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诉讼中房产如何分配?

最新修订 | 2024-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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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沁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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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离婚诉讼中,针对房产的情况不同,实际分配也不一样。其中,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在银行贷款购买房屋,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偿还贷款的,不动产一般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即离婚时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人民法院可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支付的款项及相应的财产增值部分,在离婚时由产权登记一方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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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房屋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或第三人名下的认定和处理

房屋权利的取得以登记为准,产权登记具有公示、公信的效力。然而在实际生活中,还存在不少代表登记的情况。有的将房屋产权登记在夫妻单方名下,或者登记在子女、父母等第三人名下。在夫妻离婚时,对这类房屋的认定应当区别对待。

(1)对登记在夫妻单方名下房屋的认定。我国法定夫妻财产制是婚后所得共同制,因此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屋,原则上首先应认定为夫妻共有。但如登记方主张房屋归其单方所有的,必须承担举证责任,证明该房屋系其个人出资所购,或符合《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规定的其父母出资为其购买的情况。

(2)对登记在第三方名下房屋的认定。现实生活中,夫妻双方共同出资购买房屋后,可能基于各种因素考虑将房屋登记在子女、父母或其他第三人名下。在离婚财产分割时,如主张房屋为共有或一方所有,属于产权争议,主张方应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无法提供证据证明的,则承担不利后果。但同时要注意区分将房屋产权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的特殊情况。在这种情形下,并不意味着未成年子女是该房屋的真正权利人,应当审查夫妻双方在购买房屋时的真实意思表示。如确为将该房屋赠与未成年子女,则认定为未成年子女的财产,由直接抚养一方暂时管理;如并不是将房屋赠与未成年子女,则应将该房屋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比较适宜。

2、婚前首付购买婚后按揭房屋的认定和处理

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在银行贷款购买房屋,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偿还贷款的情形在当前比较普遍。在这种情况下,不动产一般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对于离婚时此类房产性质的认定和处理,《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作出了明确规定,即离婚时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人民法院可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支付的款项及相应的财产增值部分,在离婚时由产权登记一方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3、婚后父母为子女购买不动产的认定与处理

《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之所以作出如此规定,是由于传统习惯的缘故,父母在出资时往往并不会明确赠与哪一方,极少有父母会在子女结婚时签署书面协议明确房屋与子女的配偶无关。而目前畸高的房价压力和较高的离婚增长率并存,父母倾其所有为子女购买房屋,一旦双方离婚出资父母不但感情上受到伤害,在经济方面也会受到损失。将“产权登记主体”与“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结合起来进行链接,可以使父母出资购房真是意图的判断依据客观化,有利于均衡保护结婚双方及其父母的权益。

4、按房改政策购买房屋的认定和处理

房改房是指城镇居民自行出资购买的根据国家房屋改革政策出售的房屋。根据政策,职工购买公有房屋实行市场价、成本价或者标准价。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对于个人婚前购买的房改房,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属于一方婚前财产,离婚时不得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但在司法实践中还有两种情况应当分别处理。

(1)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取得所有权的房改房。按房改政策出售的房屋价格不是单纯的房屋市场价格,该出售价格其实包含了夫妻双方的工龄折扣、职务级别等福利待遇,如果该房屋由夫妻一方按当时购买价以个人财产购买,以此作为个人财产处理对另一方明显不公。考虑到我国实行婚后所得共同制,类似房屋应当首先认定为夫妻共有。如果登记方主张其个人所有,必须举证证明该房改房的取得与对方并无任何关系,对方也未因此利益受损,否则认定为共有较为合适。在此前提下,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出资方适当多分。

(2)尚未完全取得所有权的房改房的处理。对于尚未取得所有权或只享有部分所有权的房屋,在离婚诉讼时,不能对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和分割作出判决,只能就房屋的居住、使用权作出判决。待取得房屋所有权后可另行诉讼解决。司法实践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主张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针对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

5、离婚案件中涉及违法建筑的认定和处理

违法建筑一般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其他批准文件造成的,可以通过补办相关审批手续而成为合法建筑,但在建筑合法化之前,人民法院无论是判决分割违法建筑还是确定违法建筑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均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故此类纠纷,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对于违法建筑已经产生的所得收益,不如一方出租违法建筑已收取的租金,则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否则一方因违法建筑获益而另一方一无所获,明显不公,但对于违法建筑可能产生的预期收益,人民法院不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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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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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财产分割
,在夫妻没有财产约定的情况下,一般按照平分原则分配财产;如果一方有过错的话,一般会照顾无过错方;如果一方有过错,无过错方可以在离婚时要求赔偿。
离婚财产
分割通常方法
(1)夫妻共同财产,一般应均等分割。也就是说,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等情况,具体处理时也可以有所差别。属于个人专用的物品,一般归个人所有。
(2)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共同财产,分割时各归管理、使用方所有;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与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另一方。
(3)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或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离婚时可以请求对方退还彩礼。
(4)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与他人合伙经营的,入伙的财产可以给一方所有,分得入伙财产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入伙财产一半价值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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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离婚时一方所有的知识产权尚未取得经济利益的,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根据具体情况对另一方予以适当的照顾。
(10)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毁损、消耗、灭失,离婚时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财产抵偿的,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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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从评估的方式方法看,虽然对房产价值之评估在实务中多依据当事人申请,但并未当然排除特定情形下的法院依据职权进行评估之情形(如对涉及国家、集体等社会公共利益时法律已确规定可依据职权进行评估等);而解释二第二十条中“……(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之规定亦表明该解释条款制定时最高人民法院亦未排除法院在特定情形下可依据职权对上述房产进行评估的情形。故笔者认为,评估仍分为依申请评估和依职权评估两种情形,而该两种情形在离婚房产分割诉讼中亦会因某种特定情形而同时存在;其
二,从离婚诉讼的复合性分析,解除婚姻关系与分割共同财产显然具有依附性和复合性(如前所述),在离婚当事人均主张房屋所有权而均未明示放弃房屋所有权的情况下,离婚时一并解决房产价值及归属便成为复合之诉的应有内容,也系离婚当事人双方应有之合意,根据“复合之诉一并解决”的原则,对上述情形下的诉争房产依据职权评估后进行分割是符合复合之诉的性质及处理原则;其三、根据“法院不得拒绝裁判”规定看,原告起诉既然符合条件,其诉讼请求(即要求分割房产)也已经具体明确的情况下,法院没有理由不对此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当事人不竞价、不申请评估和拍卖只是离婚当事人之诉由,均不能构成法院拒绝对该请求进行实体审理的法定理由,否则即触犯了“法院不得拒绝裁判”的基本原则,客观上也会增加当事人的诉累,亦不利和谐社会的构建。通过上述分析,笔者认为,在上述情形下,对诉争房产由法院依据职权进行评估是有法理依据的,在实务中也是合理可行的。需要说明的是,解释二第二十条规定了在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的三种情形,即(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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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婚姻法2015年规定,一方赠与另一方房产,离婚房产如何分割《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六条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此时,如果一方赠与另一方房产,哪怕是结婚很多年,只要是房产未过户的,赠与一方也可以撤销赠与,离婚时房产还是属于赠与一方,不予分割。
(二)新婚姻法2015年规定,一方婚前购买房屋,离婚房产如何分割《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三)新婚姻法2015年规定,以按揭贷款的方式买的房屋,房产如何分割以按揭贷款方式买的房屋所有权归属是有特殊性的。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是以共同收入来偿还银行贷款本息的,所以只能认定该套房屋的现有价值属于夫妻共同所有。对于房屋产权的分隔,在实践中,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应当均等分割。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财产的来源等情况,由双方协议处理。根据我国《婚姻法解释
(二)》第21条也只规定了:“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但应当分两种情况区别对待:一是在婚前,夫妻一方在婚前已付了房款,那么这个房子肯定是夫妻一方婚前个人财产。二是在婚后,偿还房屋的按揭贷款是由双方共同支付的,应当归属于双方共同财产,按按揭的数额分割。由上可知,无论怎样都会根据不同的情况法律会做出不同决定,只不过是在夫妻双方没有达成一致协议时法律才会提供帮助。再决定离婚前要尽量夫妻双方可以协调好,农村半路夫妻离婚房产怎么分配都是有法律保护的,必须有各方面的证件,文件,法律才会给予通过办理,如果没有或者丢失,那可就不好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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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财产应该如何分配,夫妻离婚后公司财产如何分配呢?
[律师回复] 企业产权分割问题
夫妻共同拥有企业产权,离婚财产分割时可以结合《合伙企业法》、《公司法》、《个人独资企业法》等有关规定,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以下处理:
一、对合伙企业中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
如果夫妻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和他人经营合伙企业,夫妻另一方不是该企业合伙人,离婚时可对合伙财产进行评估,确定合伙财产中夫妻共同财产的份额。对该共同财产份额,可以归夫妻一方所有,由另一方给予补偿;也可以分割为两份,双方以各自的份额入伙。根据《婚姻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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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二)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受让权的,可以对转让所得的财产进行分割;
(三)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但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可以对退还的财产进行分割;
(四)其他合伙人既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又不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视为全体合伙人同意转让,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如果夫妻双方共同投资成立合伙企业,而由一方经营管理,离婚时对企业财产的分割,可以采用转让份额的方式,即经双方协商同意由一方继续经营企业,企业财产评估后夫妻一方将应得的合伙企业份额转让给另一方所有,另一方给予补偿;如果夫妻双方决定不再经营合伙企业,也可以解散合伙企业,对合伙企业财产进行分割。
如果夫妻双方以共同财产投资,与他人合伙经营,在夫妻离婚时,夫妻一方可以退伙,另一方给予补偿,或者由其他合伙人购买份额,退伙财产归夫妻一方。如果双方均不愿退伙,双方可以继续经营,但各自在合伙企业中股份比例应当重新确认。
二、对独资企业中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
如果夫妻用共有财产以一方名义投资设立独资企业,根据《婚姻法解释
(二)》第18条规定,人民在分割夫妻在该独资企业中的共同财产时,应当按照以下情况分别处理:
(一)一方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对企业资产进行评估后,由取得企业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二)双方均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在双方竞价基础上,由取得企业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愿意经营该企业的,按照《独资企业法》等有关规定办理。
三、对有限责任公司中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
如果夫妻一方以共同财产出资与他人成立有限责任公司,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该有限责任公司中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按照《婚姻法解释
(二)》第16条的规定,按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夫妻双方协商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用于证明前款规定的过半数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决议,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
如果夫妻双方以共同财产出资与他人成立有限责任公司,在离婚时,不愿意再参与公司经营的夫妻一方可以转让其股份以获取转让对价。当然,一方转让股份给股东以外的人必须过半数股东同意。夫妻双方也可以就股权重新确认,在到工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后把变更后的股权登记在股东名册上。
如果夫妻共同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其股东为夫妻两人,这样的公司就是通常所说的“夫妻公司”。在离婚案件中对“夫妻公司”如何处理,审判实践中存在三种不同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应当否定“夫妻公司”的法人人格,并向工商登记部门提出司法建议,恢复其私营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的性质,然后再将其资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另一种观点认为,夫妻可以共同出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对于双方在公司中的投资比例,可视为夫妻双方对财产的约定,离婚案件中不应将其笼统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而应按照工商登记中确定的比例进行分割。还有一种观点认为,《公司法》对股东并无身份上的限制,夫妻共同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因此,在离婚案件中否定“夫妻公司”法人人格没有法律依据。对此问题,最高人民民一庭编的审判指导性著述中同意前述第三种观点,并认为,工商登记中载明的夫妻投资比例并不能绝对等同于夫妻之间的财产约定,如果有证据证明工商登记所载明的事项只是设立公司时形式上的需要,则应按夫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去处理。在离婚案件中处理有关“夫妻公司”问题时,既要以《婚姻法》为依据,又要兼顾《公司法》中的规定。在婚姻存续期间,无论是用一方婚前的个人财产还是用夫妻共同财产投资设立“夫妻公司”,公司经营所产生的收益均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我们同意此观点。对“夫妻公司”由一方经营管理的,离婚时对企业财产的分割有以下几种方式:转让股权。夫妻协商同意,可以把有限公司财产进行评估,夫妻一方将自己的股权转让给第三人,取得相应的财产价值,这样就由第三人和夫妻另一方共同经营。股权转让后,经工商部门审核后将受让人记载于公司股东名册上。折价补偿。夫妻一方退回股权给另一方,另一方按公司评估财产的一半补偿给一方。由于此时实际股东仅为一人,必须到工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实物分割。夫妻双方均同意解散公司,对公司进行清算,有盈余财产对半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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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夫妻一方婚前付了部分房款,但婚后才取得房产证,婚后双方共同还贷的房屋,并不是意味着婚后取得房产证的房屋就应当是婚后财产,而是要将财产来源细分为婚前婚后两部分进行分割。
(5)夫妻一方婚前付了部分房款,婚后共同还贷,或一方用个人财产还贷但房屋升值,离婚时,尚未取得房产证的房屋,人民不宜判决房屋的所有权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待取得房屋产权证后,再由任何一方另行向。
(6)父母在双方结婚前的出资,视为对自己子女的赠与,另有约定除外;父母在双方结婚后的出资,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另有约定除外。
(7)房产证上除了有夫妻双方的名字外,还有子女的名字,或有父母的名字。此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房屋部分的财产分割不予审理, 由当事人另案;或者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将案件中止审理,告诉当事人另行提起析产之诉,后根据析产的判决结果,对夫妻共有部分的房屋进行分割。
(8)婚前双方出资购房,但婚前取得的房产证上只有一方的名字,如果其不承认另一方购房时出过资,认为房屋属于其婚前个人财产,则该房屋不作分割。另一方即使出了钱,但不能证明出资行为,也无法判决一方给予适当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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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孩子怎么分配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夫妻离婚孩子怎么分配问题解答如下, 夫妻离婚时,小孩怎么分配的问题,实质上解决的就是小孩的抚养问题。针对该问题,男女双方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判决。第
一、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母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
2、母方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实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4、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第
二、对于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以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第
三、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的,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第
四、目前司法实践中,对于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抚养权归属,会综合考虑子女的意见,第
五、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亦可协议轮流抚养子女。
夫妻离婚房产怎么分配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夫妻离婚房产怎么分配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夫妻离婚势必会对名下的动产、不动产等财产进行分配的,特别是房产等高价值的财产往往是夫妻共同争夺的对象,谁都希望自己可以拿到房产的拥有权。但有时候房产就只有一套,那么夫妻离婚房产怎么分配?
夫妻离婚房产如何分配
(1)夫妻双方婚后出资取得房屋产权,不论房产证上是谁的名字,均为共同财产。离婚时按照市场价值计算,由取得房子的一方付给未得房一方房屋价值的一半,得房方单独偿还剩余的本金及利息。
(2)夫妻一方婚前付了全部房款,并取得了房产证,那么该房屋是婚前财产,对方无权要求分割。
(3)夫妻一方婚前通过按揭贷款购房,取得了房产证,婚后夫妻共同还贷。虽然房屋是一方婚前购得,但婚后房屋增值部分以及共同偿还贷款的部分,除夫妻双方另有约定外,应当视为共同财产。
(4)夫妻一方婚前付了部分房款,但婚后才取得房产证,婚后双方共同还贷的房屋,并不是意味着婚后取得房产证的房屋就应当是婚后财产,而是要将财产来源细分为婚前婚后两部分进行分割。
(5)夫妻一方婚前付了部分房款,婚后共同还贷,或一方用个人财产还贷但房屋升值,离婚时,尚未取得房产证的房屋,人民不宜判决房屋的所有权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待取得房屋产权证后,再由任何一方另行向。
(6)父母在双方结婚前的出资,视为对自己子女的赠与,另有约定除外;父母在双方结婚后的出资,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另有约定除外。
(7)房产证上除了有夫妻双方的名字外,还有子女的名字,或有父母的名字。此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房屋部分的财产分割不予审理, 由当事人另案;或者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将案件中止审理,告诉当事人另行提起析产之诉,后根据析产的判决结果,对夫妻共有部分的房屋进行分割。
(8)婚前双方出资购房,但婚前取得的房产证上只有一方的名字,如果其不承认另一方购房时出过资,认为房屋属于其婚前个人财产,则该房屋不作分割。另一方即使出了钱,但不能证明出资行为,也无法判决一方给予适当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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