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婚罪可以公诉,可以自诉,可以公诉理由如下:
1、 单从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来看,重婚案件的管辖权应属于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诉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三款规定: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该法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第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将重婚案(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的)列入“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仅从《刑诉法》及司法解释的上述规定来看,重婚案应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公安机关不受理重婚案是有法律依据的。
2、 结合其他法律的特别规定和相关司法解释来看,公安机关应当受理并立案侦查重婚案件。
根据《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六部委规定》)第四条第二款规定:上述所列八项案件中(包括重婚案),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于证据不足、可由公安机关受理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控告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
根据2001年4月28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对重婚的,对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自诉;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侦查,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公诉。
由此可见,依照上述法律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受理重婚案件并依法立案侦查。
3、法理分析
虽然根据《刑诉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公安机关对于包括重婚案件在内的自诉案件不享有管辖权,根据后法优于前法的原则,《民法典》关于重婚案件的管辖权的规定应当优先于《刑诉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
由于《民法典》调整对象的特殊性,在制裁重婚行为时,《民法典》规定了特殊的刑事管辖权,这种特别法中的特别规定,从效力上优先于普通法律(指《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中的相关规定。因此,公安机关应当适用《民法典》的上述规定,对重婚案件行使管辖权,立案受理并依法侦查。
从上文可知,重婚罪可以公诉,也可以自诉,如果受害人准备公诉,该案的举证责任等交由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受害人负责配合即可。如果你对此提起重婚罪诉讼还有其他疑问,欢迎你随时咨询我们律图,我们将尽快为您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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