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罪界定标准有哪些情况?

最新修订 | 2024-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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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医疗事故罪与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的区别、2、医疗事故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重伤罪的区别、3、医疗事故罪与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区别、4、医疗事故罪与非法行医罪的区别。
医疗事故罪界定标准有哪些情况?

1997年新修订的《刑法》第335条新增设了一个新的罪名——医疗事故罪。那么对于医疗事故罪与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是如何界定的呢?医疗事故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重伤罪是如何界定的呢?医疗事故罪与重大责任事故罪是如何界定的呢?等等下面就由我为您做这方面的解答吧。

一、医疗事故罪与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的区别

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它与医疗事故罪中造成就诊人死亡的结果相同。

但两者存在明显区别:

(1)侵犯的客体不同,故意杀人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利,而医疗事故罪侵犯的客体是医疗管理秩序和就诊人的生命权利;

(2)客观方面不同,故意杀人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医疗事故罪则表现为医务人员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就诊人死亡的行为;

(3)主体不同,故意杀人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达到一定年龄并具有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医疗事故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医务人员;

(4)主观方面不同,故意杀人罪的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而医疗事故罪的行为人必须有诊疗护理工作过失。实践中,有的医务人员利用从事医疗工作的机会,实施杀人的行为,但这种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而不构成医疗事故罪。

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根据刑法的规定,伤害的程度分为轻伤、重伤和伤害致死三种。医疗事故罪与本罪的区别和上述医疗事故罪与故意杀人罪的区别基本相同。

二、医疗事故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重伤罪的区别

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由于普通过失而致人死亡的行为。它们在主观方面都存在过失,在危害结果上基本相同。

其区别在于:

(1) 主体不同,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医务人员,后罪的主体则为一般主体。

(2) 主观过失的性质不同,本罪的过失属于业务过失,而后罪的过失属日常生活中的过失。

(3) 客观方面不同,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在诊疗护理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违反规章制度或诊疗护理操作常规,而后罪分别表现为通过某种方式致人死亡。

(4) 客体不同,后罪侵害的客体是人的生命健康权利,而本罪侵害的客体主要是医疗机构的管理秩序。

过失致人重伤罪,是指过失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的行为。医疗事故罪与过失致人重伤罪的区别和上述医疗事故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基本相同。

三、医疗事故罪与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区别

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指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二罪的相似之处在于:

(1)两罪在主观方面均属过失犯罪

(2) 二罪在客观上都造成了人员伤亡的后果。

区别在于:

(1) 主体不同,本罪的主体是医务人员,二者业务性质不同,后罪的主体是生产单位直接从事生产或指挥生产的人员。

(2) 客体不同,本罪侵犯的主要客体是医疗机构的管理秩序,后罪侵犯的客体是工矿企业的生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危及的是不特定或多数人的人身安全和公私财产安全。

(3) 过失行为发生的场合不同,而本罪发生于诊疗护理过程中,后罪发生于生产作业中。

四、医疗事故罪与非法行医罪的区别

非法行医罪,是指没有取得行医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行为。两罪相同点是都违反了相同的法律、行政法规,都侵害了国家正常的医疗秩序。

它们的不同点主要是:

(1)主体不同,医疗事故罪的主体是取得行医执业资格的医务人员,非法行医罪的主体是未取得行医执业资格的人;

(2)主观方面不同,医疗事故罪的主观方面是过失,非法行医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表现为行为人对自己非法行医的行为是明知的,但对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结果则是过失的,否则,就可能构成其它罪而不构成非法行医罪;

(3)客观方面不同,医疗事故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积极的作为或者消极的不作为,而非法行医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积极的作为。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整理的关于医疗事故罪与其他罪名的界定的问题,希望对您能够有所帮助。当然,如果有遇到关于医疗事故罪的相关问题时,可以联系我们律图的在线律师

通过上述的介绍,我相信大家对医疗事故罪界定的标准有一定的了解了吧,如果大家遇到了这种情况可以根据小编的整理理解医疗事故罪界定的标准。如果大家有遇到关于医疗事故罪的相关情况,欢迎咨询我们律图的在线律师,我们会及时为您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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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怎样界定过度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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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主观方面是否是以取得患者财产利益为目的的问题,笔者认为在客观行为得到认定的基础上,需要探究主治医生是否直接获得财产利益其他财产性利益。比如分红、考评中获益。同时,医生在诊疗过程中的行为是否符合诊疗规范也是考虑的主要因素。在已经发生案件中,我们可以看到少数医护人员擅自篡改病历资料及其他医疗数据等行为也屡见不鲜。
医院过度医疗可以可以这样举证:
1、过度医疗是指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违背临床医学规范和伦理准则,不能为患者真正提高诊治价值,只是徒增医疗资源耗费的诊治行为。《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
2、过度医疗“判定的基本准则是:对病人的诊疗总体上是趋好还是伤害。在治疗中,医生目的何在,治疗是否产生预防作用,是否减轻了病人的痛苦,是否能延长病人的寿命,病人的经济能力是否能承受,病人的心理是否能承受,治疗中是否能体现病人的权利。
过度医疗的基本特征如下:
(1)使用的诊疗手段超出了疾病诊疗的根本需求,不符合疾病规律和特点;
(2)采用非“金标准”的诊疗手段;
(3)对疾病基本诊疗需求无关的过度消费;
(4)费用超出了当时个人、社会经济承受能力和社会发展水平。
对医疗事故怎么界定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对医疗事故如何界定
界定医疗事故的构成要件如下:
1、医疗事故的主体是合法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
2、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违反了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
3、医疗事故的直接行为人在诊疗护理中存在主观过失;
4、患者存在人身损害后果;
5、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医疗事故的处理程序
1、一旦发生医疗纠纷,病员及其家属有权在发生事故或事件不良后果发生后规定期限内提出医疗事故或者事件的鉴定。
2、病员死亡的,其家属应当在病员死亡后或收到尸检报告单后规定期限内提出医疗事故或者事件的鉴定。其中尸检的申请,则应当在病员死亡后规定期限内提出,由所在地卫生局指定的病理解剖部门进行。
3、医疗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对区、县或医科大学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鉴定结论书之日起规定期限内,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申请鉴定。对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鉴定结论书之日起规定期限内,向人民。
4、双方当事人对鉴定结论没有争议的,可以就处理方案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区、县或医科大学申请处理。对该处理决定不服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接到处理通知书之日起规定期限内,向所在省、自治区或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复议,亦可直接向人民。对所在省、自治区或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所作的处理决定或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或复议决定通知书之日起规定期限内,向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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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过度医疗是指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违背临床医学规范和伦理准则,不能为患者真正提高诊治价值,只是徒增医疗资源耗费的诊治行为。《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
2、过度医疗“判定的基本准则是:对病人的诊疗总体上是趋好还是伤害。在治疗中,医生目的何在,治疗是否产生预防作用,是否减轻了病人的痛苦,是否能延长病人的寿命,病人的经济能力是否能承受,病人的心理是否能承受,治疗中是否能体现病人的权利。
过度医疗的基本特征如下:
(1)使用的诊疗手段超出了疾病诊疗的根本需求,不符合疾病规律和特点;
(2)采用非“金标准”的诊疗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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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
2020怎么界定过度医疗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对于客观行为方面,即否属于虚构或夸大病情、过度医疗等行为的问题,需要结合所在医院的医疗水平和能力来考虑,在实践中发生医疗诊断不一致,患者怀疑院方医疗欺诈时,可以采取类似于司法鉴定的形式,双方共同选择向有资质的医疗单位申请医疗鉴定,达不成一致意见的通过类似于摇号形式随机选择鉴定机构。如果纠纷已经进入司法程序则按照司法鉴定程序处理。鉴定方向主要包括医疗诊断的真实性、与初始医疗机构医疗水平和能力的契合性。
对于主观方面是否是以取得患者财产利益为目的的问题,笔者认为在客观行为得到认定的基础上,需要探究主治医生是否直接获得财产利益其他财产性利益。比如分红、考评中获益。同时,医生在诊疗过程中的行为是否符合诊疗规范也是考虑的主要因素。在已经发生案件中,我们可以看到少数医护人员擅自篡改病历资料及其他医疗数据等行为也屡见不鲜。
医院过度医疗可以可以这样举证:
1、过度医疗是指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违背临床医学规范和伦理准则,不能为患者真正提高诊治价值,只是徒增医疗资源耗费的诊治行为。《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
2、过度医疗“判定的基本准则是:对病人的诊疗总体上是趋好还是伤害。在治疗中,医生目的何在,治疗是否产生预防作用,是否减轻了病人的痛苦,是否能延长病人的寿命,病人的经济能力是否能承受,病人的心理是否能承受,治疗中是否能体现病人的权利。
过度医疗的基本特征如下:
(1)使用的诊疗手段超出了疾病诊疗的根本需求,不符合疾病规律和特点;
(2)采用非“金标准”的诊疗手段;
(3)对疾病基本诊疗需求无关的过度消费;
(4)费用超出了当时个人、社会经济承受能力和社会发展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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