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地区的建筑物光照常识

最新修订 | 2024-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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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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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东北地区因为气候寒冷,对光照有特殊要求,因此,要求获得最低光照保障,是公民的合法权利。按照东北地区光照系数要求:楼房间距必须保证在冬季大寒之日被遮挡阳光的房屋的室内日光照射不能少于一小时。如果少于一小时属于侵权行为。被侵权人可以要求其停止建设,或者向规划部门申请要求撤销或改变规划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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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地区对光照要求比较大,东北地区的建筑物光照常识有什么呢?请阅读下面的文字了解。

东北地区因为气候寒冷,对光照有特殊要求,因此,要求获得最低光照保障,是公民的合法权利。按照东北地区光照系数要求:楼房间距必须保证在冬季大寒之日被遮挡阳光的房屋的室内日光照射不能少于一小时。如果少于一小时属于侵权行为。被侵权人可以要求其停止建设,或者向规划部门申请要求撤销或改变规划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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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地区的建筑物光照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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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比值计量。其他相关:房的采光状况是每个业主都十分关心的问题,当有新建的建筑在自己住房周围出现时,大家都会考虑到自己的采光可否受到侵犯。根据《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限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平等合法的精神,正确处置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导致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障碍,赔偿损失。”这条限定给采光权受到侵犯的业主得到赔偿提供了基本法律依据。但是,可否真的侵犯采光权,还要结合具体的事实上情况来分析。首先,采光权是一种有要求、有范围的权利,它不是通过专业人员进行测量就能准确确定的。由于我国土地资源紧缺,城市房屋寓居密集,现在的住宅都会有分别程度的遮挡阳光现象,不能因为有遮光就认为自己的采光权受到侵犯。况且由于地理位置的分别,南方和北方的日照要求和生活习惯都存在较大的差异。在怎样处置建筑采光问题上,依据《民法通则》的基本法律原则,只能是通过各个地方根据自身的特点,制定相应的地方法规来进行限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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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别墅阳光房,违章建筑吗?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按照通俗的说法是,在小区里面,除了住户自己的房屋外,其他地方要是没有特殊约定的都算全体业主的。但是,有些业主看着小区顶楼平时也没人用,特别是住在顶层的人,就想着在上面加盖阳光房。加盖了阳光房后,通常加盖人会以此主张所有权,那么之后还有其他想要利用顶楼的时候就没得用,而且,这种行为本身就在侵害小区业主的利益。 住宅小区顶楼阳台顶属于公共区域,按规定,业主只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属于个人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而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因此,住宅小区的顶楼阳台属于公共区域。 在小区顶楼加盖阳光房是侵害业主利益的事,同时在小区顶楼擅自加盖阳光房属于违法行为。根据相关规定,如建筑物、构筑物在开工建设前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均属违法建筑,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责令限期拆除,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对于小区顶楼违规搭建阳光房,可找当地城管部门投诉处理。一般而言,能够对小区顶楼违建行为作出处理的部门,有城管、房管、建设、规划等部门,而在实践中,通常主要由城管部门处理相关事宜。 另外,需要注意的就是小区顶楼的归谁的问题,按照规定,楼顶应是整栋楼全体业主共有的部分,而不仅是顶层住户共有的。 在此问题上需注意三点: 1、楼顶空间属于整栋楼全体业主共有,顶层业主不能专有使用,除非经过整栋楼全体业主及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 2、开发商在出售房屋时不得与个别物业买受人(一般是顶层买受人)约定楼顶的专有使用权,如果约定了,该部分内容无效。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在通常情况下属于业主所有,包括专有和共有,只有尚未出售的空置房才归开发商所有,因此,开发商无权单独处分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楼顶空间。 3、有权决定楼顶空间如何使用的,只有整栋楼的全体业主。 最后,除了不能在小区顶楼加盖阳光房,实际中业主们也不能觊觎这个空位,随意使用,若是被随意使用了,侵犯了其他业主的权益,建议业主们可以联合起来收集足够的证据找个专业的律师向提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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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交通事故的分类交通事故通常划分为轻微事故、一般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四类 2、有关工作时限 1、暂扣车辆。因检验、鉴定需要,暂扣肇事车辆,期限为20日,经上级批准可延长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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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盖阳光房属违法建筑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私盖阳光房属违法建筑问题解答如下,
1、首先应明确业主独用露台为业主专有部分还是小区公共部分。按照《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解释》第二条第二款规定,露台要成为专有部分的组成部分,必须具备以下条件:符合规划,即是经过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规划。物理上专属于特定房屋。销售合同有约定。除此之外,露台一般应认定为小区公共部分,任何业主不得私自搭建建筑物。
2、一般来说,违章建筑物在本质上是违反了《土地管理法》、《城市规划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建造的房屋及其设施。私搭阳光房,既破坏了楼顶及墙的原状,改变了原设计用途,也影响了小区整体观瞻,侵害了全体业主的利益,所以理应立即拆除违章建筑。
二、擅扩阳台面积需恢复原状
1、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业主违反物业服务合同或者法律、法规、管理规约,实施妨害物业服务与管理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承担恢复原状、停止侵害、排除妨害等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占用绿地扩大阳台面积的行为,既是一种违反管理规约的违约行为,同时也是一种违反《土地管理法》、《城市规划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建造违章建筑的违法行为。在此情况下,物管公司有权代表全体业主提讼要求违法、违约业主将违章建筑予以拆除,这既是物管公司的权利,同时也是义务。
三、邻居私搭乱建违建要拆除
1、根据《物权法》规定,不动产相邻各方,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及社会公德等,本着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2、根据《物权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业主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向人民提讼,具有相邻关系或利害关系的业主,可以损害自己安全居住利益为由向提讼。
3、私搭乱建的行为明显有违法律关于相邻关系的规定,侵犯了邻里利益。此时作为具有利害关系的相邻业主有权诉至,要求立即拆除违章建筑,以便排除妨害,消除潜在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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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别墅院里,建阳光房,算违章建筑吗?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按照通俗的说法是,在小区里面,除了住户自己的房屋外,其他地方要是没有特殊约定的都算全体业主的。但是,有些业主看着小区顶楼平时也没人用,特别是住在顶层的人,就想着在上面加盖阳光房。加盖了阳光房后,通常加盖人会以此主张所有权,那么之后还有其他想要利用顶楼的时候就没得用,而且,这种行为本身就在侵害小区业主的利益。 住宅小区顶楼阳台顶属于公共区域,按规定,业主只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属于个人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而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因此,住宅小区的顶楼阳台属于公共区域。 在小区顶楼加盖阳光房是侵害业主利益的事,同时在小区顶楼擅自加盖阳光房属于违法行为。根据相关规定,如建筑物、构筑物在开工建设前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均属违法建筑,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责令限期拆除,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对于小区顶楼违规搭建阳光房,可找当地城管部门投诉处理。一般而言,能够对小区顶楼违建行为作出处理的部门,有城管、房管、建设、规划等部门,而在实践中,通常主要由城管部门处理相关事宜。 另外,需要注意的就是小区顶楼的归谁的问题,按照规定,楼顶应是整栋楼全体业主共有的部分,而不仅是顶层住户共有的。 在此问题上需注意三点: 1、楼顶空间属于整栋楼全体业主共有,顶层业主不能专有使用,除非经过整栋楼全体业主及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 2、开发商在出售房屋时不得与个别物业买受人(一般是顶层买受人)约定楼顶的专有使用权,如果约定了,该部分内容无效。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在通常情况下属于业主所有,包括专有和共有,只有尚未出售的空置房才归开发商所有,因此,开发商无权单独处分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楼顶空间。 3、有权决定楼顶空间如何使用的,只有整栋楼的全体业主。 最后,除了不能在小区顶楼加盖阳光房,实际中业主们也不能觊觎这个空位,随意使用,若是被随意使用了,侵犯了其他业主的权益,建议业主们可以联合起来收集足够的证据找个专业的律师向提讼。
在别墅院;里建阳光房,算违章建筑吗?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在别墅院;里建阳光房,算违章建筑吗?问题解答如下, 按照通俗的说法是,在小区里面,除了住户自己的房屋外,其他地方要是没有特殊约定的都算全体业主的。但是,有些业主看着小区顶楼平时也没人用,特别是住在顶层的人,就想着在上面加盖阳光房。加盖了阳光房后,通常加盖人会以此主张所有权,那么之后还有其他想要利用顶楼的时候就没得用,而且,这种行为本身就在侵害小区业主的利益。
住宅小区顶楼阳台顶属于公共区域,按规定,业主只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属于个人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而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因此,住宅小区的顶楼阳台属于公共区域。
在小区顶楼加盖阳光房是侵害业主利益的事,同时在小区顶楼擅自加盖阳光房属于违法行为。根据相关规定,如建筑物、构筑物在开工建设前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均属违法建筑,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责令限期拆除,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对于小区顶楼违规搭建阳光房,可找当地城管部门投诉处理。一般而言,能够对小区顶楼违建行为作出处理的部门,有城管、房管、建设、规划等部门,而在实践中,通常主要由城管部门处理相关事宜。
另外,需要注意的就是小区顶楼的归谁的问题,按照规定,楼顶应是整栋楼全体业主共有的部分,而不仅是顶层住户共有的。
在此问题上需注意三点:
1、楼顶空间属于整栋楼全体业主共有,顶层业主不能专有使用,除非经过整栋楼全体业主及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
2、开发商在出售房屋时不得与个别物业买受人(一般是顶层买受人)约定楼顶的专有使用权,如果约定了,该部分内容无效。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在通常情况下属于业主所有,包括专有和共有,只有尚未出售的空置房才归开发商所有,因此,开发商无权单独处分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楼顶空间。
3、有权决定楼顶空间如何使用的,只有整栋楼的全体业主。
最后,除了不能在小区顶楼加盖阳光房,实际中业主们也不能觊觎这个空位,随意使用,若是被随意使用了,侵犯了其他业主的权益,建议业主们可以联合起来收集足够的证据找个专业的律师向提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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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房屋朝向勘测、照片等
2、本地区季风、光照材料气象部门有
3、建筑规划布置材料如:建设规划图等,规划部门提供。《物权法》第八十九条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现在,国家本来就不允许邻马路再盖房子了,我的邻居无视国家规定,靠马路搭建违章房屋,整个院子都被他们用彩钢板封了起来。邻居家盖的房子严重影响我们住房采光,这里说的影响采光的房子并不是邻居家建的正房,而是紧邻我家围墙的偏房,偏房的高度远高过我家房屋的玻璃高度,我家屋子一片漆黑,白天都需要开灯,这严重影响老人和孩子的身体健康。另一方面,如果一年三百六十五天都要开灯的话,太浪费资源了,也不符合建设节约型社会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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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小区内建别墅阳光房,算违法建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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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房屋朝向勘测、照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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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一)办理刑事诉讼案件实行计件收费,标准如下:
(1)担任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
1.侦查阶段(含检察院自侦阶段):2000-15000元/件;
2.审查起诉阶段:2000-12000元/件;3.审判阶段:3000-30000元/件。
(2)担任刑事案件自诉人、被害人的代理人:2000-15000元/件。
(二)担任公民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代理人,以及担任涉及安全事故、环境污染、征地拆迁赔偿(补偿)等公共利益的群体性诉讼案件代理人的服务收费标准。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实行计件收费,每件收取1000-10000元;
(2)涉及财产关系的,根据所涉及的标的额,按照下列比例实行分段累计收费。担任公民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代理人,律师收费总计最高不超过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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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万元以上至500万元(含500万元)的部分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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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万元以上的部分2%
(三)代理国家赔偿案件实行计件收费,每件收取1000-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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