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毒犯罪的特点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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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毒品犯罪范围更广,呈多发势头。2、毒品犯罪初犯居多,涉案人员逐年增加,呈现职业化、团伙化发展趋势。3、新型毒品犯罪案件突出,毒品数量越来越大,纯度越来越高。4、毒品来源地和涉案罪名较为集中。

涉毒犯罪的特点有哪些

涉毒犯罪一直是我们严厉打击的对象,不管是运输,贩卖还是非法持有毒品,都是犯罪行为。那涉毒犯罪有哪些明显的特点?现在律图的小编将在下面的文章中为您详细的介绍。

涉毒犯罪的特点有哪些:

一是毒品犯罪范围更广,呈多发势头。从统计数据看,毒品犯罪以前主要在青岛、烟台、东营等沿海发达地区,但现在已向全省各地蔓延,淄博、临沂等地也逐渐成为重、特大毒品犯罪的高发地区。从范围看,全省17个地市和铁路检察院都办理过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毒品犯罪案,且各地的重、特大毒品案件总体上呈上升势头。

二是毒品犯罪初犯居多,涉案人员逐年增加,呈现职业化、团伙化发展趋势。在已经破获的毒品犯罪中,有前科的犯罪人员约占30%,其中曾涉及毒品犯罪再犯的仅占4%,大多数贩毒人员以前没有因为犯罪受到过刑事处罚,更没有因为毒品犯罪受过刑事处罚,说明新加入毒品犯罪的人员大大增加。而且,贩毒人员有向职业化发展的趋势,购毒、运毒、卖毒已经形成“一条龙”,链条紧密,犯罪分子分工明确,正从个人犯罪、合伙犯罪向团伙犯罪、集团犯罪演变。

三是新型毒品犯罪案件突出,毒品数量越来越大,纯度越来越高。调查数据显示,贩卖海洛因、鸦片的案件在毒品犯罪中所占比例不到三成,新型毒品如冰毒、麻古、K粉等成为毒品犯罪的主流,这说明新型毒品犯罪愈加泛滥,而且毒品的纯度也越来越高。

四是毒品来源地和涉案罪名较为集中。大宗毒品犯罪能够查清毒品来源的,主要来自吉林、广东、四川,犯罪人员一般从上述地方购买后再运输到省内,决定了山东省毒品犯罪的主要形式是贩卖和运输毒品,重、特大毒品案件主要集中在贩卖毒品罪和运输毒品罪两个罪名上。

以上就是对涉毒犯罪的特点的分析,为了我们美好的未来,千万要远离毒品犯罪,不要因为毒品的诱惑,而陷入毒品的深渊中。更多关于毒品犯罪的问题,请咨询我们律图的专业律师,我们的律师会根据您的具体问题,为您给出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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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罪犯罪特点及犯罪特征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一、抢劫罪是行为犯
抢劫罪是行为犯,刑法对构成抢劫罪没有规定数额、情节方面的限制,只要行为人当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实施了抢劫公私财物的行为,无论是否抢到钱财,也不论实际抢到钱财的多少,原则上都构成抢劫罪,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
二、抢劫罪的犯罪构成
1、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依刑法第17条规定,年满14周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该罪的主体。
2、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具有将公私财物非法占有的目的,如果没有这样的故意内容就不构成本罪。如果行为人只抢回自己被骗走或者赌博输的财物,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不构成抢劫罪。
3、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和公民的人身权利。对于抢劫犯来说,最根本的目的是要抢劫财物,侵犯人身权利,只是其使用的一种手段。
4、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对公私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者守护者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对人身实施强制的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这种当场对被害人身体实施强制的犯罪手段,是抢劫罪的本质特征。
所谓暴力,是指对财物的所有人、管理人、占有人的人身实施不法的打击或强制,致使被害人不能的行为。如殴打、捆绑、伤害、禁闭等等。
所谓胁迫,是指对被害人以当场实施暴力相威胁,进行精神强制,从而使其产生恐惧而不敢反抗,任其抢走财物或者被迫交出财物的行为,胁迫的内容是当场对被害人施以暴力。胁迫的方式则多种多样,有的是语言,有的是动作,有的还可能是利用特定的危险环境进行胁迫。胁迫必须是向被害人当面发出。如果不是向被害人当面发出,而是通过书信或者他人转告的方式让被害人得知,则亦不是本罪的胁迫。
所谓其他方法,是指使用暴力、胁迫以外的方法使得被害人不知反抗或无法反抗,而当场劫取财物的行为。如用酒灌醉、用药物麻醉、利用催眠术催眠、将清醒的被害人乘其不备锁在屋内致其与财产等方法劫取他人财物。行为人如果没有使他人处于不知反抗或无法反抗的状态,而是借用了被害人自己因患病、醉酒、熟睡或他人致使其死亡、昏迷等而不知反抗或无法反抗的状态拿走或夺取财物的,不构成本罪。
抢劫罪的的目的行为是强行劫取公私财物。强行劫取财物主要表现为两种情况:一是行为人当场直接夺取、取走被害人占有的财物二是迫使被害人当场直接交出财物。
涉外合同的特点有哪些
[律师回复] 一、涉外合同的特点有哪些 (一)合同具有涉外因素在法律关系中具有了涉外因素,即合同的主体、客体和内容这三项要素中,至少有一项与外国有关系。 (二)合同内容广泛 (三)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协议要成为一项在法律上有拘束力的合同,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如合同当事人必须具备行为能力,合同须以符合法律规定的方式签订,合同双方的意思表示必须一致,合同的内容必须合法等。 (四)可能要适用外国法、国际条约或国际惯例合同的涉外性必然导致合同与外国法在特定条件下有着某种程度的联系,因而,在某些场合下,为确定涉外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冲突规范往往会指定适用外国法,或者适用国际条约或国际惯例。 二、涉外合同的主要条款有哪些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范围是以合同条款为依据的。合同的主要条款完备与否,往往也是决定合同是否成立生效的重要条件之一。因此,订立一个条款明确、完备的涉外合同,既关系到合同的成立,又关系到合同的履行,也关系到合同争议的解决,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涉外合同的基本内容与国内合同的差不多,但具体内容则有差别。涉外合同种类繁多,性质各异,具体内容也不尽相同,但其应当具备的主要条款(项目)基本一致。涉外合同的主要条款主要是: ( 1)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国籍、主要营业所或者住所。 ( 2)合同签订的日期、地点。这里所说的合同签订地点,可以是我国境内某一地方,也可以是国外某一地方(包括对方当事人所在国或者地区和非当事人所在的第三国或者地区)。不管在哪一国家或者地区签订合同,都应当写明具体地点。 ( 3)合同的类型和合同标的的种类、范围。合同的类型就是指合同是属于买卖合同、承揽合同还是其他涉外合同;合同标的是指涉外合同当事人各方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订立合同时应明确合同标的的种类(物、行为、劳务还是无形财产)和范围(如标的为物时,是否包括从物等)。 ( 4)合同标的的技术条件、质量、标准、规格和数量。合同标的的数量和质量,是确定合同标的特征的最重要条件。任何涉外合同都要有明确、具体的标的数量和质量的要求。标的技术条件、标准和规格,也叫标的品质条款,包括标的的规格、型号、品质等。合同中表明标的品质的方法多种多样,有的用样品表示,有的用规格、等级或者标准表示,有的用说明书表示。品质表示方式由合同当事人自己根据具体情况确定。需要指出的是,对标的有技术条件要求的,当事人可以选择有关国际条约规定的技术标准为执行标准,也可以选择一方当事人所在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为执行标准;对有些标的,如在机械设备、汽车买卖中,按照国际惯例或者规定,卖方对其出售的设备、汽车质量应当给予一定期限的保证,质量保证期也应在合同中载明。另外,在商定标的物的质量条件时,可以约定商品检验和验收的条款,因为商品检验机构对进出口货物的检验结果是确定进出口货物质量的依据。 ( 5)合同的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履行期限是指履行合同义务的时间界限,这是确定合同是否按时履行或者迟延履行的标准;履行地点是指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的地方,往往涉及不同的国家或者地区,直接关系到合同当事人各方所应承担的责任和费用;履行方式是指完成合同约定义务的方式、方法,如产品交付是一次性履行还是分期分批履行等。当事人在订立涉外合同时,应根据合同的性质等情况确定合同的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 6)价格条件、支付金额、支付方式和各种附带费用。这一法定条款实质上包括价格条款和支付条款两类。在涉外合同中,价格条款往往涉及许多复杂的内容,有时,它不仅是个价款问题,而且涉及到合同当事人应当承担的责任、风险和有关费用等问题。例如,在国际货物买卖中,主要由三种价格条件,即“离岸价格”、“到岸价格”和“成本加运费价格”,选择不同的价格条件,不仅货物的价格不同,而且买卖双方承担的责任、风险和费用也不相同(见后述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有关内容)。因此,价格条款往往是当事人商谈的焦点。由于涉及到不同国家或者地区的货币、外汇和结算制度,涉外合同中的支付金额、方式也比较复杂。在订立涉外合同时,当事人应详细规定支付的金额、支付工具、支付时间、支付地点和支付方式。需要指出的是,在标的物数量较多时,在确定价格时,既要写明标的物的单价,也应载明总数的价格。 ( 7)合同能否转让或者合同转让的条件。这是涉外合同的转让条款。在订立涉外合同时,应订明合同能否转让或者合同转让的条件、程序:不允许转让合同的,应当在合同中明确规定;可以转让的,应当写明转让合同的条件及程序(或者方法)。 ( 8)风险条款。在合同履行中,可能遇到种种不测事件,如水灾、火灾、盗窃、海难等,造成损失,从而产生承担风险的责任问题。当事人应当视需要约定风险责任条款,避免引起不必要的争议。 ( 9)保险条款。保险和风险联系在一起,其实质是将风险责任由当事人转移给保险公司,当发生特定事故或者意外事故时,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约定保险条款,可以避免风险发生后,产生保险责任纠纷。 ( 10)合同期限条款。它是指合同有效期限的条款。根据期限条款的约定,有效期届满时,合同即行终止。需要较长期间连续履行的合同,主要指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技术引进合同等。对于这类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合同有效期限,并可约定有效期限届满时延长合同期限的条件或者提前终止合同有效期限的条件。(11)违反合同的赔偿和其他责任。这是涉外合同的违约责任条款。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一方或双方违反合同规定时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包括造成对方损失时的赔偿责任在内),可以约定违约金,也可以约定赔偿金的数额或者计算方法;可以约定什么性质的违约行为承担什么性质的违约责任,也可以概括地约定各类违约责任承担的前提条件。违约责任条款中还有一个重要内容,即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免责任问题,当事人可对不可抗力的范围、免责条件等作出约定。(12)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在订立合同时,应约定合同使用的文字。合同如使用两种或者两种以上的国家或者地区文字,其法律效力是相同的。(13)合同发生争议时的解决方法。主要包括协商、仲裁和诉讼等方式,由双方在合同中确定。协商是指双方当事人通过自己商量解决他们之间的纠纷方式。不同的约定会导致不同的解决方法,如当事人约定通过仲裁程序解决争议的,合同争议就不能通过审理解决。不过,在涉外经济活动中,当发生争议时,通常采用仲裁或者诉讼办法解决,即发生合同争议时将该争议提交有关国家的仲裁机构或者通过法律程序解决。在确定解决方法时,还应当规定处理争议的国家或者地区的机构及适用何种法律(含国际条约)。需要指出的是,当事人还可以在涉外合同中约定其他条款:这类条款是指完全由当事人自己决定订立或者不订立的合同条款。例如,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担保。约定担保条款,可以增强合同的法律约束力,提高当事人的履约责任心,一方当事人一旦违约时可以避免或者减少损失,或者使损失得到及时补偿。当事人在订立涉外合同时,有权选择具体的担保方式(保证、抵押、质押等,见国内合同内容有关部分)。除了担保外,在实践中,当事人也可以自由约定其他内容。至于在实践中当事人订立某一具体类型有涉外合同时,还应当结合该类合同的有关法律法规(如合资经营企业合同结合《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技术引进合同结合《引进管理条例》等)来确定合同应具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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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合同的特点有哪些?
[律师回复] 一、涉外合同的特点有哪些 (一)合同具有涉外因素在法律关系中具有了涉外因素,即合同的主体、客体和内容这三项要素中,至少有一项与外国有关系。 (二)合同内容广泛 (三)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协议要成为一项在法律上有拘束力的合同,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如合同当事人必须具备行为能力,合同须以符合法律规定的方式签订,合同双方的意思表示必须一致,合同的内容必须合法等。 (四)可能要适用外国法、国际条约或国际惯例合同的涉外性必然导致合同与外国法在特定条件下有着某种程度的联系,因而,在某些场合下,为确定涉外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冲突规范往往会指定适用外国法,或者适用国际条约或国际惯例。 二、涉外合同的主要条款有哪些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范围是以合同条款为依据的。合同的主要条款完备与否,往往也是决定合同是否成立生效的重要条件之一。因此,订立一个条款明确、完备的涉外合同,既关系到合同的成立,又关系到合同的履行,也关系到合同争议的解决,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涉外合同的基本内容与国内合同的差不多,但具体内容则有差别。涉外合同种类繁多,性质各异,具体内容也不尽相同,但其应当具备的主要条款(项目)基本一致。涉外合同的主要条款主要是: ( 1)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国籍、主要营业所或者住所。 ( 2)合同签订的日期、地点。这里所说的合同签订地点,可以是我国境内某一地方,也可以是国外某一地方(包括对方当事人所在国或者地区和非当事人所在的第三国或者地区)。不管在哪一国家或者地区签订合同,都应当写明具体地点。 ( 3)合同的类型和合同标的的种类、范围。合同的类型就是指合同是属于买卖合同、承揽合同还是其他涉外合同;合同标的是指涉外合同当事人各方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订立合同时应明确合同标的的种类(物、行为、劳务还是无形财产)和范围(如标的为物时,是否包括从物等)。 ( 4)合同标的的技术条件、质量、标准、规格和数量。合同标的的数量和质量,是确定合同标的特征的最重要条件。任何涉外合同都要有明确、具体的标的数量和质量的要求。标的技术条件、标准和规格,也叫标的品质条款,包括标的的规格、型号、品质等。合同中表明标的品质的方法多种多样,有的用样品表示,有的用规格、等级或者标准表示,有的用说明书表示。品质表示方式由合同当事人自己根据具体情况确定。需要指出的是,对标的有技术条件要求的,当事人可以选择有关国际条约规定的技术标准为执行标准,也可以选择一方当事人所在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为执行标准;对有些标的,如在机械设备、汽车买卖中,按照国际惯例或者规定,卖方对其出售的设备、汽车质量应当给予一定期限的保证,质量保证期也应在合同中载明。另外,在商定标的物的质量条件时,可以约定商品检验和验收的条款,因为商品检验机构对进出口货物的检验结果是确定进出口货物质量的依据。 ( 5)合同的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履行期限是指履行合同义务的时间界限,这是确定合同是否按时履行或者迟延履行的标准;履行地点是指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的地方,往往涉及不同的国家或者地区,直接关系到合同当事人各方所应承担的责任和费用;履行方式是指完成合同约定义务的方式、方法,如产品交付是一次性履行还是分期分批履行等。当事人在订立涉外合同时,应根据合同的性质等情况确定合同的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 6)价格条件、支付金额、支付方式和各种附带费用。这一法定条款实质上包括价格条款和支付条款两类。在涉外合同中,价格条款往往涉及许多复杂的内容,有时,它不仅是个价款问题,而且涉及到合同当事人应当承担的责任、风险和有关费用等问题。例如,在国际货物买卖中,主要由三种价格条件,即“离岸价格”、“到岸价格”和“成本加运费价格”,选择不同的价格条件,不仅货物的价格不同,而且买卖双方承担的责任、风险和费用也不相同(见后述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有关内容)。因此,价格条款往往是当事人商谈的焦点。由于涉及到不同国家或者地区的货币、外汇和结算制度,涉外合同中的支付金额、方式也比较复杂。在订立涉外合同时,当事人应详细规定支付的金额、支付工具、支付时间、支付地点和支付方式。需要指出的是,在标的物数量较多时,在确定价格时,既要写明标的物的单价,也应载明总数的价格。 ( 7)合同能否转让或者合同转让的条件。这是涉外合同的转让条款。在订立涉外合同时,应订明合同能否转让或者合同转让的条件、程序:不允许转让合同的,应当在合同中明确规定;可以转让的,应当写明转让合同的条件及程序(或者方法)。 ( 8)风险条款。在合同履行中,可能遇到种种不测事件,如水灾、火灾、盗窃、海难等,造成损失,从而产生承担风险的责任问题。当事人应当视需要约定风险责任条款,避免引起不必要的争议。 ( 9)保险条款。保险和风险联系在一起,其实质是将风险责任由当事人转移给保险公司,当发生特定事故或者意外事故时,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约定保险条款,可以避免风险发生后,产生保险责任纠纷。 ( 10)合同期限条款。它是指合同有效期限的条款。根据期限条款的约定,有效期届满时,合同即行终止。需要较长期间连续履行的合同,主要指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技术引进合同等。对于这类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合同有效期限,并可约定有效期限届满时延长合同期限的条件或者提前终止合同有效期限的条件。(11)违反合同的赔偿和其他责任。这是涉外合同的违约责任条款。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一方或双方违反合同规定时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包括造成对方损失时的赔偿责任在内),可以约定违约金,也可以约定赔偿金的数额或者计算方法;可以约定什么性质的违约行为承担什么性质的违约责任,也可以概括地约定各类违约责任承担的前提条件。违约责任条款中还有一个重要内容,即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免责任问题,当事人可对不可抗力的范围、免责条件等作出约定。(12)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在订立合同时,应约定合同使用的文字。合同如使用两种或者两种以上的国家或者地区文字,其法律效力是相同的。(13)合同发生争议时的解决方法。主要包括协商、仲裁和诉讼等方式,由双方在合同中确定。协商是指双方当事人通过自己商量解决他们之间的纠纷方式。不同的约定会导致不同的解决方法,如当事人约定通过仲裁程序解决争议的,合同争议就不能通过审理解决。不过,在涉外经济活动中,当发生争议时,通常采用仲裁或者诉讼办法解决,即发生合同争议时将该争议提交有关国家的仲裁机构或者通过法律程序解决。在确定解决方法时,还应当规定处理争议的国家或者地区的机构及适用何种法律(含国际条约)。需要指出的是,当事人还可以在涉外合同中约定其他条款:这类条款是指完全由当事人自己决定订立或者不订立的合同条款。例如,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担保。约定担保条款,可以增强合同的法律约束力,提高当事人的履约责任心,一方当事人一旦违约时可以避免或者减少损失,或者使损失得到及时补偿。当事人在订立涉外合同时,有权选择具体的担保方式(保证、抵押、质押等,见国内合同内容有关部分)。除了担保外,在实践中,当事人也可以自由约定其他内容。至于在实践中当事人订立某一具体类型有涉外合同时,还应当结合该类合同的有关法律法规(如合资经营企业合同结合《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技术引进合同结合《引进管理条例》等)来确定合同应具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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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合同的特点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一、涉外合同的特点有哪些 (一)合同具有涉外因素在法律关系中具有了涉外因素,即合同的主体、客体和内容这三项要素中,至少有一项与外国有关系。 (二)合同内容广泛 (三)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协议要成为一项在法律上有拘束力的合同,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如合同当事人必须具备行为能力,合同须以符合法律规定的方式签订,合同双方的意思表示必须一致,合同的内容必须合法等。 (四)可能要适用外国法、国际条约或国际惯例合同的涉外性必然导致合同与外国法在特定条件下有着某种程度的联系,因而,在某些场合下,为确定涉外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冲突规范往往会指定适用外国法,或者适用国际条约或国际惯例。 二、涉外合同的主要条款有哪些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范围是以合同条款为依据的。合同的主要条款完备与否,往往也是决定合同是否成立生效的重要条件之一。因此,订立一个条款明确、完备的涉外合同,既关系到合同的成立,又关系到合同的履行,也关系到合同争议的解决,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涉外合同的基本内容与国内合同的差不多,但具体内容则有差别。涉外合同种类繁多,性质各异,具体内容也不尽相同,但其应当具备的主要条款(项目)基本一致。涉外合同的主要条款主要是: ( 1)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国籍、主要营业所或者住所。 ( 2)合同签订的日期、地点。这里所说的合同签订地点,可以是我国境内某一地方,也可以是国外某一地方(包括对方当事人所在国或者地区和非当事人所在的第三国或者地区)。不管在哪一国家或者地区签订合同,都应当写明具体地点。 ( 3)合同的类型和合同标的的种类、范围。合同的类型就是指合同是属于买卖合同、承揽合同还是其他涉外合同;合同标的是指涉外合同当事人各方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订立合同时应明确合同标的的种类(物、行为、劳务还是无形财产)和范围(如标的为物时,是否包括从物等)。 ( 4)合同标的的技术条件、质量、标准、规格和数量。合同标的的数量和质量,是确定合同标的特征的最重要条件。任何涉外合同都要有明确、具体的标的数量和质量的要求。标的技术条件、标准和规格,也叫标的品质条款,包括标的的规格、型号、品质等。合同中表明标的品质的方法多种多样,有的用样品表示,有的用规格、等级或者标准表示,有的用说明书表示。品质表示方式由合同当事人自己根据具体情况确定。需要指出的是,对标的有技术条件要求的,当事人可以选择有关国际条约规定的技术标准为执行标准,也可以选择一方当事人所在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为执行标准;对有些标的,如在机械设备、汽车买卖中,按照国际惯例或者规定,卖方对其出售的设备、汽车质量应当给予一定期限的保证,质量保证期也应在合同中载明。另外,在商定标的物的质量条件时,可以约定商品检验和验收的条款,因为商品检验机构对进出口货物的检验结果是确定进出口货物质量的依据。 ( 5)合同的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履行期限是指履行合同义务的时间界限,这是确定合同是否按时履行或者迟延履行的标准;履行地点是指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的地方,往往涉及不同的国家或者地区,直接关系到合同当事人各方所应承担的责任和费用;履行方式是指完成合同约定义务的方式、方法,如产品交付是一次性履行还是分期分批履行等。当事人在订立涉外合同时,应根据合同的性质等情况确定合同的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 6)价格条件、支付金额、支付方式和各种附带费用。这一法定条款实质上包括价格条款和支付条款两类。在涉外合同中,价格条款往往涉及许多复杂的内容,有时,它不仅是个价款问题,而且涉及到合同当事人应当承担的责任、风险和有关费用等问题。例如,在国际货物买卖中,主要由三种价格条件,即“离岸价格”、“到岸价格”和“成本加运费价格”,选择不同的价格条件,不仅货物的价格不同,而且买卖双方承担的责任、风险和费用也不相同(见后述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有关内容)。因此,价格条款往往是当事人商谈的焦点。由于涉及到不同国家或者地区的货币、外汇和结算制度,涉外合同中的支付金额、方式也比较复杂。在订立涉外合同时,当事人应详细规定支付的金额、支付工具、支付时间、支付地点和支付方式。需要指出的是,在标的物数量较多时,在确定价格时,既要写明标的物的单价,也应载明总数的价格。 ( 7)合同能否转让或者合同转让的条件。这是涉外合同的转让条款。在订立涉外合同时,应订明合同能否转让或者合同转让的条件、程序:不允许转让合同的,应当在合同中明确规定;可以转让的,应当写明转让合同的条件及程序(或者方法)。 ( 8)风险条款。在合同履行中,可能遇到种种不测事件,如水灾、火灾、盗窃、海难等,造成损失,从而产生承担风险的责任问题。当事人应当视需要约定风险责任条款,避免引起不必要的争议。 ( 9)保险条款。保险和风险联系在一起,其实质是将风险责任由当事人转移给保险公司,当发生特定事故或者意外事故时,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约定保险条款,可以避免风险发生后,产生保险责任纠纷。 ( 10)合同期限条款。它是指合同有效期限的条款。根据期限条款的约定,有效期届满时,合同即行终止。需要较长期间连续履行的合同,主要指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技术引进合同等。对于这类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合同有效期限,并可约定有效期限届满时延长合同期限的条件或者提前终止合同有效期限的条件。(11)违反合同的赔偿和其他责任。这是涉外合同的违约责任条款。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一方或双方违反合同规定时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包括造成对方损失时的赔偿责任在内),可以约定违约金,也可以约定赔偿金的数额或者计算方法;可以约定什么性质的违约行为承担什么性质的违约责任,也可以概括地约定各类违约责任承担的前提条件。违约责任条款中还有一个重要内容,即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免责任问题,当事人可对不可抗力的范围、免责条件等作出约定。(12)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在订立合同时,应约定合同使用的文字。合同如使用两种或者两种以上的国家或者地区文字,其法律效力是相同的。(13)合同发生争议时的解决方法。主要包括协商、仲裁和诉讼等方式,由双方在合同中确定。协商是指双方当事人通过自己商量解决他们之间的纠纷方式。不同的约定会导致不同的解决方法,如当事人约定通过仲裁程序解决争议的,合同争议就不能通过审理解决。不过,在涉外经济活动中,当发生争议时,通常采用仲裁或者诉讼办法解决,即发生合同争议时将该争议提交有关国家的仲裁机构或者通过法律程序解决。在确定解决方法时,还应当规定处理争议的国家或者地区的机构及适用何种法律(含国际条约)。需要指出的是,当事人还可以在涉外合同中约定其他条款:这类条款是指完全由当事人自己决定订立或者不订立的合同条款。例如,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担保。约定担保条款,可以增强合同的法律约束力,提高当事人的履约责任心,一方当事人一旦违约时可以避免或者减少损失,或者使损失得到及时补偿。当事人在订立涉外合同时,有权选择具体的担保方式(保证、抵押、质押等,见国内合同内容有关部分)。除了担保外,在实践中,当事人也可以自由约定其他内容。至于在实践中当事人订立某一具体类型有涉外合同时,还应当结合该类合同的有关法律法规(如合资经营企业合同结合《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技术引进合同结合《引进管理条例》等)来确定合同应具的内容。
毒品犯罪有哪些特征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强烈的意识、动员转学或辍学而流向社会,却冷落了大部分学生。精神分析心理学认为。另外。据广西统计资料,常常令许多处于青春期的青少年骚动不安,容易使他们产生叛逆心理,缺乏心理承受能力。有的被劝退,造成心灵的阴影,在哥儿们义气支配下结成团伙。 (二)主体因素生理发育与心理发展的矛盾青少年的身体正处于快速生长阶段。叛逆心理常常以非正常的方式——诸如吸毒、家长本身品质低劣,很容易同流合污,流失学生中56%左右有过违法犯罪行为。一些家庭经济不好的学生只好辍学或流落街头。有些学校乱收费加重了家长的负担。交上坏朋友之后,互相感染,毒品就成为青少年自我治疗的“良药”,特别是第二性特征的出现,身体的发育:青少年的吸毒行为受原始“里比多”(人性冲动)的控制和快乐原则的支配,由于他们还没有形成的人格,都会让孩子养成许多不良的品格,或家庭不和。交友不良的影响交友不良对青少年犯罪的影响很大,他们在交往中相互传习教唆、溺爱,考试成绩良好的学生倍受重视,青少年吸毒多数是出于好奇心,使他们无法排遣生理变化给他们带来的烦恼。青少年主体与客观现实的矛盾青少年时期是自我意识萌芽和发展的时期。家长对子女娇惯,学业失败等压力,青少年时期是从自然人向社会人转化的关键阶段,而根本考虑不到吸毒的实际后果、护短,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心理因素的影响通常情况下。学校教育的失误办学商业化的不良影响,以及诸如家庭破裂青少年毒品犯罪的成因 (一)微观环境的影响家庭的不良影响青少年走上犯罪道路与家庭的不良影响有着密切的关系、群居等超过社会规范的行为表现出来、迁就。学校片面追求升学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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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犯的特点有哪些
在面对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时候,我们就需要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如果您的合法权益正在遭受侵害,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了解的法律知识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希望能够对您遇到关于累犯的特点有哪些问题带来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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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累犯的特点是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累犯的定义 所谓累犯,是指受过一定的刑罚处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被判处一定的刑罚之罪的罪犯。累犯分为一般累犯和特别累犯两种。 包括两种: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的累犯和普通累犯。对于前者,只要曾犯危害国家安全全罪和活动犯罪或性质组织的犯罪,任何时候再犯以上相同之罪的,都视为累犯。对于后者,必须同时满足: 1、前后都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 2、前后都是故意犯罪; 3、前罪实施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五年以内再犯新罪。 累犯具有的特征 (一)累犯是一种再犯罪的事实 累犯在客观上表现为再次犯罪,具有再犯罪的事实。犯罪人如果没有再次犯罪,就无累犯可言。因此,再犯罪是累犯构成的事实前提。累犯虽然是再次犯罪,在一般情况下,它和再犯还是有所不同的。再犯,又称为重新犯罪,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上的再犯包括累犯。在一定意义上说,累犯也是再犯,是一种特殊的再犯,累犯是再犯中最严重者。狭义上的再犯是指累犯以外的其他重新犯罪的人。累犯作为一种再犯罪的情形,它与前科具有一定的联系。前科是指曾被认定有罪并被判处刑罚的情形。凡是曾被依法定罪并被判处刑罚的人,均是有前科的人。因此,累犯以犯罪人有前科为前提。当然,累犯必定是有前科的人,有前科的人却未必都是累犯,应当加以注意。 (二)累犯是一种犯罪人的类型 刑法上的累犯,经历了一个从注重犯罪特征到注重犯罪人特征的转变。最初刑法上的累犯概念,注重的是犯罪行为的特征,以刑事古典学派的客观主义作为其理论基础。此后,随着刑事实证学派的兴起,开始了从犯罪行为向犯罪人的转变,由此出现了以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为重点的累犯概念。现代刑法上的累犯,更多的是强调犯罪人的人身特征,将累犯视为人身危险性较大的一种犯罪人类型。应当指出,虽然都是犯罪人类型,累犯与惯犯是有所不同的。在犯罪学上,累犯与惯犯往往相提并论,容易混同。但在刑法学上,两者具有明显区分。惯犯是在审判之前的一个相当长的时间内反复多次地实施某一犯罪,这些反复实施的犯罪是未经处理的。因此,惯犯往往被作为一种犯罪类型,在罪数理论中讨论。累犯并非像惯犯那样,是审判前同一犯罪之关系,而是前后两个犯罪之关系。累犯一般都是作为量刑制度加以规定,是一种特殊的犯罪人类型。 (三)累犯是一种从重处罚的刑罚制度 累犯和一般犯罪人有所不同,它是在犯罪已经被判处刑罚后的再次犯罪,表明犯罪人具有较为严重的人身危险性。各国刑法都对累犯予以从重处罚,因此累犯是一种从重处罚的刑罚制度。
敲诈勒索犯罪特点
[律师回复] 1,行为人以将要实施的积极的侵害行为,对财物所有人或持有人进行恐吓。例如,以将要实施杀害、伤害、揭发隐私、毁灭财物等相恐吓。由此可见,本罪只能以作为方式实施,不可能是不作为。制造、散布迷信谣言,引起他人恐慌,乘机以帮助驱鬼消灾为名骗取群众财物的,以及面对处于困境的人的求助请求,以不给钱就不予救助等,都不能认定为敲诈勒索罪。
2,行为人扬言将要危害的对象,可以是财物的所有人或持有人,也可以是与他们有利害关系的其他人。例如,财务所有人或持有人的亲属等。
3,发出威胁的方式可以多种多样。例如,可以当着被害人的面用口头、书面或其他方式表示,也可以通过电话、书信方式表示;可以是行为人亲自发出,也可以是委托第三者转达;可以明示,也可以暗示,都不影响本罪的构成。
4,威胁要实施的侵害行为有多种,有的可以是当场实现的,如杀害、伤害,有的是当场不可能实现,必须日后才能实现的。
5、对于敲诈勒索犯罪的认定上,可以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的情况进行处理,在司法实践中,敲诈勒索是非常恶劣的犯罪行为,司法机关在对犯罪事实进行认定后,需要按照敲诈勒索造成的实际伤害来进行量刑和司法判决,具体情况应当结合实际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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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民事诉讼的特点有哪些
1、国际民事诉讼是含有国际或涉外因素的诉讼。2、国际民事诉讼程序中的问题,一般适用法院地法解决,而不适用外国法。3、调整国际民事诉讼的程序法既包括一国法院审理国内民事案件所适用的一般程序规范,也包括专门处理国际民事案件所适用的特殊程序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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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合同中涉外合同的主要特点
[律师回复] 一、涉外合同的特点有哪些 (一)合同具有涉外因素在法律关系中具有了涉外因素,即合同的主体、客体和内容这三项要素中,至少有一项与外国有关系。 (二)合同内容广泛 (三)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协议要成为一项在法律上有拘束力的合同,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如合同当事人必须具备行为能力,合同须以符合法律规定的方式签订,合同双方的意思表示必须一致,合同的内容必须合法等。 (四)可能要适用外国法、国际条约或国际惯例合同的涉外性必然导致合同与外国法在特定条件下有着某种程度的联系,因而,在某些场合下,为确定涉外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冲突规范往往会指定适用外国法,或者适用国际条约或国际惯例。 二、涉外合同的主要条款有哪些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范围是以合同条款为依据的。合同的主要条款完备与否,往往也是决定合同是否成立生效的重要条件之一。因此,订立一个条款明确、完备的涉外合同,既关系到合同的成立,又关系到合同的履行,也关系到合同争议的解决,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涉外合同的基本内容与国内合同的差不多,但具体内容则有差别。涉外合同种类繁多,性质各异,具体内容也不尽相同,但其应当具备的主要条款(项目)基本一致。涉外合同的主要条款主要是: ( 1)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国籍、主要营业所或者住所。 ( 2)合同签订的日期、地点。这里所说的合同签订地点,可以是我国境内某一地方,也可以是国外某一地方(包括对方当事人所在国或者地区和非当事人所在的第三国或者地区)。不管在哪一国家或者地区签订合同,都应当写明具体地点。 ( 3)合同的类型和合同标的的种类、范围。合同的类型就是指合同是属于买卖合同、承揽合同还是其他涉外合同;合同标的是指涉外合同当事人各方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订立合同时应明确合同标的的种类(物、行为、劳务还是无形财产)和范围(如标的为物时,是否包括从物等)。 ( 4)合同标的的技术条件、质量、标准、规格和数量。合同标的的数量和质量,是确定合同标的特征的最重要条件。任何涉外合同都要有明确、具体的标的数量和质量的要求。标的技术条件、标准和规格,也叫标的品质条款,包括标的的规格、型号、品质等。合同中表明标的品质的方法多种多样,有的用样品表示,有的用规格、等级或者标准表示,有的用说明书表示。品质表示方式由合同当事人自己根据具体情况确定。需要指出的是,对标的有技术条件要求的,当事人可以选择有关国际条约规定的技术标准为执行标准,也可以选择一方当事人所在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为执行标准;对有些标的,如在机械设备、汽车买卖中,按照国际惯例或者规定,卖方对其出售的设备、汽车质量应当给予一定期限的保证,质量保证期也应在合同中载明。另外,在商定标的物的质量条件时,可以约定商品检验和验收的条款,因为商品检验机构对进出口货物的检验结果是确定进出口货物质量的依据。 ( 5)合同的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履行期限是指履行合同义务的时间界限,这是确定合同是否按时履行或者迟延履行的标准;履行地点是指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的地方,往往涉及不同的国家或者地区,直接关系到合同当事人各方所应承担的责任和费用;履行方式是指完成合同约定义务的方式、方法,如产品交付是一次性履行还是分期分批履行等。当事人在订立涉外合同时,应根据合同的性质等情况确定合同的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 6)价格条件、支付金额、支付方式和各种附带费用。这一法定条款实质上包括价格条款和支付条款两类。在涉外合同中,价格条款往往涉及许多复杂的内容,有时,它不仅是个价款问题,而且涉及到合同当事人应当承担的责任、风险和有关费用等问题。例如,在国际货物买卖中,主要由三种价格条件,即“离岸价格”、“到岸价格”和“成本加运费价格”,选择不同的价格条件,不仅货物的价格不同,而且买卖双方承担的责任、风险和费用也不相同(见后述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有关内容)。因此,价格条款往往是当事人商谈的焦点。由于涉及到不同国家或者地区的货币、外汇和结算制度,涉外合同中的支付金额、方式也比较复杂。在订立涉外合同时,当事人应详细规定支付的金额、支付工具、支付时间、支付地点和支付方式。需要指出的是,在标的物数量较多时,在确定价格时,既要写明标的物的单价,也应载明总数的价格。 ( 7)合同能否转让或者合同转让的条件。这是涉外合同的转让条款。在订立涉外合同时,应订明合同能否转让或者合同转让的条件、程序:不允许转让合同的,应当在合同中明确规定;可以转让的,应当写明转让合同的条件及程序(或者方法)。 ( 8)风险条款。在合同履行中,可能遇到种种不测事件,如水灾、火灾、盗窃、海难等,造成损失,从而产生承担风险的责任问题。当事人应当视需要约定风险责任条款,避免引起不必要的争议。 ( 9)保险条款。保险和风险联系在一起,其实质是将风险责任由当事人转移给保险公司,当发生特定事故或者意外事故时,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约定保险条款,可以避免风险发生后,产生保险责任纠纷。 ( 10)合同期限条款。它是指合同有效期限的条款。根据期限条款的约定,有效期届满时,合同即行终止。需要较长期间连续履行的合同,主要指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技术引进合同等。对于这类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合同有效期限,并可约定有效期限届满时延长合同期限的条件或者提前终止合同有效期限的条件。(11)违反合同的赔偿和其他责任。这是涉外合同的违约责任条款。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一方或双方违反合同规定时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包括造成对方损失时的赔偿责任在内),可以约定违约金,也可以约定赔偿金的数额或者计算方法;可以约定什么性质的违约行为承担什么性质的违约责任,也可以概括地约定各类违约责任承担的前提条件。违约责任条款中还有一个重要内容,即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免责任问题,当事人可对不可抗力的范围、免责条件等作出约定。(12)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在订立合同时,应约定合同使用的文字。合同如使用两种或者两种以上的国家或者地区文字,其法律效力是相同的。(13)合同发生争议时的解决方法。主要包括协商、仲裁和诉讼等方式,由双方在合同中确定。协商是指双方当事人通过自己商量解决他们之间的纠纷方式。不同的约定会导致不同的解决方法,如当事人约定通过仲裁程序解决争议的,合同争议就不能通过审理解决。不过,在涉外经济活动中,当发生争议时,通常采用仲裁或者诉讼办法解决,即发生合同争议时将该争议提交有关国家的仲裁机构或者通过法律程序解决。在确定解决方法时,还应当规定处理争议的国家或者地区的机构及适用何种法律(含国际条约)。需要指出的是,当事人还可以在涉外合同中约定其他条款:这类条款是指完全由当事人自己决定订立或者不订立的合同条款。例如,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担保。约定担保条款,可以增强合同的法律约束力,提高当事人的履约责任心,一方当事人一旦违约时可以避免或者减少损失,或者使损失得到及时补偿。当事人在订立涉外合同时,有权选择具体的担保方式(保证、抵押、质押等,见国内合同内容有关部分)。除了担保外,在实践中,当事人也可以自由约定其他内容。至于在实践中当事人订立某一具体类型有涉外合同时,还应当结合该类合同的有关法律法规(如合资经营企业合同结合《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技术引进合同结合《引进管理条例》等)来确定合同应具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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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贸易合同的特点有哪些
[律师回复] 一、涉外合同的特点有哪些 (一)合同具有涉外因素在法律关系中具有了涉外因素,即合同的主体、客体和内容这三项要素中,至少有一项与外国有关系。 (二)合同内容广泛 (三)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协议要成为一项在法律上有拘束力的合同,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如合同当事人必须具备行为能力,合同须以符合法律规定的方式签订,合同双方的意思表示必须一致,合同的内容必须合法等。 (四)可能要适用外国法、国际条约或国际惯例合同的涉外性必然导致合同与外国法在特定条件下有着某种程度的联系,因而,在某些场合下,为确定涉外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冲突规范往往会指定适用外国法,或者适用国际条约或国际惯例。 二、涉外合同的主要条款有哪些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范围是以合同条款为依据的。合同的主要条款完备与否,往往也是决定合同是否成立生效的重要条件之一。因此,订立一个条款明确、完备的涉外合同,既关系到合同的成立,又关系到合同的履行,也关系到合同争议的解决,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涉外合同的基本内容与国内合同的差不多,但具体内容则有差别。涉外合同种类繁多,性质各异,具体内容也不尽相同,但其应当具备的主要条款(项目)基本一致。涉外合同的主要条款主要是: ( 1)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国籍、主要营业所或者住所。 ( 2)合同签订的日期、地点。这里所说的合同签订地点,可以是我国境内某一地方,也可以是国外某一地方(包括对方当事人所在国或者地区和非当事人所在的第三国或者地区)。不管在哪一国家或者地区签订合同,都应当写明具体地点。 ( 3)合同的类型和合同标的的种类、范围。合同的类型就是指合同是属于买卖合同、承揽合同还是其他涉外合同;合同标的是指涉外合同当事人各方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订立合同时应明确合同标的的种类(物、行为、劳务还是无形财产)和范围(如标的为物时,是否包括从物等)。 ( 4)合同标的的技术条件、质量、标准、规格和数量。合同标的的数量和质量,是确定合同标的特征的最重要条件。任何涉外合同都要有明确、具体的标的数量和质量的要求。标的技术条件、标准和规格,也叫标的品质条款,包括标的的规格、型号、品质等。合同中表明标的品质的方法多种多样,有的用样品表示,有的用规格、等级或者标准表示,有的用说明书表示。品质表示方式由合同当事人自己根据具体情况确定。需要指出的是,对标的有技术条件要求的,当事人可以选择有关国际条约规定的技术标准为执行标准,也可以选择一方当事人所在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为执行标准;对有些标的,如在机械设备、汽车买卖中,按照国际惯例或者规定,卖方对其出售的设备、汽车质量应当给予一定期限的保证,质量保证期也应在合同中载明。另外,在商定标的物的质量条件时,可以约定商品检验和验收的条款,因为商品检验机构对进出口货物的检验结果是确定进出口货物质量的依据。 ( 5)合同的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履行期限是指履行合同义务的时间界限,这是确定合同是否按时履行或者迟延履行的标准;履行地点是指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的地方,往往涉及不同的国家或者地区,直接关系到合同当事人各方所应承担的责任和费用;履行方式是指完成合同约定义务的方式、方法,如产品交付是一次性履行还是分期分批履行等。当事人在订立涉外合同时,应根据合同的性质等情况确定合同的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 6)价格条件、支付金额、支付方式和各种附带费用。这一法定条款实质上包括价格条款和支付条款两类。在涉外合同中,价格条款往往涉及许多复杂的内容,有时,它不仅是个价款问题,而且涉及到合同当事人应当承担的责任、风险和有关费用等问题。例如,在国际货物买卖中,主要由三种价格条件,即“离岸价格”、“到岸价格”和“成本加运费价格”,选择不同的价格条件,不仅货物的价格不同,而且买卖双方承担的责任、风险和费用也不相同(见后述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有关内容)。因此,价格条款往往是当事人商谈的焦点。由于涉及到不同国家或者地区的货币、外汇和结算制度,涉外合同中的支付金额、方式也比较复杂。在订立涉外合同时,当事人应详细规定支付的金额、支付工具、支付时间、支付地点和支付方式。需要指出的是,在标的物数量较多时,在确定价格时,既要写明标的物的单价,也应载明总数的价格。 ( 7)合同能否转让或者合同转让的条件。这是涉外合同的转让条款。在订立涉外合同时,应订明合同能否转让或者合同转让的条件、程序:不允许转让合同的,应当在合同中明确规定;可以转让的,应当写明转让合同的条件及程序(或者方法)。 ( 8)风险条款。在合同履行中,可能遇到种种不测事件,如水灾、火灾、盗窃、海难等,造成损失,从而产生承担风险的责任问题。当事人应当视需要约定风险责任条款,避免引起不必要的争议。 ( 9)保险条款。保险和风险联系在一起,其实质是将风险责任由当事人转移给保险公司,当发生特定事故或者意外事故时,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约定保险条款,可以避免风险发生后,产生保险责任纠纷。 ( 10)合同期限条款。它是指合同有效期限的条款。根据期限条款的约定,有效期届满时,合同即行终止。需要较长期间连续履行的合同,主要指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技术引进合同等。对于这类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合同有效期限,并可约定有效期限届满时延长合同期限的条件或者提前终止合同有效期限的条件。(11)违反合同的赔偿和其他责任。这是涉外合同的违约责任条款。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一方或双方违反合同规定时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包括造成对方损失时的赔偿责任在内),可以约定违约金,也可以约定赔偿金的数额或者计算方法;可以约定什么性质的违约行为承担什么性质的违约责任,也可以概括地约定各类违约责任承担的前提条件。违约责任条款中还有一个重要内容,即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免责任问题,当事人可对不可抗力的范围、免责条件等作出约定。(12)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在订立合同时,应约定合同使用的文字。合同如使用两种或者两种以上的国家或者地区文字,其法律效力是相同的。(13)合同发生争议时的解决方法。主要包括协商、仲裁和诉讼等方式,由双方在合同中确定。协商是指双方当事人通过自己商量解决他们之间的纠纷方式。不同的约定会导致不同的解决方法,如当事人约定通过仲裁程序解决争议的,合同争议就不能通过审理解决。不过,在涉外经济活动中,当发生争议时,通常采用仲裁或者诉讼办法解决,即发生合同争议时将该争议提交有关国家的仲裁机构或者通过法律程序解决。在确定解决方法时,还应当规定处理争议的国家或者地区的机构及适用何种法律(含国际条约)。需要指出的是,当事人还可以在涉外合同中约定其他条款:这类条款是指完全由当事人自己决定订立或者不订立的合同条款。例如,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担保。约定担保条款,可以增强合同的法律约束力,提高当事人的履约责任心,一方当事人一旦违约时可以避免或者减少损失,或者使损失得到及时补偿。当事人在订立涉外合同时,有权选择具体的担保方式(保证、抵押、质押等,见国内合同内容有关部分)。除了担保外,在实践中,当事人也可以自由约定其他内容。至于在实践中当事人订立某一具体类型有涉外合同时,还应当结合该类合同的有关法律法规(如合资经营企业合同结合《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技术引进合同结合《引进管理条例》等)来确定合同应具的内容。
累犯的特点是什么?累犯的主要特征有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累犯的定义 所谓累犯,是指受过一定的刑罚处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被判处一定的刑罚之罪的罪犯。累犯分为一般累犯和特别累犯两种。 包括两种: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的累犯和普通累犯。对于前者,只要曾犯危害国家安全全罪和活动犯罪或性质组织的犯罪,任何时候再犯以上相同之罪的,都视为累犯。对于后者,必须同时满足: 1、前后都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 2、前后都是故意犯罪; 3、前罪实施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五年以内再犯新罪。 累犯具有的特征 (一)累犯是一种再犯罪的事实 累犯在客观上表现为再次犯罪,具有再犯罪的事实。犯罪人如果没有再次犯罪,就无累犯可言。因此,再犯罪是累犯构成的事实前提。累犯虽然是再次犯罪,在一般情况下,它和再犯还是有所不同的。再犯,又称为重新犯罪,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上的再犯包括累犯。在一定意义上说,累犯也是再犯,是一种特殊的再犯,累犯是再犯中最严重者。狭义上的再犯是指累犯以外的其他重新犯罪的人。累犯作为一种再犯罪的情形,它与前科具有一定的联系。前科是指曾被认定有罪并被判处刑罚的情形。凡是曾被依法定罪并被判处刑罚的人,均是有前科的人。因此,累犯以犯罪人有前科为前提。当然,累犯必定是有前科的人,有前科的人却未必都是累犯,应当加以注意。 (二)累犯是一种犯罪人的类型 刑法上的累犯,经历了一个从注重犯罪特征到注重犯罪人特征的转变。最初刑法上的累犯概念,注重的是犯罪行为的特征,以刑事古典学派的客观主义作为其理论基础。此后,随着刑事实证学派的兴起,开始了从犯罪行为向犯罪人的转变,由此出现了以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为重点的累犯概念。现代刑法上的累犯,更多的是强调犯罪人的人身特征,将累犯视为人身危险性较大的一种犯罪人类型。应当指出,虽然都是犯罪人类型,累犯与惯犯是有所不同的。在犯罪学上,累犯与惯犯往往相提并论,容易混同。但在刑法学上,两者具有明显区分。惯犯是在审判之前的一个相当长的时间内反复多次地实施某一犯罪,这些反复实施的犯罪是未经处理的。因此,惯犯往往被作为一种犯罪类型,在罪数理论中讨论。累犯并非像惯犯那样,是审判前同一犯罪之关系,而是前后两个犯罪之关系。累犯一般都是作为量刑制度加以规定,是一种特殊的犯罪人类型。 (三)累犯是一种从重处罚的刑罚制度 累犯和一般犯罪人有所不同,它是在犯罪已经被判处刑罚后的再次犯罪,表明犯罪人具有较为严重的人身危险性。各国刑法都对累犯予以从重处罚,因此累犯是一种从重处罚的刑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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