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诉案件立案审查如何进行?

最新修订 | 2024-0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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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审查有无明确的被告人,有无证据证明被告人犯罪,案件是否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等立案的一般条件。公安机关对不予立案的决定应当书面通知被害人,人民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书应当送达被害人。人民法院对于自诉案件进行审查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案件,应当开庭审判中的“证据充分”在证据的要求方面是不相矛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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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诉案件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为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直接向司法机关提起诉讼,并由司法机关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在司法实践中,自诉案件在立案审查对立案条件的确定有有一定的模糊性。那么,自诉案件立案审查如何进行?本文整理了相关法律条文与内容,为您提供一定的参考。

  1、首先要进行审查有无明确的被告人,有无证据证明被告人犯罪,案件是否属于受诉人民法管辖等立案的一般条件。对告诉才处理的自诉案件,符合上述一般条件,即可立案。但对于刑诉法第 170条第2、3项规定的自诉案件,仅有一般条件还不足以符合立案审查的标准。“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在立案审查时,还必须审查是否是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中所特别规定的八类案件。对于“公诉转自诉案件”的立案审查,应当在审查了立案的一般条件后,还应当审查被害人提起自诉时,是否提交了公安机关出具不立案的书面通知或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书。此类案件因由公诉转化而来,自诉权实际上是被害人在公诉优先,自诉补济的追诉机制下,保护其合法权益的一种补救手段。案件已经公诉程序处理、并且公安、检察机关对被告人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公诉程序终结就成为公诉转自诉案件的一个非常重要的程序性条件。

  2、其次刑诉法第86条、145条规定,公安机关对不予立案的决定应当书面通知被害人,人民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书应当送达被害人。因此,被害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必须出示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书面材料,以此证明该案的公诉程序已经终结。只有被害人出示了证明公诉程序已经终结的书面材料,人民法院才能受理公诉转自诉案件。应当指出的是,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和公诉转自诉的案件,在立案时,只要求“有证据证明”被告人犯罪即可。

  3、最后刑诉法第171条第1项规定:“人民法院对于自诉案件进行审查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案件,应当开庭审判”中的“证据充分”在证据的要求方面是不相矛盾的。“有证据证明”是人民法院对此类案件立案审查时掌握的标准,而“证据充分”应是人民法院对此类案件在立案后,开庭前审查时掌握的标准。在立案审查阶段,将被害人“有证据证明”作为此类案件的立案标准,是符合被害人自行行使诉权处分原则要求的。若在此阶段,对证据方面要求过高,则容易将一些本应受理的自诉案件排斥于自诉程序之外,不利于保护被害人的权益,也无法实现立法所确定的对公安、检察机关实施监督的意图。

  此外,在对自诉案件的立案审查中,若自诉人明知有其他共同侵害人,但只对部分侵害人提起自诉的,如A、B、C三人共同侵害E,致E轻伤,而E只对A提起自诉。此种情况,笔者认为应当受理,并视为自诉人对其他侵害人放弃提起刑事自诉权利。判决宣告后,自诉人又对其他共同侵害人就同一事实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不应再受理。

  律图小编为您整理这篇文章,希望能更好的帮助您了解关于自诉案件立案审查如何进行的法律知识,欢迎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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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诉案件立案审查如何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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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诉案件立案时如何审查证据?
自诉案件审查证据需要由人民法院对案件的主体、被告的犯罪事实等予以审查,但是在刑事自诉案件立案的时候,人民法院的审查只是形式性审查,不是对该案件的实质性审查,在庭审的时候才是实质性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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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对合同进行形式审查,怎样对合同进行实质审查?
[律师回复]
一、怎么对合同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重在对合同文本的审查,当然形式审查与实质审查不能像刀切豆腐那样分得那么清楚。对合同进行形式审查时,有几点是要注意的:

一,要看条款之间逻辑关系。一般
首先要对给付(标的)作出界定,
其次要看对完成给付设置的具体条款如何。

二,期间的设计是否合理。期间是时间段,其两端是时间点(期日),要注意
最后一天是否为法定节假日。

三,文字、术语使用是否准确。

四,“名实”是否相符,即合同的名字与内容是否一致。比如,当事人通过买卖一台“样机”来转让技术秘密,就不能把技术转让合同写成买卖合同。

五,合同文本中有无解决争议的条款,如果有,是否明确、具体。

六,
最后要闭着眼睛想一下:有无重大遗漏;有无陷当事人于危险境地的表述。如果不是审查合同文本,而是审查当事人往来的缔约文件(要约邀请、要约、承诺等文件),这时候就要特别细心,看看有无要约对要约邀请内容的承继、新要约对原要约内容的承继(容纳规则);有无对要约的非实质性变更或实质性变更等。有的当事人会在当中玩点小技巧、小把戏的,老律师都知道。
二、怎样对合同进行实质审查实质审查是对当事人欲建立的法律关系的审查,简称为对法律关系的审查,它是建立在形式审查基础上的,但它更进了一步。不但要看合同文本,还要看其他材料,还要听委托人的介绍。了解委托人之相对人的情况,也是必须的。法律关系审查,主要是审查法律关系能否成立(合同是否有效),法律关系的内容如何,如果法律关系被违反,救济法律关系将如何,等等。形式审查中“名实”是否相符的审查,同时也是法律关系的审查。企事业单位的法律顾问对合同的审查,必须进入到对法律关系的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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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要看条款之间逻辑关系。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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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名实”是否相符,即合同的名字与内容是否一致。比如,当事人通过买卖一台“样机”来转让技术秘密,就不能把技术转让合同写成买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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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要闭着眼睛想一下:有无重大遗漏;有无陷当事人于危险境地的表述。如果不是审查合同文本,而是审查当事人往来的缔约文件(要约邀请、要约、承诺等文件),这时候就要特别细心,看看有无要约对要约邀请内容的承继、新要约对原要约内容的承继(容纳规则);有无对要约的非实质性变更或实质性变更等。有的当事人会在当中玩点小技巧、小把戏的,老律师都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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