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股权转让协议不成立的情形有哪些情况
股权转让协议不成立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种:
1.欠缺必要条款:协议中未明确约定股权转让双方当事人、转让股权份额、转让价格等核心要素,合同主要内容不明确,协议难以成立。
2.意思表示不一致:双方就股权转让的关键事项未达成合意,如一方想转让,另一方拒绝受让;或对转让价格、条件等存在重大分歧且未协商一致。
3.未依法订立:未采用书面形式(法律规定需书面形式的情形下),或者订立过程不符合法定程序,如应经批准而未经批准等。
4.主体不适格:转让方或受让方不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如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协议;或者转让股权存在权利瑕疵,限制转让且未经合法程序解除限制。
二、股权转让协议无效的判定标准是什么
判定股权转让协议无效,主要依据《民法典》等相关法律规定,以下是常见标准:
主体不适格:若转让方无处分权,如股权登记错误,实际股东未授权登记股东转让,协议可能无效;受让方不具备法律规定的投资资格,如法律禁止某些主体投资特定行业,其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无效。
意思表示不真实: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情况下签订协议,受损害方有权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无效。
内容违法:协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如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此类协议无效。
程序违法:如国有股权转让未按规定进行评估、审批等程序,协议可能被认定无效。
三、股权转让协议无效的法定情形有哪些
依据《民法典》及相关法律,股权转让协议无效的法定情形如下:
1.主体不适格:例如,转让方无股东资格,不具备处分股权的权利,其签订的协议无效。
2.意思表示不真实:若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情况下签订协议,且损害国家利益,该协议无效;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下签订协议,对方知道或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协议也无效。
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如国有股权转让未按规定进行评估、审批等程序,协议可能无效。
4.违背公序良俗:协议内容违背社会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会被认定无效。
5.恶意串通:转让方与受让方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协议自始无效。
当探讨股权转让协议不成立的情形有哪些情况时,除了常见的几种不成立情形,还有一些与之紧密相关的问题值得关注。比如,若协议不成立,已支付的转让款该如何处理。一般来说,支付方有权要求返还,接受方需在合理期限内退还。另外,因协议不成立导致的损失赔偿问题也很关键,有过错的一方要对无过错方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你在股权转让过程中是否遇到类似困惑呢?如果对于股权转让协议不成立后的款项返还、损失赔偿等问题存在疑问,别错过获取专业解答的机会,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让专业法律人士为你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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