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债型非法拘禁罪中的“共同犯罪”问题

最新修订 | 2024-06-08
浏览10w+
李泽宇律师
李泽宇律师
执业认证 平台保障
咨询我
评分5.0分服务:3430人
专家导读 犯罪共同说主张严格限制共犯的范围,认为共同正犯是数人共同进行一个特定的犯罪,共同行为人在主观上须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在客观上共同行为人的行为必须符合一个特定的犯罪构成,才能成立共犯。在实践中,债权人为索取债务而非法拘禁他人的行为经常是在他人的参与之下共同实施,或雇佣、授意他人实施或单位成员合谋实施。

索债型非法拘禁罪中的“共同犯罪”问题

依照我国《刑法》第25条第1款的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那么在索债型非法拘禁罪中,共同犯罪的情况是怎样的呢?本文整理了索债型非法拘禁罪中的“共同犯罪”问题的内容,请阅读下面的文章了解。

索债型非法拘禁罪中的“共同犯罪”问题

关于共同犯罪的问题,刑法学界历来就有“犯罪共同说”与“行为共同说”之争。我国《刑法》不承认“行为共同说”,而是采取“犯罪共同说”。“犯罪共同说”主张严格限制共犯的范围,认为共同正犯是数人共同进行一个特定的犯罪,共同行为人在主观上必须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在客观上共同行为人的实行行为必须符合一个特定的犯罪构成,才能成立共犯。在实践中,债权人为索取债务而非法拘禁他人的行为经常是在他人的参与之下共同实施,或者雇佣、授意他人实施或单位成员合谋实施。主要分以下几种情况:

一、行为人与被害人本无债权债务关系,由于受他人委托或被他人纠合,主观上误认为委托人与被害人之间有债权债务关系而非法扣押、拘禁被害人,以帮忙索取债务。这种情形应以非法拘禁罪论处。

例如:被告人高某是一个体工商户,为了敛财,产生绑架人质勒索财物的歹念,便对另一被告人郭某谎称自己与沈某等三个被害人有经济纠纷,要求郭某为其找间房子以备关押沈某等用。高某计划以做生意为名将沈某等三名被害人骗来后,先后交由郭某带至数地关押,在此期间高某向被害人家属勒索财物20多万元,被告人郭某则负责看管被害人。检察机关以绑架罪对两名被告人提起诉讼,认为高某与郭某属于共同犯罪,其中高某是绑架罪的主犯,郭某是从犯。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高某构成绑架罪,但是被告人郭某主观上认为高某与三个被害人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主观故意是帮高某索取债务,不具有与高某勒索财物的共同犯意,所以,郭某构成非法拘禁罪,而不构成绑架罪。

对于这起案件中,两个行为人在客观的层面上都实施了绑架他人的行为,只不过两个人的分工不同,作用大小不同,从表面上看似乎构成了绑架罪的共犯犯罪。但实质上两个人的主观故意有本质的区别:高某与被害人没有任何的经济纠纷以绑架的手段勒索财物,具有绑架勒索的故意,因而定绑架罪;而郭某是受高某的蒙骗,误以为高某与三个被害人之间有债务关系,主观上是出于索债的目的而帮助高某绑架被害人的,其主观上没有勒索的故意。因而是非法拘禁罪。但是,对此我很不理解这样的判决,我们可以仔细想想,如果郭某开始不知道高某与被害人之间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但在非法拘禁被害人之后,得知实情,仍然帮助拘禁被害人,这样的行为如何定性?难道还说郭某只是存在非法拘禁的故意而不存在绑架的故意。郭某的主观目的已经由帮助高某索取债务转化为帮助高某勒索财物,完全符合绑架罪的构成要件,应该以绑架罪论处。

二、债权人雇人讨债,由所谓的“讨债公司”,专门负责索取债务,然后按一定比例收取高额费用,甚至有的“黑社会组织”为牟取暴利卷入其中,此时要分不同的情况:

第一种情况是,索债人由于替人索债具有巨额利润,往往不择手段,而债权人为了索取债务,对于受雇人采取何种手段也不过问,此种情况下,对受雇人索债的行为无论构成非法拘禁罪,还是绑架罪,债权人与受雇人都应构成共犯。因为此时,债权人主观上是故意,且一般是概括故意,无论受雇人采取何种手段,均在债权人的故意范围内,所以,双方构成绑架罪或者非法拘禁罪的共犯。

第二种情况是,若债权人只要求受雇人非法拘禁债务人索取应得债务,而受雇人为了牟取暴利,私自向债务人或其亲友索取明显超出原债务的财务、中饱私囊,根据刑法理论,受雇人的行为被称为共同犯罪中的“过限行为”。受雇人应对其犯罪行为负责,其行为构成绑架罪。债权人对受雇人实行的过限行为不负刑事责任,只构成非法拘禁罪。

三、单位为索取债务而由单位的决策机构决定,指使单位工作人员对债务人实施扣押、拘禁的行为。如前所述,由于现行刑法没有明确规定单位可以成为非法拘禁罪的犯罪主体。因此,对于此种情况可以按照共同犯罪处理,对参与决策的人员与实际执行的人员按照非法拘禁罪的共犯来论处。


立即免费测试 仅需1分钟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展开
本文4.3k字,预估阅读时间15分钟
浏览全文
文章速读
问题没解决? 125200人选择咨询律师
6476位律师在线平均3分钟响应99%好评
索债型非法拘禁罪中的“共同犯罪”问题
一键咨询
  • 143****8041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1****1602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2****8723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6****5111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2****8353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3****5257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 145****5223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7****3355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3****3024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2****2384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0****2673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8****6645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6****5625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2****5071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4****7230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刑事犯罪辩护·推荐文章

为你推荐
索债型非法拘禁怎么判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作为非法拘禁罪中的一种特殊形式,索债型非法拘禁罪在司法实践中往往易与勒索财物型绑架罪相混淆。两者之间最本质的区别就在于犯罪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是否存在“特定债权债务关系”。如果犯罪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存在“特定债权债务关系”(不以该债权债务民法意义上真实自然存在为必要),那么一般可以认定为索债型非法拘禁罪;犯罪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不存在“特定债权债务关系”,则一般认定为勒索财物型绑架罪。正确划分“特定债权债务关系”的范围,对于司法实践中正确区分索债型非法拘禁罪与勒索财物型绑架罪具有现实意义: 第一,索要合法债务。如果当事人之间的确存在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并且有相应的证据证实,行为人实施扣押、拘禁他人的行为就是为了追讨自己的债务,在力图通过私力救济、解决问题的过程中因为采用了非法途径维护合法权益,具备了相应的犯罪构成,而转化为刑事案件的,应认定为非法拘禁罪。这是比较典型的索债型非法拘禁罪,在司法实践中比较容易判别认定。 第二,索要非法债务。这在以往的司法实践和学术理论中存在着较大的争议,2000年6月30日最高人民下发的《关于对为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解释》规定:“行为人为索取高利贷、赌债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刑法 第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定罪处罚。”这个司法解释为司法机关处理此类行为提供了依据,也就此平息了争论。
310浏览
索债型非法拘禁共犯问题
10w+浏览2024-10-09
索债型非法拘禁能判缓刑吗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索债型非法拘禁可以判缓刑吗<br/>债权人通过暴力的方式将债务人拘禁讨债时,能不能判缓刑,依据实情案情而定,如果没有实施殴打等损害人身的情形时,一般是可以判缓刑的。<br/>索债型非法拘禁适用缓刑的条件<br/>(一)适用缓刑的对象必须是被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br/>(二)犯罪分子确有悔改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即认为不关押也不致于再危害社会。以上两条缺一不可。<br/>(三)刑法规定,对累犯,不论其刑期长短,一律不能适用缓刑。<br/>作为非法拘禁罪中的一种特殊形式,索债型非法拘禁罪在司法实践中往往易与勒索财物型绑架罪相混淆。两者之间最本质的区别就在于犯罪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是否存在“特定债权债务关系”。如果犯罪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存在“特定债权债务关系”(不以该债权债务民法意义上真实自然存在为必要),那么一般可以认定为索债型非法拘禁罪;犯罪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不存在“特定债权债务关系”,则一般认定为勒索财物型绑架罪。正确划分“特定债权债务关系”的范围,对于司法实践中正确区分索债型非法拘禁罪与勒索财物型绑架罪具有现实意义:<br/>第<br/>一,索要合法债务。如果当事人之间的确存在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并且有相应的证据证实,行为人实施扣押、拘禁他人的行为就是为了追讨自己的债务,在力图通过私力救济、解决问题的过程中因为采用了非法途径维护合法权益,具备了相应的犯罪构成,而转化为刑事案件的,应认定为非法拘禁罪。这是比较典型的索债型非法拘禁罪,在司法实践中比较容易判别认定。<br/>第<br/>二,索要非法债务。这在以往的司法实践和学术理论中存在着较大的争议,2000年6月30日最高人民下发的《关于对为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解释》规定:“行为人为索取高利贷、赌债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刑法<br/>第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定罪处罚。”这个司法解释为司法机关处理此类行为提供了依据,也就此平息了争论。<br/>索债型非法拘禁适用缓刑的条件<br/>(一)适用缓刑的对象必须是被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br/>(二)犯罪分子确有悔改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即认为不关押也不致于再危害社会。以上两条缺一不可。<br/>(三)刑法规定,对累犯,不论其刑期长短,一律不能适用缓刑。
324浏览
如何认定索债型非法拘禁罪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作为非法拘禁罪中的一种特殊形式,索债型非法拘禁罪在司法实践中往往易与勒索财物型绑架罪相混淆。两者之间最本质的区别就在于犯罪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是否存在“特定债权债务关系”。如果犯罪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存在“特定债权债务关系”(不以该债权债务民法意义上真实自然存在为必要),那么一般可以认定为索债型非法拘禁罪;犯罪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不存在“特定债权债务关系”,则一般认定为勒索财物型绑架罪。正确划分“特定债权债务关系”的范围,对于司法实践中正确区分索债型非法拘禁罪与勒索财物型绑架罪具有现实意义: 第一,索要合法债务。如果当事人之间的确存在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并且有相应的证据证实,行为人实施扣押、拘禁他人的行为就是为了追讨自己的债务,在力图通过私力救济、解决问题的过程中因为采用了非法途径维护合法权益,具备了相应的犯罪构成,而转化为刑事案件的,应认定为非法拘禁罪。这是比较典型的索债型非法拘禁罪,在司法实践中比较容易判别认定。 第二,索要非法债务。这在以往的司法实践和学术理论中存在着较大的争议,2000年6月30日最高人民下发的《关于对为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解释》规定:“行为人为索取高利贷、赌债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刑法 第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定罪处罚。”这个司法解释为司法机关处理此类行为提供了依据,也就此平息了争论。
324浏览
索债型非法拘禁罪能怎么认定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作为非法拘禁罪中的一种特殊形式,索债型非法拘禁罪在司法实践中往往易与勒索财物型绑架罪相混淆。两者之间最本质的区别就在于犯罪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是否存在“特定债权债务关系”。如果犯罪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存在“特定债权债务关系”(不以该债权债务民法意义上真实自然存在为必要),那么一般可以认定为索债型非法拘禁罪;犯罪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不存在“特定债权债务关系”,则一般认定为勒索财物型绑架罪。正确划分“特定债权债务关系”的范围,对于司法实践中正确区分索债型非法拘禁罪与勒索财物型绑架罪具有现实意义:<br/>第<br/>一,索要合法债务。如果当事人之间的确存在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并且有相应的证据证实,行为人实施扣押、拘禁他人的行为就是为了追讨自己的债务,在力图通过私力救济、解决问题的过程中因为采用了非法途径维护合法权益,具备了相应的犯罪构成,而转化为刑事案件的,应认定为非法拘禁罪。这是比较典型的索债型非法拘禁罪,在司法实践中比较容易判别认定。<br/>第<br/>二,索要非法债务。这在以往的司法实践和学术理论中存在着较大的争议,2000年6月30日最高人民下发的《关于对为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解释》规定:“行为人为索取高利贷、赌债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刑法<br/>第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定罪处罚。”这个司法解释为司法机关处理此类行为提供了依据,也就此平息了争论。
337浏览
索债型非法拘禁罪要如何认定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索债型非法拘禁罪要如何认定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作为非法拘禁罪中的一种特殊形式,索债型非法拘禁罪在司法实践中往往易与勒索财物型绑架罪相混淆。两者之间最本质的区别就在于犯罪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是否存在“特定债权债务关系”。如果犯罪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存在“特定债权债务关系”(不以该债权债务民法意义上真实自然存在为必要),那么一般可以认定为索债型非法拘禁罪;犯罪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不存在“特定债权债务关系”,则一般认定为勒索财物型绑架罪。正确划分“特定债权债务关系”的范围,对于司法实践中正确区分索债型非法拘禁罪与勒索财物型绑架罪具有现实意义:<br/>第<br/>一,索要合法债务。如果当事人之间的确存在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并且有相应的证据证实,行为人实施扣押、拘禁他人的行为就是为了追讨自己的债务,在力图通过私力救济、解决问题的过程中因为采用了非法途径维护合法权益,具备了相应的犯罪构成,而转化为刑事案件的,应认定为非法拘禁罪。这是比较典型的索债型非法拘禁罪,在司法实践中比较容易判别认定。<br/>第<br/>二,索要非法债务。这在以往的司法实践和学术理论中存在着较大的争议,2000年6月30日最高人民下发的《关于对为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解释》规定:“行为人为索取高利贷、赌债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刑法<br/>第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定罪处罚。”这个司法解释为司法机关处理此类行为提供了依据,也就此平息了争论。
478浏览
律图 > 法律知识 > 刑事辩护 > 刑事犯罪辩护 > 索债型非法拘禁罪中的“共同犯罪”问题
仅需1分钟,快速了解自身风险
立即试试 限时免费
顶部
温馨提示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律师
律图法律咨询 24h在线
18万+

认证律师

15亿+

普法人次

9

最快响应

南通178****7078用户4分钟前已提交咨询
苏州178****7948用户4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无锡181****9791用户2分钟前已提交咨询
立即咨询(问题解决率99%) 推荐使用

继续换一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