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物业管理制度的内容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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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安全职责:1 严格执行公司的各项管理制度。2 负责制定各项安全护卫职责制度,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指导和检查,对公司管理区域实施安全监督。3 负责小区消防设施的监护和公共服务场所安全防范的督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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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制度是为了维护小区业主的合法权益和管理小区业主的相关行为的内容。那么,小区物业管理制度的内容有哪些?小区物业管理制度的内容包括哪些方面?有哪些小区业主的行为可以受小区物业管理制度的规制?

小区物业管理制度的内容有哪些

物业管理制度

一、 安全职责

1. 严格执行公司的各项管理制度;

2. 负责制定各项安全护卫职责制度,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指导和检查,对公司管理区域实施安全监督;

3. 负责小区消防设施的监护和公共服务场所安全防范的督察;

4. 做好公司管理区域内的管理工作,涉及违法案件的药及时移交派出所,业务上自觉接受派出所指导;

5. 查处公司管理区域内因员工玩忽职守而发生的治安、刑事案件和火灾事故;

6. 建立健全和管理好系统档案资料;

7. 抓好护卫队思想政治教育和业务技能培训;

8. 做好新接物业护卫工作人员的岗位设置和物品配备的统筹策划工作;

9. 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 护卫岗位职责

1. 护卫员上岗必须穿着统一制服,佩戴统一的工号,仪容严整;

2. 纠正违章时必须先敬礼,做到文明服务,礼貌待人;

3. 上岗时要认真检查设备、设施,认真做好安全防范工作,发现不安全因素应立即查明情况,排除险情,并及时报告领导,确保小区的安全;

4. 坚守岗位,提高警惕,发现违法犯罪分子要勇于与之斗争并设法将其抓获;

5. 熟悉本岗位任务和工作程序,预防案件、事故发生,力争做到万无一失;

6. 爱护设施设备、公共财物,对小区的一切设施、财物不得随便移动及乱用;

7. 熟悉小区的消防系统及消防器材的安装位置,掌握各种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遇到突发事件能正确进行处理;

8. 值班时间,对岗位内发生的各种情况要及时认真处理,并作好记录;

9. 熟悉小区内公共设施情况,巡查、登记公共设施完好及损坏情况;

10. 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认真做好交接记录;

11. 对进入小区内的可疑人员、可疑车辆要进行盘问和检查;

12. 对进入小区内的陌生车辆要进行登记;

13. 对发生在护卫区的刑事案件或治安案件,有保护现场、保护证据、维护秩序及提供请客的职责;

14. 熟悉本管理区域内公共设备、设施及业主的基本情况;

15. 认真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三、 门岗、巡逻岗位职责

1.24小时严密监视护卫对象的各种情况,发现可疑或不安全迹象及时处置,必要时相领导报告,且随时汇报变动情况直到问题处理完毕;

2.掌握业主的来客动态,维护小区秩序;

3.严格执行来客登记制度,对身份不明无任何证件、形迹可疑者,应禁止其入内;

4.熟悉小区内住户的基本情况;

5.做好执勤记录,接班人员未上岗,不准下岗,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做到交接清楚,职责明确;

6.严格执行24小时巡逻制度;

7.对于进入小区的各类人员,必须认真进行验证登记方可放行;

8.对于进入小区内的陌生车辆认真登记方可进入。

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五条【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的关系】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根据业主的委托,依照本法第三编有关物业服务合同的规定管理建筑区划内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接受业主的监督,并及时答复业主对物业服务情况提出的询问。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应当执行政府依法实施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积极配合开展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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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物业管理费包括哪些内容
住宅小区物业管理费的构成包括以下项目:1、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2、公共设施、设备日常运行、维护及保养费。3、绿化管理费。4、清洁卫生费。5、保安费(6)办公费(7)物业管理单位固定资产折旧费(8)法定税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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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朋友的一个邻居想要咨询一下,关于当前物业管理法律制度的相关内容是什么?有些事情要处理。
[律师回复] 1 前期物业管理的概述
  前期物业管理是根据《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第2条规定:“前期物业管理是指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管理企业之前,由建设单位选聘物业管理企业实施的物业管理。”
  2 前期物业管理法律关系
  
  认识和理解前期物业管理法律关系的要素是准确理解和把握前期物业管理法律关系的前提。法律关系的要素是指构成法律关系必不可少的因素。因此,前期物业管理法律关系的要素就是指构成前期物业管理法律关系必不可少的因素,包括前期物业管理法律关系的主体、内容和客体。这三个要素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缺一不可。少了任何一个要素,都构不成前期物业管理法律关系,一个要素的变更,就会引起整个前期物业管理法律关系的变化。
  3 我国当前前期物业管理法律制度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3.1 前期物业管理合同、业主临时公约侵害业主权益
  前期物业管理合同、业主临时公约是规范前期物业管理活动、确定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权利义务的根本性文件。根据《条例》第21、22 条的规定:前期物业管理合同和业主临时公约均由开发商签订、制定,因此当前,开发商、物业公司利用制定这两个文件的独特优势地位侵害业主权益的事情屡见不鲜。
  有的开发商利用其可以决定物业管理合同权归属问题的优势,把物业管理权承包给自己的物业公司或约定长时间的合同期限;有的开发商与物业公司勾结,拿业主权益做交易,约定较高的物业管理费;有的在合同中扩大物业公司权利、加重业主义务与责任。这些行为不仅严重侵害业主权益,也制造了日后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不断的矛盾与冲突。同时在制定业主临时公约时,一些开发商在强制性或禁止性内容上,出于私利设定一些侵害全体业主合法权益的公约条款,背离了公平、公正、平等以及合法、合理的基本原则。
  3.2 建设单位与物业公司建管不分
  我国目前物业管理市场机制还未完全建立,虽然近年来引入竞争机制取得了一定成效,但自建自管、建管不分的物业管理企业模式目前还是物业公司的主要模式——在物业公司与房产开发商之间,许多物业公司都是由房产公司直接设立的,属于房产公司的子公司。这种母子公司式的物业管理模式不是在市场竞争中形成的委托管理关系,是一种不完全的市场经济,明显带有难以克服的体制缺陷与弊端:第
一,由于与房产公司之间的暧昧关系,物业公司接管物业时应该进行的验收程序形同虚设,成为“走过场”的“程式”;物业公司在物业承接验收时敷衍了事,造成了物业承接验收制度不完善,移交不完整一旦日后出现问题,物业公司不但不敢与开发商交涉,甚至会成为开发商的利益维护者与业主分庭抗礼,从而引发更多的矛盾和冲突。第
二,导致部分业主误认为“开发商就是物业公司,物业公司就是开发商”,从而把开发商在楼盘开发过程中遗留的一些问题转嫁于物业公司,甚至以此为借口拒交管理费,致使物业公司代开发商受过。第
三,这类物业公司获得物业管理合同权相对容易,易造成其安于现状,缺乏进取精神,并不能正确摆正自己与业主间的位置,以管理者自居,对业主居高临下吆五喝六甚至公然殴打业主。
  3.3 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制度不规范,存在法律漏洞
  《条例》只是“提倡”并未“强制”建设单位通过招投标选聘物业管理企业,这留下了法律漏洞;同时,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制度本身也存在法律漏洞,难以如预期规范好前期物业管理企业选聘市场。前期物业管理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两种;招标人采取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3 个以上物业管理企业发出投标邀请书。当前招投标制度不规范的问题主要出在“邀标制”上,这一制度存在法律上的天然缺陷:由于前期物业管理的招标人是开发商,他有权自主决定邀请哪些物业管理公司参加招投标,更有权自行组织实施招标活动。因此,开发商就可以进行“做秀”邀标会——在邀请物业管理企业招投标时,要么邀请素质远远低于自家物业公司的别家物业公司,要么在招标条件上做文章。
  4 完善我国前期物业管理法律制度的构想
  鉴于前期物业管理的复杂性和特殊性,加强前期物业管理就显得十分重要。研究和解决好前期物业管理中出现的诸多问题,抓好前前期物业中的主要问题,是物业管理中的一个重要的课题。前期物业管理法律制度的构建着重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4.1 物业管理法是前期物业管理制度的载体
  根据各国现有的区分所有物业产权法的内容和结构,物业管理法应该对区分所有物业产权法应采取一个什么样的大致内容和结构提出建议。为了明确的界定物业小区的产权并使产权受到严格的保护,各国的区分所有立法必须做到以下几点:区分所有物业产权法必须保障从法律上明确地界定产权人的权利与义务;必须明确规定设立区分所有物业产权的法律程序,特别是必须明确规定设立区分所有物业产权的不动产登记程序;必须明确规定转让区分所有物业产权的法律程序;必须建立处理产权纠纷的有效的和透明的法律程序。
  4.2 规范前期物业管理合同
  
①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和《条例》的精神,建设单位与物业公司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时,应重点对物业公司的服务质量、服务费用、物业公司与业主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等合同要素界定清楚,把合同的核心内容(尤其是双方的权利义务)明确写进合同;同时要注意维护业主与物业公司的合法利益,重点是维护业主的利益,做到条款的合法合理;另外对违约责任的条款应该尽可能细化,并针对合同违约责任做出明确的约定,以防止日后的矛盾与分歧。
  
②建立前期物业管理合同备案制。应明确以法律的形式规定前期物业管理合同要进入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备案合同:审查合同中是否有法律禁止的条款以及显失公平的条款,当有法律禁止的条款时应认定条款无效;当存在显失公平的条款并有业主提出侵害其权益时,应撤消条款,责令业主与物业公司重新协商制定新的公平合理条款。同时房产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前期物业管理合同的指导和监管力度。
  
③在全国范围内推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在示范文本中明确规定前期物业管理合同的基本要素,积极的推动前期物业管理规范化。
  4.3 开发商作为前期物业公司法定保证人,对购房人(业主)承担连带责任
  当前,当开发商为业主指定的物业公司与业主因侵权或违约而发生纠纷时,开发商却能抽身事外,不用承担任何责任,这种不公平现象的存在不利于前期物业管理市场的发展和规范。笔者认为,要解决这一问题,必须确定开发商作为前期物业公司的法定保证人,在物业公司与业主发生纠纷时对业主承担连带责任。这样能在一定程度上威慑不法开发商、有效遏制不法开发商为了自身利益把子公司设立为物业公司的局面,从而有效维护业主权益。
  4.4 强制实行开发商与物业公司分业经营制度,重点规范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制度
  国家提倡建设单位按照房地产开发与物业管理相分离的原则,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
  可以说实行开发商与物业公司分业经营已成为一种共识。当前强制开发商与物业公司分业经营最重要的是规范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制度。
  5 结语
  随着我国房地产行业的发育成熟,物业管理也必将会不断扩大规模、获得进一步发展,物业管理尤其是前期物业管理法律制度也将会逐步走向完善。希望上述建议能为我国前期物业管理法制建设提供一些参考。我国应进一步加强前期物业管理立法,以改变我国前期物业管理立法滞后,法制建设不完善的现状。通过立法,促进和引导前期物业管理行业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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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管理制度有哪些内容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越来越多的公司开始注重建立公司内部的,规范化公司内部的运作。故依据国家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加强合同管理,避免失误,提高经济效益,能有效的管理公司。下面是小编为你编写的,请阅读下文。本公司对合同实行二级管理、专业归口制度,法人委托书制度,基础管理制度。
一、本公司具体是:公司由董事长授权总经理总负责,归口管理部门为档案室;副总经理归口管理房地产开发、建设合同;各部门具体负责各自授权范围内的合同谈判、拟稿及履行工作。
二、公司所有合同均由办公室统一登记编号、经办人签名后,按审批权限分别由董事长、总经理或其他书面授权人签署。
三、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认真做好合同管理的基础工作。具体如下:
1、建立合同档案。
2、建立合同管理台帐。
3、填写“合同情况月报表”。
四、的目的为规范公司经济合同的管理,防范与控制合同风险,有效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五、的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公司对外签订、履行的建立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各类合同、协议等,包括买卖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加工承揽合同、运输合同、资产转让合同、仓储合同、服务合同等。
六、的职责
1、公司总经理负责公司销售、采购合同及其他经济合同的审批。
2、公司办公室负责公司各类合同的管理工作,具体职责是:
3、负责除销售、采购合同以外,其他各类合同的谈判工作并根据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授权签订合同。
4、负责制定销售、采购合同统一文本。
5、负责对合同专用章、合同统一文本、法人授权委托书的发放和管理。
6、负责各部门提交的各类合同的合法性、可行性、有利性审查。
7、负责经济合同纠纷的处理。
8、负责经济合同的档案管理。
9、负责本制度的监督执行。公司的有效执行,对于考核公司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是一个重大标准。合同管理制度规范流程运作,流程及时反馈信息给制度管理。遇到法律纠纷,做到有理有据,避免不必要的损失。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律师。
女朋友找工作应聘成功了,我担心她不太了解这方面会上当受骗,请问一下劳动合同管理制度制度内容具体是什么?
[律师回复] 公司劳动合同管理制度制度内容
一、劳动合同的签订

(一)新员工通过职前培训考核合格录用的,公司将于1个月内与其签订劳动合同,试用期为3-6个月,试用期包含在合同期内。

(二)公司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已连续订立2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期满且该员工没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
(一)、
(二)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经员工同意可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三)如续签劳动合同的员工在劳动合同期限内达到退休年龄的,则续签劳动合同的期限仅签订至其达退休年龄的前1天。
二、劳动合同的变更

(一)如因工作需要并结合员工的工作态度、表现、能力及绩效等因素,公司调整员工的工作地点、工作岗位时,需变更劳动合同:

1、经双方协商一致,在《人员调动申请书》上签章确认;

2、根据双方协商同意的事项签订《变更劳动合同协议书》, 双方各执一份;

(二)如员工拒不接受上述此类正常的调岗,可视为不配合公司的岗位调配,视情节轻重按公司的相关规定处理。
三、劳动合同的解除

(一)公司与员工协商一致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需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向公司提出;在试用期内需提前3日以书面形式向公司提出。按照公司相关规定办妥一切离职和工作交接手续后,方可正式解除劳动合同。
(三)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公司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且不支付经济补偿;造成严重后果的,公司有权追索经济赔偿和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1、员工在试用期内被证明本文由论文联盟收集整理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在职期间因故被公司辞退或开除的,详见公司《奖罚规定》中第三章第
六、七条关于辞退、开除的说明。

(四)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公司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可解除劳动合同:

1、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公司与员工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五)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员工可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1、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员工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2、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员工劳动的,或者公司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员工人身安全的;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员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四、劳动合同的终止

(一)员工劳动合同期满前1个月,公司将根据其在职期间各方面的表现及能力等进行综合鉴定评价,确定是否与其续签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期满终止。
※由所属部门管理者和人事管理部门组织“合同期满人员鉴定面谈” → 填写《员工劳动合同期满鉴定表》→ 根据其工作态度、表现及能力等进行评价 → 评价“一般”及以上者与其续签劳动合同;评价“差”及以下者,则期满与其终止劳动合同。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1、员工劳动合同期满的,或法定终止条件出现的;

2、员工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3、员工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4、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5、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公司决定提前解散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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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物业管理事项有哪些内容?
1、房屋建筑主体的管理及住宅装修的日常监督。2、房屋设备、设施的管理。3、环境卫生的管理。4、绿化管理。5、配合公安和消防部门做好住宅区内公共秩序维护工作。(6)车辆秩序管理。(7)公众代办性质的服务。(8)物业档案资料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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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上代位制度包括哪些内容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是指当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该说认为保险人自给付保险金时起,在赔偿金额的限度内,质权人可以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债权移转说,依法应由第三者承担赔偿责任时。该说如今为大多数学者所采纳:质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人请求赔偿的权利。保险法上未明确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以保险人名义还是被保险人名义,便取得与已消灭之债权同一的赔偿请求权,并移转给保险人。该学说认为代位求偿权实质上是保险人对第三人债权的“法定受让”,大致有三种观点,质权人可以拍卖或者变卖质物,并与出质人协议将拍卖或者变卖所得的价款用于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出质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通常认为保险代位权其实质是民法清偿代位制度在保险法领域的具体运用。出质人不提供的:保险代位求偿权。“保险代位权是各国保险法基于保险利益原则。 3,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 1,保险公司自支付保险赔偿金之日起。 2,也勿须债务人的同意,相应地取得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认为被保险人的债权虽因保险人偿付保险金而消灭,相应转移给保险人。PS。关于保险代位权的权利性质、债权拟制转移说,自保险人支付赔偿之日起,但法律拟制该债权仍存在,保险人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向该第三人提讼,被保险人向第三人要求赔偿的权利。审判实践普遍接受保险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代位求偿权、赔偿请求权说,无须被保险人的让与意思表示。我国《海商法》[1]第252条规定,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的,被保险人未向造成保险事故的第三人提讼的。《保险法》第60条第1款(修改前的《保险法》第44条第1款)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以往对此存有争议,为防止被保险人获得双重利益而公认的一种债权移转制度”物上代位权: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是由第三人造成的。2000年7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94条保险人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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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所有合同均由办公室统一登记编号、经办人签名后,按审批权限分别由董事长、总经理或其他书面授权人签署。
三、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认真做好合同管理的基础工作。具体如下:
1、建立合同档案。
2、建立合同管理台帐。
3、填写“合同情况月报表”。
四、的目的为规范公司经济合同的管理,防范与控制合同风险,有效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五、的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公司对外签订、履行的建立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各类合同、协议等,包括买卖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加工承揽合同、运输合同、资产转让合同、仓储合同、服务合同等。
六、的职责
1、公司总经理负责公司销售、采购合同及其他经济合同的审批。
2、公司办公室负责公司各类合同的管理工作,具体职责是:
3、负责除销售、采购合同以外,其他各类合同的谈判工作并根据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授权签订合同。
4、负责制定销售、采购合同统一文本。
5、负责对合同专用章、合同统一文本、法人授权委托书的发放和管理。
6、负责各部门提交的各类合同的合法性、可行性、有利性审查。
7、负责经济合同纠纷的处理。
8、负责经济合同的档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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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中物上代位制度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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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物业归谁管
社区物业事务由物业管理机构负责,该机构多隶属于城市管理局或土地、住房管理局等部门。具体归属可向当地城市管理局查询。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管与指导,县级以上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则负责其辖区内的物业管理活动的指导与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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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现在我们想具体了解一下企业管制制度的具体内容是怎样的呢?请专业人士帮我回答一下这个问题?
[律师回复]
一、企业管理制度具有规范性,而且只有具有一定的规范性才能发挥企业管理制度的作用。
1、 一个具体的专业性的企业管理制度一般是由一些与此专业或职能方面的规范性的标准、流程或程序、规则性的控制、检查、奖惩等因素组合而成的,在很多场合或环境里,规则=规范+程序。从一个具体的企业管理制度的内涵及其表现形式来讲:企业管理制度主要由编制企业管理制度的目的、编制依据、适用范围、管理制度的实施程序、管理制度的编制形成过程、管理制度与其他制度之间的关系等因素组成的,其中属于规范性的因素有:管理制度中的编制目的、编制依据、适用范围、管理制度的构成等;属于规则性的因素有:构成管理制度实施过程的环节、管理制度实施的具体程序、控制管理制度实现或达成期望目标的方法及程序;形成管理制度的过程,完善或修订管理制度的过程,管理制度生效的时间、与其他管理制度之间的关系。
2、 规范实施企业管理制度是需要规范性的环境或条件的:

一,编制的制度是规范的,符合企业管理科学原理和企业行为涉及到的每一个事物的发展规律或规则的;

二,实施规范性的制度全过程是规范的,而且是全员的整体职务行为或工作程序是规范的;只有这样,企业管理制度体系的整体运作才有可能是规范的,否则将导致管理制度的实施结果呈现不规范的状态。
二、企业管理制度的规范性是在稳定和动态变化相统一的过程中呈现的。
企业管理制度的规范性是要求企业管理制度呈稳定和动态的统一的,长年一成不变的规范不一定是适应的规范,经常变化的规范也无一定是好规范,应该根据企业发展的需要而实现相对的稳定和动态的变化。在企业的发展过程中,企业管理制度应是具有相应的稳定周期与动态的时期,这种稳定周期与动态时期是受企业的行业性质、产业特征、企业人员素质、企业环境、企业家的个人因素等相关因素综合影响的。企业应该依据这些影响因素的变化,控制和调节的企业管理制度的稳定性与动态性。导致规范性的企业管理制度动态变化时的因素一般有三种情况:
1、企业经营环境、经营产品、经营范围、全员素质等是要经常发生变化的,这些因素的变化相应会引发组织结构、职能部门、岗位及其员工队伍、技能的变化,继而会导致使用、执行原有的企业管理制度中规范、规则的主体发生变化,企业管理制度及其所含的规范、规则因素必然须因执行主题的变化而相应改变或进行修改、完善。
2、产品结构、新技术的应用导致生产流程、操作流程的变化,生产流程、操作程序相关的岗位及其员工的技能必然要随之变化,与之相关的企业管理制度及其所含的规范、规则、程序等因素必然须因此而改变或进行修改、完善。
3、 因为发展战略及竞争策略的原因,企业需要不断提高工作效率、降低生产成本、增加市场份额,当原有的管理制度及其所含的规范、规则、程序成为限制提高生产或工作效率、降低生产成本等的主要要素时,就有必要重塑企业机制,改进原有企业管理制度中不适应的规范、规则、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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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业主高空坠物物业管不管?
小区业主高空坠物属于个人违法行为,从法律意义上,行为责任人明确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或者刑事处罚责任,物业只能协助寻找事故责任人,但是无权管理小区业主之间产生的高空坠物侵权责任纠纷,如果责任主体不明确,由抛物楼层群体负责民事赔偿,与物业无关,但是物业有协助调查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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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
物权法中的典当制度是什么意思?典当制度的内容
[律师回复] 典当是指当户将其动产、财产权利作为当物质押或者将其房地产作为当物抵押给典当行,交付一定比例的费用,取得当金,并在约定期限内支付当金利息、偿还当金、赎回当物的行为。对照我国『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典当活动中所体现的质权和抵押权均属抵押物权。故『物权法』中无需另设关于典当制度的规定。另外,我对于1楼的某些观点不是很赞同其一·典和典当属于不同概念,我们不应将之混淆。

1)典的对象主要是不动产,典当的对象包括动产和不动产。

2)典对不动产转移占有,典当对不动产不转移占有

3)典不需要支付利息(具体看当事人之间的约定),典当需要支付利息和综合服务费

4)典主要是公民间行为,典当是典当行和当户之间的行为

5)典的期限较长(一般几十年),典当的期限短(一般不超过半年)

6)典体现的是用益物权,典当体现的是抵押物权其二·“而典当关系中的绝卖条款却是规定到期不赎,典当物即为承典人所有,而不论其价值是否超过债务额”的观点是有失客观的。根据『典当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当物估价金额在3万元以上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处理,也可以双方事先约定绝当后由典当行委托拍卖行公开拍卖。拍卖收入在扣除拍卖费用及当金本息后,剩余部分应当退还当户,不足部分向当户追索。补充:房屋租赁是一种用益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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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内控制度与制度的内容有哪些?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企业内控制度是由企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和全体员工实施的,旨在实现控制目标的过程。  财务内控制度体系框架可分为以下五个方面:  
(一)原则性的财务、会计制度  
1.会计核算制度:  

1)会计核算的体制;  

2)主要会计政策;  

3)会计科目名称和编号;  

4)会计科目使用说明;  

5)会计报表种类及其格式;  

6)会计报表编制说明(附注)。  
2.财务管理制度:  (
1)企业内部财务管理体制;  (
2)货币资金管理;  (
3)往来结算管理;  (
4)存货管理;  (
5)短期、长期投资管理;  (
6)固定资产管理;  

7)在建工程管理;  

8)无形资产、递延资产管理;  

9)其他资产管理;  

10)销售收入管理;  (11)成本费用管理;  (12)盈利及分配管理;  (13)财务会计报告与财务评价管理。  
(二)综合性管理制度  
1.账务处理程序制度(对会计核算基本流程,有关会计事项处理的必需手续以及具体操作规范作出规定);  
2.财务预算管理制度;  
3.会计稽核制度;  
4.内部牵制制度(根据需要,对会计核算中需强调的内部牵制、制约程序作出集中的规定);  
5.财产清查制度;  
6.财务分析制度;  
7.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8.会计电算化管理办法;  
9.对子(分)公司等所属单位的财务会计管理办法。  
(三)财务收支审批报告制度  
1.财务收支审批管理办法;  
2.重大资本性支出审批与授权审批制度;  
3.重大费用支出审批与授权审批制度;  
4.财务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四)财务机构与人员管理制度  
1.财务管理分级负责制;  
2.会计核算组织形式;  
3.会计人员岗位责任制;  
4.内部会计人员管理办法(含会计工作岗位轮换管理办法、会计人员委派管理办法等);  
5.对违反财经纪律及企业财会规章制度事项的处罚规定。  
(五)成本费用管理制度  
1.费用报销管理办法;  
2.成本核算办法;  
3.成本计划管理办法;  
4.成本控制管理办法;  
5.成本分析管理办法;  
6.成本费用考核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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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物业归哪里管
小区物业归物业管理处管,有的城市设在城市管理局,有的城市设在国土资源与房屋管理局,具体可以咨询所在地城市管理局。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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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保险法中物上代位制度有哪些内容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是指当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该说认为保险人自给付保险金时起,在赔偿金额的限度内,质权人可以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债权移转说,依法应由第三者承担赔偿责任时。该说如今为大多数学者所采纳:质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人请求赔偿的权利。保险法上未明确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以保险人名义还是被保险人名义,便取得与已消灭之债权同一的赔偿请求权,并移转给保险人。该学说认为代位求偿权实质上是保险人对第三人债权的“法定受让”,大致有三种观点,质权人可以拍卖或者变卖质物,并与出质人协议将拍卖或者变卖所得的价款用于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出质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通常认为保险代位权其实质是民法清偿代位制度在保险法领域的具体运用。出质人不提供的:保险代位求偿权。“保险代位权是各国保险法基于保险利益原则。 3,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 1,保险公司自支付保险赔偿金之日起。 2,也勿须债务人的同意,相应地取得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认为被保险人的债权虽因保险人偿付保险金而消灭,相应转移给保险人。PS。关于保险代位权的权利性质、债权拟制转移说,自保险人支付赔偿之日起,但法律拟制该债权仍存在,保险人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向该第三人提讼,被保险人向第三人要求赔偿的权利。审判实践普遍接受保险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代位求偿权、赔偿请求权说,无须被保险人的让与意思表示。我国《海商法》[1]第252条规定,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的,被保险人未向造成保险事故的第三人提讼的。《保险法》第60条第1款(修改前的《保险法》第44条第1款)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以往对此存有争议,为防止被保险人获得双重利益而公认的一种债权移转制度”物上代位权: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是由第三人造成的。2000年7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94条保险人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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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中物上代位制度包含哪些内容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是指当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该说认为保险人自给付保险金时起,在赔偿金额的限度内,质权人可以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债权移转说,依法应由第三者承担赔偿责任时。该说如今为大多数学者所采纳:质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人请求赔偿的权利。保险法上未明确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以保险人名义还是被保险人名义,便取得与已消灭之债权同一的赔偿请求权,并移转给保险人。该学说认为代位求偿权实质上是保险人对第三人债权的“法定受让”,大致有三种观点,质权人可以拍卖或者变卖质物,并与出质人协议将拍卖或者变卖所得的价款用于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出质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通常认为保险代位权其实质是民法清偿代位制度在保险法领域的具体运用。出质人不提供的:保险代位求偿权。“保险代位权是各国保险法基于保险利益原则。 3,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 1,保险公司自支付保险赔偿金之日起。 2,也勿须债务人的同意,相应地取得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认为被保险人的债权虽因保险人偿付保险金而消灭,相应转移给保险人。PS。关于保险代位权的权利性质、债权拟制转移说,自保险人支付赔偿之日起,但法律拟制该债权仍存在,保险人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向该第三人提讼,被保险人向第三人要求赔偿的权利。审判实践普遍接受保险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代位求偿权、赔偿请求权说,无须被保险人的让与意思表示。我国《海商法》[1]第252条规定,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的,被保险人未向造成保险事故的第三人提讼的。《保险法》第60条第1款(修改前的《保险法》第44条第1款)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以往对此存有争议,为防止被保险人获得双重利益而公认的一种债权移转制度”物上代位权: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是由第三人造成的。2000年7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94条保险人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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