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税罪的主体有哪些,可以由哪些人构成?

最新修订 | 2024-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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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关于偷税罪的主体,实践中有以下问题值得探讨:1、代征人能否成为偷税罪主体。代征人,是指受税务机关委托以税务机关名义办理各种税款征收业务的单位或个人。其法律依据为执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税务机关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委托有关单位代征少数零星分散的税收,并发给委托代征证书。
偷税罪的主体有哪些,可以由哪些人构成?

大家都知道在我国税收的种类是很多的,所以偷税漏税的现象存在不少。偷税也就是该缴纳税务的人或其他组织,采用一些非法手段违反税收规定,情节严重的行为。那么下面小编要为大家介绍的是关于偷税罪的主体相关知识。

关于偷税罪的主体,实践中有以下问题值得探讨:

(1)代征人能否成为偷税罪主体。代征人,是指受税务机关委托以税务机关名义办理各种税款征收业务的单位或个人。其法律依据为《执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税务机关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委托有关单位代征少数零星分散的税收,并发给委托代征证书。受委托单位按照代征证书的要求,以税务机关的名义依法征收税款。在《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实施前,根据1986年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经济检察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和1992年两高《关于办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代征人是可作为偷税罪主体的。 1992年《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和1997年的刑法都明确了纳税人义务主体包括纳税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义务人,而没有规定代征人可以成为偷税罪的主体。根据罪刑法定原则,代征人不可以成为偷税罪的主体。实际上,代征人将所征的税款拒为己有的符贪污罪的主体条件的,可构成贪污罪。对于代征人和纳税人相互串通,帮助纳税偷税的,二者成为偷税罪的共犯。刑法理论上认可一般主体和特殊主体共同实施犯罪的,根据特殊主体的所能实施的犯罪的罪名来定罪。

(2)无证经营者能否成为偷税罪的主体。无证经营者可以成为偷税罪的犯罪主体。这在2002年1月23日《公安部关于无证经营的行为人能否成为偷税罪主体问题的批复》有明确的回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未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的单位和个人是纳税人,可以构成偷税罪的犯罪主体。其行为触犯《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的,公安机关应当以偷税罪立案侦查,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3)税务代理人能否成为偷税罪的犯罪主体。税务代理人,是指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委托在法律规定的代理范围内,代为办理税务事宜的单位或个人。其法律依据为《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委托税务代理人代为办理税务事宜”。对于税务代理人故意不缴、少缴税款的行为是否构成偷税,笔者认为,应视委托代理的授权内容、代理人的主观意图、行为之客观后果及事后委托人之态度而定。具体可分以下几种情况:合被代理人授权税务代理人全权处理其财务及税务事宜的,则税务代理人与单位之财会人员无别,其偷税行为应视同委托人的偷税行为。

首先,被代理人不知道代理人的偷税行为的,如果事后被代理人并不追认的。代理的后果归于代理人,则被代理人并不构成偷税。如果数额较大的情况下,代理人可能构成诈骗或者侵占等罪。但由于被代理人和代理人的委托代理关系只对当事人有效,这种情况下,纳税人仍应补交税款;但如果事后追认,则双方构成偷税罪的共犯。至于二者的关系问题,应视具体情况而定。

其次,税务代理人教唆纳税人偷税的,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要看税务代理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一般来说,教唆人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另外,由于税务代理人既是犯罪意图的发动者,又是偷税行为的实施者(在代理人为了偷税,而实施客观方面的行为时),双方都是偷税行为的实行犯。在这种情况下,税务代理人的教唆行为和偷税行为具有牵连关系,在二者都单独成罪的情况下,成立牵连犯。根据牵连犯处断的一般原则“从一重处罚”,对税务代理人择一重罪处罚。对纳税人以偷税罪处罚。对于税务代理人未参与实施客观方面的行为的,按照处理教唆犯的处理原则处理。即一般情况下是主犯,特殊情况下是从犯

第三,纳税人偷税,税务代理人知晓。分两种情况处理:如果纳税人知道,且税务代理人知道,则构成共同犯罪,纳税人是主犯,代理人是帮助犯;如果纳税人不知道,而代理人知道,代理人成立片面共犯。我国的刑法理论对片面共犯是否是共同犯罪有不同的看法。

(4)承包、租赁、挂靠、联营等经营方式中,应如何确定偷税主体。偷税罪的主体是纳税人,而纳税人是由法律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人。纳税义务源于税法规定的应税客体。该应税客体具体包括应税物和以货币形式表现出来的应税物的收入、收益以及与应税物相联系的应税行为。实际上,独立的机构或独立个人基于对应税物财产所有权的实际控制而成为纳税义务人。据此,在承包、租赁、挂靠、联营等经营方式中,根据具体的合同条款,如是独立的经营体、承包人、租赁人以承包为例,如果承包人拥有对所包企业的人、财、物、产供销权利,能独立从事经营活动,发包方只对其收取管理费税人。当前,在税收实践中,有的承包合同规定发包方代收代缴税金,发包方则负有纳税义务,成为纳税义务人,即实际是应税物财产所有权的实际控制者,则属于纳税义务人。

另外,对于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擅自将自己的工商营业执照转借他人经营的,应确定实际经营者为纳税义务人。因为合法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的人并没有参与实际的经营活动,不是应税财产的实际掌握和控制人,既不应承担因实际经营者的违法行为而产生的行政责任,更不应承担由实际经营者的犯罪行为而产生的刑事责任。

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偷税罪的主体相关知识,相信大家看了之后也有了一定的了解。对于此罪,一定是行为人故意违反税收的相关规定。因为此罪涉及到的范围较广,所以遇到此类纠纷的最好找专业的律师咨询一下。律图网站,为您提供最好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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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代征人能否成为偷税罪主体。代征人,是指受税务机关委托以税务机关名义办理各种税款征收业务的单位或个人。其法律依据为《执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税务机关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委托有关单位代征少数零星分散的税收,并发给委托代征证书。受委托单位按照代征证书的要求,以税务机关的名义依法征收税款。在《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实施前,根据1986年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经济检察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和1992年两高《关于办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代征人是可作为偷税罪主体的。1992年《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和1997年的刑法都明确了纳税人义务主体包括纳税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义务人,而没有规定代征人可以成为偷税罪的主体。根据罪刑法定原则,代征人不可以成为偷税罪的主体。实际上,代征人将所征的税款拒为己有的符罪的主体条件的,可构成罪。对于代征人和纳税人相互串通,帮助纳税偷税的,二者成为偷税罪的共犯。刑法理论上认可一般主体和特殊主体共同实施犯罪的,根据特殊主体的所能实施的犯罪的罪名来定罪。
(2)无证经营者能否成为偷税罪的主体。无证经营者可以成为偷税罪的犯罪主体。这在2002年1月23日《公安部关于无证经营的行为人能否成为偷税罪主体问题的批复》有明确的回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未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的单位和个人是纳税人,可以构成偷税罪的犯罪主体。其行为触犯《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的,公安机关应当以偷税罪立案侦查,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3)税务代理人能否成为偷税罪的犯罪主体。税务代理人,是指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委托在法律规定的代理范围内,代为办理税务事宜的单位或个人。其法律依据为《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委托税务代理人代为办理税务事宜”。对于税务代理人故意不缴、少缴税款的行为是否构成偷税,笔者认为,应视委托代理的授权内容、代理人的主观意图、行为之客观后果及事后委托人之态度而定。具体可分以下几种情况:合被代理人授权税务代理人全权处理其财务及税务事宜的,则税务代理人与单位之财会人员无别,其偷税行为应视同委托人的偷税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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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税务代理人教唆纳税人偷税的,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要看税务代理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一般来说,教唆人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另外,由于税务代理人既是犯罪意图的发动者,又是偷税行为的实施者(在代理人为了偷税,而实施客观方面的行为时),双方都是偷税行为的实行犯。在这种情况下,税务代理人的教唆行为和偷税行为具有牵连关系,在二者都单独成罪的情况下,成立牵连犯。根据牵连犯处断的一般原则“从一重处罚”,对税务代理人择一重罪处罚。对纳税人以偷税罪处罚。对于税务代理人未参与实施客观方面的行为的,按照处理教唆犯的处理原则处理。即一般情况下是主犯,特殊情况下是从犯。第三,纳税人偷税,税务代理人知晓。分两种情况处理:如果纳税人知道,且税务代理人知道,则构成共同犯罪,纳税人是主犯,代理人是帮助犯;如果纳税人不知道,而代理人知道,代理人成立片面共犯。我国的刑法理论对片面共犯是否是共同犯罪有不同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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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根据刑法第318条第1款之规定,犯本罪的,处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集团的首要分子;
(2)多次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或者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人数众多的;
(3)造成被组织人重伤、死亡的;
(4)剥夺或者限制被组织人人身自由的;
(5)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
(6)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
(7)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犯前款罪,对被组织人有杀害、伤害、强奸、拐卖等犯罪行为,或者对检查人员有杀害、伤害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犯组织他人偷越国家(边)境罪而有刑法规定的七种情形之一的,是本罪的加重处罚事由,构成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主体要件这七种情形是:(1)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集团的首要分子。这里的首要分子,是指策划、领导、指挥、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集团的犯罪分子。(2)多次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或者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人数众多的。这里的多次,一般是指三次以上。人数众多,是指十人以上。(3)造成被组织人重伤、死亡的。这里的造成被组织人重伤、死亡,是指在组织偷越国(边)境过程中,由于运输工具出现故障等原因导致被组织人重伤、死亡或者导致被组织人自杀等。(4)剥夺或者限制被组织人身自由的。这里的剥夺或者限制被组织人人身自由,是指出于偷越国(边)境的需要,采取强制方法对被组织人人身自由进行剥夺或者限制。(5)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这里的抗拒检查,是指对边防、海关等依法执行检查任务的人员实施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抗拒检查。(6)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这里的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是指以牟利为目的,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获取的财物数额巨大。(7)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这里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是指除上述六种情形以外,具有其他后果特别严重、手段特别残忍、影响特别恶劣等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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