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合同法》第80条第1款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那么债权转让未通知债务人效力如何认定呢?请阅读下面的文章进行详细了解。
【案情】
2005年9月20日,甲和乙银行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甲向乙借款100万元,借款期限为1年。合同到期后,甲拒不还款,乙诉至法院。经法院主持调解,甲、乙达成协议,约定甲在3个月之内将本金100万元和利息还清,法院并向双方当事人发送了调解书。但3个月后,甲仍不按调解书的约定向乙履行还款义务。乙无奈,不得不申请法院执行。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将甲的房产和汽车一辆拍卖,共得款项60万,剩余款项则未能执行到位。2007年1月,乙见甲还款无望,便在未通知甲的情况下和丙资产管理公司约定,将调解书确定的债权(扣除已执行到位的60万元,还余本金50万元)以1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丙。2008年1月,丙和甲交涉还款无果后诉至法院,要求甲清偿欠款。甲则辩称债权转让合同无效,其理由为:1.调解书确定的债权不能随便转让;2.债权转让应通知债务人,而乙在转让债权时并没有通知甲,因而债权转让应无效;3.如果乙在转让时通知了甲,则甲当时也可以以10万元的价格买下该债权,而无须再像现在那样还需按照调解书继续承担50万元的本金及利息。丙资产管理公司只支付了10万元就取得了50万元的债权,对甲而言显失公平。
【评析】
此案的关键问题有两个:一是调解书确定的债权能否转让?二是债权人转让债权时未通知债务人是否会导致债权转让无效?对第一个问题,笔者认为,调解书确定的债权是可以转让的。其理由为:首先,就调解书的制作过程而言,先是由当事人达成协议,然后再由法院制作调解书,通过调解书对当事人的协议予以确认,赋予协议强制执行力。由此可见,调解书本质上不过是对当事人之间达成协议的一种确认。既然没有强制执行力的协议中确定的债权都可以转让,具有强制执行力的协议中确定的债权理应也可以转让。其次,该调解书确定的纯属一种金钱债务,而金钱债务不像一些具有人身关系的债务那样不能转让。最后,法律并没有规定不能转让调解书确定的债权。
关于第二个问题,笔者认为,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并不导致债权转让无效,其理由为:合同法第八十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合同法如此规定,主要是为了防止债务人重复履行以及方便债务人履行债务。依此规定,在债务人不知道债权已经转让的情况下,其可以仍然按照原合同的约定继续向原债权人履行债务,而不必向新债权人履行。当然,在债务人得知新债权人之后就必须向新债权人履行债务。但是,在未通知债务人的情况下,债权转让的约定应约束原债权人和新债权人,即原债权人在接受债务人的履行后,必须再转交给新债权人,否则就是违约。具体到本案,因乙在转让债权时并未通知甲,在程序上确有瑕疵,但并不必然导致债权转让无效,只是该债权转让的约定不能对甲发生效力,甲仍然可以向乙履行。而乙接受甲的履行后就必须向丙转交。而在丙通知甲之后,甲即知道了新的债权人,此时即需向新的债权人履行债务,不得以债权转让未通知为由不向丙履行债务;再者,该债权转让并没有加重甲的负担。
至于甲所主张的显失公平问题则并不能成立。甲的义务就是按照调解书的约定履行债务,至于债权人怎么处理债权是其权利,只要没有加重债务人的负担,债务人就不能干涉。与此类似,如继承人无偿从被继承人处继承了一笔债权,此时,债务人就不能以继承人是无偿继承到该笔债权为由而拒绝履行债务。丙继受的是乙原来的权利,既然原来甲与乙之间并无显失公平的情况,那么甲主张显失公平就不能成立。
以上就是本次律图小编为大家整理带来的以实际案例分析债权转让未通知债务人效力如何认定的内容,希望对您了解债权转让效力的知识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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