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罪的对象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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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贪污罪所涉及的对象主要包括公共财物和国有财物。公共财物包括国有财产、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以及专门用于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专项基金等财产。需要注意的是,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运输过程中的私人财产,应视为公共财物。
贪污罪的对象有哪些

一、贪污罪的对象有哪些

贪污罪所涉及的对象主要为公共财物与国有财物两大类。

公共财物,即国有财产、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以及专门用于扶贫及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专项基金等财产。

值得注意的是,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以及人民团体进行管理、使用或运输过程中所涉及到的私人财产,均应视为公共财物对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

【贪污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贪污罪所涉及的对象主要为公共财物与国有财物两大类。 公共财物,即国有财产、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以及专门用于扶贫及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专项基金等财产。 值得注意的是,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以及人民团体进行管理、使用或运输过程中所涉及到的私人财产,均应视为公共财物对待。

二、贪污罪的对象有什么

在遵循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贪污罪的犯罪对象集中于公共财产以及非国有单位的财务资源。

具体而言,这些公共财产以及非国有单位的财务资源主要涵盖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公共财政资产,这包括政府部门所拥有的各种财务资源;

其次是国有财产,这主要是指由国家机构或国有企事业单位所控制和管理的各类资产;

最后是非国有单位的财物,这里主要涉及到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私营、合资以及外资等性质的经济组织所掌握的各类财务资源。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公共财产可以进一步细分为两种类型:

一种是自然存在的公共财产,另一种则是拟制的公共财产,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以及人民团体在日常经营活动中所管理、使用或者运输的私人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三、贪污罪的对象是什么财产

贪污罪的犯罪客体,是我国刑法所保护的公共财产利益。

涵盖的具体内容不仅涉及到国有的财产权益,也包括了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以及专门用于扶贫及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专项基金的财产。

在国家机关、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以及群众性组织的管辖范围内,亦或是在相应的运营、管理过程中使用或者运输的私人物品和财物流通,应视为公共财产进行保护。

除此之外,贪污行为的表现形式并不仅限于货币,还包括了诸如物品、有价证券等能够通过货币进行估值且能够依法进行转让的财产权利。

总的来说,只要是依法归属于上述单位所有、经营、管理的各类财产,皆有可能成为贪污罪的犯罪对象。

贪污罪所涉及的对象主要为公共财物与国有财物两大类。 公共财物,即国有财产、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以及专门用于扶贫及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专项基金等财产。 值得注意的是,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以及人民团体进行管理、使用或运输过程中所涉及到的私人财产,均应视为公共财物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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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贿赂局是有法律明确授权的侦查机关,有侦查权,可进行专门的调查工作和强制性措施的法定侦查机关。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二条【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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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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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条【罪量刑】对犯罪的,根据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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