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抢劫罪,作案一次的,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抢劫次数、数额、手段、致人伤害的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抢劫财物数额每满二百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
(2)被害人每增加一人,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3)抢劫二次的,可以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4)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5)每增加轻伤一人,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6)造成十级至七级残疾的,每增加一级残疾,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7)持枪支之外的械具抢劫的,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2、法定刑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犯抢劫罪,具有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的八种法定严重情节之一的,除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抢劫次数、数额、手段、致人伤亡的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抢劫财物数额满一万五千元后,每增加一千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
(2)被害人每增加一人,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3)抢劫次数超过三次,每增加一次,可以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4)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5)每增加轻伤一人,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6)每增加重伤一人,可以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7)造成十级至七级残疾的,每增加一级残疾,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造成被害人六级至三级残疾的,每增加一级残疾,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造成被害人二级至一级残疾,每增加一级残疾,可以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8)每增加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的结果加重情形之一,可以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9)持枪支之外的械具抢劫的,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3、有下列情形的,可以相应增加或减少刑罚量:
(1)教唆他人抢劫家庭成员或者近亲属财物的,对教唆犯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 0%以下;
(2)确因生活所迫、学习、治病急需而抢劫的,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
(3)为实施其他违法犯罪活动而实施抢劫的,增加基准刑的2 0%以下;
4、需要说明的事项
以毒品、假币、淫秽物品等违禁品为抢劫对象的,以抢劫罪定罪;抢劫的违禁品数量作为量刑情节考虑,量刑起点和基准刑依照上述规定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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