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批捕后,申请取保候审可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主提出申请,同时也允许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及侦查阶段聘用的律师或审查起诉环节委任的辩护人,向司法机关提交书面申请。在侦查阶段,应向侦查机关提出申请;在审查起诉阶段,则需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请;而在审判阶段,则应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与公安机关对于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均可批准取保候审: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且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会导致社会危害性增加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或是正处于孕期或哺乳期的妇女,若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会导致社会危害性增加的;
(四)羁押期限已届满,但案件尚未审理完毕,仍需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决定;
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
二、批捕后怎样才能获得取保候审?
批捕后获得取保候审需满足一定条件。首先,犯罪嫌疑人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申请取保候审需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向办案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办案机关会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进行审查,若认为符合取保候审条件,则会作出准予取保候审的决定;若不符合,则会作出不准予取保候审的决定。
三、批捕后怎样办理监视居住手续?
批捕后办理监视居住手续需遵循以下步骤:首先,由承办案件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提出监视居住的申请,说明适用监视居住的理由和依据。然后,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或人民法院院长批准。批准后,由公安机关执行,制作监视居住决定书,并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宣读,由其签名或盖章。同时,要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告知其在监视居住期间应遵守的规定,如未经批准不得离开住处或指定的居所等。监视居住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六个月,且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律师或辩护人可向司法机关申请取保候审。各阶段需向相应机关提出申请。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可批准符合特定条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如刑罚较轻、无社会危害增加风险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