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目前的司法实践,交通事故赔偿义务人确定的基本原则是:由机动车所有人或者实际占有人(实际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当所有人和实际占有人不一致时,根据运行利益和运行支配原则确定赔偿义务人。
1、机动车送维修、保管期间,因修理人、保管人使用而发生交通事故,由车辆修理人、保管人承担责任。
2、未经许可擅自使用他人车辆而发生交通事故,由擅自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车主承担连带责任。
《民法典》实施后,该种情况有所变化,具体为:
(1)如果车辆所有人有过错,则承担按份责任而非连带赔偿责任;如果车辆所有人没有过错,则不承担责任。
(2)盗抢车辆发生的交通事故,车辆所有人不承担责任。
3、借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借用人承担赔偿责任,车辆所有人承担连带责任。
《民法典》实施后,该种情况有所变化,具体为:如果车辆所有人有过错,则承担按份责任而非连带赔偿责任;如果车辆所有人没有过错,则不承担责任。
4、出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质权人承担责任。
《民法典》实施后,该种情况有所变化,具体为:如果车辆所有人有过错,则承担按份责任而非连带赔偿责任;如果车辆所有人没有过错,则不承担责任。
6、承包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承包人和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民法典》实施后,该种情况有所变化,具体为:如果车辆发包人有过错,则承担按份责任而非连带赔偿责任;如果没有过错,则不承担责任。
7、挂靠经营的,由挂靠人承担赔偿责任,挂靠单位承担补充责任。
8、套牌车,非车主允许套牌的情况下,有肇事者承担责任。
10、好意同乘,酌情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驾驶人为无过错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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