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合同履行过程应注意的事项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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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济才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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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信用守法,严格履行自己在合同中的义务:诚实信用原则属于强行法规范,订立合同或合同约定的条款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应为无效。当事人履行合同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应支付违约金,如果使对方当事人受到损害的,还应赔偿损失。2、正确运用有效的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承揽合同履行过程应注意的事项有哪些

与其他类型的合同一样,承揽合同纠纷也多发生在合同履行中。纠纷可能产生在合同履行中的各个方面,如承揽人不能按合同规定的数量、质量、日期交货或完成工作;定作人未按合同规定提供设计要求、质量标准、原材料;定作人未如约付款;承揽人不能如约对定作人所定作产品的设计、技术指标、性能等保密等等。承揽合同的当事人为避免在合同履行中陷入陷阱,过多地纠缠于合同纠纷中,应注意以下问题:

(一)信用守法,严格履行自己在合同中的义务

合同关系依其性质要求,双方当事人应当讲究诚实信用,不容许欺诈、蒙骗、任意毁约等行为。在我国的合同实践中,素来有“重合同守信用”、“诚实不欺”等习惯存在,我国《民法通则》也明文规定了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属于强行法规范,订立合同或合同约定的条款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应为无效;当事人履行合同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应支付违约金,如果使对方当事人受到损害的,还应赔偿损失

1.因承揽人的过错而引发的纠纷

(1)承揽人未经定作人同意,擅自将承揽的任务转让第三人而引发纠纷。承揽合同是完成工作成果的合同,这种合同具有人身信任的性质。《合同法》规定,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未经定作人同意,承揽人不得将其接受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经定作人同意,承揽人可将其接受的任务转让他人,但要注意两个问题:①由于该第三人的行为原因而使承揽工作无法按合同规定的要求完成时,承揽人仍需对定作人负责,因为定作人与第三人并无直接合同关系。②转让承揽工作时,不得从中渔利。

(2)承揽人用料不符合规定引发的纠纷。对于这种情况,应当根据合同规定加以处理,即合同双方协商,在合同中规定保证期限。保证期限内发生的质量问题,除定作人使用、保管不当等原因而造成质量问题外,由承揽人负责。如果实践中合同双方当事人未就质量保证期限作出规定,人民法院在审判实践中,可根据定作物的性质,定作人已使用的期限等情况,加以权衡、裁量。

(3)因定作物不合乎合同规定的标准而引发的纠纷。定作物是按照定作人的特殊要求制成的,其规格、包装、技术标准等都要合乎规定。实践中,双方当事人应就定作物的包装材料、包装方式、包装费用等达成协议。原则上,包装如有国家标准或专业标准的,按此标准执行,如无标准,应在运输安全的原则下协商确定。对技术标准,当事人应在合同中订明执行标准及代号、编号、名称,不得签订无质量要求和技术标准的合同。承揽人要依合同规定的技术条件完成工作,未经定作人同意,不得擅自变更,否则,要负违约责任

(4)承揽人违反保密义务而引发的纠纷。未经定作人同意承揽人不得向他人披露秘密,不得使用或擅自允许他人使用保密的技术、工艺,合同履行完毕后,应将有关的技术资料、图纸、样品一并交还,不得留存复制品,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

(5)承揽人不按期交付定作物而引发的纠纷。承揽人应按合同规定的履行期限交付定作物。但在实践中,要注意两个问题:①承揽人要求提前或延期交付定作物,应当在事先与对方达成协议,并按协议执行。②注意交付定作物日期的计算。承揽人自备运输工具送交定作物的,以定作人接收的戳记日期为准;委托运输部门运输的,以发运定作物时承运部门签发戳记日期为准;自提定作物的,以承揽人通知的提取日期为准,但承揽人在发出提取定作物的通知中,必须留给定作人以必要的途中时间;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的方法计算。

2.因定作人的过错而引发的纠纷

(1)定作人不按期交付价款而引发的纠纷。实践中,有些定作人不履行该义务,表现为迟延付款或拒绝付款,对此,定作人应负违约责任,即付款并偿付违约金。

(2)定作人不按期受领定作物而引发的纠纷。有些定作人因客观情况或主观因素的变化而迟延受领甚至拒绝受领,对此,定作人应负违约责任。另外,要注意两个问题:①定作人超过领取期限不领取定作物的,承揽人可留置定作物。②定作人除负损害赔偿责任外,还应承受标的物的风险。

(3)定作人提供的材料或技术资料不合格而引发的纠纷。定作人应按合同规定的标准提供原材料和技术资料,否则,对因原材料或技术原因造成的定作物的瑕疵,承揽人不负责任。实践中,为避免该类纠纷的出现,当事人要注意这几个问题:①定作人要严格履行合同,提供符合标准的原材料和技术资料。②承揽人要注意严格检查、检验,一旦发现问题,应立即通知定作人,让其进行更换或修改,而不要以为这是定作人提供的而不加注意,以至发生纠纷,给双方带来损失。

(4)定作人中途变更合同内容或中途废止合同而引发的纠纷。承揽合同一旦订立,就应该严格履行,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但由于社会情况的变化,定作人有时需要对合同内容如定作物的数量、规格等进行修改,但这必须取得承揽人的同意,否则,单方面解除合同、变更合同是违约行为,对承揽人因此而受的损失,定作人应负赔偿责任

(二)正确运用有效的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为督促合同当事人积极履行合同,法律规定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设定一定比例的定金,作为履行合同的担保。此外,为保证承揽人的利益,还明文规定了承揽人的留置权,即定作人超过期限6个月不受领定作物的,承揽人有权将定作物变卖,在所得价款中扣除加工费和其他合理费用(据1984年12月20日国务院颁发的《加工承揽合同条例》)。对于承揽人不履行合同或不恰当履行合同的,法律规定,承揽人应承担修理、调换、支付违约金、补偿损失和实际履行的责任。定作人不按合同规定提供技术资料、原材料的,承揽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定作人中途废止合同或延期付款的,应支付违约金;无故拒收定作物的,应承担由此引起的承揽人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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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履行应该注意哪些事项
按约履行合同义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积极寻求利益最大化的纠纷解决方法。在确定付款方式时无论是付款方还是收款方,应尽量通过银行结算。购进货物是企业经营的日常业务要及时验收货物,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经营状况严重恶化等情形可及时通知对方中止履行合同等待对方提供适当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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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承揽合同履行过程应注意的事项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信用守法,严格履行自己在合同中的义务
合同关系依其性质要求,双方当事人应当讲究诚实信用,不容许欺诈、蒙骗、任意毁约等行为。在我国的合同实践中,素来有“重合同守信用”、“诚实不欺”等习惯存在,我国《民法通则》也明文规定了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属于强行法规范,订立合同或合同约定的条款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应为无效当事人履行合同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应支付违约金,如果使对方当事人受到损害的,还应赔偿损失。
因承揽人的过错而引发的纠纷
承揽人未经定作人同意,擅自将承揽的任务转让第三人而引发纠纷。承揽合同是完成工作成果的合同,这种合同具有人身信任的性质。《合同法》规定,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未经定作人同意,承揽人不得将其接受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经定作人同意,承揽人可将其接受的任务转让他人,但要注意两个问题:
①由于该第三人的行为原因而使承揽工作无法按合同规定的要求完成时,承揽人仍需对定作人负责,因为定作人与第三人并无直接合同关系。
②转让承揽工作时,不得从中渔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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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揽合同的注意事项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加工承揽是满足特定需要的一种经济活动,加工承揽合同的订立过程中应当注意以下事项:
(1)主体资格审查
订立加工承揽合同首先要注意了解对方履行加工承揽合同的能力。
(2)合同标的物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具体准确地写明定作物的名称或项目,不能模糊使人产生歧义。应注意审查加工物是否是法律禁止物,是否需经有关部门批准才允许加工,时还应注意承揽的标的物是否构成对他人合法权益的侵犯。
(3)有关原材料的供应和使用
要注意原材的质量和数量。
(4)有关定作物的质量条款必须明确具体。
质量条款要约定明确仔细。
(5)交货方式
加工后的成品,一般有两种交货方式,一是由定作方在承揽方仓库提货,二是由承揽方送货到双方指定的地点。定作方提货和承揽方送货两种方式在责任上有很大的区别。双方应慎重选择对自己有利的方式。
(6)验收标准、方法及提出异议的期限
有标准的按照标准,没有标准的按双方约定的要求检验。
(7)关于留置权的变通。
《合同法》规定,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等价款的,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承揽人在依法留置定作物后,应当通知定作人在一定期限内履行相应的义务,订立合同时可以对该期限进行约定。
(8)不要忘记违约责任的条款
承揽关系的认定,认定承揽关系应注意的事项
[律师回复] 一、如何判断承揽关系判断一个法律是否为承揽法律关系,也必须从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两方面来考察 1、形式要件所谓承揽法律关系的形式要件,是指要从形式上看双方当事人无订立书面或口头的承揽合同,看工作成果与报酬是否成为交易对价。如双方这样约定: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则可视为双方存在承揽关系。 2、实质要件承揽法律关系的实质要件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要看双方的权利义务是否为一方提供工作成果,而非劳务本身,另一方支付报酬。 其次,要看一方完成工作成果的过程是否进行,而无须接受另一方的监督、指导和指挥。一方完成工作成果,是承揽法律关系区别于雇佣法律关系的主要特征。 最后,要看一方是否对另一方完成的工作成果事先进行过某种要求,而不是对另一方完成工作成果的过程事先进行过要求,并且要看另一方是否按照事先的这种要求完成、交付工作成果。 二、认定承揽关系应注意哪些问题 1、承揽关系的标的是一定的工作成果。承揽关系是完成工作的法律关系,这种法律关系,以承揽合同的设立为前提,合同设立的目的是完成一定的工作,工作完成的标志是工作成果的产生。因此,承揽注重的是工作成果,而不是工作本身。承揽关系的标的是工作成果而不是工作过程。当然,工作成果的取得无疑要通过承揽人付出一定的劳务,但承揽法律关系却不是提供劳务。承揽人如果仅仅进行工作而没有工作成果,对于定作人来说就没有任何意义。 2、承揽关系的标的具有特殊性。承揽关系的标的是一定的工作成果,但这个工作成果在合同订立时却是不存在的,而是要通过承揽人的承揽行为来完成,承揽人如果将已经存在的物作为工作成果来交付,或是将不是承揽人行为而取得的物来交付,都不符合承揽关系的要求。另一方面,承揽关系的标的虽在合同成立时并不存在,但却已是特定化了的物。因为定作人提出的要求,就是承揽工作成果特定化的依据,承揽人完成的工作成果须符合定作人的要求、设计。 3、承揽关系是承揽人以自己的技术、设备和劳力完成工作,这是承揽关系的人身性表现。定作人之所以选定承揽人来完成一定的工作,往往是在对承揽人进行了解之后产生信任而决定的。因此,承揽人必须以自己的技术、设备、劳力为定作方完成工作,并承担工作不能完成的风险责任。
订立承揽合同时应注意哪些事项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订立承揽合同时应注意什么事项
一、订立承揽合同标的条款应注意的问题
承揽合同的标的是特定的劳动成果,具有特定性,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具体准确地写明定作物的名称或项目,不能模糊使人产生歧义:应注意加工物是否是合法物,审查加工物是否是法律禁止物,是否需经有关部门批准才允许加工,如果加工物是法律听禁止的物则导致合同无效,给双方带来经济损失,甚至承担行政、刑事责任。如对特定物的加工需经有关部门批准,则应办理有关报批手续后方可订立合同。同时还应注意承揽的标的物是否构成对他人合法权益(如知识产权、商业秘密等)的侵犯,否则会导致当事人承担侵权责任。
二、订立承揽合同质量条款应注意的问题
当事人订立承揽合同的目的是得到质量合格的定作物,有关定作物质量方面的约定就十分重要。《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对质量约定不明的补救措施,应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订立合同时,对定作物的质量的规定应当明确具体,不能简单或者模棱两可,这既能保证承揽人按照质量约定进行加工,也便十定作人日后对定作物的检验、验收和利用对质量要求有特殊要求的,当事人可以协商确定,也可以附有相应的图纸或质量说明等质量资料,对相关的质量资料,当事人均应签字确认。有时仅凭文字的表述难以对质量问题进行准确描述,可以通过实物样品来更进一步明确质量要求,实践中可以以样品作为验收的标准,在确定样品以后,应由当事人双方进行封存,最好各执一份妥善保管,必要的话也可以到公证部门进行公证,以免就样品发生争议。就样品还可以附有质量说明,如果样品和质量说明出现不一致时侯,一般应以质量说明为准。
对短期内难以发现质量缺陷的,应在合同中约定质量保证期在质保期内发生的质量问题,除山定作人自身保管、使用不当以外,由承揽人负责无偿修复或者更换,造成定作人损失的,还应承担赔偿责任。质保期的约定应当合理,质保期过长,会增加承揽人的责任,反之则不利于保护定作人的利益。
三、订立原材料的供应和使用条款应注意的问题
由承揽人提供原材料的,应在合同中规定原材料的质量标准,承揽人必须依照合同规定选用原材料,并接受定作人的检验,承揽人隐瞒原材料缺陷或者使用不符合合同规定原材料而影响定作物质量时,定作人有权要求重作、修理、减少价款或解除合同。
由定作人提供原料的,订立合同时应规定原材料交付的时间、数量、质量、交接地点、方式等,承揽人对原材料应及时检验,不符合要求的应立即通知定作人更换或补齐。承揽人对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不得擅自更换,对修理的物品不得偷换零件。同时还应对原材料消耗定额,以及超出定额部分材料费用的承担作出约定,以明确责任,避免履行过程中出现纠纷。
四、订立承揽合同价款条款应注意的问题
对承揽方而言,履行承揽合同的目的是为了获取经济利益,对于价款数额应当在合同中明确规定,价款条款应包括货币种类、金额或计算方法、履行期限和结算方式等。应当注意的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论定作人或承揽人提供原材料,均会涉及原材料损毁风险的承担,或一方违约后违约金确定问题。为避免产生不必要的争议,订立合同时,应将原材料的材料费和酬金的金额或计算方法分别予以规定,以便区分明确责任。
五、承揽合同在交付验收条款方面应注意的问题
交付与验收是完成定作物后与定作人的交接,也是实践中容易产生纠纷的环节。当事人应对交付加工物的地点、时间作出约定。履行地不明确的,应在履行义务方营业地履行。而交付时间应按照合同约定来确定,交付时间不仅影响承揽人工作、定作人对定作物的利用,还影响定作物风险的承担,当事人可以约定一定的交付期限,承揽人可在期限内任何时间交付定作物。承揽人通知后,定作人拒绝受领的,承揽人可以选择提存定作物或行使留置权。
《合同法》规定,承揽人交付定作物后,定作人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内检验,没有约定检验期的,应当及时检验。如果加工物不符合要求,检验期内应当将数量、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况通知对方,否则视为数量或质量符合约定。实践中,当事人对是否及时检验往往发生争议,而加工物的检验期限过长,也不利于保护承揽人的利益,所以在签订合同时,当事人应对检验期作出明确的约定。对比较复杂,时间较长的,当事人可以约定检验的次数、时间以及标准,由定作人对阶段性工作作出评价,定作人的确认,可以作为承揽人工作符合要求的依据。
当事人还可以约定由第三方或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对定作物进行检验,对符合约定的工作成果,定作人应当及时接收,超过规定期限受领的,不仅定作物的风险由定作人承担,还应向承揽人支付实际支出的保管费和其他费用。
六、订立承揽合同的保密条款应注意的问题
承揽合同中,承揽人工作一般技术性比较强,有的还需要定作人提供技术资料。为避免承揽人泄露或不适当利用获知的技术或者商业秘密,保护定作人的利益,在订立合同时,需要订立保密条款。保密条款应具备以下内容:
1.秘密信息的定义
如果简单地将保密信息内容定义为商业秘密,对提供信息方不利,因为商业秘密的构成需具备四个条件,即需为不为公众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以及权利人采取了保密措施。当事人一旦发生争议按商业秘密要件确定遭受侵权信息是否构成商业秘密,才能确定是否违约。所以订立合同时大都规定不论信息是否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均为保密信息的范围。
2.保密制度
当事人应约定保密制度,即采取什么措施和制度来约束负有保密义务的一方比如约定含有保密内容的资料名称、保密措施等。是否按保密制度约定履行,也可作为衡量义务人是否违约的标志:
3.违约责任
应明确义务人违反保密义务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主要规定经济损失或违约金。因为秘密信息为无形资产,其价值不便衡量,造成的损失当事人也难以举证,双方订立合同时,应明确损失的计算方法或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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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合同应注意事项有什么?
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要保护双方的商业秘密,要使用合法可靠的付款方式,合理地使用不安抗辩权,合同履行是法定义务,即使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约定,也需要按照要求履行合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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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承揽人在履行承揽合同中的行为中,哪些是构成违约?然后严不严重的呢?希望知道的人告诉我吧!
[律师回复] 第二百五十三条 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未经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也可以解除合同
(1)《合同法》第254条规定:“承揽人可以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承揽人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故C选项不构成违约。
(2)《合同法》第257条规定:“承揽人发现定作人提供的图纸或者技术要求不合理的,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因定作人怠予答复等原因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故A选项亦不构成违约。
(3)《合同法》第264条规定:“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等价款的,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故D选项亦不构成违约。
(4)《合同法》第256条规定:“定作人提供材料的,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材料。承揽人对定作人提供的材料,应当及时检验,发现不符合约定时,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更换、补齐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建筑工程的分包才须经同意,并且不能全部包出去。
普通承揽的非主体的辅助性工作可以不经同意自行分包。并不突破合同相对性。
普通承揽的主体工程经发包人同意也可转包,并不突破合同相对性。
但如果未经同意,发包人享有解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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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揽合同履行地怎么确定,承揽合同的履行地怎么确定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承揽合同的合同履行地如何确定 合同履行地应为合同规定义务履行的地点。加工承揽合同主要是以承揽方按照定作方的特定要求完成加工生产任务为履约内容的,承揽方履约又是以使用自己的设备、技术,人力为前提条件的。因此,加工承揽方所在地应为合同规定义务履行的地点,即合同履行地。 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合同的履行地按下列原则确定: 1、购销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交货地点有约定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的,依交货方式确定合同履行地;采用送货方式的,以货物送达地为合同履行地;采用自提方式的,以提货地为合同履行地;代办托运或按木材、煤炭送货办法送货的,以货物发运地为合同履行地。 购销合同的实际履行地点与合同中约定的交货地点不一致的,以实际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2、加工承揽合同,以加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 3、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 4、补偿贸易合同,以接受投资一方主要义务履行地为合同履行地。 不履行合同会有什么责任 1、未支付价款或报酬的,对方可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2、迟延支付价款或报酬的,应当支付该价款或者报酬的逾期利息; 3、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除外: (1)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2)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3)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4、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约定不明确,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物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修理、更换、重作、减价或者退货等。
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注意事项
[律师回复] 对于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注意事项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13、企业和客户之间订立的合同如果不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等情形,即为受法律保护的有效合同,双方有义务严格遵循约定,全面履行合同。无论是单位改变名称、企业股权易手,还是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办人变更,都不能成为不履行合同的理由,这也是维系您和企业商业信誉的重要保证。
14、经济形势的变化往往导致货物市场价格发生剧烈波动。建议您不要轻易选择主动违约、解除合同、或者提讼等方式解决,与您的客户平等协商、寻找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更加有利于减少损失。即便是在诉讼程序之中,接受主持下的调解将也更加有助于企业利益的保护。不主动寻求和解一味等待裁决不一定最符合您的利益。
15、当您在确定付款方式时,无论您是付款方还是收款方,除了金额较小的交易外,请尽量通过银行结算,现金结算可能会给您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16、购进货物是企业经营的日常业务,请您注意及时验收货物,发现货物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请务必在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尽快以书面方式向对方明确提出异议。不必要的拖延耽搁,将可能导致您丧失索赔权。
17、您在磋商、履行合同过程中,经常不可避免地接触到交易伙伴的商业信息甚至是商业秘密,请在磋商、履行合同乃至履行完毕后务必不要泄露或者使用这些信息,否则将可能承担相应责任。
18、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您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或者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的,您可以及时通知对方中止履行您依照合同约定应当先履行的义务,等待对方提供适当担保。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您可以解除合同。
19、一旦您的客户通知您解除合同而您对此存在异议,如果合同中约定了异议期限,请您务必在约定期限内向对方以书面方式提出。您如果在约定期限届满后才提出异议并向的,将无法支持;如果合同中没有约定异议期间,请您务必在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否则将不能支持您对合同解除的异议。
20、如果您的客户违约,不管是什么理由,您都应该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由此产生的合理费用将由违约方承担。如果您消极对待、放任损失的扩大,对于扩大的损失将无法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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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客户拖欠货款现象在企业经营过程中时有发生,请您注意法律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向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一般为两年。您也可能出于维系与客户关系等因素不愿意在两年内采取提讼、仲裁等激烈措施,为了保护您的权利不至于因为时间流逝而丧失,您可以在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前以向对方发送信件或者数据电文等可以证明您主张权利的有效方式进行处理。您的信件中务必要有催请尽快支付拖欠货款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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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合同应注意事项有什么?
我们的工作、学习甚至平常生活过程中,相信会遇到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本篇文章对我们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作出了具体的法律知识解答,希望可以通过这篇文章帮助您了解更多与履行合同应注意事项有什么相关的法律方面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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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最近公司准备承揽某项目,请问什么叫承揽合同?签订时需要注意什么事项,特别需要留意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承揽合同终止:
(一)承揽合同因一方行使解除权而终止
承揽合同在一方当事人严重违约致使合同不能继续履行时,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例如,如前所述,在定作人不履行协作义务致使承揽工作不能完成时,承揽人有权解除合同;在承揽人违反义务显然不能按期完成工作时,定做人有权解除合同。在有解除权的当事人一方行使解除权时,则承揽合同因解除而终止。
承揽合同可否因当事人一方的意愿而解除呢?对此有不同的看法,各国法上规定也不一致。《合同法》原则上承认定作人可以变更承揽工作的要求,并规定定作人可以解除合同。该法第258条规定:“定作人中途变更承揽工作的要求,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定作人变更、解除合同的,应符合以下要求:
(1)应在合同成立生效后承揽工作完成前提出变更或者解除的请求。
(2)应及时通知承揽人。定作人不对承揽人为变更、解除通知的,不能发生变更、解除的效力。
(3)对承揽人造成损失的,应付赔偿责任。
(二)承揽合同因当事人协议而终止
承揽合同因当事人双方的合意而成立,也可以因双方的合意而解除。在当事人双方协议解除合同时,承揽合同也即因解除而终止。
(三)承揽合同的法定终止
根据承揽合同的性质,承揽合同可因下列事由而终止:
1、承揽人死亡或者失去工作能力。
2、定做人死亡,并且其继承人不需要该项工作。
因前述事由而终止合同时,如果承揽人已经完成了部分工作,并且该部分工作对定作人或者定作人的继承人有用,则定作人或者其继承人应当验收承揽人已完成的工作部分并支付相应的报酬。
3、承揽人或者定作人被宣告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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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合同的过程与履行中应当注意的事项有哪些
1、合同相对方的资信审查。2、注意对方当事人的经营现状和当地的口碑,必要时可到工商部门查询其年检情况。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4、应将合同正式文本复印若干份,将原件存档,平时应尽量用复印件,以免造成原件丢失。5、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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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我表叔最近在别的公司里接到了一个建筑工程,现在准备签合同,请问承揽工程项目居间合同范本是怎么样的啊?
[律师回复] 你好,根据你的需要为你提供一些承揽工程项目居间合同范本:甲方:施工方
乙方:居间方
就甲乙双方合作承揽()工程项目在真实,充分表达各自意愿的基础上,并促成()工程承揽成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达成如下协议并由双方共同遵守:
双方职责
乙方负责承揽()工程项目
甲方负责()工程项目的施工
乙方促成甲方取得()工程项目的施工资格后,乙方按施工合同总投资金额的 %提取居间费用(税后,佣金) 具体支付时间段
甲方收到业主第一次拨工程款两日内,拨付工程款总额的 %付给乙方居间费用(佣金),第二次收到业主拨工程款,拨付工程款总额的 %付给乙方居间费用(佣金),收到业主第三次拨工程款80%,剩余的资金一次付清居间费用。
甲方若不按时按额支付佣金,则按佣金金额的1%每天支付滞纳金。
本合同与施工项目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纠纷,由双方协商解决,或由当地管理部门调解,否则依向法院起诉。
本合同一式肆份,双方各执贰份。
居间合同合作协议 [篇3]
居间合作协议
甲方:施工方
乙方:居间方
就甲乙双方合作承揽凯里市台江县工业园区二期土石方工程项目在真实,充分表达各自意愿的基础上,并促成该工程承揽成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达成如下协议并由双方共同遵守。
双方职责
甲乙方负责承揽凯里市台江县工业园区二期土石方工程项目约500万立方米,甲方负责该工程项目的施工。
乙方促成甲方取得凯里市台江县工业园区二期土石方工程项目的施工资格后,乙方按施工合同每立方0.6角提取居间费用(税后,佣金)。
具体支付时间段
甲方收到业主第一次拨工程款两日内,甲方进场正式施工72工作日付30万元给乙方居间费用(佣金),第二次收到业主拨工程款,拨付工程款总额的50%付给乙方居间费用(佣金),拨款付50万元,余款按每月进度工程量比例第三次交付。
居间费预留50万元作为该工程协调款。 本合同与施工项目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纠纷,由双方协商解决,或由当地管理部门调解,否则依法向法院起诉。
本合同一式肆份,双方各执贰份。
委托方: 居间方: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居间合同合作协议 [篇4]
甲方(委托人):
乙方(居间人):
甲乙方为了发挥双方的优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经双方充分协商,依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达成如下协议:
一、委托事项
1、乙方接受甲方委托,负责就 工程项目(以下称该工程项目),引荐甲方和该项目的建设单位直接洽谈,向甲方提供关于该工程项目的信息并最终促成甲方与建设单位签订该工程项目的专业承包施工合同。
二、乙方的义务
1、乙方必须向甲方提供有关该工程项目的信息,乙方有义务协助甲方对该工程项目进行实地考察。
2、乙方向甲方提供关于该工程项目的信息真实可靠。
三、甲方义务
1、甲方负责提供资质证书、营业执照等相关资料;负责和建设单位进行合同谈判。
2、如果居间成功,则由甲方全面履行和建设单位所签订的专业施工合同。甲方因履行施工合同而产生的权利和义务,与乙方无关。
3、如果居间成功,则甲方应按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居间劳务报酬。如果未及时支付,则按报酬总金额的每天千分之五向乙方承担违约金。
四、居间报酬金额、支付时间和支付方式
1、本项目居间费用按 元。
2、居间成功后,进场先付 。剩余款项以 支付一次,分 次付完。
3、甲方可以转帐或现金的方式支付。
五、合同终止
1、本合同签字生效后,在甲方支付完乙方居间酬金后本合同自动终止。
六、其他事项
1、乙方不得将本合同委托事项进行转让。
2、本合同一式贰份,双方各持一份,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如有违约将承担法律责任。
附加:工程合同签字人的承诺书一份,公司法人委托书一份。
七、争议解决方式
1、甲乙双方任何纠纷可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妥,可通过当地人民法院解决。
合同签订地:
合同签订日: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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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方承揽的项目,不能大于注册资金的五倍,是对的吗?
[律师回复] 在建设工程相关法律法规中,对工程保修的规定,其基础均是工程竣工验收。施工合同在履行过程中的解除,工程未竣工如何承担保修责任,首先要看双方在解除施工合同时是否对已完工程的保修进行约定。如果有了约定,应当按照约定进行处理。如果没有约定,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对其完成的工程承担保修责任。因为,承包人获得工程价款的前提就是向发包人交付的工程符合约定的合格工程。
根据施工合同纠纷的司法解释规定,如果工程质量不合格发包人有权拒绝支付工程款。既然发包人在合同解除后向承包人支付了工程价款,承包人交付的工程也应是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工程。由于工程的特性决定了,有些质量问题并不能在工程交付时立即发现,只能在使用过程中才能发现。这也是为什么关于质量管理的规定中保修期规定了最低期限限制的原因。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施工单位对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的建设工程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应当负责返修。
(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合同履行过程中需要注意哪些事项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合同履行过程中需要注意哪些事项
1、应变更合同的没有书面变更或没有及时书面变更。合同变更是合同履约过程中经常发生的事情,包括合同内容变更和合同主体变更两种情形。企业可通过合同变更保障合同的更好履行以及一定目的得到实现,也在一定程度上相当于重新签订了合同。因此合同变更必须及时采取书面形式。
2、应当发出的书函(会议纪要等)没有发。在合同履约过程中,及时发出必要的书函是企业合同动态管理的需要,本身也是履约的一种手段,企业自我保护的重要方式之一。但实践中这一点却往往被忽视,结果企业只能遭受损失。一般情况下,合同文本应把双方有关合同内容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合同的组成部分,企业必须同样给予足够重视。
3、应签证确认的没有办理签证确认。履约过程中的签证是一种正常行为,但一些企业管理人员却对此并不重视。当因合同问题发生纠纷时,企业也因无法举证而败诉。这样的案例在建筑施工合同的施工变更中比较常见。
4、诉讼时效内不及时行使诉讼权利。例如,被拖欠合同款的情况在石化、建筑等行业相对严重,有些欠款没有诉诸法律,但当企业时却发现已超过了诉讼时效。超过诉讼时效等于权利人放弃了胜诉权。
5、应当行使的权利没有行使。我国合同法赋予了合同当事人抗辩权,但实践中为数不少的企业却不会行使这项应当行使的权利。例如,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里,发包方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施工方可以行使抗辩权停工,但很多情况下施工方人却担心单方面停工要承担违约责任,放弃行使抗辩权而去垫资施工,结果发包方的欠款数额越来越大,问题也愈加难以解决。
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合同的履行是合同法律效力的重要内容其目的是通过合同履行实现的。因此在合同履行中要注意全面履行合同,包括合同标的、数量、标准、价款、时间、地点等完全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并保留好实际履行的书面材料原件如收货单、验收单、收条等。合同履行中不得随意变更否则变更方可能承担违约责任。
为了充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要注意以下法律问题:
(1)按约履行合同义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企业和客户之间订立的合同如果不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等情形即为受法律保护的有效合同双方有义务严格遵循约定全面履行合同。无论是单位改变名称、企业股权易手还是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办人变更都不能成为不履行合同的理由且这也是维系企业商业信誉的重要保证。
(2)积极寻求利益最大化的纠纷解决方法。遇到货物市场价格发生剧烈波动时不要轻易选择主动违约、解除合同、或者提讼等方式解决而应与客户平等协商、寻找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更加有利于减少损失。即便是在诉讼程序之中接受主持下的调解将也更加有助于企业利益的保护。
(3)在确定付款方式时无论是付款方还是收款方,除了金额较小的交易外应尽量通过银行结算以减少现金结算可能会带来的不必要的麻烦。
(4)购进货物是企业经营的日常业务要及时验收货物,如果发现货物不符合合同约定的一定要在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尽快以书面方式向对方明确提出异议。不必要的拖延耽搁有可能导致索赔权的丧失。
(5)在磋商、履行合同过程中经常不可避免地接触到交易伙伴的商业信息甚至是商业秘密。在磋商、履行合同乃至履行完毕后务必不要泄露或者使用这些信息否则将可能承担相应责任。
(6)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或者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的可及时通知对方中止履行合同等待对方提供适当担保。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没有提供适当担保的可以解除合同。
不安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另一方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在对方没有恢复履行能力或者没有提供担保之前有权中止合同履行的权利。而规定不安抗辩权是为了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以防止借合同进行欺诈促使对方履行义务。
(7)当收到客户解除合同的通知而企业对此存有异议且双方订立的合同中约定了异议期限的请务必在约定期限内向对方以书面方式提出。如果在约定期限届满后才提出异议并向的将无法支持;如果合同中没有约定异议期间务必在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否则将不能支持当事人对合同解除的异议。
(8)如果客户违约无论是什么理由,企业都应该及时采取措施以防止损失扩大且由此产生的合理费用将由违约方承担。如果消极对待、放任损失的扩大对于扩大的损失将无法予以保护。
(9)注意诉讼时效的相关规定: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人民对权利人的权利不再进行保护的制度。
客户拖欠货款现象在企业经营过程中时有发生故一定要遵守法律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并牢记“向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一般为两年”。如出于维系与客户关系等因素不愿意在两年内采取提讼、仲裁等激烈措施的为了保护当事人权利不丧失,可在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前以向对方发送信件或者邮件等可以证明当事人主张权利的有效方式进行处理且信件中务必要有催请尽快支付拖欠货款的内容并尽可能要求对方在上述文书上签字、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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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履行注意事项
1、保留证据①合同原件及所有附属文件。②对方向我方发送的所有书面函件、传真、电子邮件。2、避免先盖章。3、对方盖章要意识到传真、电话、电子邮件都不一定可靠,只有双方签字盖章的东西才可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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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注意事项有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合同的履行是合同法律效力的重要内容其目的是通过合同履行实现的。因此在合同履行中要注意全面履行合同,包括合同标的、数量、标准、价款、时间、地点等完全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并保留好实际履行的书面材料原件如收货单、验收单、收条等。合同履行中不得随意变更否则变更方可能承担违约责任。
为了充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要注意以下法律问题:
(1)按约履行合同义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企业和客户之间订立的合同如果不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等情形即为受法律保护的有效合同双方有义务严格遵循约定全面履行合同。无论是单位改变名称、企业股权易手还是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办人变更都不能成为不履行合同的理由且这也是维系企业商业信誉的重要保证。
(2)积极寻求利益最大化的纠纷解决方法。遇到货物市场价格发生剧烈波动时不要轻易选择主动违约、解除合同、或者提讼等方式解决而应与客户平等协商、寻找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更加有利于减少损失。即便是在诉讼程序之中接受主持下的调解将也更加有助于企业利益的保护。
(3)在确定付款方式时无论是付款方还是收款方,除了金额较小的交易外应尽量通过银行结算以减少现金结算可能会带来的不必要的麻烦。
(4)购进货物是企业经营的日常业务要及时验收货物,如果发现货物不符合合同约定的一定要在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尽快以书面方式向对方明确提出异议。不必要的拖延耽搁有可能导致索赔权的丧失。
(5)在磋商、履行合同过程中经常不可避免地接触到交易伙伴的商业信息甚至是商业秘密。在磋商、履行合同乃至履行完毕后务必不要泄露或者使用这些信息否则将可能承担相应责任。
(6)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或者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的可及时通知对方中止履行合同等待对方提供适当担保。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没有提供适当担保的可以解除合同。
不安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另一方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在对方没有恢复履行能力或者没有提供担保之前有权中止合同履行的权利。而规定不安抗辩权是为了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以防止借合同进行欺诈促使对方履行义务。
(7)当收到客户解除合同的通知而企业对此存有异议且双方订立的合同中约定了异议期限的请务必在约定期限内向对方以书面方式提出。如果在约定期限届满后才提出异议并向的将无法支持;如果合同中没有约定异议期间务必在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否则将不能支持当事人对合同解除的异议。
(8)如果客户违约无论是什么理由,企业都应该及时采取措施以防止损失扩大且由此产生的合理费用将由违约方承担。如果消极对待、放任损失的扩大对于扩大的损失将无法予以保护。
(9)注意诉讼时效的相关规定: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人民对权利人的权利不再进行保护的制度。
客户拖欠货款现象在企业经营过程中时有发生故一定要遵守法律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并牢记“向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一般为两年”。如出于维系与客户关系等因素不愿意在两年内采取提讼、仲裁等激烈措施的为了保护当事人权利不丧失,可在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前以向对方发送信件或者邮件等可以证明当事人主张权利的有效方式进行处理且信件中务必要有催请尽快支付拖欠货款的内容并尽可能要求对方在上述文书上签字、盖章。
快速解决“合同事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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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1)按约履行合同义务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企业和客户之间订立的合同如果不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等情形,即为受法律保护的有效合同,双方有义务严格遵循约定,全面履行合同。无论是单位改变名称、企业股权易手,还是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办人变更,都不能成为不履行合同的理由,这也是维系企业商业信誉的重要保证。 2)积极寻求利益最大化的纠纷解决方法 遇到货物市场价格发生剧烈波动时,不要轻易选择主动违约、解除合同、或者提讼等方式解决,与客户平等协商、寻找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更加有利于减少损失。即便是在诉讼程序之中,接受主持下的调解将也更加有助于企业利益的保护。 3)尽量通过银行结算 在确定付款方式时,无论是付款方还是收款方,除了金额较小的交易外,应尽量通过银行结算,以减少现金结算可能会带来的不必要的麻烦。 4)及时验收货物、提出异议 购进货物是企业经营的日常业务,要及时验收货物,发现货物不符合合同约定的,一定要在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尽快以书面方式向对方明确提出异议。不必要的拖延耽搁,有可能导致索赔权的丧失。 5)不要泄露商业秘密 在磋商、履行合同过程中,经常不可避免地接触到交易伙伴的商业信息甚至是商业秘密。在磋商、履行合同乃至履行完毕后务必不要泄露或者使用这些信息,否则将可能承担相应责任。 6)适当行使不安抗辩权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或者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的,可及时通知对方中止履行合同,等待对方提供适当担保。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没有提供适当担保的,可以解除合同。
承揽合同的履行地怎么确定???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承揽合同的合同履行地如何确定 合同履行地应为合同规定义务履行的地点。加工承揽合同主要是以承揽方按照定作方的特定要求完成加工生产任务为履约内容的,承揽方履约又是以使用自己的设备、技术,人力为前提条件的。因此,加工承揽方所在地应为合同规定义务履行的地点,即合同履行地。 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合同的履行地按下列原则确定: 1、购销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交货地点有约定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的,依交货方式确定合同履行地;采用送货方式的,以货物送达地为合同履行地;采用自提方式的,以提货地为合同履行地;代办托运或按木材、煤炭送货办法送货的,以货物发运地为合同履行地。 购销合同的实际履行地点与合同中约定的交货地点不一致的,以实际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2、加工承揽合同,以加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 3、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 4、补偿贸易合同,以接受投资一方主要义务履行地为合同履行地。 不履行合同会有什么责任 1、未支付价款或报酬的,对方可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2、迟延支付价款或报酬的,应当支付该价款或者报酬的逾期利息; 3、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除外: (1)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2)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3)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4、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约定不明确,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物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修理、更换、重作、减价或者退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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