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赔偿与交通事故赔偿该选哪个

最新修订 | 2024-06-12
浏览10w+
律图法律咨询
信得过的好律师
咨询我
专家导读 如果职工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首先对于单位而言,这是可以被认定为工伤的,对肇事者而言这也属于交通事故。因为工伤赔偿与交通事故赔偿的请求权基础不同,所以两者是可以同时选择的。

{ArticleTitle}

如果在上班的途中发生了交通事故,此时受伤的职工在工伤赔偿与交通事故赔偿该选哪个呢?还是说两者可以同时选择呢?这是现实中可能出现的情况,小编将在下文中为大家解答。

根据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

第二十八条 由于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应当首先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处理。

工伤保险待遇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交通事故赔偿已给付了医疗费丧葬费护理费、残疾用具费、误工工资的,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不再支付相应待遇(交通事故赔偿的误工工资相当于工伤津贴)。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先期垫付有关费用的,职工或其亲属获得交通事故赔偿后应当予以偿还。

(二)交通事故赔偿给付的死亡补偿费或者残疾生活补助费,已由伤亡职工或亲属领取的,工伤保险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或者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不再发给。但交通事故赔偿给付的死亡补偿费或者残疾生活补助费低于工伤保险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或者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由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补足差额部分。

(三)职工因交通事故死亡或者致残的,除按照本条(一)、(二)项处理有关待遇外,其他工伤保险待遇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四)由于交通肇事逃逸或其他原因,受伤害职工不能获得交通事故赔偿的,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本办法给予工伤保险待遇。

(五)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帮助职工向肇事者索赔,获得赔偿前可垫付有关医疗、津贴等费用。

但由于该规定已2009年一被劳动部废止,不再适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二条 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

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从以上法条可以看出,在认定工伤的同时可以向侵权第三人请求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但是在工伤赔偿和交通事故赔偿两者间是选其一请求、还是同时请求、还是先选其一请求在不能满足时再选另一请求进行差额补充?该法条没有明确。《工伤保险条例》和《道路安全法》等相关法规到目前为止还没有明确规定,既然如此,根据“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既 在认定工伤的同时可以向侵权第三人请求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那么我认为可以同时请求工伤赔偿和交通事故赔偿,也就是说受害人可以兼得两个赔偿。

从上文的介绍中我们可以得知,如果职工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首先对于单位而言,这是可以被认定为工伤的,对肇事者而言这也属于交通事故。因为工伤赔偿与交通事故赔偿的请求权基础不同,所以两者是可以同时选择的。

看完还有疑惑?建议直接问律师
最快9秒应答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展开
本文4.2k字,预估阅读时间15分钟
浏览全文
问题没解决? 125200人选择咨询律师
6390位律师在线平均3分钟响应99%好评
工伤赔偿与交通事故赔偿该选哪个
一键咨询
  • 170****3710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5****1643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3****4087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2****8265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1****2288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4****2682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4****5673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8****0140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0****6058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 130****1538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4****1431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3****5847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4****0250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0****3414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2****1362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大家也在问

为你推荐
吐鲁番156****6569用户3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哈密188****9510用户4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伊犁156****9856用户2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工伤赔偿与交通事故赔偿该选哪个
在认定工伤的同时可以向侵权第三人请求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但是在工伤赔偿和交通事故赔偿两者间是选其一请求、还是同时请求、还是先选其一请求在不能满足时再选另一请求进行差额补充?该法条没有明确。
10w+浏览
工伤赔偿
孩子几岁可以选择选择与谁离婚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法律意见】
十周岁以上,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有关规定: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有关法律规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根据上述原则,结合审判实践,提出如下具体意见: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6,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行准许。
快速解决“婚姻家庭”问题
当前6390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工伤赔偿与交通事故赔偿该选哪个?
在认定工伤的同时可以向侵权第三人请求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但是在工伤赔偿和交通事故赔偿两者间是选其一请求、还是同时请求、还是先选其一请求在不能满足时再选另一请求进行差额补充?该法条没有明确。
10w+浏览
劳动纠纷
竞选与招标有什么区别?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1)发布信息的方式不同。公开招标采用公告的形式发布,邀请招标采用投标邀请书的形式发布。    (2)选择的范围不同。公开招标因使用招标公告的形式,针对的是一切潜在的对招标项目感兴趣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招标人事先不知道投标人的数量;邀请招标针对已经了解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而且事先已经知道投标人的数量。    (3)竞争的范围不同。由于公开招标使所有符合条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都有机会参加投标,竞争的范围较广,竞争性体现得也比较充分,招标人拥有绝对的选择余地,容易获得最佳招标效果;邀请招标中投标人的数目有限,竞争的范围有限,招标人拥有的选择余地相对较小,有可能提高中标的合同价,也有可能将较小,有可能提高中标的合同价,也有可能将某些在技术上或报价上更有竞争力的供应商或承包商遗漏。    (4)公开的程度不同。公开招标中,所有的活动都必须严格按照预先指定并为大家所知程序标准公开进行,大大减少了作弊的可能;相比而言,邀请招标的公开程度逊色一些,产生不法行为的机会也就多一些。    (5)时间和费用不同。由于邀请招标不发公告,招标文件只送几家,使整个招投标的时间大大缩短,招标费用也相应减少。公开招标的程序比较,从发布公告,投标人作出反应,评标,到签订合同,有许多时间上的要求,要准备许多文件,因而耗时较长,费用也比较高。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6390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个人所得税选择申报方式应该选哪个
所得税申报方法主要包括扣缴义务人申报与综合所得年度自行申报两种途径。若拥有就业单位,则我们强烈推荐选择第一种方式—由用人单位每月负责为您进行申报工作;反之,如您属于个体经营类型从业者,则更加适合选项二,即自行进行全年的所得税申报。
10w+浏览
非诉讼类
侵权与违约如何选择,选择侵权之诉后还能改吗?
[律师回复]
一、侵权与违约如何选择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竟合情形,多发生在使用生产或销售不合格的产品以及运输、医疗、餐饮、娱乐等消费服务领域等,当事人在人身财产受到损害后,往往面临着如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的问题。正是存在着违约与侵权竟合的情形,讼方式选择具有了特殊性。《合同法》第122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以旅客运输合同为例,它是承运人将旅客从起运点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为此支付运费的协议。就运输关系本身性质,是一种典型的契约关系。运输合同生效后,承运人负有将旅客安全运输到目的地的义务,即在运输中承运人应保证旅客的人身安全。如果非因法定的免责原因造成旅客伤亡损害的,承运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按照旅客运输合同的要求,如果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损害旅客的健康甚至造成死亡后果,属于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同时,如果从行为侵害公民健康权、生命权的角度看,无疑又是一种侵权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就是说承运人在旅客运输中对旅客人身造成损害的行为既侵害了旅客合同中的权利,也侵害了旅客的固有利益,构成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竞合。因此,从理论上讲,旅客运输中造成旅客人身损害的,旅客既可以承运人违反运输合同规定的义务为由要求承运人承担违约责任,也可以承运人侵害其人身权利为由追究承运人的侵权责任。对于接受医疗的病人以及接受餐饮、娱乐服务或购买产品的消费者来讲,在接受医疗、服务或使用产品过程中如果因医疗单位、经营者的责任或产品质量的缺陷造成人身损害,其法律关系同旅客运输中的情形基本雷同,也就是说病人或消费者和旅客一样既可以要求医疗单位、经营者或产品销售者承担违约责任,也可以医疗单位或产品销售者(包括生产者)侵害其人身权利为由追究其的侵权责任。
二、选择侵权之诉后还能改吗既然所依据的法律不同,赔偿范围不同,赔偿主体和赔偿标准也可能不同,因此在前究竟提起何种诉讼应慎之再慎,但事情总是在变化之中,若后想变更诉讼的方式,是否可以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向人民时做出选择后,在一审开庭以前又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应当准许。根据这一规定,变更诉讼的方式只能在在一审开庭以前提出。判决生效后受害人能否再以另一种诉讼方式呢显然是不能的。根据一事不再理的原则,对同一事件是不会重新受理,更不可能作出两份判决的;同时《合同法》也明确规定当侵权和违约发生竞合时,当事人只能主张其一。
离婚后,孩子与谁有选择权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法律意见】
孩子在十岁的时候有自主选择扶养人的权利。
【法律依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有关规定: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有关法律规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根据上述原则,结合审判实践,提出如下具体意见: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问题未解决?即刻提问 >
已帮助 3亿+ 用户解决法律难题
个人所得税选择申报方式应该选哪个
个人所得税申报方式的最佳选择是哪一种个人所得税申报方式主要包括由扣缴义务人代为申报与综合所得年度自我申报两大类别。如您有任职于某家公司或企业,建议选择第一种申报方式,由贵方所服务之机构在每个月为您完成相应申报工作。若您属于个体工商户范畴,我们则更为推荐您选择第二种申报方式——综合所得年度自我申报,即您将自行负责并承担相应责任。
10w+浏览
非诉讼类
离婚了,孩子与谁有选择权?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法律意见】
孩子在十岁的时候有自主选择扶养人的权利。
【法律依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有关规定: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有关法律规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根据上述原则,结合审判实践,提出如下具体意见: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快速解决“婚姻家庭”问题
当前6390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离婚后孩子与谁有选择权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法律意见】
孩子在十岁的时候有自主选择扶养人的权利。
【法律依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有关规定: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有关法律规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根据上述原则,结合审判实践,提出如下具体意见: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6390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有争议的保险理赔应该选哪个公司
交通事故诉讼保险公司赔偿这些费用: 1、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收款凭证进行确定; 2、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3、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 4、护理费以及住宿费等。
10w+浏览
金融保险
离婚后孩子跟谁有选择权,离婚时孩子与谁有选择权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法律意见】
孩子在十岁的时候有自主选择扶养人的权利。
【法律依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有关规定: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有关法律规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根据上述原则,结合审判实践,提出如下具体意见: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快速解决“婚姻家庭”问题
当前6390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律图 > 法律知识 > 工伤赔偿 > 工伤赔偿标准 > 工伤赔偿与交通事故赔偿该选哪个
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