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弃婴按法律角度来看是拟制血亲的亲子关系借以发生的法定途径。收养弃婴按道德的角度来看,确属善行。在处理收养弃婴问题时,既要符合社会公德,又要依法办事。
一、按我国《民法典》规定,收养弃婴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收养人无子女
包括亲生子女、养子女和继子女。
2、收养人须年满30周岁
夫妻共同收养,则必须双方都年满30周岁。
3、收养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在身体、智力、经济、道德品质和教育子女等方面具有抚养和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能够履行父母对子女应尽的义务。
4、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该收养子女的疾病,如精神病等
另外,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
只要符合以上条件,无论城市人、农村人都可以收养弃婴。无子女的家庭可以收养弃婴或到福利机构去收养孩子,而有子女的家庭则只能到福利机构去收养孩子。
二、收养弃婴所需手续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弃婴的收养手续应按照以下规定:
(1)私自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捡拾证明不齐全的,由收养人提出申请,收养人可到弃婴和儿童发现地的县(市、区)民政局领取并填写《浙江省捡拾弃婴(儿童)情况证明》,经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确认。
(2)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关出具《子女情况证明》。
(3)收养人符合《收养法》规定的条件(即无子女、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年满三十周岁)需要提交县级以上医疗机构的体检证明。
(4)由县(市、区)民政局按有关规定发布弃婴(儿童)寻亲公告。
(5)发现地公安部门对检拾人进行询问并出具《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
(6)公告期满60天无人认领的,收养人可持上述证明及《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到登记机关办理收养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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