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重劳动关系的争议如何处理

最新修订 | 2024-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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闫重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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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停止办理职工"停薪留职"手续。2、不得再为职工办理"挂名"手续。3、解决好"两不找"职工劳动关系。4、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内部离岗退养的规定。5、严格执行国家对职工"医疗期"规定。六、加强对学习、培训人员的管理。七、彻底清理外出劳务人员。八、取消"外借"建立合理流动制度。
双重劳动关系的争议如何处理

?现实中很多人在自己的本职工作外又与其他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存在双重劳动关系。但法律只允许一个劳动者在同一时间与一个用人单位建立劳动。此时的双重劳动关系的争议如何处理呢?接下来,就让我们一起看看相关知识。

各级政府和劳动部门,应依照《劳动法》的规定,取消不合法的双重劳动关系,制订措施,采取以下对策:

其一、停止办理职工"停薪留职"手续。

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后当职工找到新的职业,一律使用解除劳动合同的形式,不得办理停薪留职手续。对原已办理停薪留职的职 工要分别清理,职工个要求停薪留职的,一律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因企业原因 停薪留职的,可以继续履行协议,协议期满必须终止。凡协议期限超出2000年的,必须在1999年12月底终止。

其二、不得再为职工办理"挂名"手续。

凡是已在企业办理过姓名手续的职工必须在清理后及时全部解除挂靠关系。今后,任何企业不准为职工办理挂靠手续。

其三、解决好"两不找"职工劳动关系。

要解决"两不找"问题,首先,属于企业原因的要考虑安排职工上岗,无岗位的要将职工转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符合内退条 件的,要签订内退协议办理内退手续。其次,属于职工个人原因的"两不找"人员,要及时解除劳动关系

其四、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内部离岗退养的规定。企业确需减员的,男职工满55周岁,女职工满45周岁的方可办理关于内部离岗退养的手续。

凡不符合上列规定的职工,必须按下岗职工处理,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

其五、严格执行国家对职工"医疗期"规定。

对长期养病人员要严格执行医疗期规定,企业必须建立医疗期台帐。对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工作的,要按规定办理解除手续。对以病假为由,在社会上从事就业活动的职工,要及时解除劳动合同。

其六、加强对学习、培训人员的管理。

对长期在外学习、培训人员、属于企业委派的要签订协议,非委派在外长期学习、培训的职工又不能回企业工作的,要解除劳动合同。

其七、彻底清理外出劳务人员。

属单位委派外出劳务人员,可由企业帮助转移工作单位,凡私自外出劳务人员一律按规定程序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其八、取消"外借"建立合理流动制度。

企业借出人员,企业有权收回,对收不回来的职工属工作原因,企业应帮助办好流动手续。属于职工自己不愿归队的,要解除 劳动合同。企业借用外单位职工,有条件的应主动替职工办理转移手续,不能转移的要及时退回原单位。

其九、绝不允许企业给职工"放长假"。

停产半停产企业对劳动合同期满的职工不得放长假,应向职工说明情况,终止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期限未满职工应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对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经本人申请,企业同意,可按规定办理。

其十、各级政府还应制定用工制约措施。

对不按上述情况用工的企业法定代表人要制订处罚条件,对执行好的要实行奖励制度。

在许多地方,企业职工人数已成了一个不易说清的问题。因为名册上的人并非都在单位干活挣钱,其中不少人只是将名字挂在企业,人则远走高飞赚大钱,给企业留下了负担和累赘,形成了双重劳动关系,造成企业劳动管理的混乱。因此,用人单位应采取措施积极应对双重劳动关系,减少自己的损失。

以上是律图小编为大家带来的双重劳动关系争议的相关知识,希望能为大家提供一些帮助。同时,小编也提醒各位劳动者,不要试图建立多重劳动关系,以为这样能为自己带来更多利益,其中最后反而会损害自己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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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劳动争议案件主体的确认
1、申请(诉)人认为两个以上的劳动关系主体共同实施了侵犯申请人劳动权利的行为而提起劳动争议仲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可将两个或两个以上劳动关系主体列为共同被申请(诉)人。
2、因追索死亡劳动者的抚恤金、丧葬费、医疗费、工资等发生的劳动争议,应由其亲属以死亡劳动者的名义提起申请;申请人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可推选代表或委托代理人参加仲裁和诉讼活动。劳动争议案件不解决亲属间的财产继承和分割问题。
3、与其他单位或个人有承包、租赁等关系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争议,若招用劳动者的为原用人单位,以该用人单位为主体;若招用劳动者的为承包、租赁单位(本单位职工除外),以承包、租赁单位为主体;如果招用劳动者的为个人,因主体资格不合法,不属于劳动争议。(这点与其他地方规定不一致)
二、劳动争议案件的受理
1、劳动关系的一方当事人认为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侵犯其法定或约定劳动权利并因此提起劳动争议,不论引起争议的原因是否属于劳动争议范围,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人民可以按劳动争议案件依法受理。
2、事实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符合主体资格,但未按国家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和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满后未签劳动合同所形成的一种劳动关系。(第一次看到事实劳动关系的定义)凡构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双方当事人发生的属于受理范围的劳动争议,劳动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对于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一般应从严掌握。
3、因雇佣劳务发生的债权债务纠纷或者雇工在从事雇佣劳动中致人损害,以及雇工被致伤发生的赔偿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人民可依法直接受理。
4、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人民各自受理的案件,认为应由对方受理的,在作出裁决前应当相互交换意见,不应推诿。
三、劳动争议案件的管辖(这里的管辖规定与其他地方规定不一致)对区县(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或处理不服,提起民事诉讼的,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人民管辖。对重庆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或处理不服,提起民事诉讼的,由被告所在地或劳动合同履行地的中级人民管辖。
四、劳动争议案件的实体处理
1、劳动争议案件应依照《劳动法》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必要时可参照有关部门规章。(依据法律法规,必要时参照规章)法律、法规和规章无明确规定的,可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从有利于经济建设和有利于社会稳定出发,妥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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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在解决工伤事故待遇给付劳动争议时,应依照劳动法规的有关规定处理,不宜按过错原则让劳动者分担负责。
六、劳动争议案件的执行生效的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应当由被申请执行人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执行。人民在审理和执行经过仲裁裁决的劳动争议案件时,有权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借阅仲裁卷宗;但应当办理借阅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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