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权的诉讼时效是多久

最新修订 | 2025-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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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代位权法律有效期为三年,因其属债权请求权,遵循一般民事诉讼时效规定。自债权人知晓或应知晓代位权成立起算,诉讼时效起始日从权利人明确权益受损及义务人身份起算,法律另有规定除外。权益受损超二十年法院一般不保护,特殊情况可依申请酌情延长,实际中时效起算点与截止点依具体情况和证据综合判断。
代位权的诉讼时效是多久

一、代位权诉讼时效是多久

依我国现行法律条文所规范,代位权的法律有效期具体为三年时间。

由于此项权利属于债权请求权的一种特定性质,故理应遵循一般的民事诉讼时效规定进行处理。

具体而言,自债权人知晓或应当知晓其代位权依法成立之日起开始计算。

然而,值得我们特别关注的是,诉讼时效期间的起始日期应从权利人明确了解到自身权益受到了损害及义务人身份之日起开始计算。

若法律另有明文规定的,则应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但如权利人权益受损之日起已超过二十年之久,人民法院将不再予以保护;

若存在特殊情形,人民法院可依据权利人的申请酌情决定是否予以延长。

在实际事例中,诉讼时效的起算点与截止点需结合具体实际情况及相关证据进行综合判断与确定。

二、代位权的诉讼费用是多少

代位权诉讼所需支付的费用主要涵盖了两大部分,即案件受理费以及其他诉讼费用。

关于案件受理费的收取,其基础准则是以原告所提出的诉讼请求金额为依据,并遵循一定的比例进行分段累计交纳。

具体而言,如果请求金额未超过人民币1万元整,则按件收取50元的费用;

假如请求金额介于人民币1万元至10万元之间,那么则按照2.5%的比率收取费用;

若请求金额位于人民币10万元到20万元区间内,那就将按照2%的比率予以征收;

以此类推,随着请求金额的上升,所对应的收费比例亦会逐步降低。

除此之外,还有可能出现其他诉讼费用,诸如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以及理算人员在法院指定日期出庭过程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及误工补贴等待遇。

值得注意的是,最后的实际费用额度需要结合您的案件基本情况以及法院所适用的收费标准逐项核定。

三、代位权的诉讼时效是多少天

依照我国新兴立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规定,在涉及代位求偿权方面,法定的法律救济有效期为三年。

该期限从债权人明确知晓或应当意识到他们所拥有的代位求偿权利的确立之日开始计算。

然而,当债权人提出的请求受到侵害的时间已经超过了20年时,无论特殊的事实存在与否,人民法院都将对此种情况不予维护;

但倘若有特殊例外状况,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权利人的书面申请实行延期裁决。

请留意,这些规定仅仅适用于那些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的债权以及债务人的债权皆未超出法定时效期内的情形。

同时,在必要之时,为了能够顺利地提起并实现代位权诉讼,债权人须首先确认主债权次债权的合法性成立。

如果债权未被确立或者存在争议,那么原有的代位权可能会面临许多困难的挑战而无法成功成立。

当我们探讨代位权的诉讼时效是多久这个问题时,还需关注与之相关的一些要点。比如代位权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一般是从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开始计算。另外,在代位权诉讼时效期间内,如果出现法定的中止、中断事由,时效的计算也会相应受到影响。如果您对代位权诉讼时效的具体起算情形、中止中断的法定事由等还有疑问,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法律人士将为您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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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但对下列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
  
(二)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
  
(三)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
  
(四)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
  第二条 当事人违反法律规定,约定延长或者缩短诉讼时效期间、预先放弃诉讼时效利益的,人民法院不予认可。
  第三条 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
  第四条 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
  当事人未按照前款规定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申请再审或者提出再审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五条 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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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一方请求撤销合同的,应适用合同法第五十五条关于一年除斥期间的规定。
  对方当事人对撤销合同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合同被撤销,返还财产、赔偿损失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合同被撤销之日起计算。
  第八条 返还不当得利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当事人一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当得利事实及对方当事人之日起计算。
  第九条 管理人因无因管理行为产生的给付必要管理费用、赔偿损失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无因管理行为结束并且管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本人之日起计算。
  本人因不当无因管理行为产生的赔偿损失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管理人及损害事实之日起计算。
  第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一)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对方当事人送交主张权利文书,对方当事人在文书上签字、盖章或者虽未签字、盖章但能够以其他方式证明该文书到达对方当事人的;
  
(二)当事人一方以发送信件或者数据电文方式主张权利,信件或者数据电文到达或者应当到达对方当事人的;
  
(三)当事人一方为金融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从对方当事人账户中扣收欠款本息的;
  
(四)当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对方当事人在国家级或者下落不明的当事人一方住所地的省级有影响的媒体上刊登具有主张权利内容的公告的,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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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情形中,对方当事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签收人可以是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负责收发信件的部门或者被授权主体;对方当事人为自然人的,签收人可以是自然人本人、同住的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亲属或者被授权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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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仲裁;
  
(二)申请支付令;
  
(三)申请破产、申报破产债权;
  
(四)为主张权利而申请宣告义务人失踪或死亡;
  
(五)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诉前临时禁令等诉前措施;
  
(六)申请强制执行;
  
(七)申请追加当事人或者被通知参加诉讼;
  
(八)在诉讼中主张抵销;
  
(九)其他与提起诉讼具有同等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项。
  第十四条 权利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以及其他依法有权解决相关民事纠纷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社会组织提出保护相应民事权利的请求,诉讼时效从提出请求之日起中断。
  第十五条 权利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请求保护其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从其报案或者控告之日起中断。
  上述机关决定不立案、撤销案件、不起诉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立案、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之日起重新计算;刑事案件进入审理阶段,诉讼时效期间从刑事裁判文书生效之日起重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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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 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应当认定对债权人的债权和债务人的债权均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第十九条 债权转让的,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从债权转让通知到达债务人之日起中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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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的“其他障碍”,诉讼时效中止:
  
(一)权利被侵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代理权、丧失行为能力;
  
(二)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三)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无法主张权利;
  
(四)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主张权利的客观情形。
  第二十一条 主债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保证人享有主债务人的诉讼时效抗辩权。
  保证人未主张前述诉讼时效抗辩权,承担保证责任后向主债务人行使追偿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主债务人同意给付的情形除外。
  第二十二条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或者自愿履行义务后,又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施行后,案件尚在一审或者二审阶段的,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施行前已经终审的案件,人民法院进行再审时,不适用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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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权规避诉讼时效的时间为多久?
代位权的诉讼时效为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我国民事诉讼的一般诉讼时效为二年;短期时效为一年。代位权规避诉讼时效一般会作为债务人逃避债务的手段。如果债务人未行使自己的债权且侵犯到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但债权人并未在有效地诉讼时间内提出代位权请求,那么诉讼时效一过,债务人就可以规避诉讼时效从而逃避自己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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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请问债权人代位权诉讼的时效是多久
[律师回复] 债权人代位权诉讼的时效是三年。
    诉讼时效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和义务人之日起计算。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务人因行使债权或者与债权有关的从业权利而影响债权人到期债权的实现的,债权人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请求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本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
    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即丧失了请求人民法院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权利的制度。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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