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卫过当如何定罪处罚依据

最新修订 | 2024-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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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防卫过当需减轻或免除处罚。它指的是防卫行为超出必要限度,导致重大损害,且应负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定罪时,会把防卫人的主观过错、手段、强度等因素都综合起来考虑。在处罚时,会比相应的犯罪行为轻一些。不过要记住,不是所有超过必要限度的防卫行为都能被认定为防卫过当哦。
防卫过当如何定罪处罚依据

一、防卫过当如何定罪处罚依据

司法实践中,防卫行为超必要限度致重大伤害为防卫过当,负刑责但应减轻或免除处罚。防卫过当指显著超必要限度造成严重损害且符合犯罪构成要件。定罪量刑考虑主观过错、防卫手段和力度等,其处罚比对应犯罪轻,并非超限度就一定是防卫过当。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

正当防卫】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二、防卫过当的量刑标准及法律适用

防卫过当的量刑标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法律适用方面,首先要判断是否属于防卫过当,即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必要限度一般指足以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的限度。若超过该限度且造成重大损害,就构成防卫过当。

在具体量刑时,法官会综合考虑案件的各种因素,如防卫的起因、时机、主观目的、过当程度以及造成的损害后果等。对于防卫过当情节较轻的,可以在减轻处罚的幅度内尽量从轻处罚情节严重的,则应在免除处罚或较重刑罚的幅度内裁量。总之,要根据具体案件情况,在法律规定的框架内合理确定防卫过当的量刑。

三、防卫过当怎样减轻或免除刑罚

防卫过当减轻或免除刑罚主要有以下情形:一是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但行为人主观上仅有过失,且没有故意犯罪的动机,可减轻或免除处罚;二是在遭受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如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等,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三是在防卫过当的情况下,若行为人在防卫过程中具有自首立功等法定从轻或减轻情节的,可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总之,要综合考虑行为人的主观过错、行为的性质、情节等因素来确定是否减轻或免除刑罚。

防卫过当,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防卫过当是指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在定罪时,会综合考虑防卫人的主观过错、手段、强度等因素。处罚时会比对应的犯罪行为减轻。但需要注意的是,并非所有超过必要限度的防卫行为都会被认定为防卫过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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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案情]2001年9月8日上午,黄某在市场卖梨时,朱某到其摊位上购买。朱某尝完梨后欲离开不买,黄某即上前向其索要吃梨款,双方因此发生争执,朱某和同行买菜的A等人与黄某发生缠打。在缠打过程中,黄某两次被打倒在地,后朱某又将黄某打倒在一卖农具的摊位上,黄某随手拿起一把草钩欲继续打斗,被摊主沈某夺下,其又从该摊位上拿起一把镰刀用力横扫,将朱某砍伤。后朱某经抢救无效死亡。作案后,黄某逃离现场并长期隐匿外地,直至2004年12月17日被抓获。[争议]本案在审理中,对被告人黄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意见一致,但对被告人的行为能否认定为正当防卫形成两种分歧意见。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黄某行为属于防卫过当,应以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减轻处罚。另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黄某构成故意伤害罪,不成立正当防卫,但因被害人在起因上有过错,可以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笔者同意
第二种意见。[评析]根据我国刑法
第二十条的规定,正当防卫的成立必须具备五个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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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互殴向“不法侵害”行为转化。正当防卫中的“不法侵害”,既包括犯罪行为也包括其他违法行为,但又不泛指一切违法犯罪行为。相互斗殴因是双方以侵害对方身体的意图进行相互攻击的行为,在正常的互殴中是一种相互侵害。但是,根据我国刑法学理论,在相互斗殴中,如果一方已经停止斗殴,向另一方求饶或者逃跑,而另一方仍紧追不舍,继续实行侵害,此时斗殴的性质已经转化为单方不法侵害,被侵害人可以进行正当防卫。另外,在一般性的轻微斗殴中,一方突然使用杀伤力很强的凶器,另一方生命受到严重威胁的,此时相互斗殴的性质也发生了变化,后者可以进行正当防卫。互殴性质的转化行为,是互殴中构成正当防卫的前提条件。本案中,从被害人这方的情况看,虽然因A等人参与打斗而在斗殴中占有优势,但实施的行为仅为一般性徒手打斗,并未对黄某形成紧迫的威胁;黄某也未求饶或以其他方式放弃抵抗或逃跑,客观上被告人黄某确无明显伤情。第
二,互殴中“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的理解。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时,才使合法权益处于紧迫的被侵害或威胁之中,才使防卫行为成为保护合法权益的必要手段。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是指不法侵害已经开始尚未结束。在互殴中,因相互斗殴可能一直持续进行,所以此时不构成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只有当互殴行为发生转化且合法权益正遭受严重威胁时,才能认定为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并实施正当防卫。本案中,从被告人的情况看,其以镰刀伤人并非是在猝不及防遭遇打击或逃跑后仍遭受侵害的紧急状态下被动应战,也不是在对方突然使用杀伤力很强的凶器而严重威胁其生命安全的情况下实施的,而是在徒手打斗处于劣势的情况下仍不放弃殴斗所采取的行为。

三,互殴中“防卫意识”的认定。正当防卫也是主客观相统一的行为,具有防卫意识时,才可能构成正当防卫。防卫意识包括防卫认识和防卫意志。防卫认识,是指防卫人认识到不法侵害正在进行;防卫意志,是指防卫人出于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的目的。本案中,被告人黄某三次被打倒是客观事实,但仅据此不可认定其以锐器伤人系出于被迫防卫的目的。被告人一直未放弃殴斗,其先拿起草钩要打,被人夺下后又拿镰刀砍击,反映的是他想扭转斗殴劣势的意图,此时被告人的主观心态是报复伤人而非防御,是主动攻击而非被动的防卫。

四,互殴起因对正当防卫定性不产生影响。互殴中引起事端的行为人并非绝对没有正当防卫权,当引起争执或参与殴斗的一方撤出争执或殴斗,另一方继续加害于已撤出争执或殴斗的一方时,引起事端的一方完全可以行使正当防卫权。本案的起因,是被告人黄某与朱某等人因不能冷静处理在市场交易过程中所产生的普通民事纠纷致矛盾升级,发生打斗。双方在主观上均有侵害对方的故意,在客观上亦实施了针对对方的加害行为。虽然被害人朱某在起因上有过错,但现有证据证实双方只是一种互殴行为,并不是单方不法侵害行为。因此,在双方徒手打斗的过程中,被告人先后两次拿起锐器,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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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防卫包括防卫过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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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种意见。[评析]根据我国刑法
第二十条的规定,正当防卫的成立必须具备五个条件:
(1)针对现实不法侵害行为;
(2)不法侵害必须正在进行;
(3)具有防卫意识;
(4)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
(5)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这是认定正当防卫的基本条件。但是,因为现实中“侵害行为”的来源不同、表现不同,所以,特殊情况下的正当防卫构成要件的内容也不同。例如,在相互斗殴、偶然防卫等行为中原则上不成立正当防卫,但符合特殊条件的,也可能成立正当防卫。本案就是一起相互斗殴中进行防卫的情形。所谓相互斗殴,是指双方以侵害对方身体的意图进行相互攻击的行为。由于斗殴双方具有积极地不法侵害他人的意图与行为,客观上也是侵犯对方权益的行为,故不属于正当防卫;符合构成要件的,成立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等,这是一般原则。但是,在特殊情况下,根据事态的发展,也可能出现正当防卫的前提条件,这些条件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互殴向“不法侵害”行为转化。正当防卫中的“不法侵害”,既包括犯罪行为也包括其他违法行为,但又不泛指一切违法犯罪行为。相互斗殴因是双方以侵害对方身体的意图进行相互攻击的行为,在正常的互殴中是一种相互侵害。但是,根据我国刑法学理论,在相互斗殴中,如果一方已经停止斗殴,向另一方求饶或者逃跑,而另一方仍紧追不舍,继续实行侵害,此时斗殴的性质已经转化为单方不法侵害,被侵害人可以进行正当防卫。另外,在一般性的轻微斗殴中,一方突然使用杀伤力很强的凶器,另一方生命受到严重威胁的,此时相互斗殴的性质也发生了变化,后者可以进行正当防卫。互殴性质的转化行为,是互殴中构成正当防卫的前提条件。本案中,从被害人这方的情况看,虽然因A等人参与打斗而在斗殴中占有优势,但实施的行为仅为一般性徒手打斗,并未对黄某形成紧迫的威胁;黄某也未求饶或以其他方式放弃抵抗或逃跑,客观上被告人黄某确无明显伤情。第
二,互殴中“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的理解。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时,才使合法权益处于紧迫的被侵害或威胁之中,才使防卫行为成为保护合法权益的必要手段。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是指不法侵害已经开始尚未结束。在互殴中,因相互斗殴可能一直持续进行,所以此时不构成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只有当互殴行为发生转化且合法权益正遭受严重威胁时,才能认定为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并实施正当防卫。本案中,从被告人的情况看,其以镰刀伤人并非是在猝不及防遭遇打击或逃跑后仍遭受侵害的紧急状态下被动应战,也不是在对方突然使用杀伤力很强的凶器而严重威胁其生命安全的情况下实施的,而是在徒手打斗处于劣势的情况下仍不放弃殴斗所采取的行为。

三,互殴中“防卫意识”的认定。正当防卫也是主客观相统一的行为,具有防卫意识时,才可能构成正当防卫。防卫意识包括防卫认识和防卫意志。防卫认识,是指防卫人认识到不法侵害正在进行;防卫意志,是指防卫人出于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的目的。本案中,被告人黄某三次被打倒是客观事实,但仅据此不可认定其以锐器伤人系出于被迫防卫的目的。被告人一直未放弃殴斗,其先拿起草钩要打,被人夺下后又拿镰刀砍击,反映的是他想扭转斗殴劣势的意图,此时被告人的主观心态是报复伤人而非防御,是主动攻击而非被动的防卫。

四,互殴起因对正当防卫定性不产生影响。互殴中引起事端的行为人并非绝对没有正当防卫权,当引起争执或参与殴斗的一方撤出争执或殴斗,另一方继续加害于已撤出争执或殴斗的一方时,引起事端的一方完全可以行使正当防卫权。本案的起因,是被告人黄某与朱某等人因不能冷静处理在市场交易过程中所产生的普通民事纠纷致矛盾升级,发生打斗。双方在主观上均有侵害对方的故意,在客观上亦实施了针对对方的加害行为。虽然被害人朱某在起因上有过错,但现有证据证实双方只是一种互殴行为,并不是单方不法侵害行为。因此,在双方徒手打斗的过程中,被告人先后两次拿起锐器,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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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是防卫过当防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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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些法律讲堂中有提到正当防卫,我想请问一下法律讲堂正当防卫分为几种,怎么才算正当防卫而不是防卫过当?
[律师回复]
1、起因条件:不法侵害必须现实存在。如果行为人误以为存在不法侵害,就构成假想防卫。假想防卫不属于正当防卫。如果行为人主观存在过失,就构成过失犯罪。
2、时间条件:不法侵害正在进行。只有正在进行才能对合法权益造成威胁性和紧迫性,才可以使防卫行为具有合法性。“先下手为强”就是典型的防卫不适时。
3、主观条件:具有防卫意识,即必须认识到不法侵害正在进行,而且是出于保护合法权益才进行的防卫行为。“激将法”、相互斗殴都不属于正当防卫。
4、对象条件:针对不法侵害人防卫。即使在共同犯罪的情况下,也只能对正在进行不法侵害的人进行防卫,而不能对没有实行侵害行为的同伙进行防卫。
5、限度条件:没有明显超过必要的限度。防卫手段必须具有相当性和必要性,超过限度的防卫就构成防卫过当。出租车司机持刀造成三人重伤就属于防卫过当。醉酒乘客只是徒手打人,出租车司机持刀捅人,从力量对比来说就已经明显超过正当防卫的限度要求。
因为在防卫过当的情形中防卫人是为了保护合法权益免受侵害,因此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正当防卫的本质在于制止不法侵害,保护合法权益。
偶然防卫属于正当防卫吗?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偶然防卫属于正当防卫吗?问题解答如下,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一、遇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警察必须采取正当防卫行为,使正在进行不法侵害行为的人丧失侵害能力或者中止侵害行为:
(一)暴力劫持或控制飞机、船舰、火车、电车、汽车等交通工具,危害公共安全时
(二)驾驶交通工具蓄意危害公共安全时
(三)正在实施纵火、爆炸、凶杀、抢劫以及其他严重危害公共安全、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行为时
(四)人民警察保卫的特定对象、目标受到暴力侵袭或者有受到暴力侵袭的紧迫危险时
(五)执行收容、拘留、逮捕、审讯、押解人犯和追捕逃犯,遇有以暴力抗拒、抢夺武器、行凶等非常情况时
(六)聚众劫狱或、拘役所、拘留所、和劳改、劳教场所的被监管人员、行凶、抢夺武器时
(七)人民警察遭到暴力侵袭,或佩带的枪支、警械被抢夺时。
二、人民警察执行职务中实行正当防卫,可以按照1980年7月5日批准的《人民警察使用武器和警械的规定》,使用警械直至开枪射击。
三、遇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停止防卫行为:
(一)不法侵害行为已经结束
(二)不法侵害行为确已自动中止
(三)不法侵害人已经被制服,或者已经丧失侵害能力。
四、人民警察在必须实行正当防卫行为的时候,放弃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严重损失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后果轻微的,由主管部门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五、人民警察采取的正当防卫行为,不负刑事责任。
防卫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危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六、人民警察在使用武器或者其他警械实施防卫时,必须注意避免伤害其他人。
七、本规定也适用于国家、、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司法其他依法执行职务的人员。
防卫过当,避险过当,防卫过当,避险过当,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防卫过当或者避险过当如何去认定 防卫过当是超过正当防卫必要限度的行为,认定防卫行为是否过当,必须认真地分析判断其防卫行为是否具有防卫过当的特征。 1、从不法侵害的强度方面来认定防卫过当。不法侵害的强度是一个综合系统指标,既要分析不法侵害的手段、缓急、参加人数等,又要分析防卫的地点、手段、后果及主体的体力和心理态度。如果防卫强度明显大于不法侵害强度,这种强度又不是制止不法侵害行为所必须的,即是悬殊的或是完全多余的,这就应认定为防卫过当,应负刑事责任。 2、从正当防卫的时间性上来认定防卫过当。正当防卫的时间性就是要求正当防卫人认清不法侵害的紧迫性,如果防卫人不立即采取防卫行为,就会造成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益遭到侵害。 3、从正当防卫保护的法益性质来认定防卫过当。这是认定防卫过当最关键的因素和最重要的认定规则。正当防卫所保护的法益性质,决定着不法侵害行为的性质,从一定程度上决定着正当防卫的强度和时间上的缓急。 定义 防卫过当: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避险过当: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教唆他人犯罪,但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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