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不构成受贿罪共犯的情况有多种。例如,一方虽知晓他人受贿行为,但未实施任何协助行为,包括未提供帮助、未参与谋划等,不构成共犯。还有,仅仅是因为工作关系正常履行职务,未对受贿行为起到促成、协助作用,也不构成。比如,会计按正常流程处理账目,不知悉且未助力受贿过程。此外,被胁迫参与受贿相关行为,且在其中未起到实质推动作用的,也不构成共犯。另外,与受贿行为无主观上的通谋,只是偶然知晓受贿事实而未参与其中的,同样不构成。在判断是否构成共犯时,需综合考量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及客观行为,看其是否对受贿行为起到了实质性的帮助或协同作用。
二、哪些情形可排除构成受贿罪共犯可能
以下情形可排除构成受贿罪共犯可能:
无共同受贿故意:若行为人对国家工作人员受贿行为不知情,或未与国家工作人员形成受贿的合意,即使其行为客观上对受贿有帮助,也不构成共犯。比如家属仅处理正常家庭事务,未参与受贿谋划。
未实施帮助或教唆行为:受贿罪共犯通常要实施帮助、教唆等行为。若未为受贿提供便利条件,如未协助联系行贿人、未传递贿赂款物等,也未教唆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则不构成共犯。
缺乏利益关联:若行为人未从受贿行为中获取利益,也无通过受贿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的意图,一般可排除共犯可能。例如,仅因朋友关系帮忙传递物品,不知是贿赂款。
三、哪些情形可认定为非受贿罪共犯
以下情形可认定为非受贿罪共犯:
1.无共同受贿故意:若行为人不知他人实施受贿行为,或未与受贿人形成共同受贿的主观故意,即便有一定关联行为,也不构成共犯。比如,不知情的家属仅代收他人财物,未与国家工作人员共谋受贿。
2.未实施共同行为:未参与受贿犯罪的实行行为、帮助行为、教唆行为等。例如,仅在受贿行为完成后知晓情况,未提供任何协助。
3.无利益关联:没有与受贿人共享受贿所得利益。若行为人虽知晓受贿之事,但未从中获取任何好处,也难以认定为共犯。
4.受胁迫参与且无积极行为:若被胁迫参与相关事务,且未积极实施推动受贿的行为,一般也不应认定为共犯。
当探讨什么情况不构成受贿罪共犯时,除了常见的几种情形外,还有一些与之紧密相关的问题值得关注。比如,不构成受贿罪共犯后,若涉及其他经济往来行为,是否会构成其他罪名,像职务侵占罪等。另外,在不构成受贿罪共犯的案件中,当事人所获取的财物性质如何界定,是合法收入还是不当得利。这些都是与“什么情况不构成受贿罪共犯”紧密相连的问题。如果你在这些方面存在疑问,或者对不构成受贿罪共犯的具体判定仍有困惑,别错过获取专业解答的机会。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让专业法律人士为你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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