为发生后才需要支付;而定金需在合同订立或履行前交付。
-**数额限制不同**:法律对违约金的数额一般没有明确限制,由当事人约定,但以不超过实际损失为限;而定金的数额由法律规定,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超过部分无效。
-**适用规则不同**:若同时约定违约金和定金,一方违约时,对方可选择适用违约金条款或定金条款。适用定金条款时,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适用违约金条款时,违约方需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
三、违约金与可得利益损失的差异究竟在哪
违约金主要是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一方违约时应向另一方支付的一定金额,其目的在于弥补守约方因违约行为所遭受的损失,具有补偿性和约定性。可得利益损失是违约行为发生后,守约方基于合同能够合理预期获得的利益损失,如预期的利润等,更强调实际损失的可预见性和确定性。违约金通常是在合同中预先确定的固定金额,而可得利益损失需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计算和证明,包括市场行情、合同履行情况等因素。一般来说,违约金的支付不以实际损失发生为前提,而可得利益损失需实际发生且可证明。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权衡两者的适用,以合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违约金是合同订立时设定的,违约方需支付的赔偿及惩戒金,兼具补偿与惩罚性。可得利益损失则是合同完成本应获得但未因违约实现的经济利益,其数额需根据实际情况评估并举证确定,与违约金不同,后者为固定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