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申请财产保全有什么法律风险

最新修订 | 2024-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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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杨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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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超范围申请财产保全,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而引起诉讼。2、诉讼前采取保全措施后未在法定期间起诉,导致财产保全解除,甚至引发被申请人以申请人对其造成损失为由要求赔偿的诉讼。3、申请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不当,未能有效控制所保全的财产,致使判决后无法执行。
债权人申请财产保全有什么法律风险

债权人通俗点解释就是指债务人对立的一方,债权人是可以申请财产保全的,但是在申请的过程中要承担一定的法律风险,下面大家就跟小编一起来看看债权人申请财产保全有何法律风险吧。

债权人在追收债务过程中,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在诉讼前采取申请财产保全措施,或者在诉讼过程当中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在实践中,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过程中,可能面临的法律风险主要有:

(一)超范围申请财产保全,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而引起诉讼。民事诉讼法》第94条第1款规定,财产保全仅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96条规定,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在实践中,债权人超范围申请财产保全,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对债务人的财产,超范围申请财产保全,损害了债务人的合法权益。二是对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错误申请财产保全,损害了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二)诉讼前采取保全措施后未在法定期间起诉,导致财产保全解除,甚至引发被申请人以申请人对其造成损失为由要求赔偿的诉讼。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诉讼前的保全措施后,应当在15日内起诉,逾期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实践中,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采取诉讼前的财产保全措施,保全债务人的财产后,债务人可能以还款为由,要求债权人不起诉,在人民法院解除财产保全措施后立即转移财产逃债,导致债权人的债权落空;债务人也可能以愿意还款为由与债权人协商,诱使债权人对其不起诉,过后反而以债权人采取诉讼前的财产保全不当对其造成损害为由,起诉债权人赔偿损失。

(三)申请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不当,未能有效控制所保全的财产,致使判决后无法执行。比如,对季节性商品,鲜活、易腐烂变质以及其他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债权人不及时要求债务人处理、保存价款,或者不及时申请人民法院处理、变卖,保存价款。又比如,对异地被保全财产,应该采取异地扣押措施的,而仅采取就地查封措施,致使保全财产失控,被债务人非法转移等。

(四)人民法院在实施财产保全强制措施时,相关手续不完备,致使财产保全形同虚设。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1条规定,对动产的查封,应当采取加贴封条的方式。不便加贴封条的,应当张贴公告。对有产权证照的动产或不动产的查封,应当向有关管理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其不得办理查封财产的转移过户手续。但在司法实践中,办案法官素质可能参差不齐,若责任意识不强,不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办理相关法定手续,债务人就可能借机规避法律、私自转移查封财产,第三人甚至以其为善意为由对抗执行,使得被转移财产难以追回。又如,在保全时,办案法官因各种原因,对查封物品没有登记造册或清单不详,查封物品不明确,执行中处理查封物品时就很容易造成各方分歧,执行起来就无所适从等。

现在大家知道债权人申请财产保全有何法律风险了吧,债权人选择申请财产保全肯定是迫不得已的,但是在申请之前应该充分了解会带来哪些方面的风险,提前做好防范措施,这样才能使自己的利益不受侵害。希望小编的编辑能够使您快速的走出您目前生活中的困境,如果大家还有其他的法律疑问,欢迎找寻我们律图网站上的专业律师们为您进行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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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申请财产保全的法律风险有:超范围申请财产保全,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而引起诉讼;诉讼前采取保全措施后未在法定期间起诉,导致财产保全解除,甚至引发被申请人以申请人对其造成损失为由要求赔偿的诉讼;申请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不当,未能有效控制所保全的财产,致使判决后无法执行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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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申请财产保全的风险有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债权人申请财产保全的风险有什么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债权人申请财产保全的风险有哪些
1.超范围申请财产保全,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而引讼。
2.诉讼前采取保全措施后未在法定期间,导致财产保全解除,甚至引发被申请人以申请人对其造成损失为由要求赔偿的诉讼。
3.申请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不当,未能有效控制所保全的财产,致使判决后无法执行。
4.人民在实施财产保全强制措施时,相关手续不完备,致使财产保全形同虚设。
(一)超范围申请财产保全,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而引讼。
《民事诉讼法》第102条规定,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105条规定,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在实践中,债权人超范围申请财产保全,主要有两种情况:
1、对债务人的财产,超范围申请财产保全,损害了债务人的合法权益;
2、对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错误申请财产保全,损害了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二)诉讼前采取保全措施后未在法定期间,导致财产保全解除,甚至引发被申请人以申请人对其造成损失为由要求赔偿的诉讼。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申请人在人民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应当解除保全。实践中,债权人申请人民采取诉讼前的财产保全措施,保全债务人的财产后,债务人可能以还款为由,要求债权人不,在人民解除财产保全措施后立即转移财产逃债,导致债权人的债权落空;债务人也可能以愿意还款为由与债权人协商,诱使债权人对其不,过后反而以债权人采取诉讼前的财产保全不当对其造成损害为由,债权人赔偿损失。
(三)申请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不当,未能有效控制所保全的财产,致使判决后无法执行。
比如,对季节性商品,鲜活、易腐烂变质以及其他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债权人不及时要求债务人处理、保存价款,或者不及时申请人民处理、变卖,保存价款。又比如,对异地被保全财产,应该采取异地扣押措施的,而仅采取就地查封措施,致使保全财产失控,被债务人非法转移等。
(四)人民在实施财产保全强制措施时,相关手续不完备,致使财产保全形同虚设。
如,在保全时,办案法官因各种原因,对查封物品没有登记造册或清单不详,查封物品不明确,执行中处理查封物品时就很容易造成各方分歧,执行起来就无所适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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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申请财产保全的风险有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债权人申请财产保全的风险有哪些?问题解答如下,
1.超范围申请财产保全,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而引讼。
2.诉讼前采取保全措施后未在法定期间,导致财产保全解除,甚至引发被申请人以申请人对其造成损失为由要求赔偿的诉讼。
3.申请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不当,未能有效控制所保全的财产,致使判决后无法执行。
4.人民在实施财产保全强制措施时,相关手续不完备,致使财产保全形同虚设。
《民事诉讼法》第102条规定,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105条规定,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在实践中,债权人超范围申请财产保全,主要有两种情况:
1、对债务人的财产,超范围申请财产保全,损害了债务人的合法权益
2、对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错误申请财产保全,损害了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申请人在人民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应当解除保全。实践中,债权人申请人民采取诉讼前的财产保全措施,保全债务人的财产后,债务人可能以还款为由,要求债权人不,在人民解除财产保全措施后立即转移财产逃债,导致债权人的债权落空债务人也可能以愿意还款为由与债权人协商,诱使债权人对其不,过后反而以债权人采取诉讼前的财产保全不当对其造成损害为由,债权人赔偿损失。
比如,对季节性商品,鲜活、易腐烂变质以及其他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债权人不及时要求债务人处理、保存价款,或者不及时申请人民处理、变卖,保存价款。又比如,对异地被保全财产,应该采取异地扣押措施的,而仅采取就地查封措施,致使保全财产失控,被债务人非法转移等。
如,在保全时,办案法官因各种原因,对查封物品没有登记造册或清单不详,查封物品不明确,执行中处理查封物品时就很容易造成各方分歧,执行起来就无所适从等。
债权人申请财产保全的法律风险有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债权人申请财产保全的法律风险有什么问题解答如下, 债权人申请财产保全的法律风险有哪些
1.超范围申请财产保全,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而引
2.讼诉讼前采取保全措施后未在法定期间,导致财产保全解除,甚至引发被申请人以申请人对其造成损失为由要求赔偿的诉讼。
3.申请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不当,未能有效控制所保全的财产,致使判决后无法执行。
4.人民在实施财产保全强制措施时,相关手续不完备,致使财产保全形同虚设。
债权人在追收债务过程中,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在诉讼前采取申请财产保全措施,或者在诉讼过程当中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在实践中,债权人申请人民采取财产保全措施过程中,可能面临的法律风险主要有:
(一)超范围申请财产保全,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而引讼。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 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五条 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二)诉讼前采取保全措施后未在法定期间,导致财产保全解除,甚至引发被申请人以申请人对其造成损失为由要求赔偿的诉讼。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申请人在人民采取诉讼前的保全措施后,应当在30日内,逾期不的,人民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三)申请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不当,未能有效控制所保全的财产,致使判决后无法执行。比如,对季节性商品,鲜活、易腐烂变质以及其他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债权人不及时要求债务人处理、保存价款,或者不及时申请人民处理、变卖,保存价款。又比如,对异地被保全财产,应该采取异地扣押措施的,而仅采取就地查封措施,致使保全财产失控,被债务人非法转移等。
(四)人民在实施财产保全强制措施时,相关手续不完备,致使财产保全形同虚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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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申请财产保全都有哪些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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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债权人申请财产保全的法律风险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债权人申请财产保全的法律风险包括哪些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债权人申请财产保全的法律风险有哪些
1.超范围申请财产保全,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而引
2.讼诉讼前采取保全措施后未在法定期间,导致财产保全解除,甚至引发被申请人以申请人对其造成损失为由要求赔偿的诉讼。
3.申请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不当,未能有效控制所保全的财产,致使判决后无法执行。
4.人民在实施财产保全强制措施时,相关手续不完备,致使财产保全形同虚设。
债权人在追收债务过程中,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在诉讼前采取申请财产保全措施,或者在诉讼过程当中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在实践中,债权人申请人民采取财产保全措施过程中,可能面临的法律风险主要有:
(一)超范围申请财产保全,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而引讼。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 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五条 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二)诉讼前采取保全措施后未在法定期间,导致财产保全解除,甚至引发被申请人以申请人对其造成损失为由要求赔偿的诉讼。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申请人在人民采取诉讼前的保全措施后,应当在30日内,逾期不的,人民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三)申请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不当,未能有效控制所保全的财产,致使判决后无法执行。比如,对季节性商品,鲜活、易腐烂变质以及其他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债权人不及时要求债务人处理、保存价款,或者不及时申请人民处理、变卖,保存价款。又比如,对异地被保全财产,应该采取异地扣押措施的,而仅采取就地查封措施,致使保全财产失控,被债务人非法转移等。
(四)人民在实施财产保全强制措施时,相关手续不完备,致使财产保全形同虚设。
债权人申请财产保全的法律风险包含哪些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债权人申请财产保全的法律风险有哪些
1.超范围申请财产保全,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而引
2.讼诉讼前采取保全措施后未在法定期间,导致财产保全解除,甚至引发被申请人以申请人对其造成损失为由要求赔偿的诉讼。
3.申请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不当,未能有效控制所保全的财产,致使判决后无法执行。
4.人民在实施财产保全强制措施时,相关手续不完备,致使财产保全形同虚设。
债权人在追收债务过程中,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在诉讼前采取申请财产保全措施,或者在诉讼过程当中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在实践中,债权人申请人民采取财产保全措施过程中,可能面临的法律风险主要有:
(一)超范围申请财产保全,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而引讼。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 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五条 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二)诉讼前采取保全措施后未在法定期间,导致财产保全解除,甚至引发被申请人以申请人对其造成损失为由要求赔偿的诉讼。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申请人在人民采取诉讼前的保全措施后,应当在30日内,逾期不的,人民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三)申请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不当,未能有效控制所保全的财产,致使判决后无法执行。比如,对季节性商品,鲜活、易腐烂变质以及其他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债权人不及时要求债务人处理、保存价款,或者不及时申请人民处理、变卖,保存价款。又比如,对异地被保全财产,应该采取异地扣押措施的,而仅采取就地查封措施,致使保全财产失控,被债务人非法转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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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有什么风险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申请财产保全的依据错误
如前文分析,依据错误是对申请人思想状态认定,受害人以及法官无从得知,仅能从其行使的客观保全行为中加以推定,称之为“推定过错”。在认定中,大多数主张“宽松的谨慎义务”的观点,认为:若单纯以诉讼结果这一客观标准判断财产保全是否正当,有流于片面化的缺点。故,在诉中申请财产保全的情形中,不应当以败诉当然的推断申请人主观具有过错。但是,实践中总结发现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很有可能被认定为存在主观过错。
(二)申请财产保全对象错误
前文中对于财产保全的意义已有较为明确的表述:“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判决的顺利执行”。若保全财产系案外人所有,属于当然不合法、不合理。因此,保全对象错误案件的主要争议点为行为的违法性,即被保全财产的权利归属问题,亦体现出主观上违反谨慎义务的严重过失。
(三)申请财产保全超标的
这类案件,只有诉讼当事人出于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诉讼请求范围与生效判决产生“不合理”的偏差的情况下,该超出诉讼请求范围内的财产保全申请行为才违法,即可推定其存在主观上的过错。此处要求“不合理”之偏差,表明只有在保全标的与胜诉标的相差数额达到一定标准的情况下才能构成超额保全,具体相差数额的多少需要法官自由裁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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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国家赔偿有风险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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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财产风险,债务风险的内容是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债务豁免 税前扣除债务重组损失的风险 需要注意的是,在债权人方面,以现金方式清偿债务的债务重组交易需要履行税法关于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程序性规定。企业与债务人达成债务重组协议或批准破产重整计划后无法追偿的应收、预付账款金额可以作为还账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债权人因债务重组而发生债务重组损失的,应当在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专项申报,并且需要提交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的经济鉴定证明及相关证据材料。未经申报的债务重组损失不得再税前扣除。 2、债务人被课征高额所得税的风险 企业被免除债务的,一般会形成债务重组利得。当企业当期存在大额亏损或者其他可以税前扣除的损失时,可以有效抵减因债务重组形成的利得,从而避免企业所得税税负的增加。 自然人方面,债务人是自然人且是债权人的股东之一的,债权人放弃对债务人的债权可能会产生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风险,面临沉重的个人所得税税负。 以非货币性资产偿还债务 债务人可以与债权人约定,债务人通过支付货物、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以及金融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的方式清偿对债权人的债务。债务人采用此商业模式重组其债务的,不仅涉及企业所得税,还可能涉及增值税、营业税等流转税问题。 1、需要交纳流转税的风险 债务人以非货币性资产偿还债务的,不仅需要确认债务重组利得和销售收入从而增加企业所得税负担,而且需要依照税法的规定计征增值税、营业税等流转税税负,税负成本较大。但是,此种方案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债务人的现金偿还压力,也为企业进一步调整库存管理清理了空间。 2、抵债资产价值被核定的风险 抵债资产的公允价值如何确定存在税法风险。债务人不仅需要与债权人展开协商,同时需要确保确定公允价值的方法被税务机关认可,否则税务机关将会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进行核定。
快速解决“债权债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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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请问可转换债券的财务风险比公司债券的财务风险大还是小呢?优先股的财务风险跟可转换债券的财务风险比较呢?
[律师回复]
1、利率风险
利率风险是指利率的变动导致债券价格与收益率发生变动的风险。
2、价格变动风险
债券市场价格常常变化,若它的变化与投资者预测的不一致,那么,投资者的资本必将遭到损失。
3、通货膨胀风险
债券发行者在协议中承诺付给债券持有人的利息或本金的偿还,都是事先议定的固定金额。当通货膨胀发生,货币的实际购买能力下降,就会造成在市场上能购买的东西却相对减少,甚至有可能低于原来投资金额的购买力。
4、信用风险
在企业债券的投资中,企业由于各种原因,存在着不能完全履行其责任的风险。
5、转让风险
当投资者急于将手中的债券转让出去,有时候不得不在价格上打点折扣,或是要支付一定的佣金。
6、回收性风险
有回收性条款的债券,因为它常常有强制收回的可能,而这种可能又常常是市场利率下降、投资者按券面上的名义利率收取实际增额利息的时候,投资者的预期收益就会遭受损失。
7、税收风险
政府对债券税收的减免或增加都影响到投资者对债券的投资收益。
8、政策风险
指由于政策变化导致债券价格发生波动而产生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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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债权人在追收债务过程中,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在诉讼前采取申请财产保全措施,或者在诉讼过程当中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在实践中,债权人申请人民采取财产保全措施过程中,可能面临的法律风险主要有:
(一) 超范围申请财产保全,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而引讼。《民事诉讼法》第94条第1款规定,财产保全仅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96条规定,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在实践中,债权人超范围申请财产保全,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对债务人的财产,超范围申请财产保全,损害了债务人的合法权益。二是对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错误申请财产保全,损害了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二) 诉讼前采取保全措施后未在法定期间,导致财产保全解除,甚至引发被申请人以申请人对其造成损失为由要求赔偿的诉讼。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申请人在人民采取诉讼前的保全措施后,应当在15日内,逾期不的,人民应当解除财产保全。实践中,债权人申请人民采取诉讼前的财产保全措施,保全债务人的财产后,债务人可能以还款为由,要求债权人不,在人民解除财产保全措施后立即转移财产逃债,导致债权人的债权落空;债务人也可能以愿意还款为由与债权人协商,诱使债权人对其不,过后反而以债权人采取诉讼前的财产保全不当对其造成损害为由,债权人赔偿损失。
(三) 申请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不当,未能有效控制所保全的财产,致使判决后无法执行。比如,对季节性商品,鲜活、易腐烂变质以及其他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债权人不及时要求债务人处理、保存价款,或者不及时申请人民处理、变卖,保存价款。又比如,对异地被保全财产,应该采取异地扣押措施的,而仅采取就地查封措施,致使保全财产失控,被债务人非法转移等。
(四)人民在实施财产保全强制措施时,相关手续不完备,致使财产保全形同虚设。在司法实践中,办案法官素质可能参差不齐,若责任意识不强,不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办理相关法定手续,债务人就可能借机规避法律、私自转移查封财产,第三人甚至以其为善意为由对抗执行,使得被转移财产难以追回。又如,在保全时,办案法官因各种原因,对查封物品没有登记造册或清单不详,查封物品不明确,执行中处理查封物品时就很容易造成各方分歧,执行起来就无所适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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