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国法律对劳动争议仲裁管辖权规定如下:
①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②案件受理后,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发生变化的,不改变争议仲裁的管辖。
③多个仲裁委员会都有管辖权的,由先受理的仲裁委员会管辖。
④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这一规定明确了劳动争议仲裁的地域管辖原则,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我国法律对死刑的限制有哪些方面
我国法律对死刑的限制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1.适用对象限制: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2.适用程序限制: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讯问被告人,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3.执行制度限制: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死缓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三、我国法律对劳动争议仲裁管辖权是怎样规定的
劳动争议仲裁管辖权规定如下:
地域管辖: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级别管辖:一般情况下,县、市、市辖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但直辖市、设区的市也可设立一个或者若干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重大影响或者跨市、县的劳动争议。
移送管辖:仲裁委员会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会管辖时,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
指定管辖:两个以上仲裁委员会都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由先受理的仲裁委员会管辖。发生管辖争议的,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劳动行政部门指定管辖。
在了解我国法律对劳动争议仲裁管辖权的规定后,想必大家对这一领域有了初步认知。但劳动争议仲裁管辖权的问题可能远比我们想象的复杂。比如当用人单位注册地与劳动合同履行地不一致时,该如何确定管辖权?又或者当涉及多个劳动合同履行地时,怎样准确划分管辖权范围?这些细节都关乎劳动者权益的有效维护。若你对劳动争议仲裁管辖权的具体适用情形、后续处理流程等仍有疑问,别错过深入解答的机会。赶紧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法律人士将为你精准剖析,助你明晰权益保障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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