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鉴定是要双方同意吗

最新修订 | 2025-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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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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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医疗事故鉴定不一定需双方都同意。卫生行政部门收到医疗机构重大医疗过失报告或当事人申请处理争议时,会交医学会组织鉴定;医患双方协商解决且需鉴定的,需共同委托医学会。若一方不配合,卫生行政部门会依规处理,不影响鉴定。启动方式多样,要依据法规和实际情况确定。
医疗事故鉴定是要双方同意吗

一、医疗事故鉴定是要双方同意吗

医疗事故鉴定,其实不一定非得要双方都同意。

通常来讲,要是卫生行政部门收到了医疗机构关于那些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是医疗事故争议的当事人申请要处理医疗事故争议,那这些情况就会被交给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去组织鉴定。

医患双方打算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并且还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话,那就得由双方一起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来组织鉴定。

不过,如果其中一方当事人就是不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可不会因为这就停下脚步,会按照相关的规定去进行处理,而且这并不会对鉴定的进行产生什么影响。

总的来说,医疗事故鉴定的启动方式可不少,并不是说必须得双方都同意才行。

具体到底该怎么启动,那得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实际的情况来好好确定,可不能一概而论。

二、医疗事故鉴定包括伤残鉴定

医疗事故鉴定里包含着伤残鉴定这一项。

医疗事故鉴定,主要就是去判定医疗过程里到底存不存在医疗方面的过错,还有这过错跟患者受到的损害后果之间到底有怎样的因果关系。

而伤残鉴定,那可是专门针对患者因为医疗事故而引发的身体功能出现障碍或者残疾的程度进行的评定。

在进行医疗事故鉴定的时候,会仔细地去评估患者的伤残情况,目的就是为了确定医疗事故给患者造成的伤残等级之类的相关内容。

伤残鉴定得出的结果,对患者后续去主张赔偿等权益那可是非常重要的,能够清清楚楚地表明患者因为医疗事故而遭受的身体损害到底到了什么程度,这样就能给合理确定赔偿的数额等提供有力的依据。

就好比说,要是没有伤残鉴定的结果,那在确定赔偿的时候就好像少了一把关键的尺子,没法准确地衡量患者到底损失了多少。

所以,伤残鉴定在医疗事故的处理过程中可是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三、医疗事故鉴定怎么鉴定

医疗事故鉴定一般是由医学会来组织开展的。

一开始,患方得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鉴定申请,并且要把相关的病历资料等一并提交上去。

卫生行政部门收到这申请之后,就会在规定的时间内把这些资料移交给医学会。

医学会会从的专家库里面随机抽取一些专家,然后组成鉴定组。

这个鉴定组会对医疗事故进行非常全面的审查,像病历记录,整个诊疗过程,还有医疗护理所遵循的规范等等这些方面,都会仔细地去查看和研究。

在鉴定过程中,会通过听取患方和医方各自的陈述,仔细查看各种资料,甚至还会进行现场勘查等方式,依据相关的医疗事故鉴定标准来进行判定。

主要就是判定医疗行为到底有没有过错,以及这个过错和损害后果之间到底存不存在因果关系等等这些重要的方面。

而且,整个鉴定过程必须严格遵循法定的程序和规范,不能有丝毫马虎,最后就会出具一份医疗事故鉴定书,明确地给出医疗事故的等级等结论。

这样做的目的就是为了确保整个鉴定过程是公平、公正、科学的,让大家都能信服。

当探讨医疗事故鉴定是否要双方同意这个问题时,还需关注与之相关的一些要点。比如医疗事故鉴定的费用承担问题,一般情况下,由提出医疗事故鉴定申请的一方预先缴纳鉴定费用,最终根据鉴定结果来确定由哪一方承担。还有鉴定的时间限制,通常要在规定的合理期限内完成鉴定程序,以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如果您对医疗事故鉴定中的费用分担、时间限定等方面存在疑问,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法律人士会为您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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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医疗事故鉴定与医疗过错司法鉴定的区别有如下几点:  
1、鉴定的机构不同。事故鉴定是各地医学会承担,医疗过错司法鉴定由有资格的司法鉴定机构承担,上海就有一家比较权威的机构。  
2、医疗事故鉴定有两级,地级市医学会鉴定后,如果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向省级医学会申请第二次鉴定,但司法鉴定则无这样的层级区别。如当事人不服,则可以另行委托其他有资质的机构重新鉴定。  
3、公信力有差异:医学会由于是在挂靠在当地卫生局的学术组织,可以说是卫生局的婢女,自然要偏向其属下的医院。公信力当然要差一些。司法鉴定的机构则和医院没有那么的瓜葛,偏心的情况可能会少一些。  
4、性质上不同。医疗事故鉴定基本上是技术鉴定。司法鉴定则是的专业机构所做鉴定,如果其鉴定行为违法并造成当事人损失的,依法要承担赔偿责任。但医学会基本上没有能力承担赔偿责任。  至于其利弊,如果患者是死亡或伤残的损害结果,医疗事故按照原《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来确定赔偿标准的话,受害人所得的赔偿大大少于医疗过错损害赔偿,差别太大了。至于上海市是否还有其他的规定,我不清楚。应该不会有很大的差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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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性质上不同。医疗事故鉴定基本上是技术鉴定。司法鉴定则是的专业机构所做鉴定,如果其鉴定行为违法并造成当事人损失的,依法要承担赔偿责任。但医学会基本上没有能力承担赔偿责任。  至于其利弊,如果患者是死亡或伤残的损害结果,医疗事故按照原《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来确定赔偿标准的话,受害人所得的赔偿大大少于医疗过错损害赔偿,差别太大了。至于上海市是否还有其他的规定,我不清楚。应该不会有很大的差别。
医疗过错司法鉴定与医疗事故鉴定的区别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1、鉴定的法律依据不同 医疗损害司法鉴定的主要法律依据是:《民事诉讼法》、《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试行)》、《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鉴定人管理办法》、《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等。现行有效的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医学文献也是鉴定的依据。 2、鉴定程序不同 医疗损害司法鉴定由人民委托有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完成。医疗司法鉴定分为初次鉴定、补充鉴定、重新鉴定、复核鉴定。任何一方当事人对初次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申请补充鉴定、重新鉴定或复核鉴定。 3、鉴定结论不同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主要内容是医疗行为是否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医疗过失行为与人身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和医疗事故等级,需要护理的,还有对医疗事故患者的医疗护理医学建议。医疗事故责任程度分成四个级别:完全责任、主要责任、次要责任和轻微责任。医疗事故等级主要有一直四级,每一个级别又有详细划分。 4、社会评价不同 医疗事故鉴定都在事故所在地设区的市医学会完成,鉴定专家都是所在市的医疗行业的专业医生,难免和患者就诊医院属于同一个医院。同一个医院的医生为本医院医疗行为进行鉴定,难免有失公正。因此鉴定结论多倾向于医疗机构。另外,医学会隶属于卫生行政部门,医疗机构也隶属于卫生行政部门,同出一门,仍然没有摆脱以前父亲给儿子鉴定的局面,社会认可度不高。 造成医疗过错的原因 1、法制观念落后于社会 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人们的法律意识和维权观念在不断增强。但是面对社会整体法律意识的提高,部分医务人员却没有及时转变观念。同时医院的管理体制没有根本改变,医院除了收费水平提高外,医疗服务意识远没有跟上时代步伐,特别在用法律手段规范医务人员的医疗行为、保护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方面,与社会大环境相比显得十分落后,所以一旦发生纠纷,医院一方往往处境被动。 2、部分制度被人为废止 医院早已建立健全了一整套行之有效的制度,这些制度对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预防事故差错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如检诊制度、会诊制度、请示报告制度等。但部分医院并没有很好地执行这些制度,特别是病历书写制度。而随着新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实施,病人及家属有权复制部分病历资料,如果医生未依据病历书写要求及时、认真书写病历,一旦患者或家属发现病历记录与事实不符,很容易引起不满而产生纠纷。 3、管理体制松懈 在医疗实践工作中,有些纠纷是由于医务人员,放松对病人的管理,从而导致不良后果。患者办了住院手续后,如管理不严,在医院内发生了非医疗问题,患者家属有可能追究医院的责任。常见有以下几种情况 (1)有些医务人员碍与情面,允许病人请假外出,本来是好意,但发生问题后,就可能成为引发纠纷的理由。 (2)允许患儿陪护人员离开病区或医院,当患儿由医务人员代管时,不慎出了问题,如开水灼伤、摔倒、跌伤、高处坠落等,院方则需承担失职责任。 (3)精神病或行为异常、生活不能完全自理者,不慎出了问题,也容易发生纠纷。 (4)精神抑郁者在住院期间自杀,如果事先没有防范措施,也可以成为引发纠纷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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