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罪与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区别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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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金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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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两者犯罪构成不同1、客体不同交通肇事罪侵犯的客体,是交通运输的安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大量公私财产的安全。
交通肇事罪与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区别有哪些

交通肇事罪危害公共安全罪在犯罪主观上存在着差异,交通肇事罪是存在主观上的过失,而危害公共安全罪主观上表现为故意,以损害大多数公众安全为目的的性质比较恶劣的犯罪行为。除此之外,两者在犯罪主体上也有差异,下面是律图网的小编为您详细阐述的两者之间的差异。

一、什么是交通肇事罪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交通肇事者对造成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后果在主观上只能是过失,即肇事者在主观上不希望发生危害社会的严重后果。交通肇事罪是结果犯,即如果仅仅违反了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但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则不构成交通肇事罪。

二、什么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用放火、决水、爆炸、投毒等法律有明确规定的犯罪方法以外的危险方法,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这类犯罪的行为人采用除放火、决水、爆炸、投毒等法律有明确规定的犯罪方法以外的危险方法,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公私财产的安全。

法律在此对危险方法没有做明确的规定,是因为在实践中发生案件的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无法一一列举。行为人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分为直接故意或间接故意。直接故意表现为希望危害公共安全的结果发生;间接故意表现为放任危害公共安全的结果发生,即对危害公共安全的结果持无所谓的态度。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行为犯,即只要实施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不管实际是否造成了危害公共安全的后果,均构成犯罪。

三、两者的区别

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关键区别在于行为人的主观心态。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故意犯罪,犯罪行为人明知其行为的严重后果,却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而交通肇事罪主观方面是过失,犯罪行为人对自己行为可能引起危害公共安全的后果应当预见而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轻信能够避免。

由此可见,危害公共安全罪明显在主观上表现为故意,首先此类犯罪主体的主观心态就不正确。而交通肇事罪则多是由于过失导致被害人利益受损的犯罪行为。如果您还需要了解更多与之相关的信息,可以到律图网找在线律师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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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醉酒驾车没有发生交通肇事就被查获的,这种行为在刑法修正案八实施以后,一般认定危险驾驶罪,不过在极少数的情况下,即使没有发生交通事故,如果醉酒驾车具有与放火、决水等四种行为具有相当的危险性、破坏性,也存在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余地。例如,在繁华路段醉酒机车,连续多次闯红灯或者高速逆行,导致多辆车紧急刹车,给其他驾驶员或者行人造成恐慌,后被交警截停而未造成事故。这种情形下,醉酒驾车对公共安全造成的是紧迫的高度危险性,可以考虑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2、醉酒驾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伤亡或者财产损失后果的。对此,不少人认为,醉酒驾驶致人伤亡不同于普通的交通肇事,说明驾车人对机动车驾驶缺乏有效的控制力,对公共安全具有极大的危害性和紧迫性,而醉驾者明知道这一点仍然驾车,说明对危害后果至少持放任心态,故为严厉打击这种犯罪,应当一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这种意见体现了对醉酒驾驶犯罪的从严处罚。在实践中醉酒驾驶的情形较为复杂,如果一律认定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不符合主客观相统一的定罪原则和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也会造成打击面的不当扩大。醉酒驾车肇事,只发生一次冲撞的情形。在这种情形下,如果行为人肇事致人伤亡或者财产损失较小,根据《驾驶》的规定尚不构成交通肇事罪,一般应认定为危险驾驶罪,而不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主要理由是醉酒驾车发生交通事故,醉驾者对驾车虽然出于故意,但是对肇事后果通常出于过失,如果尚未达到交通肇事罪这一过失犯罪的入罪标准,则不能反过来以危险犯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这一故意犯罪来追究其刑事责任。即使确有证据表明醉驾者对危害后果持故意心态,也要看当时的醉驾行为是否具有与放火、决水等四种行为相当的危险性、破坏性,不能一概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如果醉酒驾驶肇事属于一次撞击,所造成他人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后果达到了《解释》规定的交通肇事罪的定罪标准,则一般应认定为交通肇事罪,而不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因为肇事后果加重,并不当然表明醉驾行为具有与放火。决水等四种行为具有同等的危险性、破坏性,也不等于醉驾者对肇事后果一定持故意心态。醉酒驾车肇事后继续驾车冲撞的情形,2009年制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醉酒驾车犯罪法律适用问题的意见》提出:行为人明知酒后驾车违法、醉酒驾车会危害公共安全,确无视法律醉酒驾车,特别在交通肇事后继续驾车连续冲撞,造成重大伤亡,说明行为人主观上对持续发生的危害后果持放任态度,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对此类醉酒驾车造成伤亡的,应当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一般《意见》的上述规定提出了认定醉酒驾车在何种情形下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标准。即醉酒驾车肇事,仅发生一次冲撞的,一般不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从上述内容可以清楚知道危险驾驶罪和与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区别是什么,在生活中我们会经常看到一些危险驾驶的行为,这种行为是严重的违法行为,因为危险驾驶将会出现重大的交通事故,而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是通过任何其他的手段,只要危害公共安全就属于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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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醉酒驾车没有发生交通肇事就被查获的,这种行为在刑法修正案八实施以后,一般认定危险驾驶罪,不过在极少数的情况下,即使没有发生交通事故,如果醉酒驾车具有与放火、决水等四种行为具有相当的危险性、破坏性,也存在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余地。例如,在繁华路段醉酒机车,连续多次闯红灯或者高速逆行,导致多辆车紧急刹车,给其他驾驶员或者行人造成恐慌,后被交警截停而未造成事故。这种情形下,醉酒驾车对公共安全造成的是紧迫的高度危险性,可以考虑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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