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到试用协议,很多人都会想到试用期。其实,试用期是规定在劳动合同里面的,不会单独签订试用期协议,所以使用协议与劳动合同里面的试用期没多大关系。那么究竟什么是试用协议呢?详细内容请阅读下文。
试用协议又称选购协议,是技术秘密所有则选择理想合作伙伴,拟引进技术秘密一方为进一步了解技术秘密状况,评估其经济价值,而签订的一种适用性,可选择的协议。
协议对双方签订正式合同不具约束力,也不是签订正式合同必经的步骤,其内容也不反映在正式合同中,是一种自成一格的独立文件。
签订协议的目的:
(1) 引进方更多地了解技术秘密内容,作出抉择。在交易初期,技术秘密所有者只提供最低限度的资料和内容,简述技术秘密的主要优点和经济价值。引进方却无法从中了解技术秘密的关键和详情,也无法对该技术作进一步的评价,因此,不敢贸然签订合同。
(2)技术所有者更多了解引进方技术实力,降低商业风险。同样,在双方接触初期,技术秘密所有者也不了解引进方的实力,担心贸然讲技术秘密转让给引进方会产生失误。因此,技术秘密所有者也不愿仓促进行交易,也希望通过某种方式更多的了解引进方的技术实力,以降低商业风险。
(3)引进方希望取得优先舍取权或优先选购权。为达到上述目的,尽快打破僵持的局面,促进交易的早日达成。为此,双方采取了签订试用协议的办法,规定技术所有者更多的披露技术内容,供引进方试用,促进引进方尽早作出肯定或者否定的选择,避免议而不决,耽误彼此时间。
试用协议的主要内容:
1 当事人。 在试用协议中,技术秘密所有者称授权用方,拟引进技术秘密的一方称试用方。
2 试用权。试用权有独占试用权和非独占试用权之分,在独占试用权的情况下,授用方不得在试用期内与第三方签订相同内容的试用协议 。非独占试用权,试用方只有优先选择权,不能阻止授用方与第三方签订相同内容试用协议。
3 技术披露。 该条款明确规定,技术秘密所有者披露技术秘密的具体内容和情报资料的范围,其数量应满足引进方试用技术和经济评价的需要。
4 试用期。 试用期一般为6个月,最多不超过1年。 在试用期限界满前,试用方必须作出肯定或否定的选择 。如未选择签订正式合同,双方权利和义务解除,试用方仍必须承担保密和不试用义务。
5 试用费。试用方必须支付一定量的试用费。如试用方决定签订正式合同,已付试用费可从将来的使用费中扣除。
6 保密和不使用义务。 在试用期内,试用方不得将向其揭露的秘密情报资料泄露给第三方,也不得用于评价以外的目的。有的试用协议还规定,在试用期内,试用方未选择签订正式合同。试用方应将所以资料归还给授用方。
许多时候说到某一个东西,大家都会不自觉的联系到另一个名字差不多的东西。多数情况下,这两者是有关联的,但是在某些时候是没有关系的。就像这里的试用协议与劳动合同中的试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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