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合并中有哪些是对债权人的保护

最新修订 | 2024-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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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公司的合并不仅涉及债权人的利益,还涉及合并公司的利益、其股东的利益、对资源的优化配置、提高社会经济效率等诸多方面,而且合并后所有债务均由存续或新设公司承受,往往更有利于债权人权利的实现。合并对债权人利益的损害仅是一种可能性,所以对债权人的保护也应当适度,不宜以损害公司合并效率为代价。
公司合并中有哪些是对债权人的保护

公司合并理论上是不会对对债权人的权益产生损害的,但实际上公司的合并或多或少还是会损害到债权人的利益,那么有没有保护债权人的规定呢?公司合并中有哪些是对债权人的保护?请阅读下面的文章进行了解。

公司合并产生民事主体的变化、财产与债务的转移,对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可能发生不利影响,尤其是在涉及亏损企业合并的情况下,故而世界各国公司立法均将对债权人的保护作为规制公司合并行为的重要内容。但公司的合并不仅涉及债权人的利益,还涉及合并公司的利益、其股东的利益、对资源的优化配置、提高社会经济效率等诸多方面,而且合并后所有债务均由存续或新设公司承受,往往更有利于债权人权利的实现。合并对债权人利益的损害仅是一种可能性,所以对债权人的保护也应当适度,不宜以损害公司合并效率为代价。

我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 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3次。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不清偿债务或者不提供相应的担保的,公司不得合并。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此规定为公司合并时对债权人保护确定了基本原则,但是仍有许多问题需要进一步加以明确。

一、公司合并时有权提出异议的债权人范围

现行立法对此未作明文规定。实践中有两种理解:一种观点认为,有权提出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要求(以下称异议)的,仅限于被合并公司的债权人;另一种观点认为,合并各方的债权人均有权提出异议。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公司合并对合并各方的债权人均会产生影响,而且对合并方债权人的不利影响可能更大(如被合并的是亏损企业),所以,应对合并各方的债权人给予同等的保护……法国、意大利等国也采此做法。此外,企业合并时可能只有‘方是公司,另一方是非公司型企业。笔者认为,只要有一方当事人是公司,就应当适用公司法关于公司合并的规定,合并各方的债权人均有权提出异议。

二、哪些性质的债权不宜享有异议权

首先,合并公告登出后产生的债权,不享有提出异议的权利。因合并公司已履行其告知义务,债权人已知或应知债务人的合并,仍与其发生债务,视为自愿承担相应风险。其次,公司内部职工对公司享有的劳动债权不宜享有对合并的异议权。职工的劳动债权是应予充分保护的,但对此种债权的清偿及对职工的安置,一般均属于合并合同的重要条款,通常已在合并中予以解决,加之其在清偿顺序中处于优先地位,故不宜再给其提出异议的权利。再次,税务债权以及其他相似的国家债权亦不宜享有异议权。这些基于行政关系产生的债权,通常也是须在合并中加以解决的问题,且其清偿顺序优先,已有较充分的保护。对此应确立的原则是:凡其权利在公司合并中未受实际影响的债权人类别,不宜享有异议权;反之,就应享有异议权。

三、债权人的权利内容

债权人在公司合并中享有的权利包括知悉权、异议权即清偿或担保的请求权、权利损害的救济请求权等。

在公司合并即债务人变更的过程中,债权人享有知悉权。合并各方公司有义务向债权人告知合并的事实及其享有的异议权,各国立法对此均有规定。如日本商法规定,公司要在股东大会决议合并后法定期限内发布公告,告知债权人对合并有异议可在一定期间内提出。法国公司法规定,公司合并方案由合并各方公司在各处总机构所在省的法定公告报纸上予以公告。我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也规定,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在30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3次。

各国立法普遍采取公告的形式告知债权人,是否还应以个别通知方式告知债权人则规定不一。我国公司法规定,对已知的债权人应进行个别通知。实践中,有的人认为,发布公告是法定义务,而通知不是强制性义务,即便发出通知也多有遗漏。也有的人认为,上市公司以公告方式进行了信息披露,即可免除其个别通知债权人的义务。这些观点都是错误的。

首先,公司法明文规定,对已知的债权人应进行个别通知,无论债权大小、路途远近。而且,合同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过债权人同意。”第八十八条规定: “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的权利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所以,对债权人的个别通知是合并公司作为债务人的法定义务。对于已知的债权人,合并公司必须个别进行通知。对潜在的或因地址不详等原因无法通知的债权人,则应以公告方式进行告知。其次,公司法对告知债权人的方式,并未依合并公司是否为上市公司而作有区分规定。上市公司在证券法上信息披露义务的履行,不能免除其在公司合并中对债权人的通知义务。公司对章程的自我规定,也不能作为免除其法定义务的依据。

合并公司通知和公告的内容应当包括公司合并的基本情况。债权人的异议权即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的担保,异议权的效力即不清偿债务或不提供担保的,公司不得合并,异议提出的期间、方法等,以及了解公司合并详细情况的渠道。如果告知的内容不详,债权人无法确认其利益末受到损害而行使异议权,反而对合并公司不利。保护债权人程序的核心是确认债权人对公司合并的异议权。如果合并公司未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损害债权人利益,债权人还可就其权利损害提出救济请求权。

四、异议权的法律效力

我国公司法规定,债权人对公司合并提出异议时,公司应对其进行清偿或提供相应的担保,否则公司不得合并。

有的学者认为,异议的成立应以公司合并对债权人形成实质危害为条件,法国、意大利等国采此种做法。也有的学者认为,只要债权人提出异议,合并公司就应履行清偿或担保义务。笔者赞成第二种观点,尽管有人认为其有悖于适度保护的原则。一方面,因为在实践中界定对债权人是否造成实质性危害,是一件成本很高而又非常复杂的工作;另一方面,公司法对债权人的异议权行使并无限制条件,合同法也将债权人同意作为债务转移的必备条件。所以,公司合并各方清偿或担保义务的履行应是无条件的。

债权人对公司合并存有异议,对于已到期的债权,可要求合并公司予以清偿,对于未到期的债权只可要求提供担保,不得主张立即清偿,因为这将损害债务人的期限利益。只有在公司合并各方不能提供担保的情况下,债权人才可主张立即清偿。当然,如果债权人同意,对已到期的债权也可仅提供担保,如债务人同意,对未到期的债权也可提前清偿,但应扣除未到期的利息。如债权人原有的担保因合并而受影响,可要求变更担保或予以清偿。

债权人的异议应在法定期间内提出,否则视为同意合并,我国公司法规定,债权人的异议应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或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内(未接到通知者)提出。笔者认为,公告通知后 90日的异议期间过长,对提高公司合并效率不利,甚至造成一些公司因此而规避法定义务,建议修改为在最后一次公告之日起60日或45日内提出异议。

五、公司不履行告知义务或不履行清偿、担保义务而合并时的责任承担

在司法实践中,经常发生公司不履行告知义务便进行合并的情况。有的公司怕公告后引起债权人纷纷讨债而不敢公告;有的公司因程序复杂、异议期间过长而不愿公告;有的公司只重视对大债权人如银行的告知,忽视对小债权人的保护;还有的公司甚至根本不知道告知债权人这项义务的存在。此外,合并公司公告后不履行清偿、担保义务的情况也时有发生。

我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公司在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或进行清算时,不按照本法规定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的,责令改正,对公司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但对债权人来说,责令改正或罚款的行政处罚已无法改变公司已经合并的现实。即使公司合并真的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债权入主张公司合并无效,也不一定能使其受到损害的权利得到救济。因为在公司合并后,尤其是在进行了一段的经营活动后,是很难因合并无效而恢复原状的,无论是对原合并各方资产的分离,对新产生的利润、亏损、债权债务等的划分,都是非常困难的,而且最终的结果并不一定更有利于债权人,当然,更不利于合并公司及其他善意第三人。

我国公司法仅规定不履行清偿、担保义务的,公司不得合并,但对已违法合并后如何处理未作明确规定。从其他国家的立法规定看,大多倾向于不因此阻碍合并的进行。如德国等对债权人保护采取事后救济的国家规定,不履行债权人保护程序或没有对债权人进行清偿或提供担保,并不导致合并无效,只是在对债权人的损害赔偿关系上不承认合并的效力,仍承认因合并消灭之公司的存在与义务。法国虽是对债权人采取事先预防保护措施,但也不认为因此导致合并不生效或妨碍合并进行的效果。法国公司法第381条规定: “如果没有偿还债务或没有按命令设立担保,合并不能对抗该债权人,债权人提出的异议,不具有禁止进行合并程序的效力。”意大利民法第195条也规定已实施的合并只对提出异议的债权人无效。日本立法也有相同规定。这些规定反映出立法者在考虑对公司合并及其他善意第三人利益与社会利益保护的前提下,对债权人采取适度保护的原则。

笔者认为,应对我国公司法中有关公司合并中对债权人保护的规定予以补充完善。对债权人的保护重点应放在满足债权实现和保护债权安全方面,而不宜赋予债权人对公司合并绝对的否决权,因为公司合并毕竟不会产生使债权消灭或对债权不承认的后果。所以,当合并公司不履行告知义务或不履行清偿、担保义务时,对债权人最有效的保护方式是补充提供担保并扩大清偿责任入的范围,即在一定期间内 (如合并后6个月或一年内),债权人可要求合并公司对其债权可能受到的损失提供担保,对违法行为负有责任的合并公司各方的股东、‘董事、监事,均应对债权人因公司合并而受到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德国股份公司法便规定,转让公司的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作为总债务人对公司及其股东和债权人因合并而遭到的损失负有赔偿义务。

为此我国公司立法应当规定:第一,对于要求清偿或提供担保的债权人,不仅其债务人公司,公司合并的各方当事人均有义务予以满足,否则公司不得合并。第二,对于不履行告知义务或未履行清偿债务、提供担保义务而实施合并者,首先由合并后的存续或新设公司对债权人可能受到的损失提供担保。如将来不能对债权人及时、充分地给予清偿,对此负有责任的公司合并各方的股东、董事、监事(如在股东会、董事会上投票同意作出违法决议的股东、董事以及未履行监督职责的监事)应当承担对债权人的连带赔偿责任。其实,在现行立法中巳具有对违法股东、董事、监事追究责任的原则规定。这样既可通过补充提供担保、扩大义务人的范围来保证债权人利益的实现,又可在对债权人适度保护的前提下,提高公司合并的效率,保障善意第三人利益及社会利益在公司合并中的实现。

由上文可知,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不清偿债务或者不提供相应的担保的,公司不得合并。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希望以上内容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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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公司合并前的债权债务在合并后如何承担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在存的公司或新设的公司承续。
问:我市有两家生产工业磨具的企业,一家是市磨具有限公司,另一个是市砂轮产品有限公司。磨具有限公司是省级重点企业,企业效益好,连年获行业优秀企业称号,产品畅销海内外,急需扩大生产规模;而砂轮产品有限公司由于经营不善,虽有先进的机器设备,但开工不足,市政府为了振兴地方经济,决定将两家公司合并,双方经协商签订了合并协议,砂轮公司被磨具公司吸收,协议签订后,磨具公司的股东因砂轮公司承担债务过多,部分要求公司购回所持股份,但被磨具公司拒绝,公司董事会声称:“本公司继续存在,股东无权要求购回所持股份。遂后股东大会对是否批准合并协议进行表决,结果股东大会予以否决,但市政府以拒绝合并不利于地方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发文给磨具公司,要求必须予以合并。公司董事会研究决定最后合并砂轮公司,但发出公告,两公司合并后,不承担砂轮公司的任何债务,债权人主张权利由市政府统一解决,两公司遂进行了合并,资产、财务、人员进行了相应的交接。请问:公司董事会关于合并砂轮公司,并公告不承担砂轮公司的任何债务的决定是否合法,合并是否有效?
答:以上的合并无效,不符合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违反了公司法中关于合并的一般程序和公司机构的权利。具体来说是违反了公司法以下几个方面的规定:
1、持异议股东具有购回股份请求权,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对公司享有所有者的权利,股东有权就公司的重大经营事项行使权利,不同意公司合并的少数股东对公司拥有购回股份请求权,其性质属股东自益权,由于砂轮公司负债沉重,合并将实质性地限制了股东原有的权益,股东对公司拥有购回股份请求权,董事会收到持异议股东的书面申请之后,应当立即对之进行支付,磨具公司董事会声称公司继续存在,股东无权要求公司购回股份是不合法的。
2、公司董事会无权不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是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股份有限公司由股东组成股东大会,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因此股东会的决议,除违法的以外,董事会必须遵守,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所以磨具公司董事会无权擅自决定进行合并而不顾股东会的决议。
3、公司合并后,磨具公司所做的关于债务概不承担的书面声明也违反了公司法的规定,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在存的公司或新设的公司承续。因此磨具公司所做的声明无效。虽然在本案中,市政府的行为严重侵犯了企业的经营自主权,但其本身不能承担债务,即使市政府可以为合并解决债务问题,但对债权人而言,磨具公司人是债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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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合并前的债权债务在合并后应该如何承担
[律师回复] 公司合并前的债权债务在合并后如何承担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在存的公司或新设的公司承续。
问:我市有两家生产工业磨具的企业,一家是市磨具有限公司,另一个是市砂轮产品有限公司。磨具有限公司是省级重点企业,企业效益好,连年获行业优秀企业称号,产品畅销海内外,急需扩大生产规模;而砂轮产品有限公司由于经营不善,虽有先进的机器设备,但开工不足,市政府为了振兴地方经济,决定将两家公司合并,双方经协商签订了合并协议,砂轮公司被磨具公司吸收,协议签订后,磨具公司的股东因砂轮公司承担债务过多,部分要求公司购回所持股份,但被磨具公司拒绝,公司董事会声称:“本公司继续存在,股东无权要求购回所持股份。遂后股东大会对是否批准合并协议进行表决,结果股东大会予以否决,但市政府以拒绝合并不利于地方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发文给磨具公司,要求必须予以合并。公司董事会研究决定最后合并砂轮公司,但发出公告,两公司合并后,不承担砂轮公司的任何债务,债权人主张权利由市政府统一解决,两公司遂进行了合并,资产、财务、人员进行了相应的交接。请问:公司董事会关于合并砂轮公司,并公告不承担砂轮公司的任何债务的决定是否合法,合并是否有效?
答:以上的合并无效,不符合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违反了公司法中关于合并的一般程序和公司机构的权利。具体来说是违反了公司法以下几个方面的规定:
1、持异议股东具有购回股份请求权,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对公司享有所有者的权利,股东有权就公司的重大经营事项行使权利,不同意公司合并的少数股东对公司拥有购回股份请求权,其性质属股东自益权,由于砂轮公司负债沉重,合并将实质性地限制了股东原有的权益,股东对公司拥有购回股份请求权,董事会收到持异议股东的书面申请之后,应当立即对之进行支付,磨具公司董事会声称公司继续存在,股东无权要求公司购回股份是不合法的。
2、公司董事会无权不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是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股份有限公司由股东组成股东大会,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因此股东会的决议,除违法的以外,董事会必须遵守,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所以磨具公司董事会无权擅自决定进行合并而不顾股东会的决议。
3、公司合并后,磨具公司所做的关于债务概不承担的书面声明也违反了公司法的规定,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在存的公司或新设的公司承续。因此磨具公司所做的声明无效。虽然在本案中,市政府的行为严重侵犯了企业的经营自主权,但其本身不能承担债务,即使市政府可以为合并解决债务问题,但对债权人而言,磨具公司人是债务人。
合并合并中债权主体如何变更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吸收合并过程中债权主体变更怎么处理 依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合并时应该通知债权人和债务人,公司合并后的债权债务应该由新的公司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公司合并程序和条件 1、拟合并的双方订立合并协议 2、通过合并协议《公司法》规定,公司合并需通过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其中,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对公司合并做出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国有独资公司的合并应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决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对公司合并做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3、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4、通知债权人和公告《公司法》规定,公司应当自做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的担保。不清偿债务或者不提供相应的担保的,公司不得合并。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5、主管机关的批准《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合并必须经授权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6、办理公司变更或设立登记。 ? 公司合并后的税务事项的处理 (一)纳税人的处理 l、被吸收的企业和存续企业依照规定,符合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条件的,分别以被吸收的企业和存续企业为纳税人;被吸收的企业已不符合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条件的,应以存续企业为纳税人,被吸收企业的未了税务事宜,应由存续企业承继。 2、企业以新设合并方式合并后,新设企业符合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条件的,以新设企业为纳税人。合并前企业的未了税务事宜,应由新设企业承继。 (二)资产计价的税务处理 企业合并后的各项资产,在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不能以企业为实现合并面对有关资产等进行评估的价值计价并计提折旧,应按合并前企业资产的帐面历史成本计价,并在剩余折旧期内按该资产的净值计提折旧。凡合并后的企业在会计损益核算中,按评估价调整了有关资产帐面价值并据此计提折旧的,应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进行调整,多计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 (三)减免税优惠的处理 1、企业无论采取何种方式合并,都不是新办企业,不应享受新办企业的税收优惠照顾。 2、合并前各企业应享受的定期减免税优惠,且已享受期满的,合并后的企业不再享受优惠。 3、合并前合企业应享受的定期减免税优惠,未享受期满的,且剩余期限一致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合并后的企业可继续享受优惠至期满。 4、合并前各企业庞享受的定期减免税优惠,未享受期满的,且剩余期限不一致的,应分别计算相应的应纳税所得额,分别按税收法规规定继续享受优惠至期满,合并后不符合减免税优惠的,照章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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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合并中对于公司员工以及债权人有什么影响呢?
依照我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形式。两种形式的公司合并对债权人利益的影响不同。吸收合并将使得被合并公司的全部资产并入合并公司,被合并公司债权人赖以保障其利益的被合并公司的全部资产发生了转移,可能影响被合并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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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我朋友他们单位现在在外面有了一大笔债务还没有解决,债务现在是属于并存债务,并存的债务承担生效的条件是什么
[律师回复] (1)以原已存在的有效债务为前提,且第三人所承担的债务仅限于原债务范围内,不会因债务的转移而增加或减少。
  
(2)第三人承担债务原则上不需取得债权人的同意,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发出债务承担的通知即可。
  
(3)第三人加入债的关系后,得以原债务人对抗债权人的事由对抗债权人,但不得以自己与债务人之间的事由作为抗辩理由对抗债权人。
  
(4)并存的债务承担成立后,债务因原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的全部清偿而消灭,债务的消灭因第三人的清偿发生时,在第三人与债务人之间可能发生求偿关系。
  2、并存债务承担的方式
  并存的债务承担的成立方式,与免责的债务承担基本相同,但在采取债务人与承担人达成协议的方式时,无须以债权人同意为生效要件。因债务人并未脱离债的关系,且又新增债务人,对债权人即多了一层保障,有利无弊。但债务人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应对债权人负有通知义务,否则可能对债权人造成不利:承担人向债权人履行时,债权人不明缘由,可能拒绝受领,将构成债权人迟延。
  3、并存债务承担的要件与效力
  (一)并存债务承担的要件
  并存的债务承担,在要件构成上大体与免责的债务承担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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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合并后债权债务的承继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公司合并后债权债务的承继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在存的公司或新设的公司承续。
1、持异议股东具有购回股份请求权,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对公司享有所有者的权利,股东有权就公司的重大经营事项行使权利,不同意公司合并的少数股东对公司拥有购回股份请求权,其性质属股东自益权,由于砂轮公司负债沉重,合并将实质性地限制了股东原有的权益,股东对公司拥有购回股份请求权,董事会收到持异议股东的书面申请之后,应当立即对之进行支付,磨具公司董事会声称公司继续存在,股东无权要求公司购回股份是不合法的。
2、公司董事会无权不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是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股份有限公司由股东组成股东大会,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因此股东会的决议,除违法的以外,董事会必须遵守,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所以磨具公司董事会无权擅自决定进行合并而不顾股东会的决议。
3、公司合并后,磨具公司所做的关于债务概不承担的书面声明也违反了公司法的规定,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在存的公司或新设的公司承续。因此磨具公司所做的声明无效。虽然在本案中,市政府的行为严重侵犯了企业的经营自主权,但其本身不能承担债务,即使市政府可以为合并解决债务问题,但对债权人而言,磨具公司人是债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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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中对公司债务的规定
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其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2、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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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合并合并的债权主体变更,债权转让时,应该怎样进行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吸收合并过程中债权主体变更怎么处理 依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合并时应该通知债权人和债务人,公司合并后的债权债务应该由新的公司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公司合并程序和条件 1、拟合并的双方订立合并协议 2、通过合并协议《公司法》规定,公司合并需通过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其中,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对公司合并做出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国有独资公司的合并应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决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对公司合并做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3、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4、通知债权人和公告《公司法》规定,公司应当自做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的担保。不清偿债务或者不提供相应的担保的,公司不得合并。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5、主管机关的批准《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合并必须经授权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6、办理公司变更或设立登记。 ? 公司合并后的税务事项的处理 (一)纳税人的处理 l、被吸收的企业和存续企业依照规定,符合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条件的,分别以被吸收的企业和存续企业为纳税人;被吸收的企业已不符合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条件的,应以存续企业为纳税人,被吸收企业的未了税务事宜,应由存续企业承继。 2、企业以新设合并方式合并后,新设企业符合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条件的,以新设企业为纳税人。合并前企业的未了税务事宜,应由新设企业承继。 (二)资产计价的税务处理 企业合并后的各项资产,在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不能以企业为实现合并面对有关资产等进行评估的价值计价并计提折旧,应按合并前企业资产的帐面历史成本计价,并在剩余折旧期内按该资产的净值计提折旧。凡合并后的企业在会计损益核算中,按评估价调整了有关资产帐面价值并据此计提折旧的,应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进行调整,多计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 (三)减免税优惠的处理 1、企业无论采取何种方式合并,都不是新办企业,不应享受新办企业的税收优惠照顾。 2、合并前各企业应享受的定期减免税优惠,且已享受期满的,合并后的企业不再享受优惠。 3、合并前合企业应享受的定期减免税优惠,未享受期满的,且剩余期限一致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合并后的企业可继续享受优惠至期满。 4、合并前各企业庞享受的定期减免税优惠,未享受期满的,且剩余期限不一致的,应分别计算相应的应纳税所得额,分别按税收法规规定继续享受优惠至期满,合并后不符合减免税优惠的,照章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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