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通知解除取保候审代表什么

最新修订 | 2025-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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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公安通知解除取保候审有多种情形。一是案件侦查结束且查明不应追究刑事责任,意味着刑事嫌疑大致消除,无刑事追诉风险;二是取保候审期限届满,公安机关按规定解除。解除后,若未违反规定,保证金应退还。若后续有新证据等情况,可能重启侦查程序。总之,解除取保候审是刑事侦查重要环节。
公安通知解除取保候审代表什么
公安通知解除取保候审代表什么

一、公安通知解除取保候审代表什么

公安通知解除取保候审,这可能意味着多种情形。

其一,倘若案件侦查已结束,且查明不应追究刑事责任,那么解除取保候审就表示你的刑事嫌疑已大致消除,不会再有刑事追诉的风险。

其二,有可能是取保候审的期限已到,公安机关在期限届满时按规定解除了该强制措施

从法律程序角度来看,解除取保候审后,要是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相关规定,保证金理应予以退还。

然而,倘若后续又发现新的证据等状况,仍有可能重新启动刑事侦查程序,但这是基于新的事实依据而出现的特殊情况。

总之,解除取保候审在刑事侦查程序中是一个重要的环节。

二、公安通知解除取保又扣人会被拘留

公安通知解除取保候审后又扣人,是存在被拘留的可能性的。

解除取保候审并不代表案件就结束了。

倘若在取保候审期间出现新的犯罪事实、证据,或者原本认定的犯罪情节有所变化,像发现犯罪嫌疑人有逃避侦查审判的倾向、违反取保候审规定情节严重等情形,公安机关能够重新采取具有羁押性质的强制措施,其中就包括拘留

然而,公安机关这样做必须要有合法的依据。

要是被采取了这样的措施,家属可以为其聘请律师,律师有权向公安机关询问相关理由、查阅案件材料等,以此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公安通知解除取保候审去不了怎么办

假如您接到公安部门发出的关于解除取保候审的正式通知,而由于某种突发状况导致不能按时赴约,那么请务必立即主动地与负责通知的公安机关取得联系,向他们详细阐述未能准时到达的具体缘由,同时请求对方重新确定一个合适的时间进行后续事项处理。

取保候审的解除作为刑事案件处理过程中的一个关键环节之一,这往往预示着此案件或许有了新的动态,甚至在某些情况下也意味着案件就此画上句号。

然而,如果您对此没有任何合理解释且未按规定的时间履行相关义务,这很可能将被解读为对司法机构工作的不合作态度,进而引发负面影响。

因此,当我们与公安部门进行交流沟通时,应该保持诚挚谦逊的态度,表现出积极配合的意愿,并且尽可能为自己的行为寻求切实合理的解释或证明。

此外,如遇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无法按时赴约,通常情况下,相关部门都会给予充分的理解并重新安排时间。

但是,如果是出于个人主观故意的拖延或逃避行为,这无疑将会对案件的最终处理结果产生不良影响,甚至是损害当事人自身的合法权益。

当我们探讨公安通知解除取保候审代表什么时,这里面有着丰富的法律内涵。这不仅意味着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限制措施结束,还有后续相关问题值得关注。比如,解除取保候审后,案件可能进入不同走向,有可能侦查终结移送起诉,也可能因证据不足等原因不再追究刑事责任。另外,被解除取保候审者已缴纳的保证金该如何退还、退还的流程和时间等问题也需了解。倘若你对公安通知解除取保候审后的案件方向、保证金退还等方面存在疑问,不用烦恼,赶紧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法律人士会为你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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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见代理与法定代表人的表见代表,如何认定二者?
[律师回复] 律师解答:你好,很高兴为你解答“表见代理与法定代表人的表见代表,如何认定二者”这个问题。
一、法定代表人以法人的名义实施民事行为在性质上是一种代表行为,而不是代理行为;法人的其他工作人员受法人委托,以法人的名义实施的行为是代理行为,二者是不同性质的行为。
二、按照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负责人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职权,其行为后果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及其他负责人(如董事等)在以法人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时,不需要获得法人的特别授权,因为根据法人章程,他们完全有资格代表法人实施民事行为,其行为后果均应由法人承担。而第三人在与其签订合同时,只应对其作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身份进行审查和确认,而没有义务审查法人内部对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权限是否有所限制,也不应该怀疑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未得到法人的授权。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由此可见,代表行为不适用无权代理的规定。你描述的应属于法定代表人的表见代表,要承担相应责任。如果还有其他问题,直接向我咨询就行。
取保候审后逮捕的用解除取保候审吗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批捕前,犯罪嫌疑人是个自由人,就是和正常的普通公民一样享有公民权利。
批捕后,申请取保候审,一些公民权利就要遵守相应的限制和约束,具体内容如下: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和批捕前对比,其正常权利已经受到很大限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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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取保候审代表了什么
解除取保候审这一举措,表明被怀疑人在取保候审期间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机关的要求,其涉及到的违法行为无需再延续原有的强制性措施进行约束。这主要源于案件的推进程度或者证据状况发生了变化。然而,这并不代表被怀疑人就是无辜的,只是说他在审判之前的拘禁状态得以适当减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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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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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见代理与表见代表的区别是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表见代理与表见代表的区别是什么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表见代理与表见代表的区别是什么
表见代表是指尽管某法人的工作人员事实上并无代表法人实施某种行为的代表权,但若法人赋予 或默认其使用具有可能使第三人合理信赖其具有该代表权的名称,则法人对其行为应对产生此信赖的第三人承担责任。可见表见代表存在于法人制度当中;而表见代 理则可以存在于自然人的代理中。表见代理只能是针对民事法律行为;表见代表则包括事实行为等。
首先明确代表和代理的区别:
代表人的行为就视为被代表主体的行为,可以看成是同一个人。
代理人和被代理人是两个人,代理人的行为是的,只不过行为的效果归属于被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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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人没有代理权,却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法律行为,善意的第三人有足够的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此时成立表见代理。表见代理人的行为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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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一般认为,下列两种情况属于“善意的第三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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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行为人与被代理人曾经存在委托授权关系,但由于某种原因,授权结束后行为人仍然持有被代理人的代理证明文件。
在县,乡直接选举中代表候选人名额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的多少倍
[律师回复] 【法律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选举法(标准)
第十条 村民委员会选举遵循直接、普遍、平等、秘密、差额、竞争、定期、自由、公正、公开的原则。
(一)直接选举原则。指村民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委员分别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委派、指定;不得由户代表间接选举,也不得先选村民委员会成员再从中推举主任、副主任。
(二)普遍选举原则。指凡年满18周岁的村民普遍拥有选举权、竞选权和被选举权。选举权不受剥夺与停止,不受任何限制。
(三)平等选举原则。指每一选民在一次选举中只能投一张选票,每张选票效力平等;选民平等,选举权平等;竞选人平等,竞选权平等;候选人平等,被选举权平等,当选机会平等。
(四)秘密选举原则。秘密选举原则包括秘密写票原则和无记名写票原则。
1、秘密写票原则。指选举投票中选民在秘密写票处秘密写票,写票内容不受暴露,选民写票不受外界干扰,选民自主自由地表达自己的意愿,自己的投票意向不被他人所知。
2、无记名写票原则。指在选票上不得记名,不得作任何标记,以保障选民的投票秘密。
(五)差额选举原则。指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三种职务的候选人均须多于应选人。不同职务分别差额,不得将不同职务候选人混在一起差额。
(六)竞争选举原则。指竞选人、候选人在选举过程中以当选为目标与其他竞选人、候选人展开竞争,为赢得当选选票而进行自我介绍、自我宣传、宣讲治村设想、承诺利民利村等活动。
(七)定期选举原则。指按固定年限定期进行换届选举。
(八)自由选举原则。指选民完全按照自己的自由意愿投票选举,没有任何顾忌,不受任何干扰,不受任何强迫、威胁、限制、阻碍,不受框定,不受操纵,选民意志是唯一的有效意志,选民选票是唯一的决定力量。
(九)公正选举原则。指保证选民参选、选民投票、竞选人及候选人竞选以及整个选举过程公道正当,不偏不倚。公正选举要求在参选、投票、竞选的各个方面、各个环节均实现公正,禁止权力干涉、舞弊贿选、霸选骗选、暗箱操作、弄虚作假、篡改选票、违法操作、违规竞选、违法拉票、操纵选举等违法或不正当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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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解除有代通知金么?
关于代通知金的条件只有唯一的一个,如果用人单位单方面要开除员工,无论是合法的还是违法的,只要没有提前通知劳动者就应该赔偿代通知金,如果非法解除赔偿了补偿金的,则不用支付代通知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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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虽然贩毒案件中数量不是定罪的必要条件,无论多少均应立案处罚,但对量刑却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它是衡量贩卖毒品犯罪的社会危害的主要根据,为此,贩毒案件量刑时,首先应按刑法“对多次、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的规定确定毒品的数量,对应量刑幅度准确裁量刑罚。如何运用证据认定数量不能一概而论,案情不同,标准相异。现就几种常见情形下认定贩毒数量所需的证据分述如下:
1、交易现场查获毒品的数量认定。这种人赃俱获的情形认定贩毒数量较易,若无证据证明嫌疑人尚有其他贩毒行为,则以查获毒品的数量为证据认定。其中需注意一种情况:行为人具有贩毒意图,持有少量毒品意欲贩卖,在特情引诱下加大了贩卖数量,即“数量引诱”,其贩毒数量仍应按全部数量计算,只在量刑时从轻处罚。
2、在交易现场查获少量毒品,又在其他地方搜查到属嫌疑人所有的毒品的数量认定。

1)有证据证明嫌疑人不吸毒的,以全部数量计算;

2)对以贩养吸的,如有证据证实其确有贩卖毒品的行为或目的,被查获的毒品数量和其非法持有毒品的数量均应计入贩卖的数量之内,但考虑到以贩养吸这类人群的特殊性,在量刑时要把其贩卖量、吸食量大小,查获及持有毒品数量多少作为量刑时是否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予以考虑。如无下线证明曾商谈交易价格的证言,也无证明行为人具有贩毒史,或缺少吸食毒品的资金来源等证据证实其确有贩卖毒品的行为或目的,则只能以交易现场查获的少量毒品计。
3、未缴获或仅缴获少量毒品,但行为人另外还贩卖了一定数量的毒品,如何运用证据认定数量。贩毒分子采取化整为零的方法,少量多次贩毒,被抓获只能查获少量毒品,对以前贩卖的毒品由于交易时一对一无见证人的情况随处可见,加之毒品系消费品的特性,查找毒品等物证难上加难,仅以缴获的毒品数量计,似有轻纵罪犯之嫌,笔者认为当有以下证据时,可以缴获毒品的数量和证言证明的数量之和计算:

1)具有嫌疑人对每次贩毒数量均予认可的供述。嫌疑人被抓获时,如实供述历次贩毒的时间、地点、数量、参与人员等情节时按《全国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简称《纪要》),仅凭被告人口供依法不能定案的规定,仍需收集吸毒人员等证言,对吸毒人员在价格、数量、交易地点等内容与被告人的口供基本吻合时,可以每次交易数量的总和计算。

2)嫌疑人及其同案人对毒品的来源、去向、价格、数量等的供述基本一致时,因毒品案件具有区别于其他普通刑事案件的特点,其他刑事案件仅有被告人的口供不能定案,贩毒案件按《纪要》规定“只有当被告人的口供与同案其他被告人供述吻合,并且完全排除诱供、逼供、窜供等情形,被告人的口供与同案被告人的供述才可以作为定案的证据。” 可见贩毒案件同案被告人供述之间能相互印证时可以作为认定贩毒数量的依据。

3)嫌疑人翻供时,如果对先前的口供仅提出异议,但不能作出合理解释,又不能提供新的证据,其先前供述贩毒数量应作有效证据予以采信,但不能仅此单一证据定案,需补强证据。如果收集的旁证材料能引证先前供述的贩毒数量,以该数量计算;被告人虽承认贩毒事实,就数量前后供述不一致的,无相应的证据佐证时应疑罪从轻,就低不就高,以被告人认可的较少的数量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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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解除公司法人代表身份?
如果是个体私营企业;更换法人代表需要由公司原登记法人带上申请变更表(应有企业章)到工商局申请变更;如果是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变更法人代表还应有公司股东会或股东大会的决议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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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名的法人代表怎样才能免除法律责任
[律师回复] 对于挂名的法人代表怎样才能免除法律责任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挂名法定代表人是有风险的,假设出了民事责任的话,由公司承担该主要责任,作为挂名的法定代表人责任很少,自己有过错的除外;假设出了刑事责任,涉嫌单位犯罪的话,挂名法定代表人要承担刑事责任的。公司作为民法上一个的实体,以自有财产对外承担责任。法人代表只是对外代表公司,所有民事上的责任都是由公司来承担,而不是法人代表承担。您应该区分这几个概念:法人,法人代表,法人责任承担。如果这个公司出了什么问题,被查到后,首问责任人就是法定代表人。当然,不是说要承担全部责任。例如《公司法》第二百零三条规定:公司在依法向有关主管部门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等材料上作虚假记载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由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类似的条文还有较多。所以,如果和公司之间关联不大,也没有参与经营,最好尽早退出,以免被人当做替罪羊,得不偿失。挂名法人能去工商局注销吗
1、个体工商户不需要自己去注销的,也可以找人代办。另外,个体户不是法人,也不需要带税务登记证,更不需要带发票和公章,注销时带执照正副本和身份证复印件即可。
2、个体工商户注销的方法为:先去注销税务登记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然后再回去工商部门注销营业执照。带好完税证明,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和所有证件的原件,去所在区域的工商局分局,直接办理。注销营业执照,带上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正本和副本的原件,如果刻了公章,还带上公章,(公章上缴到工商局)。到当时办理营业执照的工商所,填一份申请注销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的表格,把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公章交给工商部门,就完成了注销手续了。
3、个体工商户,是指有经营能力并依照《个体工商户条例》的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公民。《个体工商户条例》第2条第1款规定:“有经营能力的公民,依照本条例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
问取保候审现案件移交检查院起诉书上没有我名字是否代表不起诉
[律师回复] 不能代表是被不的。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如果是由检察院决定不的,会将不决定书送达被不的当事人,如果当事人没有收到不决定的,就不能表明是被不了。在司法实践中,当事人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后,最后没有被检察院向的,主要的情况主要可能是以下三种:一是检察院决定不;二是将当事人另案处理;三是当事人不构成犯罪,被撤销刑事立案。对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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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决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决定。人民检察院决定不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第一百七十四条不的决定,应当公开宣布,并且将不决定书送达被不人和他的所在单位。如果被不人在押,应当立即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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