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转让是指在不破坏原合同的情况下将部分或者全部债权转让给第三方的行为,这样权利与义务就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第三方了。但是债权转让会由之而产生很多纠纷,那么该如何在债权转让中应该注意这些纠纷的出现呢?律图小编就此问题编辑一篇文章,以实例为大家介绍。
被上诉人B有限公司辩称:C公司欠B公司136,252元,C公司对上诉人拥有48万元债权都是事实。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得当,原审判决正确,请求维持。
被上诉人C有限公司辩称:其对上诉人拥有48万元债权,原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请求维持原判。
本院查明,原审查明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争议焦点:C公司对上诉人是否享有债权;上诉人是否应当作为本案当事人。
本院认为:B公司与C公司之间的付款协议中对债权转让的约定清楚明确。双方协商一致,将C公司对上诉人享有的债权部分转让给B公司。后,C公司也向上诉人发出了《债权转让通知书》,履行了通知义务。另一方面,C公司于2001年2月18日向上诉人提供压铸机后,上诉人并未支付买压铸机的货款。上诉人在收取该压铸机后,也没有在法定期限或合理期限内提出过质量异议或要求退货。直至2004年5月,事隔3年多后,上诉人才在给B公司的函中提出C公司提供的压铸机存在质量问题,并以此为由拒绝向B公司付款。因此,现上诉人提出的质量异议及退货要求本院不予采信。上诉人取得货物后未支付过货款,所以C公司对上诉人享有债权。C公司将该债权部分转让给B公司,因此上诉人是债权转让法律关系中的债务人,其当然应作为本案的当事人。C公司转让给B公司的债权为136,252元,而从现有证据分析,C公司对上诉人享有的债权大于136,252元,因此,C公司将部分债权转让给B公司的行为合法有效,该债权转让协议已发生法律效力。B公司可向上诉人主张136,252元的债权。至于上诉人在原审中是否应诉的问题,因原审判决书对每次庭审都表述的非常详尽,所以本院不再累述。上诉人无视法院合法传唤,多次无故不到庭,理应承担由
此产生的法律后果。上诉人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接下来小编就为大家介绍一下债权转让该注意哪些问题。
关于债权转让纠纷案件的管辖问题
债权转让债权人转让债权,是指债权人通过协议将其债权全部或部分地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而在债权转让诉讼过程中 ,对新的债权人提起的诉讼,笔者认为,该类案件的管辖要从三个方面加以认识和理解。
1、债权转让地域管辖的一般原则。
对债权转让债权人转让债权从法律关系的角度讲,新的债权人即受让人将取代原债权人即转让人的地位而成为诉讼当事人,原法律关系消灭,而产生了一个新的法律关系。在此情况下,新的债权人提起的诉讼,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关于原告就被告的一般原则,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债权转让地域管辖的特殊原则。
所谓债权转让特殊地域管辖是指根据诉讼标的或标的物所在地确定管辖,也就是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这样规定,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关于合同纠纷的管辖特殊原则,由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合同履行地也是法官审查确定管辖案件的一个重要环节。
3、债权转让协议管辖的原则。
协议管辖也叫约定管辖,是反映当事人在签订、履行合同前双方解决争议管辖问题的真实意思。由此可见,法院在受理此类案件时,应当遵循双方协议约定。也就是说债权转让转让人与债权转让债务人之间签订的管辖协议,同样也适用转让人与受让人。因此,这样就更能体现我国民诉法双方当事人约定协议管辖的原则。
债权转让必备条件
债权转让必须具备那些条件呢?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的;
2.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
3.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
如果你所接受的债权不具备上述三种情况,那么,这个债权是可以转让的。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八十条的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在这里法律只规定了债权人的通知义务,并没有规定,必须要征得债务人的同意。
因此,你们只要对债务人履行了通知义务即可(通知的义务履行的方式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不必要征得债务人的同意。债务人的同意并不是这种转让行为发生法律效力的前提。
在债权转让时一定要注意的就是该债权是否可以转让,如果合同的性质或是国家规定还有当事人约定不可转让的就不能转让,所以债权转让还是很麻烦的,如果大家对这类问题还有什么疑惑欢迎到律图咨询在线律师,为大家排忧解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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