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监察事项有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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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用人单位遵守录用和招聘职工规定的情况。2、用人单位遵守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情况。3、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4、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5、用人单位遵守工资支付规定的情况。(6)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情况。

劳动保障监察事项有什么

众所周知,劳动保障监察部门的主要工作就是监察用人单位,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那么,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该部门工作人员的主要工作内容具体是什么呢?下面,随律图小编一起来具体了解下。

(1)监察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

(2)监察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

(3)监察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

(4)监察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

(5)监察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6)监察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7)监察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8)监察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情况;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保障监察事项。

第七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下列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一)用人单位制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及其执行的情况;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和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

(三)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遵守劳务派遣有关规定的情况;

(四)用人单位遵守国家关于劳动者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五)用人单位支付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六)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监察事项。

总而言之,劳动保障监察,是劳动保障行政机关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和纠正违法行为,并对违法行为依法进行行政处理或行政处罚的行政执法活动。如果你还想了解更多相关知识,欢迎你随时到我们律图官网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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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劳动保障监察的内容有哪些劳动保障监察的具体内容主要有:
1、用人单位招聘职工的情况;
2、劳动合同的签订、履行情况;
3、用人单位遵守国家规定的工作时间的情况;
4、企业遵守国家工资总额宏观调控规定的情况;
5、用人单位支付职工工资情况;
6、用人单位执行本市最低工资情况;
7、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经营者的收入情况;
8、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
9、用人单位遵守职工福利规定的情况;
10、用人单位遵守职工技能开发规定的情况;1
1、用人单位遵守残疾人劳动权益保险法规的情况;1
2、社会劳务中介机构和社会培训机构遵守有关规定的情况;1
3、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管理规章制度情况;1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事项。
二、不属于劳动监察部门受理的事项有哪些依照《条例》的规定,以下几种情况不属于劳动监察部门受理:
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经济补偿金、赔偿金发生争议的事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不支付补偿金,或者对劳动者造成损害依法应当给予赔偿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依照国家有关劳动争议的规定处理。如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解除劳动合同,双方对经济补偿未达成协议,应通过申请劳动仲裁解决。对此纠纷,劳动保障监察部门不予受理。
2、已经按照劳动争议处理或已经提讼的事项。对应当通过劳动争议处理程序解决的事项,或者已经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申请调解、仲裁、提讼的事项,劳动保障部门应当告知投诉人依照劳动争议处理或者诉讼程序办理。如用工单位拖欠工资,劳动者已经申请劳动仲裁委员会仲裁,就不能再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举报要求查处。
3、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监督检查的事项。劳动安全卫生的监督检查,由卫生部门、安全生产监督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例如用人单位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对劳动者未采取卫生防护措施,应当由卫生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或处罚。对此,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无权管辖。
4、用人单位违法行为已经超过2年。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在2年内未被劳动保障部门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的,劳动保障部门不再查处。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自行为终止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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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用人单位遵守国家规定的工作时间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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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经营者的收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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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用人单位遵守职工技能开发规定的情况;1
1、用人单位遵守残疾人劳动权益保险法规的情况;1
2、社会劳务中介机构和社会培训机构遵守有关规定的情况;1
3、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管理规章制度情况;1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事项。
二、不属于劳动监察部门受理的事项有哪些依照《条例》的规定,以下几种情况不属于劳动监察部门受理:
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经济补偿金、赔偿金发生争议的事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不支付补偿金,或者对劳动者造成损害依法应当给予赔偿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依照国家有关劳动争议的规定处理。如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解除劳动合同,双方对经济补偿未达成协议,应通过申请劳动仲裁解决。对此纠纷,劳动保障监察部门不予受理。
2、已经按照劳动争议处理或已经提讼的事项。对应当通过劳动争议处理程序解决的事项,或者已经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申请调解、仲裁、提讼的事项,劳动保障部门应当告知投诉人依照劳动争议处理或者诉讼程序办理。如用工单位拖欠工资,劳动者已经申请劳动仲裁委员会仲裁,就不能再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举报要求查处。
3、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监督检查的事项。劳动安全卫生的监督检查,由卫生部门、安全生产监督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例如用人单位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对劳动者未采取卫生防护措施,应当由卫生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或处罚。对此,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无权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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