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个人财产会涉及哪些纠纷

最新修订 | 2024-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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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夫妻个人财产可能会涉及的纠纷主要有:因财产所有权被侵害月他人的经济纠纷、夫妻双方因夫妻个人财产和个人债务意见不一致的纠纷等。

夫妻个人财产会涉及哪些纠纷

夫妻个人财产可能会涉及哪些纠纷?夫妻个人财产可能涉及的纠纷主要包括夫妻个人财产与第三人发生的纠纷、夫妻双方之间因其夫妻个人财产或个人债务意见不一致而发生的纠纷等。律图小编将在下文中为大家详细介绍夫妻个人财产会涉及的纠纷。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涉及的纠纷包括:

一、夫妻一方因其个人财产所有权受侵害与第三人发生的经济纠纷

财产所有权人和侵权人产生的财产侵权案件,一直以来在法院受理案件中都占有非常大的比例。其中就有大量的夫妻一方因其个人财产所有权受侵害与第三人发生的经济纠纷。

这种纠纷相对而言法律关系简单明确,财产所有权人享有保护其财产不受侵害的物权请求权以及受侵害后要求赔偿的债权请求权,夫妻一方作为所有权人有同样的权利。但是这里存在的一个问题是,在涉及夫妻共同财产侵权案件中,实际上一般情况下也是由夫妻一方起诉的,此时法官往往对财产的权属状况不做也无暇做深究,在这种情况下应当视为夫妻一方对另一方代理行为的默认。而不能因此就认定该涉案财产就是夫妻个人财产。

二、夫妻双方之间因其夫妻个人财产或个人债务意见不一致而发生的纠纷。

夫妻双方之间因其个人财产或个人债务意见不一致而发生的纠纷,双方极少诉诸司法程序解决,因为夫妻之间毕竟要在一起共同生活,需要承担一定程度上的容忍义务,夫妻个人财产也不能完全排除另一方对一些与日常生活有关的财产在一定范围内也应有适度的使用权。可见,这类案件属于家庭内部矛盾,法院应多以调解为主。

三、夫妻双方因债务偿还问题与第三人发生的经济纠纷。

夫妻双方可能因个人债务或共同债务由谁偿还以及如何偿还问题与第三人发生纠纷。处理这类案件的关键在于首先确定债务是个人债务抑或共同债务,这是解决债务偿还问题的前提,决定了债务偿还的方式。而判定债务性质后,如何偿还,是否应当用夫妻共同财产偿还问题,是这类案件的一大难点。

四、因离婚而产生的对夫妻个人财产认识不同产生的纠纷。

此类案件是夫妻一方个人财产涉及的纠纷中数量最多的,也是适用《婚姻法》第18条最频繁的,同样也是案情最复杂、争议最多的案件。离婚案件要解决的问题,除了身份关系的解除外,还有夫妻财产的分割。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之前,先要把个人财产排除在被分割财产之外。而夫妻双方会在到底哪项财产属于个人财产,哪些债务属于个人债务问题上发生争议。夫妻常年生活在一起,无论个人还是共有的财产经过夫妻双方长时间的共同使用,财产形态也经过多次转化,因此很难分辨出哪些应当属于个人财产,这就增加了处理这类争议的难度。

另外,随着新的社会财富的形态不断出现,比如婚前用按揭方式购置的商品房、汽车应怎样处理,婚前创造的知识财产但婚后才取得的财产权,婚前购买的股票婚姻关系存续期内增值的财产等等。处理离婚案件时,正确界定和确认共同债务抑或个人债务也是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如何进行界定和确认,是考虑债权人的债权不致受损和遵从债权人出借时的出借意愿,还是结合该笔债款的实际使用情况来判定,存在很大的疑问。法院在审理婚姻家庭案件时,越来越多地接触到了这类问题,法院在处理这类疑难案件的过程中大多处于“摸着石头过河”的状态,尽量保证处理结果既合乎法律原则,也要不违背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的规定。

以上就是律图小编根据法律规定整理出来的关于夫妻个人财产可能涉及到的纠纷的知识,同时小编也为大家介绍了这些纠纷该如何来处理,希望能够帮助大家顺利的解决相关纠纷。必要时,您也可以通过律图委托您所在地区资深的律师来解决相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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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怎么进行处理
[律师回复] 一、民法典规定发生夫妻债务纠纷怎样处理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二、发生夫妻债务纠纷举证责任怎样划分
1、夫妻个人债务与共同债务发生纠纷时,谁承担举证责任,在理论上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应当由承担义务方举证。这种观点认为,“债务与财产在某种程度上是相对应的,是个人财产还是共同财产就应由承担义务的一方举证”。“当事人举不出有力证据,人民法院又无法查实的,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另一种观点认为,应当由主张共同债务的一方承担举证责任。这种观点认为,夫妻一方举债,另一方不认可的,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他方不承担偿还义务,除非举债人能证明该款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或他方利益。上述第一种观点认为应当由承担义务方举证,而承担义务方到底是哪一方?不够明确。但从其表述中可以看出,是主张个人债务的非举债一方承担举证责任。对于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该论者认为“当事人举不出有力证据,人民法院又无法查实的,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2、这实际上是说夫妻一方举债,非举债的另一方不能证明是举债者的个人债务,就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我们认为,要非举债方去证明举债方的举债资金是否用途家庭共同生活,是十分困难的;由非举债方承担举不能的法律后果,显然也是不公平的。这样,容易助长另一方恶意举债。从维护夫妻共同生活的安定性和夫妻共同财产的安全性出发,防止一方恶意举债,对夫妻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之争,原则上应有主张共同债务者举证,不能举证者,应认定为举债一方的个人债务,他方不承担偿还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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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也就是说,在夫妻双方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未约定归各自所有,或者虽有约定但债权人不知道该约定的情况下,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都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如果未具名举债的夫妻另一方认为该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证明责任。婚姻法虽然没有明确规定“家庭日常生活”,即日常家事这一概念,但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平等的处理权”既应包括对积极财产的处理,也应包括对消极财产即债务的处理。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十七条根据婚姻法的这一规定,明确了夫妻之间的日常家事代理权,即“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日常家事代理制度也得到了民法学界、婚姻法学界的普遍支持和认可。婚姻作为夫妻生活的共同体,在处理日常家庭事务的范围内,夫、妻互为对方代理人,享有家事代理权。夫妻因配偶身份关系的确立依法享有家事代理权,是婚姻的当然效力。根据上述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参考学理通说,《解释》作出了上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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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最近我想办理离婚手续,可是我们之间有债务,请问有关妥善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的情况这种是怎样的?
[律师回复] 就妥善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问题而言最高人民法院分别于2001年、2003年、2011年制定了三部婚姻法司法解释,总共82个条文,2017年2月针对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出台了补充规定。这些司法解释对涉及夫妻身份关系、财产关系适用法律若干问题作了规定。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城乡居民家庭财产结构发生了很大变化,社会公众的婚姻家庭观念和家庭投资渠道也日趋多元,许多家庭的财富因此快速增长,因投资而产生债务的风险也在不断放大。现实生活中,夫妻双方串通“坑”债权人,或者夫妻一方与债权人串通“坑”另一方等典型案例时有发生。这些因素叠加投射到家庭生活中,使夫妻债务的认定成为非常复杂的问题,人民法院审理涉及夫妻债务案件难度随之加大。原有法律、司法解释虽然已经形成一套较为完整的体系,防范了夫妻双方串通损害债权人利益和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损害另一方利益的风险,但有关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标准、举证证明责任等方面的问题仍然没有得到根本解决,成为社会广泛关注的问题。
  为着力解决司法实践中的突出问题,积极回应社会关切,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最高人民法院认真总结审判实践经验,反复调研论证和广泛征求意见,制定出台了本《解释》。《解释》进一步细化和完善了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标准,合理分配举证证明责任,引导民事商事主体规范交易行为,加强事前风险防范,平衡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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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2023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怎么进行处理?
对于涉及到夫妻双方的债务纠纷,如果是用于夫妻双方在婚内共同生活所欠下来的相关债务的话,那么该债务需要夫妻双方共同来进行承担,在离婚后夫妻双方也需要进行共同承担,但是可以进行协议规定双方分别负责那部分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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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和我老婆要离婚了债务纠纷,我想问问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怎么办,欢迎大家的回答谢谢
[律师回复] 《解释》第二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也就是说,在夫妻双方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未约定归各自所有,或者虽有约定但债权人不知道该约定的情况下,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都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如果未具名举债的夫妻另一方认为该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证明责任。婚姻法虽然没有明确规定“家庭日常生活”,即日常家事这一概念,但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平等的处理权”既应包括对积极财产的处理,也应包括对消极财产即债务的处理。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十七条根据婚姻法的这一规定,明确了夫妻之间的日常家事代理权,即“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日常家事代理制度也得到了民法学界、婚姻法学界的普遍支持和认可。婚姻作为夫妻生活的共同体,在处理日常家庭事务的范围内,夫、妻互为对方代理人,享有家事代理权。夫妻因配偶身份关系的确立依法享有家事代理权,是婚姻的当然效力。根据上述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参考学理通说,《解释》作出了上述规定。诚心回答你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是什么 这个问题,望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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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老公在外面欠了一屁股的赌债,现在我们在闹离婚。不知道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的规定有哪些?
[律师回复] 第一条,理论界称为“共签共债”、“合意共债”,即在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所负之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应当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事后追认”指借款时仅夫妻一方借款,夫妻另一方并未知情,但事后通过如电话、短信、微信、邮件等形式加以认可该债务,则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共同偿还。笔者提示:债权人在向夫妻一方出借款项时,为避免事后引发不必要的纷争,应当尽可能要求夫妻双方共同签字确认。
第二条,理论界称为“家事共债”、“生活共债”,即夫妻一方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之债务,即使未经另一方的共同签字或者事后追认,也是夫妻共同债务,应当由夫妻共同偿还。该规定的主旨是夫妻之间“家事”可以相互代理,这里的“家事”指的是“家庭日常生活”之事。根据最高法民一庭庭长程新文答记者问,“家庭日常生活”指的是我国城镇居民家庭消费种类的8大类,分别是食品、衣着、家庭设备用品及维修服务、医疗保健、交通通信、文娱教育及服务、居住、其他商品和服务,可归纳为:吃、穿、家具家电、医疗、交通、娱乐、住、商品。家庭生活的范围,可以参考上述8大类家庭消费,并根据夫妻共同生活的状态(如双方的职业、身份、资产、收入、兴趣、家庭人数等)和当地一般社会生活习惯予以认定。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是指通常情况下必要的家庭日常消费,对于超出必要的日常家庭消费范围的支出,则不属于家庭日常生活所必须的消费,应当由夫妻共同协商决定,夫妻一方无权单独决定和代理。
第三条,我们可归纳为“超家事不共债”,即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除非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即债权人需要证明夫妻另一方在借款中获益或者同意。这里的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指的是上述第二条我国城镇居民家庭消费种类的8大类之外所负的债务。
实务中,债权人为达到夫妻双方共同承担偿还债务之目的,主张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未借款的夫妻另一方,为达到不承担债务之目的,主张债务非用于日常家事。在双方皆无其它证据的情况下,法院应当如何判决?根据人民法院报 1月19日第三版《宁乡法院审结婚姻法新司法解释第一案》的裁判思路推定,借款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法院会根据借款金额的大小,夫妻双方的职业、身份、资产、收入、家庭人数等加以认定借款是否用于家庭日常生活,再进而分配举证责任。即法院如果认为该借款用于夫妻家庭日常生活,则债务由夫妻双方承担;如果认为债务用于家庭日常生活不符合常理,则债权人需要举证证明该债务符合解释第三条的规定,否则未借款的夫妻另一方不承担偿还责任。
归纳如下:日常家事范畴内的共同债务,债权人一般无需举证,夫妻一方如果主张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则需要举证证明所负债务并非用于家庭日常生活;超出日常家事范畴的共同债务,原则上不作为共同债务,债权人主张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需要举证证明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
我和丈夫分居多年正在法院判决,还有一些资产分割和债务问题没有解决,请问最高院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具体有什么规定?
[律师回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为正确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平等保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最高法民一庭庭长程新文在发布会上指出:这是从共同债务的形成角度,明确和强调了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以及其他的,比如电话、短信、微信、邮件这些形式所体现的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基本原则。
副庭长刘敏在接受采访时进一步分析:作为《解释》的开篇规定,强调夫妻共同债务形成时的“共债共签”原则,具有引导民事商事主体主动规范交易行为,加强风险防范的深刻用意。这种制度安排,一方面,可以从债务形成源头上尽可能杜绝夫妻一方“被负债”现象发生;另一方面,也可以有效避免债权人因事后无法举证证明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而遭受不必要的损失,对于保障交易安全和夫妻一方合法权益,都具有积极意义。
律师提醒:如果夫妻双方本身没有共同举债的合意,为了避免在事后被负债,在双方感情出现危机或者可能出现危机的时候,夫妻一方就应当有意识记录日常的开支消费明细,同时要谨慎与另一方通过电话、微信、短信进行沟通,避免另外一方拿出沟通证据做为追认依据。
  第二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对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范围,刘敏分析:“需要强调的是,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是指通常情况下必要的家庭日常消费,主要包括正常的衣食、日用品购买、子女抚养教育、老人赡养、医疗等各项费用,是维系一个家庭正常生活所必须的开支。对于超出必要的日常家庭消费范围的支出,则不属于家庭日常生活所必须的消费,应当由夫妻共同协商决定。”
律师提醒:作为债主一方,注意要点:一是,在借出款项时原则上应当由夫妻共同签署,如果和夫妻双方都是朋友的话,可以事前与双方都通过电话或者短信做一个沟通并保留有关沟通证据,明确借款用途是否用于家庭生产经营或者日常消费支出,这个也是最高院这个司法解释的立法目的之一;二是,如果是小额的在通常人能够理解范围内的数额,如医疗应急、教育培训等开支,根据本司法解释,可以不需要征询另一方的意见或者同意,这个属于共债共签的例外,也是符合家事代理权的本质要求。
  第三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对此,刘敏分析:这条规定与《解释》第一条相呼应,从合同相对性原则出发,强调在夫妻一方具名举债的情况下,当债务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范围时,尤其是大额债务,债权人主张该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应当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否则由其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以此引导债权人在债务形成时尽到充分的谨慎注意义务,避免事后引发纷争。
程新文强调,《解释》坚持依法解释、问题导向、平等保护的基本原则。刘敏分析:通俗地说,就是既不能让应当承担责任的主体不承担责任,也不能让不应当承担责任的主体承担责任。通过举证证明责任的合理分配等方式,取得二者之间的“最大公约数”,平衡保护各方当事人利益。
律师提醒:这条的最大贡献在于明确了举证责任的分配问题,结束了长久以来的举证难题。司法解释明确把大额债务的举证责任分配给债主方,现实意义上就提示债主今后在借出资金时候,一定要审慎判断借款方(夫妻单独一方)的经济状况、配偶意见、资产情况,同时提示债主在借款时就要做好风险防范准备。
  第四条 本解释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
  本解释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此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相抵触的,以本解释为准。
程新文表示,《解释》系针对社会关切的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标准问题作出的细化和完善,这里所指的“最高人民法院此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相抵触的”内容,主要是指有关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标准的其他司法解释内容,与本《解释》规定不一致的,今后不再适用。
对于《解释》施行前,经审查甄别确属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结果明显不公的案件,人民法院将以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态度,秉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予以纠正,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律师提醒:曾经被二十四条负债的夫或妻,现在可以依据这个条款进行申诉。是否能够申诉具体还需要进行个案分析。相关法律规定具体请参见《民事诉讼法》第198条-213条。《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375条-426条。需要个案分析的可以留下联系方式单独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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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朋友的朋友因为最近在离婚,但是因为对方有债务纠纷的事情,所以想问问最高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是怎么样的
[律师回复]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不仅与夫妻双方的财产权利息息相关,也影响债权人利益和交易安全,因此历来受到最高人民法院的高度重视。多年来,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制定司法解释、司法政策和发布指导案例等多种形式,逐步构建起了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裁判规则。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起草制定婚姻法司法解释(二)时,实践中反映较多的是一些夫妻“假离婚、真逃债”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在对债权人利益和夫妻另一方利益衡量后,结合当时的经济社会生活和审判实践情况,根据婚姻法规定的原则和精神,通过该解释第二十四条,确定了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裁量标准。随后的司法实践表明,这条规定有效遏制了当时存在的一些夫妻恶意逃债损害债权人利益的现象,较好地维护了市场交易安全。
十多年来特别是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我国城乡居民家庭财产结构、类型、数量、形态以及理财模式等发生了巨大变化,社会公众的婚姻家庭观念和家庭投资渠道也日趋多元化。许多家庭的财富因此快速增长,同时因投资而产生债务的风险也在不断放大。各级人民法院以及妇联等组织经常接到反映或者投诉,出现夫妻一方与债权人恶意串通损害夫妻另一方权益,适用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判令未举债一方配偶共同承担虚假债务、非法债务等极端案例。这些发展变化使人民法院审理涉及夫妻共同债务案件难度也随之加大,如何正确认定和处理夫妻共同债务,日益成为社会广泛关注和争议较大的问题之一。为及时有效解决这一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在2017年2月28日出台了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和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及夫妻债务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进一步表明了人民法院对虚假债务、非法债务否定性评价的鲜明立场。根据各级妇联等相关组织和各级人民法院的反馈,补充规定和通知出台后,在司法实践中起到了积极作用。
与此同时,最高人民法院注意到,有关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标准、举证证明责任等方面的问题仍然没有得到全面解决。特别是近年来因民间借贷案件高发,有关夫妻债务的认定也出现了一系列新情况新问题。因配偶一方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大额举债,“被负债一方”在毫不知情的情况下背上沉重债务的问题日益凸显,人民群众强烈呼吁进一步规范和明确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标准。最高人民法院着力在解决人民群众最不满意的问题上下功夫,着力在解决司法实践中的突出问题上下功夫,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和社会关切,经认真总结审判实践经验,反复调研论证和广泛征求意见,制定出台了本《解释》。《解释》旨在进一步细化和完善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标准,合理分配举证证明责任,引导民事商事主体规范交易行为,加强事前风险防范,指导各级人民法院准确认定夫妻共同债务,平衡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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