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我今年三十岁,三个月前发生一起交通事故,造成我双足十趾缺失,右足足弓破坏,无法痊愈,终身残疾,以后只能坐轮椅度过下半生。经交警大队认定,肇事司机王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后我将王某起诉至法院,法院判决护理费从定残之日算二十年,我认为,我终身残疾,只算二十年护理费,我感到不服。请问:因交通事故造成终身残疾的,护理费用应如何计算?
律师解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1条规定:“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根据该规定可知,决定护理费用赔偿数额多少的因素有三个:一、护理人员收入状况;二、护理人数;三、护理期限。原则上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截止,但对于终身残疾不能恢复自理能力的,依据我国民法关于公民权利诉讼时效的规定为最长20年。
针对吴先生的情况,法院判决王某赔偿护理费炎定残日算20年是正确的,至于在 20年后该怎么办,法律对此也是有规定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2条规定:超过确定的护理期限、辅助器具费给付年限或者残疾赔偿金给付年限,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继续给付护理费、辅助器具费或者残疾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赔偿权利人确需继续护理、配制辅助器具,或者没有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赔偿义务人继续给付相关费用五至十年。由此可知,在二十年后,如果仍因此次交通事故造成残疾需要继续护理的,还可以再次向人民法院提出请求继续给付护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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