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外执行是判决那天开始算吗

最新修订 | 2024-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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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监外执行并非从判决那一天就开始计算哦。它的期限一般是从交付执行的那一天开始算的。监外执行属于一种特殊的刑罚执行方式啦,确定起始时间得综合各种具体情况以及相关法律规定来考量。像要是罪犯在交付执行之前就被暂予监外执行了,那计算其刑期就得从罪犯实际被羁押的那一天开始算啦。
监外执行是判决那天开始算吗

一、监外执行是判决那天开始算吗

监外执行的执行周期并非自判决之日起算。一般来说,监外执行的期间是从法院决定交付执行的那日起开始计算的。监外执行作为一种独特的刑法执行模式,对于起始日期的确立需要全面考量诸项具体事宜与相应的法律条款。举例而言,若犯罪人在法院决定交付执行之前即已被暂予监外执行,那么对于他们刑期的计量就应从犯罪人实际上被羁押之日期开始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

【监外执行】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二、监外执行的起始时间是判决之日吗

监外执行的起始时间一般不是判决之日。通常是从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之日起计算。暂予监外执行有多种情形,比如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等。在决定暂予监外执行时,会明确该监外执行的起始时间点。如果是因为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被暂予监外执行,起始时间则是自交付执行之日起计算。总之,监外执行的起始时间需根据具体的监外执行情形和相关法律规定来确定,并非简单地从判决之日起算。

三、暂予监外执行的期限从何时开始计算

暂予监外执行的期限从决定暂予监外执行之日起计算。暂予监外执行是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具有法定情形时,暂时采取不予关押的一种变通执行方法。在计算暂予监外执行期限时,从作出暂予监外执行决定的那一天开始起算,直至暂予监外执行期满为止。例如,某罪犯于2023年3月1日被决定暂予监外执行,其暂予监外执行期限就从2023年3月1日开始计算,到规定的暂予监外执行期限届满时结束。

监外执行不是从判决那天开始算。监外执行的期限通常从交付执行之日起计算。监外执行是一种特殊的刑罚执行方式,其起始时间的确定要综合考虑具体情况和相关法律规定。比如罪犯是在交付执行前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对其刑期的计算就要从罪犯实际被羁押之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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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些情况可以监外执行?
患了需要保外就医的严重疾病、怀孕、对社会已经不具有危险性且生活不能自理等的情形就可以监外执行。对于被监外执行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若是实施了违法的行为,是有可能会被收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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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范本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范本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在实践中,如果犯罪分子被监外执行刑罚的,那么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范本是怎样的?阅读完以下内容,一定会对您有所帮助的。
一、什么是监外执行
1、暂予监外执行是指对于被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由于符合法定情形,决定暂不收监或者收监以后又决定改为暂时监外服刑,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的刑罚执行制度。
2、这一制度的设立体现了中国惩罚罪犯与改造罪犯相结合和人道主义的刑事政策,有利于对罪犯的教育、感化、挽救。暂予监外执行制度是一项重要的刑罚执行制度。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规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1、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3、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或者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监外执行罪犯在监外执行期间涉嫌犯罪,公安机关依法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办理。
二、获得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的条件
对于暂予监外执行的适用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54条作了明确规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1、罪犯有严重疾病需保外就医。
2、罪犯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的婴儿。哺乳期限按婴儿出生后1年计算。
3、罪犯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
4、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5、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6、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三、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范本
罪犯__________性别_____年龄_____住址_____单位及职业__________
因_____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兹决定对罪犯_____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暂予监外执行,并由__________执行。
年月日
监外执行期间又怀孕怎么解决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监外执行期间又怀孕怎么处理
如果监外执行期间又怀孕的,可以继续监外执行
监外执行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由于患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或者妇女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的婴儿,不适宜在或其他劳动改造场所执行刑罚,可暂由罪犯原居住地的公安派出所执行,并由罪犯原属的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协助监督的一种特殊刑罚执行方法。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 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对于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对于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开具证明文件,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审批。发现被保外就医的罪犯不符合保外就医条件的,或者严重违反有关保外就医的规定的,应当及时收监。
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罪犯,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对于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由居住地公安机关执行,执行机关应当对其严格管理监督,基层组织或者罪犯的原所在单位协助进行监督。
第二百六十七条 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应当将批准的决定抄送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认为暂予监外执行不当的,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接到人民检察院的书面意见后,应当立即对该决定进行重新核查。
第二百六十八条 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罪犯刑期未满的,应当及时收监。
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死亡的,应当及时通知。
如果判刑五年,实行监外执行,那么如果监外执行了五年后,还会进监狱五年吗
[律师回复]   如果判刑五年,实行监外执行,那么如果监外执行了五年后,不用再进五年了。  
一、定义:  监外执行,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罪犯,由于其具有不宜收监执行的特殊原因,按照法律规定,由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执行,在监外来执行刑罚的一种执行办法。但对于被判处死刑或者死刑缓期2年执行尚未减刑的罪犯,一律不准监外执行。如在执行过程中才发现上述情况,应由执行机关提出书面意见,报请主管的司法机关审查批准。罪犯在监外执行期间,应当计算在刑期以内。当监外执行的原因消失(如病愈、哺乳期满)后,如果刑期未满,仍应收监执行;如刑期届满,则应及时释放。  
二、法律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254条规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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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种条件下可以执行监外执行
结合《刑事诉讼法》中的规定,要想监外执行的必须要满足以下几种条件,1、罪犯身患严重的疾病,需要外出就医治病的。2、罪犯正在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的婴儿。3、罪犯对自己的生活已经不能自理,而同时对其适用监外执行,也不会危害到社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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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如果判刑五年,实行监外执行,那么如果监外执行了五年后,还会进监狱五年吗
[律师回复]   如果判刑五年,实行监外执行,那么如果监外执行了五年后,不用再进五年了。  
一、定义:  监外执行,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罪犯,由于其具有不宜收监执行的特殊原因,按照法律规定,由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执行,在监外来执行刑罚的一种执行办法。但对于被判处死刑或者死刑缓期2年执行尚未减刑的罪犯,一律不准监外执行。如在执行过程中才发现上述情况,应由执行机关提出书面意见,报请主管的司法机关审查批准。罪犯在监外执行期间,应当计算在刑期以内。当监外执行的原因消失(如病愈、哺乳期满)后,如果刑期未满,仍应收监执行;如刑期届满,则应及时释放。  
二、法律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254条规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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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外执行期间又犯新罪如何解决
[律师回复] 对于监外执行期间又犯新罪如何解决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一、监外执行期间又犯新罪该怎么处理
外执行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种执行方式,是对于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由于确有严重疾病、怀孕或者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等特殊情形,而将其暂时放在监外,由其居住地的公安机关负责执行判处的刑罚的一种执行制度。尽管监外执行变更了执行的方式,也变更了执行的地点和场所,但监外执行的时间是计算在刑期之内的。所以,对犯罪分子在监外执行期间又犯新罪的,依照《刑法》第71条的规定,先减掉罪犯已执行的刑期,一个是犯罪分子在犯前罪时被羁押的日期,另一个是决定暂予监外执行后到犯新罪被羁押时止已执行的刑期,然后再并上新罪的刑期,决定应执行的刑罚。而且,罪犯所犯的新罪既可以是不同种数罪,也可以是同种数罪。
二、监外执行的条件
对于暂予监外执行的适用条件,刑事诉讼法第214条作了明确规定,即必须具备下列情形之一:
1、罪犯有严重疾病需保外就医。对于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对于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开具证明文件,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审批。发现被保外就医的罪犯不符合保外就医条件的,或者严重违反有关保外就医规定的,应当及时收监执行。
2、罪犯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的婴儿。哺乳期限按婴儿出生后1年计算。
3、罪犯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
三、监外执行的执行机关
对于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实行社区矫正,基层组织或者罪犯的原所在单位协助进行监督,执行机关应当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严格管理监督。对于服刑中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原执行机关应当将罪犯服刑改造的情况通报负责监外执行的公安机关,以便有针对性地对罪犯进行管理监督: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应当告知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必须接受监督改造并遵守有关的规定。
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罪犯刑期未满的,应当及时收监。对于人民在作出判决、裁定的同时决定对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的,对该罪犯的收监,应当由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通知人民将该罪犯依法交付执行。如果罪犯是在执行过程中被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应当通知等执行机关收监。暂予监外执行过程中罪犯刑期届满的,应当由原关押等执行机关办理释放手续。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死亡的,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通知原关押或其他执行机关。
现在是监外执行,法院还未正式判决。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现在是监外执行,法院还未正式判决。问题解答如下, 有权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主要包括对罪犯判处刑罚并交给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人民,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机关和、拘役所的上级主管公安机关。  在对罪犯判处刑罚时,人民发现没有被关押在的罪犯有符合法律规定的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如罪犯因患有严重疾病被取保候审等,此时,人民在判处刑罚的同时,有权决定对该罪犯暂予监外执行。根据人民的生效的判决,公安机关将罪犯送交执行时,在将该罪犯收押前,应当对送交执行的罪犯进行身体检查。如果在检查中发现罪犯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时,可以暂不收监执行,而由原来作出判决的人民来决定暂予监外执行。在刑罚的执行过程中发现罪犯有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由执行机关(如、拘役所、)提出书面材料和意见,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机关或者、拘役所的主管公安机关批准,暂予监外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
第二十六条,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提出书面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机关批准。批准机关应当将批准的暂予监外执行决定通知公安机关和原判人民,并抄送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认为对罪犯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当的,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将书面意见送交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接到人民检察院的书面意见后,应当立即对该决定进行重新核查。  
第二十七条,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由居住地公安机关执行。原关押监狱应当及时将罪犯在监内改造情况通报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百五十三条,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
第一、四款规定的情形之一,人民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应当制作《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载明罪犯基本情况、判决确定的罪名和刑罚、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原因、依据等内容,并抄送人民检察院和罪犯居住地的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七十六条,将罪犯交付执行,不予收监的,公安机关应当提请交付执行的人民作出是否收监执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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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予监外执行情况有那些
被判有期徒刑或许拘役的罪犯,满足刑诉法第265条规定的情形,可以暂予监外执行。1、该罪犯得了严重的病需要保外就医的。2、该罪犯怀孕了或者正在哺乳自己的婴儿的。3、该罪犯本身不能自理生活,对其适用监外执行也不会危害到社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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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监外执行期间又怀孕的可以继续监外执行
[律师回复] 监外执行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由于患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或者妇女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的婴儿,不适宜在或其他劳动改造场所执行刑罚,可暂由罪犯原居住地的公安派出所执行,并由罪犯原属的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协助监督的一种特殊刑罚执行方法。《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对于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对于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开具证明文件,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审批。发现被保外就医的罪犯不符合保外就医条件的,或者严重违反有关保外就医的规定的,应当及时收监。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罪犯,可以暂予监外执行。对于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由居住地公安机关执行,执行机关应当对其严格管理监督,基层组织或者罪犯的原所在单位协助进行监督。第二百一十五条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应当将批准的决定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认为暂予监外执行不当的,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接到人民检察院的书面意见后,应当立即对该决定进行重新核查。第二百一十六条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罪犯刑期未满的,应当及时收监。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死亡的,应当及时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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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那些情况不能监外执行
1、本身罪犯符合保外就医的条件要求,但实际其还具有一定的社会危险性,在这种情况下,对于该罪犯就是不得暂予监外执行的。2、罪犯在关押场所内,有自伤自残的行为,让自己的申请受到了伤害、残疾的,对于这一类罪犯也是不得暂予监外执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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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监外执行,什么情况下才可以监外执行是什么意思
[律师回复] 什么是监外执行,什么情况下才可以监外执行
监外执行是对被判处监禁刑罚的犯罪人,基于特殊原因而采取的一种暂时变更行刑方式,实施非监禁刑罚的措施。监外执行是刑罚进步的产物,体现了刑罚的人道与文明。
监外执行的对象是只能是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或无期徒刑的罪犯不得适用监外执行。由于关押对象的特定性,本节所讲的监外执行仅是有期徒刑犯的监外执行。
什么情况下才可以监外执行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65条规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或者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由此可见,监外执行是指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因其具有法律规定的某种特殊情况,而依法将其放在外不执行的制度。
在我国,监外执行有两种情况:
一是人民在判决前,发现被告人具有法定的监外执行的条件,在判决时候直接决定监外执行;
二是在执行过程中,发现在监内服刑的罪犯具有监外执行法定的条件的,报请管理机关批准监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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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部监事与执行监事的区别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外部监事与执行监事的区别:
一、概念上的区别
外部监事是指由公司外部人充任的监事,而执行监事是指仅由一人组成的监督机关。
二、职责上的区别
(一)外部监事的基本职责
外部监事的基本职责是客观评判业务执行的合法性,其职权具体包括业务、财务监督权、议案审查权、参与董事会会议陈述意见权、董事任免发言权、停止请求权以及诉讼代表权等。业务和财务监督权赋予外部监事随时要求董事、经理及其他公司雇员提供营业报告或者调查公司及其子公司的业务及财产状况的权利;议案审查权主要是指对董事提出的议案和文件等有权进行审查;停止请求权是当董事有违法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时,外部监事有要求其停止的权利;诉讼代表权是在公司与董事之间的诉讼,以及少数股东对董事的代表诉讼中,代表公司参加诉讼。
外部监事与董事好像并没有什么差别,其实不然。从公司治理的基础来看,董事制度适应于一元的治理结构,而外部监督则适应于二元的治理结构。一元治理结构以为代表,是指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若干名董事,组成董事会未任免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而二元治理结构以日本为代表,是指规定股东大会是最高权力机关,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董事会和监事会,董事会是最高决策机构,监事会专职监督董事会,二者均向股东大会负责。
(二)执行监事的职责
1、主持监事会的全面工作,组织召开监事会;
2、向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作监事会;
3、监督理事会及管理工作人员的职责履行、制度执行情况;
4、监督检查合作社生产计划、营销计划的完成情况,资金积累及盈余分配情况;
5、监督检查合作社资金运转、费用开支和社务公开情况;
6、代表监事会建议召开临时理事会、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
7、履行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监事会授予的其它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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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予监外执行要那些条件
结合《刑事诉讼法》中的规定,要想监外执行的必须要满足以下几种条件,1、罪犯身患严重的疾病,需要外出就医治病的。2、罪犯正在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的婴儿。3、罪犯对自己的生活已经不能自理,而同时对其适用监外执行,也不会危害到社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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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贩毒可以监外执行吗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贩毒可以监外执行吗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拘役可以监外执行,但须具备一定的条件。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监外执行的适用必须具备:
1.罪犯有严重疾病需保外就医。对于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对于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开具证明文件,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审批。发现被保外就医的罪犯不符合保外就医条件的,或者严重违反有关保外就医规定的,应当及时收监执行。
2.罪犯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的婴儿。哺乳期限按婴儿出生后1年计算。
3.罪犯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
对具备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人民判决时,可直接决定。人民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应当制作《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载明罪犯基本情况、判决确定的罪名和刑罚、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原因、依据等内容,并抄送人民检察院和罪犯居住地的公安机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 
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监外执行可以上班吗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监外执行可以上班吗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监外执行是不可以上班的。监外执行,是指由于罪犯具有法律规定的某种情况而暂时变更刑罚执行场所和执行方式,在外执行刑罚的一种刑罚执行制度。监外执行也是刑罚执行,对人身自由和权利是有限制的,监外执行期间应接受社区矫正,定期去报告自己的情况,不能离开长时间居住地或是户口所在地。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收监:
(一)发现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有关暂予监外执行监督管理规定的;
(三)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罪犯刑期未满的。 对于人民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应当予以收监的,由人民作出决定,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达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执行机关。 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通过贿赂等非法手段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在监外执行的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脱逃的,脱逃的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 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死亡的,执行机关应当及时通知或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
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或者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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