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年新修订的《刑法》第335条新增设了一个新的罪名——医疗事故罪。那么对于医疗事故罪与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是如何界定的呢?医疗事故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重伤罪是如何界定的呢?医疗事故罪与重大责任事故罪是如何界定的呢?等等下面就由我为您做这方面的解答吧。
一、医疗事故罪与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的区别
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它与医疗事故罪中造成就诊人死亡的结果相同。
但两者存在明显区别:
(1)侵犯的客体不同,故意杀人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利,而医疗事故罪侵犯的客体是医疗管理秩序和就诊人的生命权利;
(2)客观方面不同,故意杀人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医疗事故罪则表现为医务人员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就诊人死亡的行为;
(3)主体不同,故意杀人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达到一定年龄并具有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医疗事故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医务人员;
(4)主观方面不同,故意杀人罪的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而医疗事故罪的行为人必须有诊疗护理工作过失。实践中,有的医务人员利用从事医疗工作的机会,实施杀人的行为,但这种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而不构成医疗事故罪。
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根据刑法的规定,伤害的程度分为轻伤、重伤和伤害致死三种。医疗事故罪与本罪的区别和上述医疗事故罪与故意杀人罪的区别基本相同。
二、医疗事故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重伤罪的区别
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由于普通过失而致人死亡的行为。它们在主观方面都存在过失,在危害结果上基本相同。
其区别在于:
(1) 主体不同,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医务人员,后罪的主体则为一般主体。
(2) 主观过失的性质不同,本罪的过失属于业务过失,而后罪的过失属日常生活中的过失。
(3) 客观方面不同,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在诊疗护理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违反规章制度或诊疗护理操作常规,而后罪分别表现为通过某种方式致人死亡。
(4) 客体不同,后罪侵害的客体是人的生命健康权利,而本罪侵害的客体主要是医疗机构的管理秩序。
过失致人重伤罪,是指过失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的行为。医疗事故罪与过失致人重伤罪的区别和上述医疗事故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基本相同。
三、医疗事故罪与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区别
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指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二罪的相似之处在于:
(1)两罪在主观方面均属过失犯罪。
(2) 二罪在客观上都造成了人员伤亡的后果。
区别在于:
(1) 主体不同,本罪的主体是医务人员,二者业务性质不同,后罪的主体是生产单位直接从事生产或指挥生产的人员。
(2) 客体不同,本罪侵犯的主要客体是医疗机构的管理秩序,后罪侵犯的客体是工矿企业的生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危及的是不特定或多数人的人身安全和公私财产安全。
(3) 过失行为发生的场合不同,而本罪发生于诊疗护理过程中,后罪发生于生产作业中。
四、医疗事故罪与非法行医罪的区别
非法行医罪,是指没有取得行医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行为。两罪相同点是都违反了相同的法律、行政法规,都侵害了国家正常的医疗秩序。
它们的不同点主要是:
(1)主体不同,医疗事故罪的主体是取得行医执业资格的医务人员,非法行医罪的主体是未取得行医执业资格的人;
(2)主观方面不同,医疗事故罪的主观方面是过失,非法行医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表现为行为人对自己非法行医的行为是明知的,但对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结果则是过失的,否则,就可能构成其它罪而不构成非法行医罪;
(3)客观方面不同,医疗事故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积极的作为或者消极的不作为,而非法行医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积极的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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