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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误解是指行为人在作出意思表示时,对涉及合同法律效果的重大事项存在认识的显著缺陷,其后果是使误解者的利益受到重大损失,或者达不到误解者订立合同的目的。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不属于有效合同,属于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
双方重大误解应当具备以下几项条件:
1.与合同订立时存在的事实有关。被合同双方据以错误判断的事实必须是在订立合同时存在的事实,而不是在订立合同后才发生的事实。
2.该事实必须是合同订立所依据的基本前提条件。
3.重大误解须是本质性的,一般误解不构成重大误解。所谓重大误解是本质性的,是指表意人如不发生重大误解就不可能为该意思表示。实践中本质性的重大误解一般涉及行为性质、标的物、对方身份等重要因素。
《民法典》(.1.1生效)
第一百四十七条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只要误解已影响到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或影响到其订约目的的实现,或者一旦履行就会给误解人造成较大的损失,都可认为构成重大误解。当然,如果已造成较大损失的,在合同被撤销以后,应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等因素来确定损失的分担和损失赔偿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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