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官司中受害人应告谁

最新修订 | 2024-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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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根据目前的司法实践,交通事故赔偿义务人确定的基本原则是:由机动车所有人或者实际占有人(实际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当所有人和实际占有人不一致时,根据运行利益和运行支配原则确定赔偿义务人。

交通事故官司中受害人应告谁

一、交通事故官司中受害人应告谁

根据目前的司法实践,交通事故赔偿义务人确定的基本原则是:由机动车所有人或者实际占有人(实际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当所有人和实际占有人不一致时,根据运行利益和运行支配原则确定赔偿义务人。

1、机动车送维修、保管期间,因修理人、保管人使用而发生交通事故,由车辆修理人、保管人承担责任。

2、未经许可擅自使用他人车辆而发生交通事故,由擅自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车主承担连带责任

民法典》实施后,该种情况有所变化,具体为:

(1)如果车辆所有人有过错,则承担按份责任而非连带赔偿责任;如果车辆所有人没有过错,则不承担责任。

(2)盗抢车辆发生的交通事故,车辆所有人不承担责任。

3、借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借用人承担赔偿责任,车辆所有人承担连带责任。

《民法典》实施后,该种情况有所变化,具体为:如果车辆所有人有过错,则承担按份责任而非连带赔偿责任;如果车辆所有人没有过错,则不承担责任。

交通事故官司中受害人应告谁

4、出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质权人承担责任。

5、租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出租人承租人承担连带责任。

《民法典》实施后,该种情况有所变化,具体为:如果车辆所有人有过错,则承担按份责任而非连带赔偿责任;如果车辆所有人没有过错,则不承担责任。

6、承包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承包人和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民法典》实施后,该种情况有所变化,具体为:如果车辆发包人有过错,则承担按份责任而非连带赔偿责任;如果没有过错,则不承担责任。

交通事故官司中受害人应告谁

7、挂靠经营的,由挂靠人承担赔偿责任,挂靠单位承担补充责任。

8、套牌车,非车主允许套牌的情况下,有肇事者承担责任。

9、出卖的报废车辆拼装车辆,由买受人出卖人承担连带责任。

10、好意同乘,酌情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驾驶人为无过错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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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官司中受害人应告谁
在实际的生活中,我们的工作、学习过程中都可能会遇到很多的法律问题,因此就需要学习更多的法律知识了。如果您现在正在面临着交通事故官司中受害人应告谁的法律问题,需要通过法律的武器来帮助您的话,可以了解本篇文章中的法律知识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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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交通肇事受害人死亡,谁是原告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交通肇事受害人死亡,谁是原告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正确认定和理解因逃逸致人死亡对于刑法理论研究和司法操作都大有裨益的。实践中发生的交通肇事后逃逸,且致被害人死亡的案件形形,我们认为大致可分为以下几种情形,应当分别作出相应的定性和处理。
(1)行为人肇事后,被害人当场死亡,行为人明知被害人已死亡,为逃避处罚而逃逸。行为人虽有逃逸行为,但与被害人死亡的结果没有因果关系,不符合因逃逸致人死亡的情形,对行为人的行为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2)行为人肇事后,被害人当场死亡,行为人并不知道被害人已死亡,但为了逃避处罚,置被害人的生死于不顾而逃逸,行为人虽有逃逸行为,主观上具有放任的故意,但与被害人的死亡没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不符合因逃逸致人死亡的情形,对行为人的行为应当以交通肇罪论处。
(3)行为人肇事后,致被害人重伤,即使及时抢救,受害人的生命也无法挽救,行为人为逃避责任而逃逸,对死亡结果的发生听之任之,行为人的逃逸行为对死亡结果的发生并无原因,不属于因逃逸致人死亡的情形,符合交通肇事后逃逸但没有致人死亡的情形。
(4)行为人肇事后,致被害人受重伤或轻伤,不具有死亡的现实危险性,被害人因行为人的逃逸未得到及时抢救而死亡,行为人对死亡结果的发生可能是间接故意或轻信能够避免,但构不成间接故意,逃逸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符合因逃逸致人死亡的情形。
(5)行为人肇事后逃逸,被害人不具有死亡的现实危险性,被害人在被抢救途中再次发生交通事故致其死亡,行为人与被害人死亡系其他因素介入,行为人的责任已转移到其他因素的责任范围中,行为人对死亡结果不负责,只对其肇事行为负责。
(6)行为人肇事后,在逃逸过程中再次发生交通事故致他人死亡的,可分为以下二种情况:其一第一次肇事后,逃逸途中只注意吸取教训,而忘记其他义务导致再次发生交通肇事致人死亡,行为人的两行为均构成交通肇事罪。其二行为人肇事后,逃逸途中以尽快的速度逃跑且不顾多数人的生命安全导致多人死亡,主观故意由过失转化为故意,其行为侵害的客体是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安全,属于危害公共安全,对行为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7)行为人肇事后,下车抢救被害人,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如将被害人放在不易被发现的地方,自己驾车逃跑,使被害人处于无法得到救助的环境中,主观上是希望或者放任被害人伤亡结果的发生,行为人的行为应当以故意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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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如何告知受害人
[律师回复] 对于警察如何告知受害人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警察怎么告知受害人
24小时通知。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三条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第八十四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逮捕人的时候,必须出示逮捕证。
逮捕后,应当立即将被逮捕人送羁押。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逮捕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
警察在抓捕犯罪嫌疑人途中嫌疑人跳楼逃跑死亡怎么算
这要看具体情况,公安部规定除非是明确的嫌疑目标,警察才能追捕的,警察要是属于依法履行公务,没有违法行为,肇事者的死亡,警察不承担任何责任。
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
(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三)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四)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五)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刑事案件立案之后多久能抓人
1、公安机关接受报案、控告、举报、自首的刑事案件的立案审查期限一般情况下,在七日以内决定是否立案。
重大、复杂线索,经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审查期限可延长至三十日。
特别重大、复杂线索,经地(市)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审查期限可延长至六十日。
2、公安机关决定立案侦查以后,可视案情需要决定什么时间抓人,这没有具体时间规定,一般情况下,案件立案侦查工作开始时,犯罪嫌疑人已经在了。
3、抓到人后先刑拘,30天内转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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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官司中受害人应告谁
我国法律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是有很多相关规定的,我们可以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如果您生活中遇到了法律方面的问题,可以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来了解一些和交通事故官司中受害人应告谁相关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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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被害人被加害人,通知受害人或者受害人的监护人,可以告他吗
[律师回复] 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传票和通知书至迟在开庭三日以前送达; (五)公开审判的案件、被告人姓名,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只有为了防止刑事案件审判的过分迟延。如果追加嫌疑人。人民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查封或者扣押被告人的财产,应当进行下列工作: (一)确定合议庭的组成人员; (二)将人民检察院的书副本至迟在开庭十日以前送达被告人。对于被告人未委托辩护人的。第七十八条 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同刑事案件一并审判、开庭时间和地点。第一百五十一条 人民决定开庭审判后,才可以在刑事案件审判后,由同一审判组织继续审理附带民事诉讼,在开庭三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是一个连带责任,告知被告人可以委托辩护人,或者在必要的时候指定承担法律授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三)将开庭的时间、地点在开庭三日以前通知人民检察院; (四)传唤当事人,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是需要通知的,那么如果被害人有提出刑事附带民事的要求,那么必须通知,因为加害人对于赔偿被害人人身财产损失,详见以下法律条文刑事诉讼法第七章 附带民事诉讼第七十七条 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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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受害人应该告谁
1、机动车送维修、保管期间,因修理人、保管人使用而发生交通事故,由车辆修理人、保管人承担责任。2、未经许可擅自使用他人车辆而发生交通事故,由擅自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车主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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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私了后,受害人不履行,是否可以告,现在我成受害人了!
[律师回复] 构成刑事案件,已经向公安局报案后双方私了只能是民事赔偿部分,刑事责任部分不能私了,受害人不可以销案。rn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rn  刑事案件的私了从形态上分,可以分为司法体制内的私了和司法体制外私了。司法体制内的私了指的是我国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各地司法机关采用的刑事和解的做法。刑事和解的着眼点放在受损社会关系的修复上,是一种符合国际刑事司法发展趋势的做法。司法体制外的私了分为合法私了与非法私了。自诉案件的被害人如果不起诉而选择私了的做法就是所谓合法私了。rn  合法私了来自于我国刑法以及刑事诉讼法关于自诉案件的规定。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刑法分则中规定的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包括如下罪名:
1、侮辱、诽谤罪;
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致人死亡的除外);
3、虐待罪、侵占罪(致人重伤死亡的除外);
4、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包括故意伤害案(轻伤)、非法侵入住宅案、侵犯通信自由案、重婚案、遗弃案、侵犯知识产权案、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严重危害社会利益和国家利益的除外)、以及侵害公民人身、民主与财产权利可能判处3年以下刑罚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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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害人应该如何告遗弃罪?
随着物质生活条件的提高和自我意识的觉醒,一些人和家人之间的关系开始出现了淡化,甚至会出现遗弃老人、不赡养老人等情况。那么,如何告遗弃罪,遇到这种情况我们该怎么办呢?小编在此为您解答如何告遗弃罪的相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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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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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占的受害人应该是谁?
职务侵占的受害人应该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组织,单位只要发现职员利用职权侵占了单位的财产,那么就可以到侵权行为发生地的公安机关报警。对职务侵占的受害人应该是谁依旧不清楚的,可以选择继续查阅此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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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我想了解一下,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判多久,有时候看到新闻说有人靠买人体器官为生,所以想了解一下
[律师回复]
一、关于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行为
  本罪因为专门配置了法定刑,有待以后有权机关确定具体罪名。但其立法目的是重在打击组织行为。所谓“组织”应指行为人实施领导、策划、控制他人进行其所指定的活动。基于体系解释,本款要求出卖器官的受害人必须出于自愿。即受害人能够意识到其行为是出卖器官,并且能够认识到出卖器官对身体造成的影响。倘若受害人没有上述意识,则侵犯了受害人的意思自由,违背了受害人捐献器官的自主选择权,此种情况下组织者的行为已经超出了“组织”的范畴,不应入此罪,但可构成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另外,从目前器官犯罪的实际情况看,以下两种行为也应纳入此罪,方可保证该罪的周延性。一是行为人主要从事收购别人或组织所获得的器官,然后再出卖给他人的行为;二是行为人以收购人体器官为主要活动,其收购的对象包含以窃取、伤害、杀害等手段而得来的器官,并意图从事出卖活动的行为。对于这些以营利为目的组织他人进行收购人体器官、出卖人体器官的行为也应当纳入本罪的范畴。
二、关于非法摘取他人器官的行为
  本罪重点在于打击非法摘取他人器官的行为,包含三种行为模式:
  
(一)未经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的。此处本人应理解为完全行为能力人。因为为最大限度地保障器官捐献人的人身健康权,未成年人、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及其监护人、法定代理人均无权作出处分其器官的决定。
  
(二)摘取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的器官的,此处即使不满十八周岁的被害人同意,此承诺也无效,仍然成立犯罪。
  
(三)强迫、欺骗他人摘取器官的。该处从绝对有利于保护捐献者人身健康权考虑,强迫应作广义理解,即使被害人无法抗拒、丧失反抗能力、不能抗拒、不敢抗拒的均应认定为强迫。
  以上三种行为模式,依据其对被害人的侵害程度,依照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三、关于非法摘取尸体器官的行为
  本条明文规定成立盗窃、侮辱尸体罪,表现为两种行为模式:
  
(一)违背本人生前意愿而摘取其尸体器官的,即本人生前明确表示拒绝捐献器官,而其他人在其死后将其尸体器官摘取的。刑法对器官捐献者的自主决定权是绝对保障的,只要其生前明确拒绝捐献器官,其死后任何人都不能行使捐献器官的决定权,否则成立盗窃、侮辱尸体罪。
  
(二)本人生前未表示同意,他人违背死者近亲属意愿摘取死者尸体器官的,即本人生前未明示是否愿意捐献器官,死后其家属也未明确表示是否愿意捐献死者的尸体器官。任何个人和单位均不能决定将其尸体器官摘取,否则也成立盗窃、侮辱尸体罪。
消费者权益受到损害应向谁索赔?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许多消费者在权益受损后,面对纷繁复杂的经济问题,一时不知从何着手来维权。重庆市工商局南岸区分局向记者介绍说,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权益受到损害,可以按以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1、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许多消费者在权益受损后,面对纷繁复杂的经济问题,一时不知从何着手来维权。市工商局南岸区分局向记者介绍说,根据《保护法》,消费者权益受到损害,可以按以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1、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产品瑕疵责任,诉讼时效为1年)
2、消费者或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产品缺陷责任,诉讼时效2年,最长不超过首次交付最初消费者10年期间)
3、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因原企业分立、合并的,可以向变更后承受其权利义务的企业要求赔偿。
4、使用他人营业执照的违法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消费者可以向其要求赔偿,也可以向营业执照的持有人要求赔偿。
5、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结束或者柜台租赁期满后,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
6、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广告的经营者发布虚假广告的,消费者可以请求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惩处。广告经营者不提供真实名称、地址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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