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赔偿程序及标准

最新修订 | 2024-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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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泽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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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程序:1、公安机关处理交通事故,召集当事人和有关人员对损害赔偿进行调解。2、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调解书,加盖公安机关印章后即行生效,标准1、误工费2、护理费:护理期(天(50~100)元/天3、交通费:就医、转院治疗以及处理交通事故相关事宜实际发生的费用,以正式票据为凭。

交通事故赔偿程序及标准

一、交通事故认定书  

交通事故认定书是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为根据,认定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的一种法律文书。与原来的不同的是,认定书名称中取消了“责任” 两字。这是因为,事故认定中所指的责任,与民事赔偿中应承担的责任以及刑事或者行政责任,不是一个概念,取消这两个字是为了避免混淆,同时也更加明确了认定书的性质——属于证据的一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规定,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司法实践中,道路交通事故案件处理时,由于交通事故认定书是认定交通事故的事发经过、事故成因和事故责任的重要证据,并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到事故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民事赔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承担,所以交通事故认定书往往成为当事人争议的焦点问题。

一、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证据存在的问题

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以前,当事人对公安交警部门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不服,可以申请上一级公安交警部门进行重新认定,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来获得救济,但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后,交通事故认定书被当作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使用,当事人对它不服反而没有了直接的救济途径,只能在就赔偿问题提起民事诉讼的同时或者在刑事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提供有力的反证予以反驳,希望法院对交通事故认定书不予采信或予以纠正,其后果是,面对错误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当事人投诉无门,法律救济出现真空地带,从而形成了公安交通部门对交通事故认定“一裁定局”的局面,这显然是违反了有关法律所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

司法实践中,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证据引发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交通事故中被认定负全部事故责任的一方无法得到救济。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如果当事人被认定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的话,他对交通事故认定书不服,不能单独就此向法院提起诉讼(因没有适格的被告),也无法就赔偿问题提起民事诉讼,只有等对方当事人提起民事赔偿诉讼后予以反驳。而在对方当事人提起诉讼之前,其责任将一直处在不定状态。

2、交通肇事案件的被告的权益不能得到及时的救济。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在公安机关立案前,公安交管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在送达15日内是不生效的,当事人可以申请重新认定予以救济,来防止刑事追诉程序的启动,但是《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根据交警部门事故责任认定,责任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其人身自由就会受到公安机关的限制。如果该责任认定错误,或在审查起诉阶段请求检察院予以纠正,或在审判阶段举证反驳,经过质证后,法官对事故责任认定有异议的,可以将交通事故案件调查材料正本调卷,由法院纠正后,才能释放责任人。其导致的后果一是当事人被先期关押,二是当事人被无辜追诉,三是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

3、法院纠错率低,当事人翻案难。首先,交通事故认定有很强的技术性,但是法官并非万能,他们只能对错误非常明显的认定书予以纠正,因此当事人完全寄希望于对交通事故分析不具有专业优势的法官来纠正交警部门作出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很难的;其次,当事人在就赔偿问题提起民事诉讼的同时让当事人举证证明交警部门的事故认定书有错误,并非易事,因为事故现场的勘验、检查及对证人的调查等方面的证据均掌握在交警部门的手中,而且交警部门在诉讼中并不出庭质证。另外,民事诉讼实行的是“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明责任原则和占优势的证明标准,所以,当事人对事故责任认定结论的异议很少能够得到法庭的采纳,除非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公安机关处理事故的程序违法或责任认定有错误。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行之后,取消了复议程序,也不属于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目前,在救济途径的缺失的情况下,碰到此类问题如何解决?

一、交通事故认定书作出之前,依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是根据检验鉴定来做出的,当事人对这个检验鉴定有一次申请重新检验、鉴定的机会。交警部门在接到检验鉴定结论后须在两日内将检验鉴定结论复印件交给当事人,如果当事人对检验鉴定结果不服,则可以在接到检验鉴定结论复印件的三日内提出重新检验、鉴定的申请。否则交通事故认定书一旦作出,交警部门不在进行复议。

二、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之后诉讼之前,交管部门有内部纠正的义务。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六条:公安机关督察部门可以依法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处理交通事故工作进行现场监督,依法查处违法违纪问题。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下级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交通事故工作进行监督,发现错误应当及时纠正。

三、交通事故认定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法定职责。新道法第七十三条赋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事故责任的职责,与目前现行有效的道路交通管理方式是一致的。《交通事故处理程序》第四十五条规定:“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经过调查后,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第四十六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经过现场勘验、检查现场的交通事故应当自勘查现场之日起十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肇事逃逸的,在查获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车辆后十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或者重新检验、鉴定结果确定后五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如果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接到交通事故报案后,不依照新道法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第四十五条、四十六条、四十七条规定而明确拒绝作出或者超过规定期限未能作出交通事故认定,则构成行政不作为,可能会造成对交通事故责任缺乏权威性的认定,影响当事人对交通事故产生的民事赔偿诉讼的处理,影响追究交通肇事犯罪者的刑事责任。因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履行交通事故认定具有事实上的可诉性,当事人可以以不作为为由,向法院起诉,请求责令公安机关履行法定职责。

二、司法实践中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证据的审查

主持人:《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后,交通事故认定书被当作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使用,当事人对它不服反而没有了直接的救济途径,对于认定书的审查应该很严格,要有对当事人负责的态度,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审查有哪些程序?

律师: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作为一种证据,应当具有证据的基本特征,即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因此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加以审查判断是我国刑事、民事诉讼证据理论的要求。

1、对交通事故认定书程序上的审查

在道路交通事故案件中,既然将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证据来使用,那么交通事故责任的划分,就应遵循法定的程序,否则,就不具备证据合法性的特征,从而不具备法律效力,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依照《刑事诉讼法》和国务院颁布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制作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1)交通事故认定书应由具有一定资格的交通警察作出。

(2)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在一定的期限内作出。《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经过勘验、检查现场的交通事故应当在勘查现场之日起10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果确定之日起 5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3)公布交通事故认定书应遵循特定的程序。在审判实践中,往往存在着这样两种情况,一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手续不规范,有的根本没有送达有关当事人,有的只送达当事人一方而没有送达另一方;二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虽然将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了有关当事人,但未召集各方当事人到场,出具有关证据,说明认定责任的依据和理由。

2、对交通事故认定书实体上的审查

(1)有证据认定事故责任的情况下,对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审查与判断,首先要确定交通事故的发生与认定事实的证据之间是否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并且对该事实证据作出具体的分析。如车辆的驾驶员是否为车辆的所有人(包括法定所有人和实际所有人),驾驶员是否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有无驾驶无号牌车辆或驾驶不符行驶技术要求的车辆的行为、有无无证照驾驶等违法行为等;有无在紧急情况下,驾驶员出于社会公益,比如为救灾、救人、追捕犯罪分子,而发生交通事故的不承担事故责任,应由受益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事实的情况。

(2)在没有证据认定事故责任的情况下,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如因当事人的行为致使交通事故无法认定责任,就要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交通事故的责任进行推定。如因当事人逃逸或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致使交通事故的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3)审查事故认定书的用语是否规范、适用法律条款是否正确、恰当。根据有关规定,当事人就损害赔偿问题提起民事诉讼的以及人民法院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时,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公安机关所作出的责任认定确属不妥,则不予采信,以人民法院审理认定的案件事实作为定案的依据。

二、关于交通事故中受害人可以得到的赔偿项目、计算标准及相关的法律规定。

主持人:交通事故赔偿包括哪些方面?

律师:医疗费赔偿、误工费赔偿、丧葬费赔偿、车辆停运损失费、直接财产损失赔偿、住宿费赔偿、交通费赔偿、被扶养人生活费赔偿、死亡赔偿、残疾辅助器具费赔偿、残疾赔偿护理费赔偿、住院伙食补助费赔偿、精神损害赔偿

首先介绍一下医疗费赔偿

一、医疗费赔偿金额的计算公式及相关法律法规 - 交通事故赔偿标准精神损害赔偿

律师:(一)医疗费的概念

医疗费,是指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由于造成一定的人身伤害,为恢复健康而需要就医诊治,按照医院对当事人的交通事故创伤治疗所必须的费用。医疗费主要包括挂号费、检查费、化验费、手术费、治疗费、住院费和药费等。医疗费可以为住院医疗费,也可以为门诊医疗费,但支出的目的在于治疗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伤残人员以及抢救伤重死亡人员。医疗费的发生是道路交通事故的显而易见的后果,体现了对受害人身体权和健康权等基本人身权利的尊重和保障,自然应当予以赔偿。

(二)医疗费赔偿金额的计算公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条规定,“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根据上述规定,医疗费的计算主要是以“必须”为其标准。所谓必须,解释上应当以合理支付为必要。受害人在什么情况下花费的医疗费构成合理,为事实问题,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加以确定。例如,交通事故受害人擅自住院、转院、自购药品、超过医疗通知的出院日期而拒不出院、擅自在指定医院以外多处就医、治疗非交通事故损伤或疾病所花费的医疗费用,便不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医疗费范畴内。医疗费支出的凭据,应为县级以上直属医院的医疗收费单据,在没有这样医院的地区,如需紧急抢救交通事故受害人或者治疗轻微创伤,也可以是其他医疗单位的医疗收费单据。交通事故结案后,如果受害人的身体尚待康复而需要进行继续治疗的,致害人还应当根据确需治疗的实际情况赔偿必需的费用。其程度的确定主要由医院的医生来证明,应有相关医生出具相关的证明。根据医院诊疗的一般情况,医疗费主要由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等几项费用构成。

其计算公式为:

医疗费赔偿金额 = 诊疗费 + 医药费 + 住院费 + 其他

需要注意的是,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医疗费,责任人可以在结案前以及结案时预先支付受害人,也可以在受害人确需治疗时支付受害人。交通事故的责任人拒绝预付受害人的医疗费的,受害人或其代理人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第97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强制致害人预付医疗费。

二、误工费赔偿金额的计算公式及相关法律法规 - 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一)误工费的概念

误工费,是指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需要接受诊治以恢复健康,以及当事人的相关亲属需要参加交通事故的处理,无法正常参加工作或者从事日常的经营活动,因此而造成经济收入的减少,由负有责任的一方按照一定的标准对该项减少的收人给予的赔偿。误工费的发生与交通事故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是事故责任人的责任之一,自然应当予以赔偿。

(二)误工费赔偿金额的计算公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0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人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人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人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人的,按照其最后三年的平均收人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人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根据这一规定,误工费赔偿金额的计算,其计算公式可以表述为:

误工费赔偿金额 = 误工收入(天/月/年)× 误工时间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赔偿金额的计算公式及相关法律法规 - 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一)住院伙食补助费的概念

住院伙食补助费,是指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受害人在医院 接受诊疗期间,需要进行伙食消费,而由相关责任人依据一定的标准对该项费用进行的赔偿。住院伙食补助费的发生与道路交通事故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是事故责任的内容之一,应当予以赔偿。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赔偿金额的计算公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3条规定,“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根据上述规定,住院伙食补助费的计算主要以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为标准。所谓交通事故发生地,是指交通事故发生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院伙食费的赔偿,以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为限,交通事故受害人只要有必要住院治疗或者住院抢救,不论住院时间多长,均应当向其支付住院伙食补助费。

其计算公式为:

住院伙食补助费赔偿金额=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元/天)×住院天数

从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中还可以得知,受害人的陪护人员的伙食费也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在住院期间的必要护理人员,虽然可以取得护理费,但是护理费是比照误工费支付的,不属于伙食补助的项目。受害人在住院期间一般生活都不能完全自理,对其进行护理的亲属,在感情上倍受痛苦,在生活上也多有不便,应当予以必要的经济补偿。因此,受害人由近亲属护理的,除按照规定可取得护理费,可以考虑向其支付一定的伙食补助费。

四、护理费赔偿金额的计算公式及相关法律法规 - 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一)护理费的概念

护理费,是指道路事故发生后,受害人住院期间,由于身体健康等原因行动能力和自理能力都有一定程度的降低,需要家人或者其他亲属的陪同和护理,并由相关事故责任人根据一定的标准予以赔偿的费用。护理费的发生是受害人恢复健康所必须的,与交通事故的因果关系也是直接的,应当予以赔偿。

(二)护理费赔偿金额的计算公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1条规定,“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人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人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人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五、残疾赔偿金的计算公式及相关法律法规 - 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一)残疾者生活补助费的概念

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是指受害人因道路交通事故致残,不仅影响了其以后的生活能力,而且影响了其获取经济收人的能力,为了维持生活,需要对其进行生活补助,由相关责任人按照一定的标准对这项生活补助费用进行的赔偿。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是维持受害人生活的保障,是道路交通事故的重大后果,是事故责任人的责任内容之一,应当予以赔偿。

(二)残疾赔偿金的计算公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5条第1款规定,“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人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根据上述规定,要计算残疾赔偿金需要确定赔偿等级和赔偿年限。解释中没有明确表明如何根据伤残等级来区分赔偿水平,但不同伤残等级的赔偿水平应该是不同的。其中居民人均收人按照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而有所不同,但都要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

其计算公式为:

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居民人均收入×伤残系数×赔偿年限

六、残疾辅助器具费赔偿金额的计算公式及相关法律法规 - 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一)残疾用具费的概念

残疾用具费,是指受害人因道路交通事故致残的,其组织、肌体的某项功能全部或者部分丧失而需要赔偿具有补偿功能的器具而支出一定的费用,由事故责任者按照一定的标准对该项费用进行的赔偿。例如,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下肢或者上肢残废的,有必要配置假肢,由此支出的费用,属于残疾用具费。残疾用具对某些程度的残疾来说是必须的,是受害人日常生活的需要,是交通事故的后果之一,应当予以赔偿。

(二)残疾辅助器具费赔偿金额的计算公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6条规定,“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根据上述规定,残疾用具费的计算,以补偿受害人残疾功能的必要用具所需费用为限,不能要求残疾用具费的支出足以达到残疾用具可以恢复身体残疾前的功能。普通适用器具属于统一品种的、被广泛或被普遍使用的残疾用具,在实物上一般以国产的用具为优先考虑的对象;因交通事故而下肢残疾者,需要配置代步工具的,也只能以人力代步工具为限度配置,机动代步工具不在此限。

其计算公式为:

残疾用具费=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

例如:孙某为某出租汽车公司司机,某日当孙某驾驶空车在高速路上行驶时,在一逆行出口处,其前方的汽车突然刹车掉头,孙某措手不及,发生追尾,这时孙某车后的公共汽车也刹车不及,由于惯性和汽车动力都很大,将孙某的汽车撞出,孙某撞出前挡风玻璃,摔倒路面上,后经医院抢救,孙某保住了生命,但右腿截肢造成残疾。医院为孙某配置了普通型轮椅,花费3200元,这样,孙某就可向事故责任人要求3200元的残疾用具费赔偿金,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孙某配置的轮椅为高级型,就不能按照轮椅的实际价格来要求赔偿,而只能按照普通适用型的价格要求赔偿。

当然,在决定残疾用具补偿费时,还必须考虑受害人的年龄、残疾程度、职业以及所处的地理环境,灵活掌握残疾用具的配置状况。另外,计算残疾用具费时,还要把残疾用具的使用年限、维修或者更新等事项考虑在内,以便把更新或者维修残疾用具的费用一并计算在内。

七、死亡赔偿金的计算公式及相关法律法规 - 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一)死亡赔偿金(补助费)的概念

死亡赔偿金,也称死亡补偿费,是指受害人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的,由相关责任人按照一定的标准给予死者家属的一定数量的赔偿。受害人的死亡给其家庭以及其亲人带来物质上和精神上的巨大损失,是对他人利益的一种严重侵害,是道路交通事故的严重后果,应当给予赔偿。死亡补偿费不是对死者本身失去生命的赔偿,生命无价,也无法予以赔偿。立法上设立死亡补偿费的 目的在于安定死者家属的生活,抚慰死者家属所遭受的精神创伤,弥补死者家属所受到的相应的财产损失。

(二)死亡赔偿金的计算公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9条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人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根据上述规定,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根据受害人年龄的不同而赔偿年限有异,但都是以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人为标准进行计算的。受诉法院所在地与事故责任人所在地一般是同一的,而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和农村居民人均纯收人按照当地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下面以不满六十周岁的受害人为例进行说明。

其计算公式为:

死亡赔偿金=事故责任人所在地上一年度人均收入× 20年

八、被扶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的计算公式及相关法律法规 - 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一)被扶养人生活费的概念

抚养人生活费,是指受害人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或者伤残而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由其进行扶养的、无其他生活来源的人因为生活来源的丧失而遭受不利益,其扶养费给付请求权难以实现,直接影响其现实生活,由事故相关责任人按照一定的标准给予这些人的一定数额的赔偿。被扶养人扶养利益的减损是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死亡或者致人伤残而丧失劳动能力的直接后果,应当受到赔偿。

(二)被扶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的计算公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8条规定:“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根据上述规定,在确定被扶养人生活费时,应当首先确定那些人属于被扶养的人,然后主要依据年龄分别计算。确定被扶养人时,以“实际扶养”为判断标准,实际扶养属于事实上的扶养而非法律上的扶养,不论交通事故的受害人同其扶养的人之间有无法律上的扶养关系,只要他们之间形成事实上的扶养关系,被扶养的人就能够请求交通事故责任人支付必要的生活费用。被抚养人没有其他生活来源,是指被抚养人的生活来源主要依靠交通事故的受害人,在交通事故的受害人死亡或致残而不能再提供生活来源时,被抚养人难以通过其他途径取得生活来源。

至于交通事故责任人负担被扶养人生活费的年限,依被扶养人的年龄和有无劳动能力而有所不同。公民年满18周岁,取得基本劳动能力,可以通过自己的劳动获得生活来源;而公民在18周岁以下的,不具有完全的行为能力,不能参加劳动以取得生活保障,所以,一般的原则是事故责任人负担其至18周岁的扶养费。除此外,被抚养人无论是否已年满18周岁,如果因生理或精神缺陷使其不能参加劳动以获取生活来源,那么责任人应负担其20年的扶养费,但对于年满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被扶养的年限减少1年,但对于年满75周岁以上的被抚养人,则一律负担5年的扶养费。

其计算公式为:

被扶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事故责任人所在地人均年消费性支出×扶养年限

九、交通费赔偿金额的计算公式及相关法律法规

(一)交通费的概念

交通费,是指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受害人以及参加处理交通事故的当事人亲属因需到医院诊治、住院治疗以及处理交通事故相关事宜而发生乘车乘船等交通费用,由相关事故责任人按照一定的标准对该项费用进行的赔偿。在交通事故的后果中,交通费的发生是不可避免的,应当受到赔偿。

(二)交通费赔偿金额的计算公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2条规定,“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根据上述规定,交通费赔偿额的计算以“实际发生”为标准。所谓“实际发生”的费用,属于事实判断问题,如果交通费用的支出属于实际与受害人本人的就医、配置残疾用具等必要活动,以及与其亲属处理交通事故相联系,并且费用支出的标准没有超过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出差一般交通费标准,则认为属于实际发生且必需的交通费用。实际发生且必需的交通费用,由于必须和实际情况相结合,所以在确定方面可以灵活一些。例如,受害人伤病较重或有残疾行动不便,一颗一乘坐出租车、飞机,由此支付的交通费用,应当列人责任人应付但的交通费范围。另外,交通费的支出,涉及责任人的经济负担,费用的支出应当必要,这也要求费用的支出必须合理,有必要限制护送受害人就医、看护住院的受害人、办理死者丧葬事宜、参加交通事故处理等必要事项的受害人的亲属的人数,以适当控制车、船票费的支出额,所以,由交通事故责任人负担交通费的受害人的亲属宜以3人为限。

其计算公式为:

交通费赔偿金额=实际发生的费用

十、住宿费赔偿金额的计算公式及相关法律法规

(一)住宿费的概念

住宿费,是指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受害人以及参加处理交通事故的当事人亲属在去往医院进行诊疗、转院、以及处理交通事故相关事宜的过程种所发生的住宿费用,由相关事故责任人按照一定的标准对该项费用进行一定程度的赔偿。与交通费一样,住宿费的发生也是交通事故非常可能带来的后果,应当给予赔偿。

(二)住宿费赔偿金额的计算公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3条规定,“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该解释并未对住宿费的计算给出明确规定,参照其他相关法律,住宿费一般以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住宿标准为标准进行计算,并且,事故责任人应当负担的住宿费,以受害人及其亲属实际支出的合理住宿费用为限。在实践中,受害人或其亲属因住宿而支出的费用,如果与受害人本人赴外地就医、配置残疾用具等必要活动,以及与其亲属赴外地处理交通事故等活动相关联,并且费用的支出的标准没有超过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标准,则应当属于合理支出的住宿费用。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标准,为处级以下的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标准。

其计算公式为:

住宿费赔偿金额 = 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住宿标准×住宿时间

十一、直接财产损失赔偿费的计算公式及相关法律法规

(一)直接财产损失赔偿费的概念

直接财产损失赔偿费,是指因交通事故损坏的车辆、物品、设施等,应当修复而不能修复的,以及牲畜因伤失去使用价值或者死亡的,由相关事故责任人对上述直接的财产损失折价进行赔偿。直接的财产损失是受害人因交通事故受到人身侵害同时受到的财产侵害,是一种典型的侵权行为,在不能恢复原状的情形下,应该对该损失予以赔偿。

(二)直接财产损失赔偿费的计算公式

《民法通则》106条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根据上述规定,交通事故的受害人,除因遭受人身伤害可获得必要的赔偿外,还可因其直接的财产损失而要求赔偿。根据民法通则第117条的规定:损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可见,财产受到损害,恢复原状为第一位的救济,恢复原状不能的,可以采用赔偿损失作为第二位的救济。同样,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直接损失的,首要的救济应当是恢复原状,惟有恢复原状不能时,采用折价赔偿的方式予以补救。这里的折价赔偿应当以受损坏的财产的实际价值为限。

其计算公式为:

直接财产损失赔偿费 = 受损坏的财产的直接损失

十二、车辆停运损失费及相关法律法规

(一)车辆停运损失费的概念

车辆停运损失费,是指在道路交通事故中发生车辆的损害,如果受害人是以被损车辆用于货物运输或者旅客运输经营活动,则在被损车辆修复期间,受害人因无法进行正常的货物运输或者旅客运输经营而造成经济收人的减少,或日停运损失,由相关事故责任人对该损失进行的赔偿。

(二)车辆停运损失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道路交通事故中的财产损失是否包括被损车辆停运损失问题的批复》规定: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如果受害人以被损车辆正用于货物运输或者旅客运输经营活动,要求赔偿被损车辆修复期间的停运损失的,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予以赔偿。根据上述规定,交通事故受害人所遭受的间接损失,即车辆停运损失,也有权利要求事故责任人予以赔偿。根据直接财产损失赔偿的规定,这一赔偿也应当以车辆停运期间实际发生的损失为限。其计算方法与直接财产损失的计算方法相同。

例如:周某是一辆面的车主,平时以面的拉乘客为业,收人比较稳定,平均每天收人200元。某日,周某的面的被一辆从后面跟来的刹车失灵的卡车撞到,由于惯性较大,周某的车又撞到水泥柱上,一个轮胎被撞爆,发动机也有一定程度的损坏。周某的面的修好共用了3天,这三天中,周某无法继续运送客人,损失600元,这样,周某可就该项停运损失费用求事故责任人予以赔偿。

十三、丧葬费赔偿金额的计算公式及相关法律 - 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一)丧葬费的概念

丧葬费,是指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受害人家属为处理死者的丧葬等后事而需支付一定的费用,有相关责任人按照一定的标准对该项费用进行的赔偿。丧葬费的发生是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直接后果,应当给予赔偿。

(二)丧葬费赔偿金额的计算公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7条规定,“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根据上述规定,丧葬费的计算以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标准。受诉法院所在地一般为被告所在地,在无须经过诉讼程序时,即视为事故责任人所在地。

其计算公式为:

丧葬费赔偿额 = 事故责任人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

十四、关于人身损害的精神损害赔偿

山东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标准和范围意见

82、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应根据以下因素综合确定:不法侵害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侵害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侵权的具体情节,包括侵权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持续状态或时间等;侵害人的获利情况及其承担责任的能力;侵害人的家庭状况、经济能力及其他与精神利益相关的个人因素以及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等。

83、受害人是否因侵害人承担其他方式的民事责任而获得比较充分的物质赔偿和精神满足,应作为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参照因素。

84、侵害致人死亡的,受害人近亲属单独提起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之诉的,原则上应予支持。

85、自然人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等物质性人格权和自然人的名誉权、姓名权、肖像权、荣誉权、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隐私权等精神性人格权因受到不法侵害,造成受害人精神利益损害而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或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及其他情形的赔偿金)的

(2)侵害人是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的,一般按照公民赔偿标准的五——十倍予以赔偿。

侵害人侵害行为特别恶劣、受害人的伤害程度特别严重或社会影响特别大的,可根据实际需要,适当提高上述赔偿标准,但判决前必须呈报省法院复核。

86、受害人因侵害行为影响正常工作、生活、学习的,为一般性精神损害;受害人因侵害行为导致工作失误、学习成绩下降、生活无常或者自杀等严重后果的,为严重损害。

87、侵害自然人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受害人要求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侵害人必须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

(2)侵害行为的方式、手段比较恶劣;

(3)损害后果比较严重,不仅影响受害人自身的正常工作、生活和学习,而且造成社会和他人对其人格评价的降低。

88、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情节轻微,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但可以根据具体情形判令侵权人承担其他方式的民事责任。

新的交强险责任限额和费率方案将于2008年2月1日零时起实行。这是交强险自2006年7月问世以来第一次“改版”。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有关规定,保监会在综合分析听证会各方意见的基础上,会同相关部门确定了交强险责任限额调整方案:

交强险总责任限额由现行的6万元上调至12.2万元,其中,死亡伤残赔偿限额由5万元上调至11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由8000元提高到1万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保持不变。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情况下,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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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工伤认定的程序及程序是什么?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工伤不同于其他人身伤害。工伤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并经法定程序认定为工伤.因此,发生工伤后,依法进行工伤认定非常重要 。需要强调的是,应当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申请工伤认定时应当提交工伤认定申请表、劳动关系证明、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等材料。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六十内做出工伤认定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和用人单位。 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患职业病的; 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的规定。 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而申请做工伤认定,需要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由单位在事发后30天内,受伤者或家属在事发后1年内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在伤情相对稳定时,申请做劳动能力鉴定(即伤残鉴定),然后根据认定和鉴定结果,享受相应的工伤待遇。 因工负伤待遇发生的纠纷,属于劳动争议,劳动仲裁是解决劳动争议的前置条件,即未经劳动仲裁的劳动争议案件,人民是不会受理的。 劳动仲裁的时效为发生争议后的60天内,你的兄弟可以在事发后的60天内,向单位住所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请求裁决单位为其做工伤认定及伤残鉴定;也可以在拿到劳动保障局的工伤认定书后的60天内,向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请求裁决按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结果,享受相应的工伤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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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的程序及程序有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工伤不同于其他人身伤害。工伤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并经法定程序认定为工伤.因此,发生工伤后,依法进行工伤认定非常重要 。需要强调的是,应当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申请工伤认定时应当提交工伤认定申请表、劳动关系证明、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等材料。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六十内做出工伤认定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和用人单位。 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患职业病的; 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的规定。 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而申请做工伤认定,需要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由单位在事发后30天内,受伤者或家属在事发后1年内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在伤情相对稳定时,申请做劳动能力鉴定(即伤残鉴定),然后根据认定和鉴定结果,享受相应的工伤待遇。 因工负伤待遇发生的纠纷,属于劳动争议,劳动仲裁是解决劳动争议的前置条件,即未经劳动仲裁的劳动争议案件,人民是不会受理的。 劳动仲裁的时效为发生争议后的60天内,你的兄弟可以在事发后的60天内,向单位住所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请求裁决单位为其做工伤认定及伤残鉴定;也可以在拿到劳动保障局的工伤认定书后的60天内,向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请求裁决按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结果,享受相应的工伤待遇。
工伤认定的程序及程序有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工伤认定的程序及程序有哪些?问题解答如下, 工伤不同于其他人身伤害。工伤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并经法定程序认定为工伤.因此,发生工伤后,依法进行工伤认定非常重要 。需要强调的是,应当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申请工伤认定时应当提交工伤认定申请表、劳动关系证明、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等材料。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六十内做出工伤认定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和用人单位。
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患职业病的;
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的规定。
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而申请做工伤认定,需要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由单位在事发后30天内,受伤者或家属在事发后1年内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在伤情相对稳定时,申请做劳动能力鉴定(即伤残鉴定),然后根据认定和鉴定结果,享受相应的工伤待遇。 因工负伤待遇发生的纠纷,属于劳动争议,劳动仲裁是解决劳动争议的前置条件,即未经劳动仲裁的劳动争议案件,人民是不会受理的。
劳动仲裁的时效为发生争议后的60天内,你的兄弟可以在事发后的60天内,向单位住所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请求裁决单位为其做工伤认定及伤残鉴定;也可以在拿到劳动保障局的工伤认定书后的60天内,向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请求裁决按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结果,享受相应的工伤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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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调解的程序以及赔偿标准?
1、介绍交通事故的基本情况。2、宣读交通事故认定书。3、分析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并对当事人进行教育。1、当事人负全部原因责任的,承担100%的赔偿责任。2、当事人负主要原因责任的,承担70%的赔偿责任。3、当事人负同等原因责任的,承担50%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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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工伤认定的程序及程序包括哪些内容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工伤不同于其他人身伤害。工伤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并经法定程序认定为工伤.因此,发生工伤后,依法进行工伤认定非常重要 。需要强调的是,应当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申请工伤认定时应当提交工伤认定申请表、劳动关系证明、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等材料。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六十内做出工伤认定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和用人单位。 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患职业病的; 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的规定。 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而申请做工伤认定,需要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由单位在事发后30天内,受伤者或家属在事发后1年内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在伤情相对稳定时,申请做劳动能力鉴定(即伤残鉴定),然后根据认定和鉴定结果,享受相应的工伤待遇。 因工负伤待遇发生的纠纷,属于劳动争议,劳动仲裁是解决劳动争议的前置条件,即未经劳动仲裁的劳动争议案件,人民是不会受理的。 劳动仲裁的时效为发生争议后的60天内,你的兄弟可以在事发后的60天内,向单位住所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请求裁决单位为其做工伤认定及伤残鉴定;也可以在拿到劳动保障局的工伤认定书后的60天内,向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请求裁决按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结果,享受相应的工伤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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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程序及时间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工伤认定后需要哪些流程 员工工伤认定书下达之后,需要在员工康复或者满足一定医疗期之后,申请劳动能力鉴定,根据鉴定结果申请工伤待遇审核享受工伤赔偿。 员工需要根据工伤流程进行处理: 1、及时送往医院治疗。 2、申请工伤认定,由单位或者个人向当地劳动部门申请,认定为工伤。 3、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在员工治疗完毕或者达到一定医疗期之后向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工伤鉴定,判定伤残等级。 4、待遇审核,员工或者单位根据医院的治疗发票、工伤认定书、劳动能力鉴定书等想社保中心申请待遇审核,下发工伤待遇,包括医疗费用以及伤残补助费用。 5、如果员工需要解除劳动关系,有伤残员工可以享受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的待遇。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 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第二十三条 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八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第三十九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工伤认定流程及程序是怎样的?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工伤认定流程:提出申请——受理申请——调查核实——作出决定——送达决定。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伤认定办法》规定,工伤认定遵循以下流程: 一、提出申请 用人单位应当在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向统筹地区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本人身份证或者社保卡复印件; (二)劳动、聘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人事关系的其他证明材料; (三)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分别提交相应证据: 1、职工死亡的,提交死亡证明; 2、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或者其他相关证明; 3、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提交公安部门、证明或者人民裁定、判决书; 4、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或者人民裁定书; 5、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提交医疗机构的抢救证明; 6、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提交民政部门、公安机关、见义勇为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 7、属于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转业、复员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伤残军人证》及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对旧伤复发的确认。 提交复印件的,需要把原件呈送人社局审验。 二、受理申请 人社局收到工伤认定申请后,应当在15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材料完整的,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材料不完整的,应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补正材料后,在15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决定受理的,应当出具《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三、调查核实 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可以根据需要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据进行调查核实。人社局进行调查核实时,应当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共同进行,并出示执行公务的证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据实提供情况和证明材料。 四、作出决定 人社局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出具《认定工伤决定书》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其中,对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人社局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五、送达决定 人社局应当自工伤认定决定作出之日起20日内,将《认定工伤决定书》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送达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用人单位,并抄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认定工伤决定书》和《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的送达参照民事法律有关送达的规定执行。 职工或者其近亲属、用人单位对不予受理决定不服或者对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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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交通事故的程序及费用是什么?
首先,肇事者如果拒绝进行赔偿的话,当事人应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进行递交立案起诉状,然后法院会对案件进行立案审查,立案审查结束之后,会进行开庭审理,然后再进行调解,如果对方还是拒绝进行赔偿的话,将会对其进行强制性执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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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起诉抚养权程序及费用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起诉抚养权程序及费用问题解答如下, 抚养程序如下:
1、看孩子多少岁,若8岁以上,要征求孩子的意见。若孩子没有满8周岁,还要看双方离婚是协议还是判决的,视情况分别处理。
2、要收集抚养方未尽监护义务的证据。
3、写诉状,请求变更抚养关系。
根据《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13条规定
非财产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一)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二)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每件交纳100元至500元。涉及损害赔偿,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三)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一般100元左右,具体看当地的规定。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
案件受理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一)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
1.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
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
2.5%交纳;
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2%交纳;
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
1.5%交纳;
5.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
6.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0.9%交纳;
7.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0.8%交纳;
8.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7%交纳;
9.超过1000万元至2020万元的部分,按照0.6%交纳;
10.超过20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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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离婚的程序及手续?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离婚手续办理流程具体如下: 1、写民事诉状 第一部分写明原告、被告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和住所地。 第二部分写诉讼请求: a、请求离婚; b、小孩的抚养问题; c、财产依法分割; 第三部分写事实与理由,把何时结婚、何时生小孩,因为什么原因离婚等情况写明。诉状最好打印,但最末处必须手签名; 2、到住所地所在基层(区或县),在立案庭办理立案手续; 3、立案的时候递交民事诉状2份、结婚证、夫妻两人的身份证(至少带上自己的)、小孩的户口或出生证原件,如果有财产需要分割,还要带上财产相关证据,如房产证、机动车行驶证等。证据需要交2套复印件(案卷中一份,发给对方一份); 4、立案庭审查后,缴费; 5、将缴费票据与材料交给立案庭,回家等通知; 6、给你的案子排期开庭,并将诉状副本、证据及其他材料送达给被告,送达被告后,会通知你开庭时间,你需要去领取开庭传票; 7、如果对方也同意离婚,可能约你们双方去调解(我国民事案件中,调解是必经程序,开庭前不组织你们调解,开庭时也会问你们愿不愿意调解),如果调解成功,则发《民事调解书》,调解分两种,可能调解离婚,也可能做通你们的工作,不离婚,结案; 8、如果调解不成则开庭,开庭时还无法调解的,就会判决,最终发《民事判决书》; 9、判决可能判决离婚,也可能判不离,一般情况下,第一次离婚的,被告不同意离婚,会判决不予准许离婚。你的朋友可以在判决生效6个月后再次离婚。以上就是“离婚手续办理流程”全部内容,希望对大家有帮助,谢谢阅读。
诈骗案立案程序及时间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诈骗案立案程序及时间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诈骗案立案流程及时间具体如下:侦查阶段: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刑事拘留。对于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24小时以内进行讯问。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受委托的律师有权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的案件情况。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犯罪嫌疑 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审查阶段: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的人的意见。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提起公诉。审判阶段:人民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并且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除涉及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人民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公开进行。辩护律师自人民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可以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开庭审理时,辩护律师为被告人辩护。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一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有刑事诉讼法第163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法庭审理后,人民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二)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诈骗罪立案时限一般来说报案后,先由公安机关进行审查,再决定是否立案。若公安机关经审查后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并属于自己管辖范围的,应制作《刑事案件立案报告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若经审查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应当制作《呈请不予立案报告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对于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在七日内送达控告人。控告人对不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七日内向原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原决定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十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控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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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及相关规定
1、将肇事车辆的车主、司机和车辆购买保险的保险公司一起起诉到法院 2、根据交警做出的责任认定、法医做出的伤残鉴定结论进行索赔3、赔偿比例依据交警部门作出的事故责任认定书为准 4、对方是机动车的,只要你方不是全责,保险公司就会在交强险范围内优先承担赔偿责任,超出部分按照事故责任认定的比例来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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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我今天刚刚递交了劳动仲裁的申请书,我想知道劳动仲裁办案程序具体步骤还有顺序是怎么样的。
[律师回复]
一、立案:
  
1、仲裁委员会办事机构工作人员接到仲裁申诉书后进行审查:对申诉材料不齐备或有关情况不明确的申诉,指导申诉人予以补充;
  
(1)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开不予受理通知书给申诉人;
  
(2)符合受理条件的,填写《立案审批表》报仲裁委员会审批。
  
2、仲裁委员会在七日内作出决定:
  
(1)决定不予立案的,七日内制作不予受理通知书交申诉人。
  
(2)决定立案的,七日内向申诉人发出受理案件书面通知,将申诉书副本送达被诉人。同时,在七日内按规定组成仲裁庭。
  
(3)对于30人以上的集体争议案件或在当地有重大影响的案件,立案与否在三日内作出决定
二、审理:
  
1、仲裁庭成员审阅申诉、答辩材料,调查、收集证据。
  
2、遇有需要勘验或鉴定的问题,交由法定部门或委托有关部门勘验或鉴定。并填写中止审理审批表,由仲裁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人审批。
  
3、仲裁庭于开庭四日前,将书面开庭通知送达当事人。
  
4、仲裁庭按《庭审规则》规定审理案件:
  
(1)对仲裁庭难作结论或需提交仲裁委员会讨论决定的疑难案件,宣布延期裁决,查明事实后交仲裁委员会讨论决定。仲裁委员会的决定,仲裁庭必须服从。
  
(2)仲裁庭应以调解为主,在仲裁庭作出裁决前,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仲裁庭审查协议内容,如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应制作仲裁调解书,送达双方当事人。
(3)仲裁庭作出裁决前,申诉人申请撤诉的,仲裁庭审查后决定撤诉是否成立。仲裁决定须在七日内完成。
  
(4)对从组成仲裁庭之日起六十日内不能结案的案件,报仲裁委员批准后可适当延长,但延期最长不得超过三十日。对于请示待批,当事人因故不能参加仲裁活动,以及其他妨碍仲裁办案进行的客观情况,视为时效中止,并报仲裁委员会审查同意。
  
(5)仲裁庭作出裁决后,应制作仲裁裁决书,裁决书由仲裁员署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
  
三、送达:
  
1、送达仲裁文书必须有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盖章。
  
2、仲裁文书送达后,仲裁庭应填写结案审批表,经仲裁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人签字后结案。
  
四、归档:
  
1、对于结案的仲裁案件,应将处理过程中形成的全部材料,按规定分类装订成册,立卷归档。
  
2、仲裁副卷除仲裁机构外,一律不准借调和查阅。
3、有关单位和个人如需摘抄正卷内材料的,需经仲裁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人批准,对需要借出的案卷要规定借阅期限,如期归还。归还时要严格检查,确保案卷的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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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的程序及流程包含什么?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工伤不同于其他人身伤害。工伤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并经法定程序认定为工伤.因此,发生工伤后,依法进行工伤认定非常重要 。需要强调的是,应当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申请工伤认定时应当提交工伤认定申请表、劳动关系证明、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等材料。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六十内做出工伤认定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和用人单位。
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患职业病的;
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的规定。
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而申请做工伤认定,需要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由单位在事发后30天内,受伤者或家属在事发后1年内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在伤情相对稳定时,申请做劳动能力鉴定(即伤残鉴定),然后根据认定和鉴定结果,享受相应的工伤待遇。 因工负伤待遇发生的纠纷,属于劳动争议,劳动仲裁是解决劳动争议的前置条件,即未经劳动仲裁的劳动争议案件,人民是不会受理的。
劳动仲裁的时效为发生争议后的60天内,你的兄弟可以在事发后的60天内,向单位住所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请求裁决单位为其做工伤认定及伤残鉴定;也可以在拿到劳动保障局的工伤认定书后的60天内,向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请求裁决按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结果,享受相应的工伤待遇。
有限责任公司兼并程序及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条件有哪些
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有限责任公司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共同出资设立,一个自然人或者一个法人也可以单独设立有限责任公司。
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特定行业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需高于上述所规定限额的,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
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①公司名称和住所
②公司经营范围
③公司注册资本
④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⑤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⑥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⑦公司法定代表人
⑧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此外,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
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5、有公司住所。公司住所是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是法定的注册地址,不同于公司的生产经营场所。
(二)设立程序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原则主要采用准则主义,即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须经审批的外,只要具备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即可向公司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注册登记。根据《公司法》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一般应经过如下程序
1、发起人发起。这是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预备阶段,由发起人明确设立公司的意向,并作出必要准备。如果发起人为多人的,发起人之间应签订发起人协议,以明确各发起人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的权利与义务。
2、公司名称的预先核准。在我国,实行公司名称预先核准制度,在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时,应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拟设立公司的名称的预先核准。只有待名称获得核准后,再进行设立公司的后续行为。
3、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应当由全体发起人共同商议起草,并经全体股东共同同意通过方可生效。全体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
4、必要的审批手续。如果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报经批准的有限责任公司,则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必要的批准手续。
5、缴纳出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外,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股东在缴纳其出资额时,可以一次性缴足,也可以分其缴付,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一次性缴足。同时,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6、验资。股东缴纳出资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股东不按法律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公司成立以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7、申请设立登记。股东的首次出资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后,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验资证明等文件,申请设立登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经审批的,还需要提交批准文件。
8、登记发照。公司登记机关对设立登记申请进行审查,对符合公司法规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签发之日为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公司取得法人资格,开始对外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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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起诉程序及需要准备的材料
1、民事起诉状,人民法院和每位被告各一份。2、交通事故证据材料,主要包括:1、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病历和诊断证明。2、医疗机构出具的误工时间证明、工作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3、用以证明交通费的正式票据。4、受害人及近亲属的户籍证明,如受害人系农村户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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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二审程序的特点及其原理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
第二审程序的概念
第二审程序又称上诉审程序,是指一审的上一级根据上诉、抗诉,对一审人民未生效的判决或裁定进行重新审理的方式、方法等的总称。
第二审程序的主要特点如下:1.它是上诉审程序。就是说,它是第二审人民根据当事人的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的抗诉而进行的审判程序;如果没有当事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的抗诉,就不会引起第二审程序。不论是当事人上诉,还是人民检察院抗诉,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如果超出法律规定的期限,即使提起上诉或者抗诉,也不能引起第二审程序。2.它是重新进行审判的程序。
第二审人民对
第一审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量刑是否得当,诉讼程序是否合法等,通过重新审判的程序,进行全面审查,不受上诉或者抗诉范围的限制,以维护正确的判决裁定,纠正或撤销错误的判决裁定,准确地打击犯罪,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第二审人民的审判监督作用。3.它是终审程序。上诉制度与审级制度之间存在着密切的关系,由于我国采取的是两审终审制,所以第二审程序也就是终审的程序。只要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或者裁定一经宣告,即发生法律效力(死刑判决和类推判决除外);即使当事人不服,也不能再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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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谅解书的范本及程序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首先,公安机关会视情况对其进行刑事拘留,三日提请检察院批捕,可以延长一至四日,检察院一般会在七日内决定是否批准逮捕,如果是流窜作案、结伙作案或多次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批捕的时候可以延长至一个月搜索,也就是说刑事拘留一般是十多天,最长是三十七天。  逮捕后的侦查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如果是交通不便地区、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等可经省级检察院批准再延长二个月。对于可能判十年以下刑罚的嫌疑人,经省级检察院批准再延长二个月。  也就是说,在公安阶段的时间一般是二个半月到三个月左右,最长是八个月。  然后,案件由公安机关的办案人员写出意见书及案卷、证据移送到检察院,即审查阶段。这个阶段一般是一个月,重大复杂的可延长半个月。  检察院审查后认可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补充侦查应当在一个月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以两次为限。补充侦查后,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的期限。  检察院的公诉科审查完成后,写出公诉书,向对应的提起公诉。  即:一般是一个月至一个半月,最长会达到五个月。  最后是到。审理是二审终审制,一审是在受理后一个月内开庭审判并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如果是边远地区案件、重大犯罪集团、流窜作案的可以再延长一个月。  如果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可以上诉;如果检察院认为一审判决确有错误的,也可向上一级提出抗诉,案件进入二审程序。  二审的审判时限跟一审的审限是一样的,也是一个月,不超过一个半月,如果是边远地区案件、重大犯罪集团、流窜作案的可以再延长一个月。  也就是说:如果没有上诉、抗诉,一般是一个月至一个半月,最长是二个半月  如果有二审,一般是二至三个月,最长五个月。  如果有认为证据不足退回检察院的情况,时间还会延长。  综上所述,一个刑事案件,如果不复杂,案情简单,会在五至六个月审理结束,如果复杂,又多次退回,那审限最长会在二年左右。  在实践中,超期羁押的现象是很多很普遍的,如果碰到有超期羁押的种情况,应当及时聘请律师代为申诉,申请取保候审等,维护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利。  在宣判后,用被判刑期减去已经在内被羁期的时间,  如果少于一年,那剩下的刑期要在中服刑,在中一般是不会减刑的。如果高于一年,就会在一段时间后按剩余刑期的长短被送到不同的去服刑。  在内服刑,符合减刑、假释、保外就医条件的可以申请减刑、假释、保外就医。
传唤的程序及时间是什么
[律师回复] 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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