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同时起诉债务人及保证人吗

最新修订 | 2024-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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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一般保证中,保证合同之诉与主合同之诉并非必要的共同诉讼,人民法院不能强行将一般保证人与债务人列为共同被告。但是,如果债权人就是同时起诉债务人与一般保证人,若基于先诉抗辩权而一味不将其列为共同诉讼人,无疑会加大债权人的诉讼成本,无故增加诉累。
可以同时起诉债务人及保证人吗

当出现债务纠纷的时候,债权人可以选择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来解决债务纠纷,那么债权人能够同时起诉债务人及保证人吗?什么条件下可以同时起诉债务人及保证人?请阅读下面的文章进行详细了解。

【案情】

陆某于2008年3月24日向韩某借款30000元,并出具了一份借据给韩某,肖某作为保证人在该借据上签名。借据中约定:若陆某到期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借款到期后,陆某一直未还。为此,韩某起诉要求陆某与肖某偿还借款30000元。

【分歧】

在本案中,肖某作为保证人,与韩某约定陆某到期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该保证一般保证。针对本案债务人与保证人是否能作为共同被告存在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在连带责任保证中,保证人与债务人是共同诉讼人,而在一般保证中不能将债务人与保证人在诉讼中列为共同被告。因为在诉讼程序上将一般保证合同之诉与主合同之诉列为共同诉讼,侵害了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因此,应先审理债权人起诉债务人的债务纠纷,待在审判之后并就债务人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时,再审理债权人与一般保证人的保证纠纷

第二种意见认为在一般保证中,人民法院可以将一般保证合同之诉与主合同之诉列为共同诉讼,这样可以减少债权人的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率,符合诉讼效益原则。

【评析】

先诉抗辩权是指在一般保证中,保证人在债务人以其财产清偿债务之前,享有的拒绝对债权人清偿的权利。先诉抗辩权只能在一般保证中行使,而对连带责任保证人来说则不存在先诉抗辩权。这种一般保证人所专属的抗辩权,基于一般保证合同的相对独立性而产生,由一般保证人直接取得和专门享有的对抗债权人之请求权的一种抗辩权。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在一般保证中,保证合同之诉与主合同之诉并非必要的共同诉讼,人民法院不能强行将一般保证人与债务人列为共同被告。但是,如果债权人就是同时起诉债务人与一般保证人,若基于先诉抗辩权而一味不将其列为共同诉讼人,无疑会加大债权人的诉讼成本,无故增加诉累。一般保证人是享有先诉抗辩权,但将一般保证人列为被告并判定其承担责任与先诉抗辩权并不矛盾,到对债务人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债务之时,方由一般保证人承担责任。在此之前不会导致一般保证人承担责任,主要是由于一般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在起作用。

以上以一起实际案例分析是否可以同时起诉债务人及保证人的内容就是本次律图小编为大家整理带来的,希望能够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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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同时起诉债务人及保证人吗
在面对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时候,我们就需要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如果您的合法权益正在遭受侵害,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了解的法律知识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希望能够对您遇到关于能同时起诉债务人及保证人吗问题带来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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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我最近在了解一些基本的法律常识,然后对于债权债务负债这几个分不清楚,就想问一下他们的区别是什么呢?
[律师回复]
一、负债:是指过去的交易、事项形成的现有义务,履行该义务预期会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
1、负债特征 引起负债的交易或事项已经发生,即负债是现有的负债,而不是预期的负债;负债的清偿预期会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牺牲)。
2、确认条件 与该义务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出企业; 未来流出的经济利益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3、负债分类 流动负债 长期负债
4、负债来源 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资金,除投资者投入以外,向银行或金融机构借入资金也是一个重要来源。另外,公司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由于购买材料、商品等或接受其他单位劳务供应而结欠其他单位的款项;公司由于接受投资者投入资金而应付给投资者的利润,以及应交纳的税金、应付给职工的工资、福利费等,都属于公司的负债。负债一般具有确切的债权人和到期日。有些负债在其确立时,并无明确的债权人和确定的日期,但其债权人和日期是可以预计的,称或有负债。如售出产品的保修业务,在其保修期内,购买该产品的单位和个人都可能成为其债权人。负债往往是与资产或费用连带产生的,在确认负债的同时,还要确认相应的资产或费用。 负债即连带产生资产,也可以产生费用。比如说,预提费用可能连带产生待摊费用或长期待摊费用,在资产负债表中确认负债(预提费用)的同时需要确认相应的资产;也可能连带产生需要在本期核销的费用,在资产负债表中确认为负债(预提费用)的同时在利润表中确认相应的费用。因此,负债通常不会等于资产。
5、深入了解 负债的一个基本特点,是企业具有当前的义务。义务是以某种方式行动或办事的职责或责任。作为约束性合同或法定要求的一种结果,义务可能具有法律上的强制性。例如,收到货物或劳务而发生的应付款项,通常就是这种情况。然而,义务还可能来自于正常的经营实践、习惯和保持良好业务关系或公道行事的愿望。例如,如果企业定了一条方针,即使产品在保修期期满后才发现缺陷,也决定修理,那么,预计在这类已售产品上面将要花费的金额就是负债。 需要对当前的义务与未来的承诺作出区别。企业管理当局作出的在将来购买资产的决定,其本身并不会产生当前的义务。只有当资产交付时或者在企业签订了一份购买资产的不可撤消的.协议时,通常才会产生义务。在后一种情况下,协议不可撤消的性质意味着不履行义务的经济后果。例如由于存在着一笔巨额罚款,使企业对如何避免将资源外流到对方毫无考虑余地。 对当前义务的结算通常涉及企业交付含有经济利益的资源,以便满足对方的要求。结算当前的义务可以采用若干方式,例如:
(1)支付现金;
(2)转让资产;
(3)提供劳务;
(4)以另一义务替换该项义务;
(5)将义务转为权益。义务也可以用其他方式了结,例如,债权人放弃或丧失其权利。 负债来自于过去的交易或其他过去事项。因此,举例来说,购买货物和使用劳务会产生贸易应付款(除非已经预付或者在交货时支付),接受银行贷款会导致归还贷款的义务。企业也可能根据客户当年的购货情况将未来的折扣确认为负债,在这种情况下,过去货物的销售就是产生负债的交易。 有些负债只能采用较大程度的估计才能予以计量。有些企业将这些负债称作准备金。在某些国家,这类准备金并不被认为是负债,因为负债的概念被定义得非常狭窄,以致负债仅包括不需作出估计就可确定的金额。因此,当一项准备金涉及当前的义务,并且能够满足定义的其余内容时,即使其金额有待估计,这项准备金仍然是负债。例如,为现有保修单需支付款项作出的准备金和为了承担退休金义务而提取的准备金等。
二、债权是一个地地道道的法律术语,是从外国传过来的,与我们平常所理解的含义有所不同。它在法律上的定义是,“债权”是一方请求他方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通俗地说,债权就是你可以要求他人做某件事,或者要求他人不做某件事的权利。提出要求的一方就是“债权人”,被要求的一方就是“债务人”。需要强调的是,这里所说的债权和我们常说的欠债是有区别的。欠债仅仅指欠钱,就是所谓的欠债还钱。而你对某人享有债权,则这种债权不仅可以是别人欠了你的钱,而且还可以是别人欠了你的房子等财产,还可以是别人欠了为你提供劳动,甚至还可以是别人欠了向你赔礼道歉等等,所以你有权要求他们去做这些事。由此可见,债权的意思包含了欠债的意思。 债权产生的原因主要有四种:
(1)合同。合同是债权产生最主要的原因。
(2)侵权行为。侵权行为可分为一般侵权行为和特殊侵权行为。在一般侵权行为中,当事人一方只有因自己的过错而给他人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失时,才负赔偿的责任,如果没有过错,就不需负赔偿责任。而在特殊侵权行为中,只要造成了他人的损失,就算你自己不存在过错,你仍要负赔偿责任。
(3)不当得利。不当得利是指既没有法律上的原因,也没有合同上的原因,取得了不当利益,而使他人受到损失的行为。在不当得利的情况下,受到损失的当事人有权要求另一方返还不当利益。
(4)无因管理。无因管理的含义是指,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的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和服务的,提供管理和服务的一方有权要求他方支付必要的费用。 生意中经常会发生的债权主要有: 货款;加工款;租金;交货;货物运输;技术服务。 对于前三种:贷款、加工款、租金,我们可归之为金钱债权,因为它们都是直接以货币为内容的。对于后三种,我们可称之为非金钱债权,它们不直接以金钱为内容,而是直接表现为一种行为、一种物或者智力成果。 金钱债权,是我们最常见的债权,也是最重要的债权。
三、债务: 债的关系中有义务按约定的条件向另一方(债权人)承担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当事人。在债的关系中,债务人是特定的,只有该义务主体才必须向债权人承担交付财产、提供劳务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义务。债务人可以是公民,可以是法人,国家作为民事主体出现时也可以具备债务人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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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能够同时起诉债务人及保证人
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是否能够同时起诉债务人及保证人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能够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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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向抵押人主张债权是否及于债务人
[律师回复] 对于向抵押人主张债权是否及于债务人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债权人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向保证人主张权利,不仅对保证人的诉讼时效中断,而且对债务人的诉讼时效也发生中断。
2008年5月28日,黄某向廖某借款3万元,并出具了借条,约定借款期限为一年,还款期限为2009年5月28日,由石某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保证期间为还款日起两年。借款到期后,黄某不知去向,廖某于2009年12月21日向保证人石某催收借款,因石某也未能联系上黄某,石某便不同意偿还借款。2011年12月10日,廖某至,要求黄某、石某偿还借款3万元。本案中,廖某要求黄某偿还借款是否超过诉讼时效,即廖某向保证人石某主张债权的效力是否及于债务人黄某
关于廖某要求黄某偿还借款是否超过诉讼时效,廖某向保证人石某主张债权的效力是否及于债务人黄某,有三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因借款合同是主合同,担保合同是从合同,主债务超过诉讼时效,必然导致从债务也超过诉讼时效,故廖某要求黄某、石某偿还借款胜诉权均已丧失。
第二种观点认为,主张债权应当在诉讼时效期间内,超过诉讼时效将得不到法律上的支持。廖某在诉讼时效内仅向石某主张债权,而未向黄某主张债权,故廖某仅可以要求石某承担责任。
第三种观点认为,债权人对保证人主张债权的效力及于债务人,故廖某在保证期间内向保证人石某主张债权,其效力及于债务人黄某,廖某要求黄某偿还借款没有超过诉讼时效。
2017年10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第一百八十八条对诉讼时效的规定:向人民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上述案件诉讼时效相应作出修改。
最高人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权利人主张权利或者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后,权利人在新的诉讼时效期间内,再次主张权利或者义务人再次同意履行义务的,可以认定为诉讼时效再次中断。权利人向债务保证人、债务人的代理人或者财产代管人主张权利的,可以认定诉讼时效中断。”根据该条规定,债权人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向保证人主张权利,不仅对保证人的诉讼时效中断,而且对债务人的诉讼时效也发生中断。本案中,廖某在保证期间内向保证人石某催还借款,其对保证人石某及债务人黄某的诉讼时效同时发生中断,故廖某对黄某及石某主张偿还借款的诉求均得到法律的支持,黄某并没有因不知去向而不须偿还借款。事实上,法律作此规定无疑是为了充分保护债权人的合法利益,否则,债务能轻易免除,债权人的权益将难以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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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可以同时起诉债务人及保证人
在面对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时候,我们就需要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如果您的合法权益正在遭受侵害,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了解的法律知识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希望能够对您遇到关于是否可以同时起诉债务人及保证人问题带来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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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最近在整理公司的相关事务,在债权和负债上面有点不清楚,想问下这两者之间是什么关系,有什么含义与区别
[律师回复] 债(Liabilities)是指过去的交易、事项形成的现有义务,履行该义务预期会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 债权是一个地地道道的法律术语,是从外国传过来的,与我们平常所理解的含义有所不同。它在法律上的定义是,“债权”是一方请求他方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通俗地说,债权就是你可以要求他人做某件事,或者要求他人不做某件事的权利。提出要求的一方就是“债权人”,被要求的一方就是“债务人”。需要强调的是,这里所说的债权和我们常说的欠债是有区别的。欠债仅仅指欠钱,就是所谓的欠债还钱。而你对某人享有债权,则这种债权不仅可以是别人欠了你的钱,而且还可以是别人欠了你的房子等财产,还可以是别人欠了为你提供劳动,甚至还可以是别人欠了向你赔礼道歉等等,所以你有权要求他们去做这些事。由此可见,债权的意思包含了欠债的意思。 债务和债权是相对的,是你欠别人的意思。
一、负债:是指过去的交易、事项形成的现有义务,履行该义务预期会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
1、负债特征 引起负债的交易或事项已经发生,即负债是现有的负债,而不是预期的负债;负债的清偿预期会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牺牲)。
2、确认条件 与该义务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出企业; 未来流出的经济利益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3、负债分类 流动负债 长期负债
4、负债来源 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资金,除投资者投入以外,向银行或金融机构借入资金也是一个重要来源。另外,公司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由于购买材料、商品等或接受其他单位劳务供应而结欠其他单位的款项;公司由于接受投资者投入资金而应付给投资者的利润,以及应交纳的税金、应付给职工的工资、福利费等,都属于公司的负债。负债一般具有确切的债权人和到期日。有些负债在其确立时,并无明确的债权人和确定的日期,但其债权人和日期是可以预计的,称或有负债。如售出产品的保修业务,在其保修期内,购买该产品的单位和个人都可能成为其债权人。负债往往是与资产或费用连带产生的,在确认负债的同时,还要确认相应的资产或费用。 负债即连带产生资产,也可以产生费用。比如说,预提费用可能连带产生待摊费用或长期待摊费用,在资产负债表中确认负债(预提费用)的同时需要确认相应的资产;也可能连带产生需要在本期核销的费用,在资产负债表中确认为负债(预提费用)的同时在利润表中确认相应的费用。因此,负债通常不会等于资产。
5、深入了解 负债的一个基本特点,是企业具有当前的义务。义务是以某种方式行动或办事的职责或责任。作为约束性合同或法定要求的一种结果,义务可能具有法律上的强制性。例如,收到货物或劳务而发生的应付款项,通常就是这种情况。然而,义务还可能来自于正常的经营实践、习惯和保持良好业务关系或公道行事的愿望。例如,如果企业定了一条方针,即使产品在保修期期满后才发现缺陷,也决定修理,那么,预计在这类已售产品上面将要花费的金额就是负债。 需要对当前的义务与未来的承诺作出区别。企业管理当局作出的在将来购买资产的决定,其本身并不会产生当前的义务。只有当资产交付时或者在企业签订了一份购买资产的不可撤消的.协议时,通常才会产生义务。在后一种情况下,协议不可撤消的性质意味着不履行义务的经济后果。例如由于存在着一笔巨额罚款,使企业对如何避免将资源外流到对方毫无考虑余地。 对当前义务的结算通常涉及企业交付含有经济利益的资源,以便满足对方的要求。结算当前的义务可以采用若干方式,例如:
(1)支付现金;
(2)转让资产;
(3)提供劳务;
(4)以另一义务替换该项义务;
(5)将义务转为权益。义务也可以用其他方式了结,例如,债权人放弃或丧失其权利。 负债来自于过去的交易或其他过去事项。因此,举例来说,购买货物和使用劳务会产生贸易应付款(除非已经预付或者在交货时支付),接受银行贷款会导致归还贷款的义务。企业也可能根据客户当年的购货情况将未来的折扣确认为负债,在这种情况下,过去货物的销售就是产生负债的交易。 有些负债只能采用较大程度的估计才能予以计量。有些企业将这些负债称作准备金。在某些国家,这类准备金并不被认为是负债,因为负债的概念被定义得非常狭窄,以致负债仅包括不需作出估计就可确定的金额。因此,当一项准备金涉及当前的义务,并且能够满足定义的其余内容时,即使其金额有待估计,这项准备金仍然是负债。例如,为现有保修单需支付款项作出的准备金和为了承担退休金义务而提取的准备金等。
二、债权是一个地地道道的法律术语,是从外国传过来的,与我们平常所理解的含义有所不同。它在法律上的定义是,“债权”是一方请求他方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通俗地说,债权就是你可以要求他人做某件事,或者要求他人不做某件事的权利。提出要求的一方就是“债权人”,被要求的一方就是“债务人”。需要强调的是,这里所说的债权和我们常说的欠债是有区别的。欠债仅仅指欠钱,就是所谓的欠债还钱。而你对某人享有债权,则这种债权不仅可以是别人欠了你的钱,而且还可以是别人欠了你的房子等财产,还可以是别人欠了为你提供劳动,甚至还可以是别人欠了向你赔礼道歉等等,所以你有权要求他们去做这些事。由此可见,债权的意思包含了欠债的意思。 债权产生的原因主要有四种:
(1)合同。合同是债权产生最主要的原因。
(2)侵权行为。侵权行为可分为一般侵权行为和特殊侵权行为。在一般侵权行为中,当事人一方只有因自己的过错而给他人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失时,才负赔偿的责任,如果没有过错,就不需负赔偿责任。而在特殊侵权行为中,只要造成了他人的损失,就算你自己不存在过错,你仍要负赔偿责任。
(3)不当得利。不当得利是指既没有法律上的原因,也没有合同上的原因,取得了不当利益,而使他人受到损失的行为。在不当得利的情况下,受到损失的当事人有权要求另一方返还不当利益。
(4)无因管理。无因管理的含义是指,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的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和服务的,提供管理和服务的一方有权要求他方支付必要的费用。 生意中经常会发生的债权主要有: 货款;加工款;租金;交货;货物运输;技术服务。 对于前三种:贷款、加工款、租金,我们可归之为金钱债权,因为它们都是直接以货币为内容的。对于后三种,我们可称之为非金钱债权,它们不直接以金钱为内容,而是直接表现为一种行为、一种物或者智力成果。 金钱债权,是我们最常见的债权,也是最重要的债权。
三、债务: 债的关系中有义务按约定的条件向另一方(债权人)承担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当事人。在债的关系中,债务人是特定的,只有该义务主体才必须向债权人承担交付财产、提供劳务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义务。债务人可以是公民,可以是法人,国家作为民事主体出现时也可以具备债务人的资格。以上就是债权和负债 的含义与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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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不还债时,债权人能否起诉债务人及其配偶?
若债权人另行起诉,要求另一方承担连带责任的,根据法律规定:1、债权人以债务人及其配偶(包括原配偶,下同)为被告提起诉讼的,即使债务人配偶一方不是合同当事人,立案部门一般也应准许2、审理案件时,对当事人追加债务人配偶为案件当事人的申请,一般应予准许,并对债务是否属于共同债务作出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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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债权请求权和债务诉讼的关系及时效
[律师回复] 一.债权请求权与诉讼时效债权上的请求权是因债务人不履行债务而受到损害时产生的请求权,以及因其它权利受到侵害而恢复原状不能或不充分时所进行的诉求金钱弥补的债权请求权。按照传统债权理论,债权请求权可以划分为基于侵权行为导致的损害赔偿之债产生的请求权、基于合同之债产生的请求权、基于不当得利之债产生的请求权、基于无因管理产生的请求权。这四种请求权都是依据债权而产生的,而债权是在社会交易过程中形成的各种权利义务关系,因此,债权请求权能否适用诉讼时效就要从社会交易的角度来分析。
1、基于侵权行为导致的损害赔偿之债请求权与诉讼时效侵权行为导致的损害赔偿之债请求权是最常见的请求权的一种,从形式上讲,侵权行为涉及人身侵害、实体权利侵害等多方面。我国民法通则对侵权行为导致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设定了两种模式,一是普通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即向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另一个是特殊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即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
2、合同之债请求权与诉讼实效合同行为是民法领域内最为活跃的因素,在经济生活中被大量采用。因合同双方对合同权利义务、具体内容约定不明,同时还存在双方对合同条款的理解差异,导致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产生众多纠纷,同时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大量请求权,对这些请求权亦属诉讼时效适用范围。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合同变更权、确认合同无效请求权、合同撤销权、合同解除权、债务抵消权、债务免除权等,应受除斥期间的限制,不属诉讼时效适用范围。二.物权请求权与诉讼时效物权请求权是物权人在物权受到侵害时享有的一项请求权,指当物权的完满状态受到侵害时,物权人为保护自己的物权而请求相对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就物权的性质而言,其具有绝对性,排除了相对人对物的任何形式的干扰和侵害,除非得到物权人的许可否则任何人都不得对物行使权力,也就是说,相对人负有的义务;如果相对人违反了这种义务,随之而来的就产生了新的义务,这种新的义务的性质已不同于原来的义务,而是一种侵权责任。因此,物权请求权属于救济权范畴,尽管它是物权的内在要求,但也只有在物权受到侵害时,物权人才能行使。物权请求权的目的在于妨碍排除,根据不同的妨碍状态,可以分为以下两种:物权人对于他人非法占有或侵夺物的行为,有权请求义务人返还原物;物权人对于物被他人以其它方式非法侵害的行为,有权请求排除妨碍、停止侵害。另外一种情况是共有人对共有物的分割请求权,此种请求权虽非因他人侵害所造成,但物权的完整性受到破坏,应属物权请求权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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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人起诉债务人及债权人的情形有哪些?
1、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2、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3、主合同债务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并且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欺诈、胁迫事实的。发生以上几种情形 担保人可以起诉债务人及债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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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我想问一下股权转让及债权债务一般要怎么处理?我们公司最近要做股权的转让,相关的规定有哪些?
[律师回复] 股东的股权转让所牵涉的不只是单纯的股东地位的置换和股权比例变动的内部问题,还涉及到公司对外债权持有以及对外债务偿还的外部问题。
(一)债权问题
公司有股权发生转让,同时公司对外享有债权的情况相对容易处理。
1.股权对内转让的情形
这种情况下,外部债务人的偿还义务没有发生变化,只是股权转让人不再享有分配的权利。此时,转让人在转让股权时,放弃了相应比例的收益权,而受让人则依法取得了这部分收益权。
2.股权对外转让的情形
与上述情况不同,股权对外发生转让不能一概而论。如果股权受让人是第三人,情况则与上述情况相同;而如果股权受让人同时又是外部债务人,就需要分情况讨论:
(1)外部债务人获得公司全部股权,即公司整体转让给了该债务人,则债权债务混同;
(2)外部债务人获得公司部分股权,原来的外部债权债务关系很可能就变成了现在的内部关联交易关系。
值得指出的是,在实践当中,转受双方有时会在转让协议中注明,由转让人负责在股权转让生效前收回股权转让基准日前到期的公司债权。此类条款主要是受让人为防止公司的不良之债给自己进入公司后可能带来的损失所做的一种防范措施。然而,严格地说,这种条款并不当然具备法律效力。

一、转让人与受让人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系转、受方这两个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行为,二者之间的约定不能约束第三人。而公司作为第三人,本应由其享有的债权明显受到了限制。

二、如果公司股东会同意由转让人收回公司债权,那么,这种条款因为公司的授权而变得有效。
综合上述各种情形,根据本文对股权转让法律后果的分析,可以得出,公司作为债权人,其内部股权发生转让时,对外部债务人的影响十分有限,并无必要让债务人了解债权人的内部变更情况。
(二)债务问题
债权人利益与股东利益在一定程度上产生了冲突,如何来解决这个冲突?
可以引入告知义务来解决这个两难的问题。股东在拟转让自己所持有的股权时,不管是内部转让还是对外转让,到转让基准日为止,目标公司对外负有尚未到期的债务的,该公司应对相应的外部债权人进行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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