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征用补偿费怎么分配?

最新修订 | 2024-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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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慧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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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青苗补偿费是对被征地农户财产损失的补偿,归属的原则是谁种植归谁所有。如承包方已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以转包、出租等方式流转给第三人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青苗补偿费归实际投入有所有。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土地征用补偿费怎么分配?

土地征用补偿费的分配问题是很多倍征用土地农民最关注的问题。那么,土地征用补偿费怎么分配?土地征用补偿费分配的原则有哪些?土地征用补偿费分配的法律依据有哪些?

土地征用补偿费的分配:

据我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土地征用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劳动力安置费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三部分。对这三部分如何分配,实践中引起了不少的纠纷,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二十三、二十四条作了特别规定。

第二十二条规定:承包地被依法征收,承包方请求发包方给付已经收到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的,应予支持。承包方已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以转包、出租等方式流转给第三人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青苗补偿费归实际投入人所有,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归附着物所有人所有。”

可见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一般应当支付给承包方,如承包方已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给第三人的,则由其实际投入人或所有人所有。

第二十三条规定:“承包地被依法征收,放弃统一安置的家庭承包方,请求发包方给付已经收到的安置补助费的,应予支持。”

由此规定可得安置补偿费是对被征地农户丧失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补偿,只要该家庭承包方农户放弃统一安置的,该费用就应支付给该农户,而其他形式的承包方则不享有此项权利。

第二十四条规定:“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

根据该条规定土地补偿费分配对象是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而什么样的人才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享受多大程度的分配权,实践中各村各集体经济组织作法也各有不同,没有统一的规定,甚至有些同一村内的不同集体经济组织之间,或者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在不同时期其分配的方式和依据也各不相同。难免出现分配不公,纠纷不断。可见如何确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是解决土地补偿费分配的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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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对于当土地被征收时应如何分配征地补偿款呢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当土地被征收时应如何分配征地补偿款呢
一、承包地转包,指的是承包一方将全部或者部分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以一定的期限转给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农户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流转形式。由于承包地被转包后,原来的土地承包关系并没有改变,原土地承包方继续履行着土地承包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因此,吴老大可以分得耕地补偿款,刘老二则不能。
二、承包地的出租,指的是承包一方将全部或者部分土地承包经营权,以一定的期限出租给他人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由于出租以后原承包地的承包关系并没有变化,原承包方继续履行着原土地承包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因此,吴老二仍然是其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人,而赵老三只是通过租赁的形式取得了债权意义上的使用权,所以吴老二可以分得耕地补偿款,赵老三则不能。
三、承包地的互换,指的是承包方之间为方便农业生产或者各取所需,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的承包地进行相互交换,即将彼此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交换。因此,吴老三原来承包地的耕地补偿费将由陈老四获得,吴老三则可以获得陈老四互换之前承包地的耕地补偿费。
四、承包地的转让指的是承包一方已经有了稳定的非农业方面的职业收入或者其他经济来源,通过承包方向发包方申请,经过发包方的同意,将全部或者部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其他农户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经过这种转让行为,“新接手”的农户将承担原有农户的关于土地承包经营合同权利义务,原土地承包关系随之终止。因此,王老五可以分得耕地补偿款,吴老四则不能。
五、承包地的入股指的是实行家庭承包方式的承包方之间为了发展农业经济,将手中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以股权的形式,自愿地联合在一起从事农业合作生产经营,或者是其他承包方式的承包方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量化入股,从而组成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合作社等,进而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依据我国有关规定,在这种形式下,原有的承包关系也不发生变更,上述的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合作社并没有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也就没有发生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的效果。因此吴老五可以获得耕地补偿款,而股份合作社则不能。
附:征地补偿最新消息
5月13日,福建省政府法制办发布《福建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征集意见建议。草案提出,按照即征即保、分类施保的原则,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城乡社会保障体系。
一、征收宅基地农房应当保居住
草案提出,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给予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补偿,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根据草案,征地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其中,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所在区域的耕地年产值的倍数或者区片综合地价计算,其最低标准由省政府制定并公布。区片综合地价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不包括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草案提出,征收宅基地涉及农民房屋的,应当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居住条件。能够重新安排宅基地的,采取迁建方式重新安排宅基地,被征收房屋按建筑重置价格结合成新补偿;不能重新安排宅基地的,主要采取货币或者实物方式给予补偿。征收建设用地涉及建筑物、构筑物的,应当按照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给予补偿,能够重新安排其他建设用地的应当给予安排;不能重新安排其他建设用地的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标准支付土地补偿费。征收土地涉及临时用地的,对临时用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二、征地补偿费应直接发给农民
根据草案,土地补偿费将支付给行使土地所有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集体土地被征收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未调整数量和质量相当的土地给被征地农民承包或者被征土地属于农民自留地的,应当将不少于70%的土地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农民,并支付安置补助费。
应当支付给被征地农民的征地补偿费用,由集体经济组织提供补偿费分配方案和具体名单,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或者征地实施单位通过记名银行卡或者存折方式直接发放给被征地农民。
直接发放有困难的,可委托乡(镇)人民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其他单位发放征地补偿费用。
三、60岁以上按月领取养老保障金
草案提出,依法征收农村集体耕地时享有农村集体耕地承包权、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户籍的被征地农民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纳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范围:被征地农户人均剩余耕地面积低于所在县(市、区)农业人口人均耕地面积的30%;以村民小组为单位,人均剩余耕地面积低于所在县(市、区)农业人口人均耕地面积的30%。
草案以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为时点,将被征地农民划分为下列三个年龄段:未满16周岁(未成年年龄段);年满16周岁未满60周岁(劳动年龄段);60周岁以上(养老年龄段)。
草案提出,未成年年龄段被征地农民按规定领取安置补助费用,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
劳动年龄段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在企业等用人单位全日制就业的,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从事非全日制工作或者自由择业(灵活就业)的,可按照灵活就业人员的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不属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的,按照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市、县政府给予参保者一定的缴费补贴。
养老年龄段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从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次月起按月领取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金,如征地前已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叠加享受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待遇。已享受其他法定退休保障待遇的人员,不享受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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