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权处分买卖合同的效力规定是怎样的

最新修订 | 2024-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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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无权处分合同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但在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人取得处分权之前,无权处分他人财产的买卖合同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
无权处分买卖合同的效力规定是怎样的

一、无权处分买卖合同的效力是什么

无权处分合同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但在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人取得处分权之前,无权处分他人财产的买卖合同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按照效力待定法律行为的一般理论,权利人拒绝追认或者无处分权人确定无法取得标的物所有权的,该无权处分合同自始无效。

有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1、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2、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3、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二、民法典中关于无权处分合同效力相关规定

《民法典》(2021.1.1生效)

第三百一十一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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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合同解释第三条规定的。这是为了保护合同相对方的利益。体现民法区分原则。如果为效力待定,无效后,相对方只能追究行为人缔约过失责任。但有效合同,因不能履行,则可以追究行为人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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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一房二卖合同效力如何,什么样的一房二卖合同无效?
[律师回复]
一、一房二卖合同效力如何商品房一房二卖,指出卖人先后或同时以两个买卖合同,将同一特定的房屋出卖给两个不同的买受人。商品房一房二卖的合同效力如何要根据《合同法》的具体规定来判断,一般来说,以下三种情况下,一房二卖买卖合同是有效的:一是出卖人为在后的买受人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二是出卖人对在后的买受人属于无权处分,依据《买卖合同解释》无权处分合同有效,三是两次出售都未办理过户手续。详细介绍如下:
(一)在一房二卖中,出卖人先后与两个不同的买受人订立合同后,对后买受人履行了合同义务,办理了房产过户登记手续的情形。如前所述,两个房屋买卖合同均属有效。
(二)在一房二卖中,出卖人将房屋售与前买受人并办理了产权过户登记之后,又与后买受人成立就同一房屋为标的物的买卖合同。在一房二卖中,这种情形也很普遍。此时,由于房屋产权已经过户,出卖人已非房屋所有权人。出卖人系出卖他人之物即属于无权处分行为,依据《买卖合同解释》无权处分合同有效。
(三)在一房二卖中,二次买卖均未完成过户登记的处理。在一房二卖中,二次买卖均未办理过户登记的情形下,房屋所有权仍为出卖人享有,而二次买卖的买受人均未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原则上讲,买受人只能通过债权保护方法保护自己的权益。也就是说,一合同的债权人并不能排斥另一合同的债权请求。
二、什么样的一房二卖合同无效以下三种情形下,商品房一房二卖买卖合同无效,一是出卖人与第三人串通损害买受人利益,二是预告登记期间的房屋买卖,三是补偿安置房屋的一房二卖。具体介绍如下:
(一)出卖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另行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将房屋交付损害买受人利益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二)预告登记期间的商品房一房二卖。预告登记完成后,并不导致不动产物权的设立或变动,而只是使登记申请人取得一种请求将来将要发生物权变动的权利。合同无效的情形下,出卖人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赔偿买受人为达成交易而花费的合理费用。
(三)补偿安置房屋的一房二卖。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按照所有权调换形式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明确约定拆迁人以位置、用途特定的房屋对被拆迁人予以补偿安置,如果拆迁人将该补偿安置房屋另行出卖给第三人,被拆迁人请求优先取得补偿安置房屋的,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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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房屋买卖合同有法律效力吗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无证房屋买卖合同有法律效力吗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一、无证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吗
只要房屋买卖合同是有效,符合法律效力它就能够生效,跟房屋有没有房产证并没有必然的联系。
这里就以农村无证房屋为例:《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8条第6项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农村房屋不得转让的规定,系对农村房屋交易过程中为维护交易安全而制定的一种原则意义上的管理性规定,旨在规范房屋交易中的行政管理,而非禁止交易关系。这一规定在性质上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14条规定中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而属于取缔型的禁止规范。故违反上述规定并不必然导致交易行为及缔约合同的无效。对以将来可能取得所有权的财产为标的物的买卖合同,不因出卖人未取得所有权而导致合同无效,但出卖人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时仍未取得标的物所有权致使标的物不能交付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二、农村无证房屋买卖相关法律风险提示
1、《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8条(2007年8月30日修改前为第37条)关于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不得转让的农村房产的适用范围,理论上及实务中不乏争议,地方司法裁判亦呈现不同样态。笔者认为:就将来取得产权的房屋设定买卖,并不必然导致因当下未领取权属证书而致交易行为的无效;《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的不得转让的农村房屋一般是指自始至终都不能办理权属登记的房屋;该条款主要针对不认定无效即不能达到法律、行政法规的立法目的,并将会损害国家、集体、他人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的买卖合同;其设置目的是对在房屋所有权人尚不明确的情况下,对农村房地产权属进行转让和实际变动行为的一种限制,而不必然产生否定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
2、我国实行不动产登记制度,但不动产登记只是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而非买卖合同的生效要件。问题是:嗣后取得合法处分权,不妨碍订约时该标的房屋无权属证的交易行为效力,但至纠纷成诉,合法处分权前提下仍不能判断权属能否最后取得或取得已无意义,能否适用《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8条第6项认定合同效力,依然存在讨论余地。
3、以农村无产权证的房屋为标的的买卖合同签订后,在未办产权证前,买受人亦未依约支付购房尾款,一旦拆迁导致该房权属证书无法办理或办理已无意义。签约时明知农村房屋产权不能及时办理,或在产权办理之前出现受阻事宜导致无法办理或办理无意义的,约定买受人以领取权评估并预先对违约责任进行约定。
4、拆迁安置房、产权人已去世的遗产房、集资房、预售房、房改房,以之作为买卖合同的标的,实践中多出现无证转让情形,一方面存在上述法律适用上的争点;另一方面也因真正权利人的扑朔迷离易造成无权处分情形发生。故此类农村房屋交易,需要对权属状况的审核、风险评估慎之又慎。
5、作为农村房产出卖人,给购房人办理产权证书是其房屋买卖合同中的一项主要义。
属证为尾款支付条件的条款时,应予以充分的风险务,如不能办理农村房产权属证明,即使已为交付,亦不能视为已履行合同主要义务,仍应依法承担合同无效或根本违约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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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权处分的买卖合同效力什么意思
无处分权的买卖合同效力的意思是出卖人对标的物没有处分权的情况下签的买卖合同法院是否支持。在买卖合同已经签订的情况下,只要受让人是善意取得的,并且该不动产已经完成登记过户了,买卖合同是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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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无产权房屋买卖合同效力是怎样的
[律师回复] 1.无产权房屋买卖合同是无效的。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明确规定: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首先根据如果违反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是无效的,根据房产那个管理法这个规定,没有取得登记证书的房子是不能转让的,因此没有产权证的房屋买卖本身是无效的。对这个问题大家可能关心最多的就是那个小产权房的问题。对这个小产权房由于他没有这个产权证,它是不符合法律规定,因此它不能够那个行使所有权、转让权、处分权和收益权,也不能够去房管局办理过户手续。它那个由于没有那个合法的权属证书,不能够像那个正式的有房产证书的房子一样去抵押流转,如果遇到国家征地或者拆迁,那么购房人的利益可能会得不到保障,因为这个出卖人可能见到利益之后会过来主张这个合同无效。这个购买这个小产权房的人由于没办法得到银行的贷款,它只能是一次性的付款,或者付款的时间很短,这个也会增加买房人的资金压力。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三十八条 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符合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条件的;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权属有争议的;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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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产权房买卖合同无效的法律效力怎么分析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小产权房屋买卖合同】小产权房买卖合同无效判赔信赖利益损失6年前,李女士花费4.5万元买下了北京市农民A的一套“小产权房”,并签订了《买卖房协议书》,没想到2006年被一纸判决认定为无效合同,要求李女士腾房,但同时认定A应对合同的无效负主要责任,并对李女士的信赖利益损失进行赔偿。北京市通州区人民一审判决A向李女士赔偿信赖利益损失18万余元。据李女士诉称,2002年7月,她购买了A在农村的一处院落,并签订了合同,2006年A向要求确认合同无效。随后以该房屋属于“小产权房”,不符合国家相关法律规定为由,判决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要求她向A返还房屋,A则向自己支付房屋及添附部分价款9万余元。由于的判决同时认定A应为协议无效而负主要责任,并应对李女士的信赖利益损失进行赔偿,李女士据此又向提讼,要求A赔偿损失共计48万元。对于李女士的请求,A提出,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已经二审判决确定无效,根据国家相关文件规定居民不能购买农村房屋,农民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因此自己不应该承担其他的赔偿责任。审理后认为,由于A在出卖时即明知其所出卖的房屋及宅基地属于我国法律禁止的流转范围,其在出卖房屋多年后又以违法出售房屋为由主张合同无效,故应对合同无效承担主要责任。李女士申请的信赖利益损失的赔偿数额,则应当全面考虑A因土地升值或拆迁、补偿所获利益,以及李女士因房屋现值和原买卖价格的差异所造成损失两方面因素予以确定。依据相关公司的评估测算,通州一审判决A向李女士赔偿18万余元。更多精彩内容请进入专题
有谁知道无产权房屋买卖合同效力是否有效,最近在学习这方面的法律知识,求各位大神来帮忙解答下。
[律师回复] 没有房产证或者房产证还没办下来就进行买卖房屋的现象越来越普遍,因此引起的矛盾也大量增加,有人认为买卖合同有效,有人则认为无效,也有人经常拿着房屋买卖合同来,要求与对方解除合同,理由是签订合同时卖方没有房产证。那么到底没有的房产证的房子买卖合同有效吗?本文将针对此情况做一下简要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规定: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那么,没有房产证的房屋买卖合同一定无效吗?并非如此。
首先,房地产管理法第条的规定属于行政管理性质的规定,目前的主流观点是,违反了该规定并不必然导致合同无效。
其次,房地产证是拥有所有权的证明,没有房产证即意味着没有所有权,出卖没有所有权的房屋属于无权处分。但无权处分行为在无权处分人取得处分权利以后便生效,转而成为有权处分行为。《人民法院关于适用lt;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gt;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规定:依照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手续,或者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才生效,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当事人仍未办理批准手续的,或者仍未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未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未规定登记后生效的,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合同标的物所有权及其他物权不能转移。依此规定,没有房产证的房屋买卖合同并非必然无效。 再次,有的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在卖方拿到房产证或者具备转让条件以后双方再履行买卖合同,这样的合同也并非一定无效。这样的合同其实是附条件合同,在所附条件“卖方拿到房产证或者具备转让条件”成就以后合同才生效。在卖方没有拿到房产证时,该合同不生效,但不生效不是无效,一旦条件成就合同就生效;如果合同所附条件确定不会实现,该就成为一份无效合同了。
最后,只有符合一定条件的合同才是无效合同。比如说:双方都知道卖方没有房产证,却签订了一份买卖没有房产证的房屋的合同;买方或者卖方有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行为;双方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者利益;等等。 合同应当遵守。现代合同法的原则是尽量让合同生效,这也是诚实信用原则的必然要求。同时由于合同的无效属于、当然、自始无效,因此,当发现合同出现无效事由时,应当及时予以解除,以免造成更大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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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产权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力吗?
无产权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力,因为这样的一种房屋的状态,它实际上是违反我们国家民法典的规范的规定。其次就是根据我们国家的《城市房地产管理法》,38条当中也明确地规定了无产权的房子不能够买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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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各位律师好,我朋友最近因为资金周转不好准备问我借钱,请问各位律师现在的抵押物买卖合同效力的规定是什么
[律师回复] 一般来说,抵押人转让抵押物属于《合同法》所调整的买卖行为,其效力如何应当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确定,不得违反《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同时,抵押人还应当履行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买受人的合同随付义务。当抵押人未履行合同的随付义务时,或虽履行了合同的随付义务,但转让行为可能会给抵押权人造成实质上的损害,其转让行为的效力如何确定。
(一) 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未通知抵押权人也未告知买受人的,转让行为无效。
由于《担保法》第49条明确规定,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这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抵押人必须履行。在抵押人未履行“通知并告知”的义务的情况下,因其转让行为违反了《合同法》第52条第5项的规定,应确认无效。
该无效行为的请求权,既可以由抵押权人行使,也可以由受让人行使。抵押权人请求确认转让行为无效后,可以依法追回该抵押物;受让人请求确认转让行为无效后应将受让的抵押物返还给抵押人,同时,可以要求抵押人赔偿因此所受的经济损失。
(二) 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告知买受人的,转让行为无效。
与前述转让行为不同的是,这里存在两种情况:一是抵押人转让抵押物仅通知了抵押权人而未告知买受人;二是抵押人仅告知了买受人而未通知抵押权人。换言之,抵押人仅履行了部分义务。在这样的情况下,抵押人转让抵押物的效力应为“相对无效”,而非“绝对无效”。同时,转让行为的效力应由抵押权人或买受人主动请求。
在抵押人通知抵押权人而未告知买受人的情况下,买受人不知转让物已设抵押,买受人可以主动请求依法撤销该转让行为,这种相当于《合同法》第54条第2款规定的“撤销”;如抵押人转让抵押物告知了买受人而未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人也可请求撤销抵押人与买受人之间的转让行为,这种撤销相当于《合同法》第74条规定的作为债的保全措施的一种撤销权。
(三) 抵押人虽履行了“通知并告知”义务,但转让抵押物的价款明显低于其价值又未能提供相应担保,转让行为无效。
抵押人转让抵押物,转让价款明显低于抵押物的价值,必然给抵押权人造成损害。抵押权人为保护自己的债权,有权要求抵押人提供相应的担保。而抵押人拒绝或未能提供担保,则抵押权人可依据《合同法》第74条的规定行使撤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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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预约的效力如何
1、买卖预约双方所享有的此种权利,称为“预约权”,性质上属于债权,仅在预约当事人之间有效,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如买卖预约之出卖人将预约标的物出卖给第三人,预约买受人不得主张该买卖合同无效。2、买卖预约双方均享有请求对方履行订立买卖合同本约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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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权处分买卖合同的效力是什么意思?
无权处分买卖合同效力指的是当事人根据出卖人对于标的物的处分权、所有权的问题主张合同无效时法院是否给予支持。能支持的情况是导致标的物不能转移的原因为出卖人未取得所有权或处分权时;无法支持的情况是出卖人在缔结契约时没有所有权和处分权。该合同处于效力未定合同的情况是,本没有处分权的人还未取得处分权,也无人追认处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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叔叔买了一套房子,本来他很高兴几天后就能过户房子的,但是他没有想到很快有人告诉他,他买的房子没有产权证,因此他很担心自己会不会被骗,请问无产权二手房买卖合同效力有效吗
[律师回复] 不一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规定: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那么,没有房产证的房屋买卖合同一定无效吗?并非如此。
首先,房地产管理法第条的规定属于行政管理性质的规定,目前的主流观点是,违反了该规定并不必然导致合同无效。
其次,房地产证是拥有所有权的证明,没有房产证即意味着没有所有权,出卖没有所有权的房屋属于无权处分。但无权处分行为在无权处分人取得处分权利以后便生效,转而成为有权处分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lt;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gt;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规定:依照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手续,或者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才生效,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当事人仍未办理批准手续的,或者仍未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未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未规定登记后生效的,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合同标的物所有权及其他物权不能转移。依此规定,没有房产证的房屋买卖合同并非必然无效。 再次,有的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在卖方拿到房产证或者具备转让条件以后双方再履行买卖合同,这样的合同也并非一定无效。这样的合同其实是附条件合同,在所附条件 “卖方拿到房产证或者具备转让条件”成就以后合同才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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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房产证的房子买卖合同有法律效力吗
[律师回复] 对于无房产证的房子买卖合同有法律效力吗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无房产证的房子买卖合同有没有效
依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合同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没有侵犯他人国家的利益是有效的,房屋买卖合同符合这些条件的就有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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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
第九条 依照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手续,或者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才生效,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当事人仍未办理批准手续的,或者仍未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人民应当认定该合同未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未规定登记后生效的,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合同标的物所有权及其他物权不能转移。
合同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七条、第九十六条第二款所列合同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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