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

最新修订 | 2024-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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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第一条 为了加强劳动能力鉴定管理,规范劳动能力鉴定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工伤保险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依据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国家标准。

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

实践中劳动者在工作中受到伤害,工伤鉴定就是确定劳动者享受工伤待遇的多少,本文将详细介绍有关工伤工伤鉴定的问题,希望能够帮助各位了解职工工伤劳动能力鉴定的内容。

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劳动能力鉴定管理,规范劳动能力鉴定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工伤保险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依据《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国家标准,对工伤职工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组织进行技术性等级鉴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和设区的市级(含直辖市的市辖区、县,下同)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工会组织、用人单位代表以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代表组成。

承担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日常工作的机构,其设置方式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第四条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选聘医疗卫生专家,组建医疗卫生专家库,对专家进行培训和管理;

(二)组织劳动能力鉴定;

(三)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四)建立完整的鉴定数据库,保管鉴定工作档案50年;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本辖区内的劳动能力初次鉴定、复查鉴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对初次鉴定或者复查鉴定结论不服提出的再次鉴定。

第六条 劳动能力鉴定相关政策、工作制度和业务流程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二章 鉴定程序

第七条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或者停工留薪期满(含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延长期限),工伤职工或者其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第八条 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应当填写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和复印件;

(二)有效的诊断证明、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有关规定复印或者复制的检查、检验报告等完整病历材料;

(三)工伤职工的居民身份证或者社会保障卡等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四)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及时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申请人提供材料完整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及时组织鉴定,并在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伤情复杂、涉及医疗卫生专业较多的,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

第十条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视伤情程度等从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与工伤职工伤情相关科别的专家组成专家组进行鉴定。

第十一条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提前通知工伤职工进行鉴定的时间、地点以及应当携带的材料。工伤职工应当按照通知的时间、地点参加现场鉴定。对行动不便的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可以组织专家上门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组织劳动能力鉴定的工作人员应当对工伤职工的身份进行核实。

工伤职工因故不能按时参加鉴定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同意,可以调整现场鉴定的时间,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相应顺延。

第十二条 因鉴定工作需要,专家组提出应当进行有关检查和诊断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协助进行有关的检查和诊断。

第十三条 专家组根据工伤职工伤情,结合医疗诊断情况,依据《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国家标准提出鉴定意见。参加鉴定的专家都应当签署意见并签名。

专家意见不一致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确定专家组的鉴定意见。

第十四条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工伤职工及其用人单位的基本信息;

(二)伤情介绍,包括伤残部位、器官功能障碍程度、诊断情况等

三)作出鉴定的依据;

(四)鉴定结论。

第十五条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作出鉴定结论之日起20日内将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及时送达工伤职工及其用人单位,并抄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第十六条 工伤职工或者其用人单位对初次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

申请再次鉴定,除提供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材料外,还需提交劳动能力初次鉴定结论原件和复印件。

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第十七条 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对复查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申请再次鉴定。

第十八条 工伤职工本人因身体等原因无法提出劳动能力初次鉴定、复查鉴定、再次鉴定申请的,可由其近亲属代为提出。

第十九条 再次鉴定和复查鉴定的程序、期限等按照本办法第九条至第十五条的规定执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每3年对专家库进行一次调整和补充,实行动态管理。确有需要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

第二十一条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选聘医疗卫生专家,聘期一般为3年,可以连续聘任。

聘任的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医疗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二)掌握劳动能力鉴定的相关知识;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品德。

第二十二条 参加劳动能力鉴定的专家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进行现场鉴定,严格执行劳动能力鉴定政策和标准,客观、公正地提出鉴定意见。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应当如实提供鉴定需要的材料,遵守劳动能力鉴定相关规定,按照要求配合劳动能力鉴定工作。

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次鉴定终止:

一)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现场鉴定的;

(二)拒不参加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安排的检查和诊断的。

第二十四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如实出具与劳动能力鉴定有关的各项诊断证明和病历材料。

第二十五条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劳动能力鉴定工作人员以及参加鉴定的专家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六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对劳动能力鉴定中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投诉。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和承担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日常工作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从事或者组织劳动能力鉴定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及时审核并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的;

(二)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

(三)未按照规定及时送达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

(四)未按照规定随机抽取相关科别专家进行鉴定的;

(五)擅自篡改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的;

(六)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当事人财物的;

(七)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其他行为的。

第二十八条 从事劳动能力鉴定的专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予以解聘;情节严重的,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法处理:

(一)提供虚假鉴定意见的;

(二)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当事人财物的;

(三)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职责的;

(四)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其他行为的。

第二十九条 参与工伤救治、检查、诊断等活动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法处理:

(一)提供与病情不符的虚假诊断证明的;

(二)篡改、伪造、隐匿、销毁病历材料的;

(三)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职责的。

第三十条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鉴定结论、领取工伤保险待遇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人员因工(公)致残的劳动能力鉴定,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中的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初次(复查)鉴定结论书、再次鉴定结论书、劳动能力鉴定材料收讫补正告知书等文书基本样式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制定。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4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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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病鉴定申请时需满足的医疗期规定

1)癫痫病、脑外伤及一氧化碳中毒所致器质性精神疾病需病史2年以上。

2)普通精神疾病需病史5年以上;双向情感障碍虚年病史以上并且男性年龄需达到50周岁以上,女性要45周岁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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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
第八条〔提出申请〕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用人单位、工伤职工可以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初次劳动能力鉴定申请。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时限自作出工伤认定结论之日起最长不超过2年。工伤职工本人无法提出申请的,可由其近亲属代为提出。
第九条〔提交材料〕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二)《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和复印件;
(三)诊断证明、检查检验报告等原件和复印件,完整有效的病历;
(四)职工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五)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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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可向统筹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以下简称劳鉴委)申请劳动能力鉴定。
二、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直系亲属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应当向劳鉴委提供下列材料:
(一)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
(二)工伤认定决定书或工伤认定证;
(三)医疗机构出具的出院小结、医疗诊断证明或职业病确诊证明书、工伤病历和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等;
(四)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三、劳鉴委应及时预审申请人所提供的材料,认为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要求补正材料后,劳鉴委应当受理。申请人需补正材料的,劳鉴委以收到补正材料之日为受理劳动能力鉴定申请的日期。
四、劳鉴委自受理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必要时,可以延长30日)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五、劳动能力鉴定属技术鉴定,劳鉴委从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至5名专家组成专家组进行劳动能力鉴定,鉴定意见应由专家组专家签名。
六、劳鉴委办公室根据专家意见作出鉴定结论,经办人及鉴定机构负责人签名,经办人汇编总表,报劳鉴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人审签后,将结论及时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达到伤残等级的,还应当向工伤职工颁发《因工伤残证》。
七、申请鉴定单位或个人对设区市劳鉴委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应在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劳鉴委申请再次鉴定。省劳鉴委作出的鉴定结论应及时告之鉴定申请单位(或个人)及原作出鉴定结论的劳鉴委。省劳鉴委作出的再次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八、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直系亲属、所在单位或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认为残情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九、劳鉴委办公室每年应向劳鉴委汇报鉴定工作,并接受其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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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加强劳动能力鉴定管理,规范劳动能力鉴定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的职工或者雇工进行劳动能力鉴定,适用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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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职工该怎么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的标准是什么
[律师回复] 职工发生工伤,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者因工负伤致残,丧失了劳动能力即等于在一定程度上失去了谋生能力,需要通过因工伤残待遇给付给予一定补偿。补偿额度的大小则应视其伤残程度,即劳动能力丧失程度而定,也就是说,伤残等级是计算工伤保险待遇的依据。
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等有关资料。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按有关程序和标准做出鉴定结论。对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做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鉴定结论。
劳动能力鉴定,其主要内容有两项:一是伤残等级鉴定;二是护理等级鉴定。其中伤残等级鉴定标准是根据工伤伤残程度,按伤情分为一至十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护理等级鉴定是因工伤致残,致使工伤职工生活不能自理,需要他人护理,按护理依赖程度分为:即完全护理依赖,大部分护理依赖,部分护理依赖。劳动能力鉴定可以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提出,申请鉴定需提供工伤认定书、身份证、医疗诊断资料等相关资料。
人力资源管理的主要职能是什么?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人力资源管理工作的五个基本职能:  (
1)获取  人力资源管理根据企业目标确定的所需员工条件,通过规划、招聘、考试、测评、选拔、获取企业所需人员。  获取职能包括工作分析、人力资源规划、招聘、选拔与使用等活动。  
.工作分析:是人力资源管理的基础性工作。在这个过程中,要对每一职务的任务、职责、环境及任职资格作出描述,编写出岗位说明书。  
b.人力资源规划:是将企业对人员数量和质量的需求与人力资源的有效供给相协调。需求源于组织工作的现状与对未来的预测,供给则涉及内部与外部的有效人力资源。  
c.招聘与挑选:应根据对应聘人员的吸引程度选择最合适的招聘方式,如利用报纸广告、网上招聘、职业介绍所等。挑选有多种方法,如利用求职申请表、面试、测试和评价中心等。  
d.使用:经过上岗培训,给合格的人安排工作。  (
2)整合  通过企业文化、信息沟通、人际关系和谐、矛盾冲突的化解等有效整合,使企业内部的个体、群众的目标、行为、态度趋向企业的要求和理念,使之形成高度的合作与协调,发挥集体优势,提高企业的生产力和效益。  (
3)保持  通过薪酬、考核,晋升等一系列管理活动,保持员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保证员工在工作场所的安全、健康、舒适的工作环境,以增进员工满意感,使之安心满意的工作。  保持职能包括两个方面的活动:  一是保持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如公平的报酬、有效的沟通与参与、融洽的劳资关系等;  二是保持健康安全的工作环境。  .报酬:制定公平合理的工资制度。  b.沟通与参与:公平对待员工,疏通关系,沟通感情,参与管理等。  c.劳资关系:处理劳资关系方面的纠纷和事务,促进劳资关系的改善。  (
4)评价  对员工工作成果、劳动态度、技能水平以及其他方面作出全面考核、鉴定和评价,为作出相应的奖惩、升降、去留等决策提供依据。  评价职能包括工作评价、绩效考核、满意度调查等。其中绩效考核是核心,它是奖惩、晋升等人力资源管理及其决策的依据。  (
5)发展  通过员工培训、工作丰富化、职业生涯规划与开发,促进员工知识、技巧和其他方面素质提高,使其劳动能力得到增强和发挥,最大限度地实现其个人价值和对企业的贡献率,达到员工个人和企业共同发展的目的。  .员工培训:根据个人、工作、企业的需要制定培训计划,选择培训的方式和方法,对培训效果进行评估。  b.职业发展管理:帮助员工制定个人发展计划,使个人的发展与企业的发展相协调,满足个人成长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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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工伤劳动能力鉴定所需材料
我们的工作、学习甚至平常生活过程中,相信会遇到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本篇文章对我们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作出了具体的法律知识解答,希望可以通过这篇文章帮助您了解更多与职工工伤劳动能力鉴定所需材料相关的法律方面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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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管理中主要职能是什么?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人力资源管理工作的五个基本职能:  (
1)获取  人力资源管理根据企业目标确定的所需员工条件,通过规划、招聘、考试、测评、选拔、获取企业所需人员。  获取职能包括工作分析、人力资源规划、招聘、选拔与使用等活动。  
.工作分析:是人力资源管理的基础性工作。在这个过程中,要对每一职务的任务、职责、环境及任职资格作出描述,编写出岗位说明书。  
b.人力资源规划:是将企业对人员数量和质量的需求与人力资源的有效供给相协调。需求源于组织工作的现状与对未来的预测,供给则涉及内部与外部的有效人力资源。  
c.招聘与挑选:应根据对应聘人员的吸引程度选择最合适的招聘方式,如利用报纸广告、网上招聘、职业介绍所等。挑选有多种方法,如利用求职申请表、面试、测试和评价中心等。  
d.使用:经过上岗培训,给合格的人安排工作。  (
2)整合  通过企业文化、信息沟通、人际关系和谐、矛盾冲突的化解等有效整合,使企业内部的个体、群众的目标、行为、态度趋向企业的要求和理念,使之形成高度的合作与协调,发挥集体优势,提高企业的生产力和效益。  (
3)保持  通过薪酬、考核,晋升等一系列管理活动,保持员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保证员工在工作场所的安全、健康、舒适的工作环境,以增进员工满意感,使之安心满意的工作。  保持职能包括两个方面的活动:  一是保持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如公平的报酬、有效的沟通与参与、融洽的劳资关系等;  二是保持健康安全的工作环境。  .报酬:制定公平合理的工资制度。  b.沟通与参与:公平对待员工,疏通关系,沟通感情,参与管理等。  c.劳资关系:处理劳资关系方面的纠纷和事务,促进劳资关系的改善。  (
4)评价  对员工工作成果、劳动态度、技能水平以及其他方面作出全面考核、鉴定和评价,为作出相应的奖惩、升降、去留等决策提供依据。  评价职能包括工作评价、绩效考核、满意度调查等。其中绩效考核是核心,它是奖惩、晋升等人力资源管理及其决策的依据。  (
5)发展  通过员工培训、工作丰富化、职业生涯规划与开发,促进员工知识、技巧和其他方面素质提高,使其劳动能力得到增强和发挥,最大限度地实现其个人价值和对企业的贡献率,达到员工个人和企业共同发展的目的。  .员工培训:根据个人、工作、企业的需要制定培训计划,选择培训的方式和方法,对培训效果进行评估。  b.职业发展管理:帮助员工制定个人发展计划,使个人的发展与企业的发展相协调,满足个人成长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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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力职业病鉴定判定标准是什么
[律师回复] 对于听力职业病鉴定判定标准是什么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一、什么是职业性噪声聋
噪声性耳聋系由于听觉长期遭受噪声影响而发生缓慢的进行性的感音性耳聋,早期表现为听觉疲劳,离开噪声环境后可以逐渐恢复,久之则难以恢复,终致感音神经性聋。噪声除对听觉损伤外,还可引起头痛、头昏、失眠、高血压等,影响胃的蠕动和分泌。
二、听力职业病鉴定认定标准是什么
听力的职业病鉴定等级是按照损失的听力鉴定的。
10级:双耳听力损失大于26dB,或者一耳大于56dB,即为10级(最轻)。
9级:双耳听力损失≥31dB或一耳损失≥71dB;
8级:双耳听力损失≥41dB或一耳≥91dB;
7级:双耳听力损失≥56dB;
6级:双耳听力损失≥71dB;
5级:双耳听力损失≥81dB;
4级:双耳听力损失≥91dB。
三、申请职业性噪声聋诊断需要的材料有什么
劳动者申请职业病诊断应提交申请书、本人健康损害证明、用人单位提供的职业史证明等。职业史证明的内容应从开始接触噪声作业的时间算起,尽可能包括工种、工龄、接触噪声方式或操作特点、每日或每月的接触时间、是否连续接触噪声、作业场所的环境条件、降噪设施及其效果、历年作业场所噪声检测数据、个体防护等。
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监督检查和督促用人单位提供上述资料;劳动者和有关机构也应当提供与职业病诊断、鉴定有关的资料。
四、职业病诊断、鉴定过程中,用人单位不提供相关资料怎么办
职业病诊断、鉴定过程中,用人单位不提供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的,诊断、鉴定机构应当结合劳动者的临床表现、辅助检查结果和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并参考劳动者的自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供的日常监督检查信息等,作出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
劳动者不能提供职业史证明的,可提交劳动关系证明材料作为佐证。劳动关系证明应当以劳动合同、劳动关系仲裁裁决书或判决书以及用人单位自认的材料为依据。
对于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期满,已经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申请职业病诊断时,如果用人单位否认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劳动者提供以下任何一种凭证并经过劳动部门认定,职业病诊断机构都可以作为职业性噪声聋诊断的依据:
听力职业病鉴定认定标准是什么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什么是职业性噪声聋
噪声性耳聋系由于听觉长期遭受噪声影响而发生缓慢的进行性的感音性耳聋,早期表现为听觉疲劳,离开噪声环境后可以逐渐恢复,久之则难以恢复,终致感音神经性聋。噪声除对听觉损伤外,还可引起头痛、头昏、失眠、高血压等,影响胃的蠕动和分泌。
二、听力职业病鉴定认定标准是什么
听力的职业病鉴定等级是按照损失的听力鉴定的。
10级:双耳听力损失大于26dB,或者一耳大于56dB,即为10级(最轻)。
9级:双耳听力损失≥31dB或一耳损失≥71dB;
8级:双耳听力损失≥41dB或一耳≥91dB;
7级:双耳听力损失≥56dB;
6级:双耳听力损失≥71dB;
5级:双耳听力损失≥81dB;
4级:双耳听力损失≥91dB。
三、申请职业性噪声聋诊断需要的材料有什么
劳动者申请职业病诊断应提交申请书、本人健康损害证明、用人单位提供的职业史证明等。职业史证明的内容应从开始接触噪声作业的时间算起,尽可能包括工种、工龄、接触噪声方式或操作特点、每日或每月的接触时间、是否连续接触噪声、作业场所的环境条件、降噪设施及其效果、历年作业场所噪声检测数据、个体防护等。
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监督检查和督促用人单位提供上述资料;劳动者和有关机构也应当提供与职业病诊断、鉴定有关的资料。
四、职业病诊断、鉴定过程中,用人单位不提供相关资料怎么办
职业病诊断、鉴定过程中,用人单位不提供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的,诊断、鉴定机构应当结合劳动者的临床表现、辅助检查结果和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并参考劳动者的自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供的日常监督检查信息等,作出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
劳动者不能提供职业史证明的,可提交劳动关系证明材料作为佐证。劳动关系证明应当以劳动合同、劳动关系仲裁裁决书或判决书以及用人单位自认的材料为依据。
对于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期满,已经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申请职业病诊断时,如果用人单位否认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劳动者提供以下任何一种凭证并经过劳动部门认定,职业病诊断机构都可以作为职业性噪声聋诊断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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