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夺罪不予立案的界定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2000元以上属于“数额较大”,或者在两年内三次实施抢夺行为者,应当予以刑事立案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刑罚,同时还可单处或并处罚金。倘若行为人已经开始行凶作恶,但因其自身无法抗拒的外在原因未能达到预设的犯罪目的,此种情形则被称为犯罪未遂。对于此类犯罪未遂者,司法机关可参照既遂罪犯的量刑标准,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
《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
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抢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抢劫罪不予立案标准通常是指犯罪行为未达到法定的立案追诉标准。一般来说,抢劫数额较小,未达到当地规定的抢劫罪立案数额标准的,可能不予立案。例如,有些地区规定抢劫罪的立案数额为1000元至2000元以上,若抢劫金额未达到该标准,公安机关可能不予立案。但即使未达到立案标准,若有抢劫的相关行为且符合其他构成抢劫罪的要件,仍可能构成犯罪,只是在处罚上会根据具体情况有所不同。另外,抢劫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也可能不认为是犯罪而不予立案。总之,具体的不予立案标准需根据各地的相关规定及案件具体情况来判断。
三、抢夺罪立案后如何撤案呢?
抢夺罪立案后,一般情况下很难撤案。只有在案件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等情形下,才可以撤案。
如果是因为证据不足等原因导致案件无法继续侦查而被立案的,在侦查阶段公安机关可决定撤销案件;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可作出不起诉决定从而撤案;在审判阶段,法院可宣告无罪从而终结案件。
需要注意的是,撤案的决定权通常在司法机关,当事人或其家属不能直接要求撤案,应通过合法途径向司法机关提出申请并说明理由,由司法机关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审查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抢夺公私财物价值达2000元以上或两年内三次抢夺应立案追责。犯罪未遂指因外在原因未能达成犯罪目的。对于未遂犯,司法机关可根据既遂犯量刑标准从轻或减轻处罚。此界定标准有助于司法机关公正、合理处理抢夺罪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