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第三人撤销之诉谁提起
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提出主体
关于第三人判决的撤销之诉,须由特定的司法机关进行裁决处理,具体来言,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明文规定,此类撤销之诉被视作国家民商事纷争领域中的一种特殊诉讼形式。因此,向适格的司法机构提起该类起诉并等待其做出全面终局判决成为了必须遵循的程序步骤。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
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
二、第三人撤销之诉原告如何确定
第三人撤销之诉原告的确定需满足一定条件。一般来说,是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第三人。需注意,该第三人应当是因原裁判文书错误而受到损害的案外人,且其与案件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例如,在他人的诉讼中,原裁判结果直接影响到其对特定财产的权益,这种情况下该第三人可作为原告提起撤销之诉。同时,要在法定期间内提起诉讼,否则可能丧失该权利。
三、第三人撤销之诉的适用条件是什么
第三人撤销之诉的适用条件主要有以下几点:其一,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其二,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其三,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例如,在合同纠纷案件中,本应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的主体因被遗漏而未参与,且该判决导致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就可能符合第三人撤销之诉的适用条件。需注意的是,提出第三人撤销之诉需在法定期间内进行,且要经过严格的审查程序。
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申请人是指与已生效判决、裁定或调解书具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第三方。在此类诉讼活动中,申请人需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并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权益受到侵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将依法审查并作出公正裁决,保障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