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形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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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吉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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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各种中枢神经系统疾病或周围神经肌肉疾病等,经治疗后有下列情况之一者:1、单肢瘫,肌力2级以下(含2级。2、两肢或三肢瘫,肌力3级以下(含3级。3、双手或双足全肌瘫,肌力2级以下(含2级。2、长期重度呼吸困难。3、心功能长期在Ⅲ级以上4、恶性室性心动过速经治疗无效。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形有哪些

劳动者可能因为各种原因而导致劳动能力的丧失,包括交通事故工伤以及意外事件等等,同时也有可能造成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等情况。今天,小编就来说说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形有哪些。

1、各种中枢神经系统疾病或周围神经肌肉疾病等,经治疗后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1)单肢瘫,肌力2级以下(含2级)。

(2)两肢或三肢瘫,肌力3级以下(含3级)。

(3)双手或双足全肌瘫,肌力2级以下(含2级)。

(4)完全性(感觉性或混合性)失语。

(5)非肢体瘫的中度运动障碍。

2、长期重度呼吸困难。

3、心功能长期在Ⅲ级以上。左室疾患左室射血分数≤50%。

4、恶性室性心动过速经治疗无效。

5、各种难以治愈的严重贫血,经治疗后血红蛋白长期低于6克/分升以下(含6克/分升)者。

6、全胃切除或全结肠切除或小肠切除3/4。

7、慢性重度肝功能损害。

8、不可逆转的慢性肾功能衰竭期。

9、各种代谢性或内分泌疾病、结缔组织疾病或自身免疫性疾病所导致心、脑、肾、肺、肝等一个以上主要脏器严重合并症,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10、各种恶性肿瘤(含血液肿瘤)经综合治疗、放疗、化疗无效或术后复发。

11、一眼有光感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2或视野半径≤20度。

12、双眼矫正视力<0.1或视野半径≤20度。

13、慢性器质性精神障碍,经系统治疗2年仍有下述症状之一,并严重影响职业功能者:痴呆(中度智能减退);持续或经常出现的妄想和幻觉,持续或经常出现的情绪不稳定以及不能自控的冲动攻击行为。

14、精神分裂症,经系统治疗5年仍不能恢复正常者;偏执性精神障碍,妄想牢固,持续5年仍不能缓解,严重影响职业功能者。

15、难治性的情感障碍,经系统治疗5年仍不能恢复正常,男性年龄50岁以上(含50岁),女性45岁以上(含45岁),严重影响职业功能者。

16、具有明显强迫型人格发病基础的难治性强迫障碍,经系统治疗5年无效,严重影响职业功能者。

17、符合《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1至4级者。

以上就是相关法律中规定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形,有需要的朋友可以根据小编提供的内容,自己看看是否属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范围,当然最终的结果还是要以专业机构的鉴定为准。要是 你对鉴定结果不服的话,可以申请重新进行鉴定。必要的时候,还可以通过律图网站的专业律师来维护你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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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第一个问题,我们认为答案是肯定的。误工费系赔偿义务人应当向赔偿权利人支付的受害人从遭受伤害到完全治愈因无法从事正常工作而实际减少的收入。受害人达到退休年龄在法律上确实视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受害人因伤或者其他原因致残经过相关部门鉴定也可认定为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但是法律上拟定的没有劳动能力和现实中没有收入并不是对应关系。即使达到退休年龄之后,现实中仍然有许多人在继续工作,甚至对于某些行业来说多年经验意味着财富。误工费设定的前提也仅是受害人无法正常工作而实际减少的收入,并没有和劳动能力挂钩,赔偿义务人以原告丧失劳动能力为由拒绝赔偿是没有根据的。
  对于第二个问题,则较为复杂,需要区别对待。办理退休手续可以说是对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的一种形式确认,本文以是否办理了退休手续来进行区别探讨,因为办理了退休手续往往意味着受害人有退休金收入,这种区分方法更容易理解。
  第一种情形,受害人虽超过退休年龄因部分或全部丧失劳动能力,但并未办理正式的离退休手续,也就没有退休金收入。实际上,现实中有不少单位为避税或者逃避其他责任,不与员工签订合同,也不缴纳社保,因此也就没有法律上达到退休年龄退休一说。另外,对于那些无固定单位的自由职业者或者个体经营者来说,也不可能办理正规的离退休手续。在这种情形下,我们认为应该按照正常的计算标准来计算误工费,即如果受害人能够举证证明其伤前收入,赔偿义务人不能举证证明受害人伤后仍然有收入的,那么赔偿义务人应根据误工期照实赔偿;如果赔偿义务人能够证明受害人伤后仍然有收入,则伤后收入应在整体的误工费中扣除。
  第二种情形,受害人在误工期内办理了退休手续。以张某为例,假如张某受伤时59岁半,鉴定结论认定其误工期1年,则误工期后半年受害人已经达到退休年龄。由于办理退休手续原因不同,我们认为对于误工费的计算方式也应该有所区别。
  
首先是受害人在误工期内达到退休年龄并正常退休,此时在法律上视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仍然以上文的张某为例,此时误工费应该如何计算?在退休年龄之内的半年,张某的误工费肯定要计算在内,剩余半年如果张某的工作单位已经为张某办理了退休手续,张某在退休后每月仍然能领取相应的退休金,由于误工费的性质是因无法正常工作而实际减少的收入,而即使张某正常工作其在误工期内收入也不过是半年工资加上半年退休金,因此在这种情况下误工期的后半年不应该再有误工费损失。假如张某受伤前平均工资为4000元,其误工费即为半年24000元。
  
其次是受害人因伤致残,完全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未达退休年龄便提前办理了退休手续。这里的前提是张某无法工作系因为事故所受伤害,应该由审理法官根据病例、鉴定结论、事故责任认定书等材料综合认定,必要时可以采用鉴定的方式。现实中赔偿义务人有时会提出抗辩,认为残疾赔偿金就是对原告生活能力及获取经济收入能力降低或丧失的补助,因此法院在支持原告残疾赔偿金之后就不应该再支持误工费损失。我们认为这种抗辩是没有法律依据的。误工期的起算时间以受害人受伤之日起算,以鉴定结论或者医学证明为准,但不超过鉴定日。但是残疾赔偿金的计算年限却是以鉴定日为起算日,计算到80周岁,最长不超过20年。误工费和残疾赔偿金在计算期间上并不重合,因此不存在残疾赔偿金替代误工费之说。仍然以张某为例。假如张某因伤致残致使无法工作,在误工期还剩余半年的情况下办理了退休手续,退休之后有退休金收入,此时误工费应如何计算?张某作为正常人,其劳动能力的丧失正是因为此次事故造成,办理退休手续也属于被动性办理,退休后有退休金收入,该收入低于受伤前工资,该部分误工费也应当得到补足,从公平及人道的角度致害方也应该做出补偿。假如张某受伤前平均工资为4000元,因伤致残办理退休手续,退休后养老金每月2500元,则张某因伤提前退休后6个月不足的收入为9000元也应得到支持。
劳动者要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时候,需要进行劳动能力鉴定。那么,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的手续需要哪些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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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办理机构:  
1、因工负伤的初次鉴定和复查鉴定:用人单位工商注册地的区、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2、职业病鉴定的初次鉴定和复查鉴定: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3、再次鉴定: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二)申办条件经本市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并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工伤人员  
(三)申请材料  
1、填写完整的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申请表在受理机构领取);  
2、工伤认定书的原件和复印件;  
3、医疗机构诊治工伤的有关资料。  
(四)办事程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根据需要组织工伤人员进行医疗检查,并依法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在面见工伤人员的基础上,依据国家劳动能力鉴定标准提出鉴定意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并及时送达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用人单位、工伤人员或者其直系亲属。  
(五)办理期限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一般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天内作出,必要时可以延长30日。  
(六)收费标准劳动能力鉴定费:350元/次;医疗检查费:由检查的医疗机构按规定收取。  
(七)注意事项  
1、用人单位或工伤人员对初次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再次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2、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人员或者其直系亲属、用人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提出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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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要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时候,需要进行劳动能力鉴定。那么,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的手续需要哪些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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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办理机构:  
1、因工负伤的初次鉴定和复查鉴定:用人单位工商注册地的区、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2、职业病鉴定的初次鉴定和复查鉴定: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3、再次鉴定: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二)申办条件经本市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并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工伤人员  
(三)申请材料  
1、填写完整的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申请表在受理机构领取);  
2、工伤认定书的原件和复印件;  
3、医疗机构诊治工伤的有关资料。  
(四)办事程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根据需要组织工伤人员进行医疗检查,并依法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在面见工伤人员的基础上,依据国家劳动能力鉴定标准提出鉴定意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并及时送达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用人单位、工伤人员或者其直系亲属。  
(五)办理期限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一般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天内作出,必要时可以延长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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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用人单位或工伤人员对初次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再次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2、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人员或者其直系亲属、用人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提出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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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工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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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工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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