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三级伤残鉴定标准是什么?交通事故中伤残的,可以请求肇事方给予伤残赔偿,交通事故伤残赔偿因伤残等级不同而有所差异,最明显的在于,交通事故伤残赔偿系数不同,交通事故伤残系数根据等级分为10%到100%。本文主要介绍了交通事故三级伤残鉴定标准,详情请看下文。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
重度智力缺损或精神障碍,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严重外伤性癫痫,药物不能控制,大发作平均每月一次以上或局限性发作平均每月四次以上或小发作平均每周七次以上或精神运动性发作平均每月三次以上;双侧严重面瘫,难以恢复;严重不自主运动或共济失调;四肢瘫(二肢以上肌力3级以下);偏瘫或截瘫(肌力3级以下);大便或小便失禁,难以恢复。
头面部损伤:
一侧眼球缺失,另一眼盲目3级;或一侧眼球缺失,另一侧眼严重畸形伴低视力2级;双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伴双眼盲目3级以上;或一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该眼盲目3级以上,另一眼盲目4级以上;双眼盲目4级以上;双眼视野接近完全缺损(直径小于5°);上颌骨、下颌骨缺损,牙齿脱落24枚以上;双耳极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一耳极度听觉障碍,另一耳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另一侧耳廓缺失(或畸形)50%以上;双耳重度听觉障碍伴双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或双耳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另一侧耳廓严重畸形;面部瘢痕形成80%以上。
脊柱胸段损伤:
严重畸形,严重影响呼吸功能。
颈部损伤:
瘢痕形成,颈部活动度完全丧失;严重影响呼吸和吞咽功能。
胸部损伤:
肺叶切除或胸膜广泛粘连或胸廓畸形,严重影响呼吸功能;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Ⅱ级伴器质性心律失常;或心功能Ⅰ级伴明显器质性心律失常。
腹部损伤:
胃、肠、消化腺等部分切除,消化吸收功能障碍;一侧肾切除或完全丧失功能,另一侧肾功能中度障碍;或双侧肾功能重度障碍。
盆部损伤:
女性双侧卵巢缺失或完全萎缩;大便和小便失禁,难以恢复。
会阴部损伤:
双侧睾丸缺失或完全萎缩。
肢体损伤:
二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一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另一肢丧失功能50%以上;一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另一肢完全丧失功能;一肢完全丧失功能,另一丧失功能50%以上。
皮肤损伤:
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60%以上。
以上就是小编为你整理的交通事故三级伤残鉴定标准,相信通过上述内容,你能对相关的情况有一个初判断,希望上述内容能够帮到你,谢谢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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