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护工由谁来请

最新修订 | 2025-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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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同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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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5年高级合伙人
专家导读 交通事故发生后,护工一般由受害方自己聘请。若受害方伤重无法自行安排,可要求肇事方支付护理费;若有相关商业保险且条款有约定,可向保险公司申请赔付。护工费用标准依据当地市场价格及护理人员工资等确定。若双方就费用承担有争议,可协商、调解或诉讼解决。聘请主体通常是受害方,具体依约定和法律确定。
交通事故护工由谁来请
交通事故护工由谁来请

一、交通事故护工由谁来请

通常来讲,交通事故发生后,负责护理的护工一般由遭受事故伤害的那一方自己去聘请。

要是受害方因为受伤太严重而没办法自己去安排护理人员,那就可以向肇事方提出要求,让肇事方支付相应的护理费

假如受害方提前购买了商业保险,并且在保险条款里面有关于护工费用的相关约定,那么就可以按照保险合同的规定,向保险公司申请对护工费用进行赔付。

在实际的生活中,护工费用的标准一般是依据当地护理市场的价格来确定的,同时也可以参考护理人员的工资收入等方面的因素。

如果受害方和肇事方在护工费用的承担问题上出现了争议,那么可以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来解决,如果协商不成,还可以通过调解或者诉讼等途径来处理。

总之,在交通事故中,聘请护工的主体通常是受害方,但是具体的情况到底是怎样的,得根据实际的合同约定以及相关的法律规定来准确地确定。

二、交通事故护理费用赔偿标准多少

交通事故中护理费用的赔偿标准主要依据护理人员的相关情况来定。

一方面,若护理人员有收入,就参照其误工费的规定进行计算,这样能确保赔偿与护理人员因护理而损失的收入相匹配。

另一方面,要是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是雇佣了护工,那就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来算,以此保证赔偿的合理性。

护理期限的计算也很关键,要一直算到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时候为止。

要是受害人因为残疾而无法恢复生活自理能力,那就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来确定一个合理的护理期限,但这个期限最长不能超过二十年。

比如,有个护理人员每月收入是5000元,而护理期限是3个月,那么按照规定,护理费用大约就是15000元(5000×3)。

不过,具体的赔偿数额得根据实际的情况来确定,不能一概而论。

在实际的交通事故赔偿中,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以准确计算出护理费用的赔偿金额,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三、交通事故护理费怎么算赔偿标准

交通事故的护理费赔偿标准主要依据以下几个方面来确定。

首先,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起着关键作用。

若护理人员有收入,就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进行计算,这样能确保赔偿金额与护理人员因护理而减少的收入相匹配。

要是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是雇佣了护工,那就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来计算,以此保证赔偿的合理性。

其次,护理期限的确定也很重要。

它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之时为止。

倘若受害人因残疾而无法恢复生活自理能力,那么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来确定一个合理的护理期限,但这个期限最长不能超过二十年。

一般情况下,在主张护理费赔偿时,需要提供护理人员的身份证明,以明确护理人员的身份;

同时,还需提供收入证明等相关证据,这些证据能够有力地支持护理费的赔偿主张,让赔偿的计算更加准确和公正。

当我们明确交通事故护工由谁来请这个问题后,还需关注与之相关的一些要点。比如护工费用的承担问题,通常情况下,护工费用会根据事故责任的划分来确定由哪一方承担。如果是一方全责,那么一般由全责方承担护工费用;若双方都有责任,则按责任比例分担。还有护工资质的认定也很重要,合格的护工能更好地照顾伤者。要是你对交通事故中护工费用的具体计算方式、护工资质的标准等还有疑问,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获取专业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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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工伤护理费由谁支付评残前,所在单位;评残后,工伤保险经办机构。 二、护理费的计算标准是什么护理费数额是由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护理人数、护理期限、护理级别等要素综合决定的。 1、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 (1)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按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 (2)护理人员没有收入的,无论受害人是否实际支付给护理人员以报酬,均统一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3)受害人雇佣护工的,其计算方法与 第二种情形相同。 2、护理人数 (1)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 (2)在特定情形下可以多于一人,具体可以参照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的明确意见,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3、护理期限(1)一般原则,计算到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为止;(2)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是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第一,如果受害人实际需要的护理期限,超过了判决的期限,甚至超过了二十年的最长期限,就超过期限的护理费,受害人有权再次请求赔偿(最高人身损害赔偿司法A第32条规定:超过确定的护理期限,赔偿权利人向人民请求继续给付的,人民应当受理。经审理认定赔偿权利人确实需要继续护理的,人民应当判令赔偿义务人继续给付相关费用五至十年。)。 第二,如果受害人实际被护理的期限,短于判决确定的期限(例如,受害人在此期限内康复已无需护理,或者在这个期限未满时受害人就死亡的)而赔偿义务人一次性已经支付了该期限内的全部护理费,受害人基于的判决一次性取得该笔护理费的,受害人或者其继承人不负返还的义务。 4、护理级别护理级别是确定护理费数额的另一个重要因素。而护理级别又是由受害人的护理依赖程度和配置残疾辅助器具情况决定的。(1)生活自理范围主要包括下列五项:进食;翻身;大、小便;穿衣、洗漱;自我移动。(2)护理依赖程度就是指被护理人对护理人在生活上的帮助的依赖程度。护理依赖的程度分为: 第一,完全护理依赖,指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上述5项均需护理者;第二,大部分护理依赖,指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上述5项中有3项需要护理者; 第三,部分护理依赖,指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上述5项中有1项需要护理者。 (3)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具体是指致残的受害人在配制残疾辅助器具后,在多大的程度上恢复了生活自理的能力。当配制了残疾辅助器具后,当时能够不同程度地恢复一定的生活自理能力。其护理依赖程度降低,护理级别也相应较低,护理费相应减少。 (4)护理级别依照卫生部颁布的《医院工作制度》的规定,应根据病情或残疾等级分为四级,即特别护理、一级护理、二级护理、护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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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家属陪护费由谁来付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工伤家属陪护费由谁来付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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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
工伤护理费由谁支付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工伤护理费由谁支付评残前,所在单位;评残后,工伤保险经办机构。 二、护理费的计算标准是什么护理费数额是由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护理人数、护理期限、护理级别等要素综合决定的。 1、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 (1)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按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 (2)护理人员没有收入的,无论受害人是否实际支付给护理人员以报酬,均统一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3)受害人雇佣护工的,其计算方法与 第二种情形相同。 2、护理人数 (1)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 (2)在特定情形下可以多于一人,具体可以参照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的明确意见,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3、护理期限(1)一般原则,计算到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为止;(2)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是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第一,如果受害人实际需要的护理期限,超过了判决的期限,甚至超过了二十年的最长期限,就超过期限的护理费,受害人有权再次请求赔偿(最高人身损害赔偿司法A第32条规定:超过确定的护理期限,赔偿权利人向人民请求继续给付的,人民应当受理。经审理认定赔偿权利人确实需要继续护理的,人民应当判令赔偿义务人继续给付相关费用五至十年。)。 第二,如果受害人实际被护理的期限,短于判决确定的期限(例如,受害人在此期限内康复已无需护理,或者在这个期限未满时受害人就死亡的)而赔偿义务人一次性已经支付了该期限内的全部护理费,受害人基于的判决一次性取得该笔护理费的,受害人或者其继承人不负返还的义务。 4、护理级别护理级别是确定护理费数额的另一个重要因素。而护理级别又是由受害人的护理依赖程度和配置残疾辅助器具情况决定的。(1)生活自理范围主要包括下列五项:进食;翻身;大、小便;穿衣、洗漱;自我移动。(2)护理依赖程度就是指被护理人对护理人在生活上的帮助的依赖程度。护理依赖的程度分为: 第一,完全护理依赖,指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上述5项均需护理者;第二,大部分护理依赖,指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上述5项中有3项需要护理者; 第三,部分护理依赖,指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上述5项中有1项需要护理者。 (3)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具体是指致残的受害人在配制残疾辅助器具后,在多大的程度上恢复了生活自理的能力。当配制了残疾辅助器具后,当时能够不同程度地恢复一定的生活自理能力。其护理依赖程度降低,护理级别也相应较低,护理费相应减少。 (4)护理级别依照卫生部颁布的《医院工作制度》的规定,应根据病情或残疾等级分为四级,即特别护理、一级护理、二级护理、护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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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护理费由谁来支付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工伤护理费由谁支付评残前,所在单位;评残后,工伤保险经办机构。 二、护理费的计算标准是什么护理费数额是由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护理人数、护理期限、护理级别等要素综合决定的。 1、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 (1)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按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 (2)护理人员没有收入的,无论受害人是否实际支付给护理人员以报酬,均统一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3)受害人雇佣护工的,其计算方法与 第二种情形相同。 2、护理人数 (1)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 (2)在特定情形下可以多于一人,具体可以参照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的明确意见,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3、护理期限(1)一般原则,计算到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为止;(2)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是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第一,如果受害人实际需要的护理期限,超过了判决的期限,甚至超过了二十年的最长期限,就超过期限的护理费,受害人有权再次请求赔偿(最高人身损害赔偿司法A第32条规定:超过确定的护理期限,赔偿权利人向人民请求继续给付的,人民应当受理。经审理认定赔偿权利人确实需要继续护理的,人民应当判令赔偿义务人继续给付相关费用五至十年。)。 第二,如果受害人实际被护理的期限,短于判决确定的期限(例如,受害人在此期限内康复已无需护理,或者在这个期限未满时受害人就死亡的)而赔偿义务人一次性已经支付了该期限内的全部护理费,受害人基于的判决一次性取得该笔护理费的,受害人或者其继承人不负返还的义务。 4、护理级别护理级别是确定护理费数额的另一个重要因素。而护理级别又是由受害人的护理依赖程度和配置残疾辅助器具情况决定的。(1)生活自理范围主要包括下列五项:进食;翻身;大、小便;穿衣、洗漱;自我移动。(2)护理依赖程度就是指被护理人对护理人在生活上的帮助的依赖程度。护理依赖的程度分为: 第一,完全护理依赖,指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上述5项均需护理者;第二,大部分护理依赖,指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上述5项中有3项需要护理者; 第三,部分护理依赖,指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上述5项中有1项需要护理者。 (3)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具体是指致残的受害人在配制残疾辅助器具后,在多大的程度上恢复了生活自理的能力。当配制了残疾辅助器具后,当时能够不同程度地恢复一定的生活自理能力。其护理依赖程度降低,护理级别也相应较低,护理费相应减少。 (4)护理级别依照卫生部颁布的《医院工作制度》的规定,应根据病情或残疾等级分为四级,即特别护理、一级护理、二级护理、护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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