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宅基地买卖无效 怎么处理

最新修订 | 2024-07-20
浏览10w+
王淳律师
王淳律师
执业认证 平台保障
咨询我
评分5.0分服务:4272人
专家导读 由于买卖合同属于无效合同,农村房屋宅基地房屋的买卖行为不受法律的保护。因此,一旦发生纠纷则会被要求返还房屋,由此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后,有时就有口难辩了。所以,在此建议有涉及想要购买农村宅基地房屋的朋友们,慎重考虑。
{ArticleTitle}

农村宅基地买卖无效?怎么处理

农村宅基地“一户一宅”、“限制流转和抵押”的相关规定,是很多宅基地纠纷产生的原因。农村中有宅基地转让继承、甚至非法买卖的现象。本文就农村宅基地买卖无效,怎么处理作相关解析。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农村的宅基地不得买卖,尤其是严厉禁止城镇居民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建房。但现实中,总有一些人会冒险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建房。随着地价(房价)的上升,出卖地基一方出现反悔的现象屡屡发生,一旦闹到法院,宅基地买卖协议将会被确认为无效,这没有多大悬念,但已经造好了的房子怎么处理?这里介绍一下3个此类案件的法院判决或裁定,供大家参考。

案例一:非法转让土地行为应由土管部门处理

原告刘某、成某是同村人。

两原告2010年3月起诉称,2004年4月12日,其与被告熊某签订了一份《抵押转让协议》。被告用64万元债权低偿其位于本村的一块36平方米宅基地,该宅基地系其参加旧村改造房屋拆迁所得。被告把房屋建成后,原告得知农村宅基地不能向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转让,故要求对方返还宅基地使用权,并补偿其建房成本。但被告不同意,并擅自将房屋转让给了他人。为此,原告诉请法院依法确认双方之间的《抵押转让协议》无效,由被告返还上述36平方米土地使用权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抵押转让协议》,其转让的标的不是集体土地上的房屋,而是农村集体所有的宅基地。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处理。为此,本案不属人民法院受案范围。

据此,该院裁定驳回两原告的起诉。

案例二:确认宅基地转让协议无效,但不支持腾退房

原告傅A、傅B也是同村人,而且两人系亲属关系。

两原告诉称,2002年3月,原告傅B、被告傅某夫妇与被告陈某夫妇(傅某夫妇与两原告、陈某都是亲戚关系)签订了一份出让建房地基协议书,约定将原告方拆迁安置的建房用地90平方米以40万元的价格出卖给陈某夫妇。

买了地基后,陈某夫妇以原告名义由村里统一办理贷款,以获取建房资金。贷款由陈某夫妇自行归还。原告认为,上述协议性质上属于集体土地买卖协议,为我国法律所禁止,应确认无效。陈某夫妇因该协议而占有的房屋也不合法。原告方作为该房地产的权利人应享有相应的权利。请求法院确认上述协议无效,并判令陈某夫妇在该90平方米地基上所建的4层半楼房腾退给两原告。

被告陈某夫妇辩称,原告诉请不能成立,理由有四:原告诉请不符合道德要求;原告诉称集体土地证据不足;原告诉请已经超过诉讼时效;当时约定是买卖被告傅某夫妇的地基,不是两原告的地基(不属于同一块地基)。

两原告第一次起诉后,法院作出判决。陈某夫妇不服,向金华市中级法院上诉,金华市中级法院裁定发回重审。该法院受理后,组成合议庭进行重审。

法院重审后认为,《土地管理法》第62条第4款规定,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这一规定表明,宅基地使用权不允许向集体经济组织之外的城镇居民转让。

另外,作为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也只能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而特定的宅基地仅限于本集体经济组织的特定成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员不能申请并取得宅基地使用权。

本案中,陈某夫妇并非讼争宅基地所在地的村民,因而上述转让宅基地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转让协议无效。关于讼争宅基地上的房屋权属问题,陈某夫妇出资建造了讼争房屋,现原告在未等价支出的情况下,原告尚不能取得讼争宅基地上所建房屋的物权,故原告要求陈某夫妇腾退并返还房屋,依据不足,不予支持。

据此,法院判决确认上述宅基地转让协议无效,驳回原告关于要求陈某夫妇腾退房屋归其所有的诉讼请求

案例三:认定宅基地转让协议无效,判令限期腾退房屋

原告傅C、原告傅D也是同村人,两人系亲属关系。

两原告2011年1月起诉称,2003年村里进行旧村改造,其与被告傅某夫妇(系其父母)4人取得安置建房用地90平方米。之后,父母未经其同意,将其中的72平方米转让给被告龚某。最近,两原告得知全家共同所有的土地使用权被转让。为此要求法院确认相关转让合同无效,判令龚某立即腾退房屋并交由两原告使用。

法院审理后查明,2003年7月,经该市政府批准,被告傅某夫妇及两原告一家4口审批到宅基地90平方米。同年1被告傅某夫妇、案外人傅E与被告龚某在中间人俞某(与原告系亲戚关系,与龚某丈夫系同事关系)见证下签订了一份土地使用权买卖合同,约定傅某将72平方米宅基地以每平方米7400元的价格转让给龚某。合同对其他方面也作了约定。

2004年1月5日,龚某以傅某的名义参加了村里的旧村改造土地使用权投标,经竞投,中标了编号为第2幢东起第11~12间的地基。现讼争地块上的房屋已由龚某建成并居住管业至今。

法院认为,我国法律规定,农村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是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得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外的人转让农村房屋和宅基地使用权。龚某不是涉案宅基地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此,上述合同违反我国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无效。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所取得的财产应予以返还。在本案讼争地基上的房屋系龚某所建,在返还建房用地时,上面所建房屋不宜拆除,应随土地返还。龚某建房所花费用,可另行主张。

据此,法院作出判决:

上述买卖合同无效,龚某在本判决生效后90日内腾退房屋。

龚某不服,向金华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

律图小编为您整理,希望对您了解农村宅基地买卖无效,怎么处理有帮助。在处理宅基地相关事宜时,能够谨遵国家相关法律规定,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看完还有疑惑?建议直接问律师
最快9秒应答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展开
本文7k字,预估阅读时间15分钟
浏览全文
问题没解决? 125200人选择咨询律师
6462位律师在线平均3分钟响应99%好评
农村宅基地买卖无效 怎么处理
一键咨询
  • 南通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1****2548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8****2557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8****7721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5****4755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5****5104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2****5761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0****2778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 141****8677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2****3375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3****0027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0****7816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2****4843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3****3577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7****8064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2****0087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大家也在问

为你推荐
吐鲁番156****6569用户3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哈密188****9510用户4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伊犁156****9856用户2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农村宅基地买卖
是可以买卖的。根据规定,我国农村宅基地的买卖是被允许的,但又有诸多的限制条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
10w+浏览
征地拆迁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农村宅基地能否买卖,可以买卖农村宅基地吗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农村村民一户只能申请一处宅基地,农民宅基地使用权由于是村民基于其身份而无偿取得的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是联系在一起的。所以,农村房屋宅基地可以在本村村民之间互相买卖流转,卖给非本村人的属于无效的买卖。
10w+浏览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6462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农村宅基地卖了拆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农村宅基地是专门给农村集体成员解决住房问题,带有福利性质的一种土地使用权,只有农村村民才可以享受,宅基地使用权不能进行自由买卖,只允许集体组织内部成员间进行调剂。
10w+浏览
问题未解决?即刻提问 >
已帮助 3亿+ 用户解决法律难题
农村宅基地可以卖吗?
农村的宅基地不能买卖,但是可以交易农村宅基地上的房屋,对于房屋的交易双方有严格的农业户口要求,并且还是要本村村集体的成员才能进行宅基地房屋的交易,若要改变宅基地的所有权,要求房屋过户的同时,双方都在场,购买方申请宅基地获批,并且之前没有宅基地房屋交易和退出宅基地的情况。
10w+浏览
农村宅基地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农村宅基地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问题解答如下, 从受让的主体上,可以分为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和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转让。
如果受让方也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经过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则应当认定买卖行为有效。宅基地属于集体所有,其所有权属于集体,而农民作为经济组织的成员,対于宅基地拥有的是用益物权,即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其处分宅基地使用权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所以,如果事后经过农村集体组织同意,应当认定合同有效。反之,则应认定其合同无效。也就是说,对于此种情况,取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同意,以及进行登记是转让有效的前提。
而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外的人转让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行为是无效的宅基地属于集体所有,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且宅基地使用权具有人身属性,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法取得。
然而,在现实当中转让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形式主要表现为农村居民对其在宅基地上建造的自有房屋进行转让,私人对其合法的收入、房屋、生活用品、生产工具、原材料等不动产和动产享有所有权。农村居民在宅基地上建造的房屋属于农民个人所有,这一点不存在争议。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受让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则其有效无效的区分与前述情形一样。
如果房屋买卖合同的受让方不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据此,似乎可以认定,转让房屋的协议是有效的,其实不然,理由是:根据《合同法》第七条 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快速解决“房产纠纷”问题
当前6462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农村宅基地是否能买卖,买卖协议是否有效?
[律师回复] 我国法律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一户村民只能申请一处宅基地,宅基地所有权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其使用权由集体组织按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划拨给村民使用。作为宅基地使用权人,有权在取得的土地上享有占有、使用的权利,可以在该土地上建造住房以及其他附着物。作为使用权人无权单独转让宅基地,但如果使用权人在宅基地上已建造了房屋,房屋的所有权的完整权能属于宅基地使用权人。此时,房屋的所有权与土地的所有权分属不同的权利主体,双方在权利行使方面必然相互牵制。而房屋与土地紧密结合的特点决定了二者必有一方要妥协,或者房随地走或者地随房走。故而其处置情况应该有以下几方面:
1、如果是集体组织内的成员,即根据上文分出来的三种情况,在
第一种和
第二种情况下,该成员通过申请宅基地的方式一般是不会被允许的,因为这违反了一户一处宅基地的规定而对于
第三种情况,则通过法定的程序可以依法申请得到一处宅基地。
尽管法律规定一户只能申请一处宅基地,但并不妨碍村民拥有一处以上的宅基地。只要售房者自己有其他住处,并且双方达成合意,宅基地是可以在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进行转让的。
2、如果是村民集体组织外部成员申请购买宅基地建房,则是不允许的。众所周知,我国土地所有权的主体分为国家和集体两种。根据法律规定,国有土地可以上市自由交易,而集体土地则只能是组织内部成员所有。集体组织外部成员是不允许购买农村宅基地的。即便已经购买,一旦将来农民反悔,到要求返还房屋,根据我国目前的法律法规,是肯定会作出买卖合同无效的判决的。
综上所述,宅基地是否可以买卖,需要分情况而定。对于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一般是可以转让买卖的,而对于集体组织外部成员,想购买农村宅基地则是不允许的或者说风险非常大的。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6462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如何买卖农村宅基地?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申请一处宅基地,农民宅基地使用权由于是村民基于其身份而无偿取得的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是联系在一起的。在一定程度上,宅基地具有社会福利和社会保障的功能。所以,农村房屋宅基地可以在本村村民之间互相买卖流转,卖给非本村人的属于无效的买卖。
10w+浏览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律图 > 法律知识 > 住房保障 > 宅基地 > 农村宅基地买卖无效 怎么处理
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