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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经济帮助制度是为保障婚姻关系解除后困难方的生活需要所规定的法律保障措施,而不是夫妻间的扶养义务。那么离婚后“夫妻”间给予经济帮助的数额与执行是怎样的,请阅读下文了解。
对于一方符合应当获得另一方帮助的条件的,离婚时首先应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人民法院在判决时,应查明双方的财产状况、经济条件、谋生能力、受帮助方的生活困难程度、帮助方的负担能力等因素,结合当地的一般生活水准及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生活水平,确定一方给予另一方的适当帮助。具体来说,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1离婚时,一方年轻有劳动能力,只是生活暂时有困难的,另一方可给予短期的或一次性的帮助。
2结婚多年,一方年老病残、失去劳动能力而又无生活来源的,另一方应在居住和生活等方面给予适当的安排,在经济上可视具体情况,给予一次性帮助或长期的帮助。
3离婚时,一方以个人财产中的住房对生活困难者进行帮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或者房屋的所有权。
4在执行帮助期间,受资助一方另行结婚或经济收入足以维持生活时,对已经确定的帮助费尚未执行或者未全部执行的,帮助一方即可停止给付。
5原定经济帮助执行完毕后,受帮助方要求对方继续给予帮助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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